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研究
公检法三机关如何相互制约
公检法三机关如何相互制约《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关于各专门机关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处理相互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终结认为需要起诉时,须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不起诉;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和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可以作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按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
这种相互之间的配合和制约,是一种相互依赖、互为作用的关系,是唯物辩证法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应用。
它对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诉讼中的主观片面性,避免偏差和错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广义上看,也是对诉讼活动所进行的一种制约、制衡和约束;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能互相更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超越职权行事。
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没有三机关分工负责,就谈不上三机关的配合与制约。
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任务。
而不能互相封锁、互相扯皮、互相刁难、彼此抵销力量,影响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
在工作中,公、检、法三机关也可能发生一些意见分歧,这是正常的,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充分协商,依据事实和法律,求得统一的认识。
《监狱法》与监狱相关法律制度衔接问题研究
《监狱法》与监狱相关法律制度衔接问题研究《监狱法》与监狱相关法律制度衔接问题研究【摘要】《监狱法》与监狱相关法律制度之间不仅是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更是一种包容与扩充、相铺相成的关系,两者间的衔接好与坏,直接关系着监狱的安全稳定,罪犯的改造质量和再犯罪率。
近年来,国家分别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进行了修改,在新的历史形势下,监狱相关法律制度应该与时俱进,充分领会监狱法的精神,贯彻监狱法的意图,才能更好的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监狱法监狱相关法律制度衔接教育改造一、监狱法的概念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基本职能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对他们实施惩罚和改造。
因此,我国监狱法是调整监狱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表明,我国监狱既是对徒刑犯执行刑罚的场所,又是对死缓犯执行刑罚的场所,并且担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两项基本职能。
这种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监狱法的社会主义特色。
二、监狱法的法律地位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是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中三个主要法律部门。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即具体规定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罚,以及如何对犯罪者适用刑罚。
由于它是从实体上宣告国家对犯罪者实施刑罚权的内容,故称为刑事实体法。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即规定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应当遵守的原则和制度,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程序等。
由于它的中心是规定国家实施刑罚权的程序和方法,故称为刑事程序法。
监狱法是规定对判处自由刑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法律,即具体规定国家实现行刑权的原则、制度和方法,是刑事执行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所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是有机联系,缺一不可的。
刑罚执行交流研讨材料
刑罚执行交流研讨材料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和代表们:大家好!我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刑罚执行交流。
刑罚执行是国家法律的核心部分,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影响至关重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刑罚执行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因此,开展刑罚执行交流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首先,我想讨论的是刑罚执行的目标和原则。
刑罚执行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分子,纠正其错误,以达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效果。
刑罚执行的原则包括法律性、公正性、人道性、尊重人权和法律平等等。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循这些原则,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我想讨论的是刑罚执行的挑战和问题。
刑罚执行面临着诸多挑战,包括刑罚的适当性、刑罚的执行效果评估、刑罚执行的人权保护等。
刑罚的适当性是指刑罚是否与罪行相称,是否能达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目的。
刑罚的执行效果评估是指如何评估刑罚执行对犯罪分子和社会的影响,并对执行策略进行调整和改进。
刑罚执行的人权保护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如何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避免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不当对待和虐待。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司法机关、执法机构和民间组织的共同努力,采取综合性的措施。
最后,我想谈谈刑罚执行的创新和。
刑罚执行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
刑罚执行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和成功模式,同时根据国情和法律体系的特点进行。
刑罚执行的创新和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刑罚的种类和方式、刑罚执行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刑罚执行的教育和康复等。
通过创新和,可以提高刑罚的效果,减少犯罪的发生率,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在讨论刑罚执行交流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积极倾听各方的声音,尊重不同的观点和意见。
只有通过深入的交流和讨论,我们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共同应对刑罚执行中的挑战和问题。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取得刑罚执行工作的良好效果,实现社会的和谐和法治的进步。
谢谢大家!。
关于加强刑罚执行工作 提高刑罚执行质量的思考
关于加强刑罚执行工作提高刑罚执行质量的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第三章明确规定:"刑罚执行的主要内容:一是收监;二是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三是监外执行;四是减刑假释;五是释放和安置."近年来,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刑罚执行工作,大力提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严格执法,按章办事,科学管理,阳光操作,不断提高刑罚执行质量,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打造平安监狱,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2005年前后,我省大部分监狱陆续成立刑罚执行科,把相关刑罚执行业务工作从狱政管理部门划出归口刑罚执行部门管理,由此可见,刑罚执行工作得到了加强,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工作,不断提高刑罚执行质量,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目前刑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刑罚执行部门设置岗位职责不规范1,部门设置不规范.就全国而言,有的省设置刑罚执行处,而有的省确没有设置刑罚执行处;就各省而言,有的监狱设置刑罚执行科,而有的监狱确没有设置刑罚执行科.2,工作职责业务范围不规范.从目前已设置刑罚执行科的工作情况来看,有的是纯粹从事减刑,假释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收监,出监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收监,出监,申诉控告检举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收监,出监,申诉控告检举,公检法取证,罪犯离婚开庭以及罪犯解回再审等工作;此外,还有的从事罪犯档案管理工作.3,岗位设置不科学.就目前掌握情况来看,有的监狱刑罚执行科配备3名工作人员,有的监狱刑罚执行科配备4名工作人员,还有的监狱刑罚执行科配备6名工作人员以上不等.出现人少事多和人多事少的不正常现象.(二)减刑幅度不规范1,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同是省局审批的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有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至1年,有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而有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只减刑6个月. 2,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同是记功,表扬,不同的地区中院减刑幅度也不一样,一次记功减刑有6个月,5个月,4个月或3个月不等;一次表扬减刑有4个月,3个月或2个月不等;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有的地区中院算,有的地区中院又不算,即使算也不一样,一个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减刑有8个月,4个月,3个月不等.3,同是记功,表扬奖励,在有期徒刑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减刑中的幅度有很大差异.一次记功在无期徒刑罪犯减刑中能减一年,而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只能减3——6个月不等;一次表扬在无期徒刑罪犯减刑中能减6个月,而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只能减2——4个月不等. (三)操作程序不规范1,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的制作问题,有的监狱由刑罚执行科制作,有的监狱由监区,分监区(直属分监区)制作.2,提请减刑幅度的问题,有的监狱在上报材料中提请减刑幅度,而有的监狱在上报材料中不提请减刑幅度.3,各级签字签名人员不规范.监狱级的,有的是监狱长签字,有的是分管副监狱长签字;监区级的,有的是教导员签字,有的是监区长签字,有的教导员,监区长都签字;分监区(直属分监区)级的,有的是指导员签字,有的是分监区长签字,有的指导员,分监区长都签字.4,监狱评审委员会研究意见,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中无签字栏目及地方.使监狱评审委员会研究意见没有办法体现.(四)罪犯卷宗材料档案管理不规范1,平时查阅罪犯档案和办理罪犯减刑卷宗,发现卷宗材料档案里的纸张大小不一,有A4纸,有A3纸,有16开纸,还有比16开纸小一点的各种信纸稿纸等.2,管理不规范,有的以监区,分监区为单位集中存放管理,查起来很麻烦,工作效率低.还有的档案室和仓库在一起,存在安全隐患,明显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3,卷宗装订不规范.有的用线装订,有的是订书机订,有的装订位置不标准.二,解决问题的想法与建议(一)建议明确工作职能部门和岗位职责1,按照《监狱法》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首先要成立刑罚执行部门,即省监狱管理局要成立刑罚执行处,各监狱也要相应地成立刑罚执行科,上下一致,理顺工作关系,对口开展工作.2,规范工作职责,按照《监狱法》规定,刑罚执行部门主要从事罪犯收监,申诉,控告,检举,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出监,安置等工作.对于公检法来监狱联系有些工作,如取证,函调罪犯档案有关内容,律师会见,罪犯离婚开庭以及罪犯解回再审等应归口狱政管理部门或狱内侦查部门负责牵头办理,有利于更好地掌握罪犯思想动态,便于加强对罪犯的跟踪管理,使后续的工作更好地开展,确保监管场所更加安全稳定.3,明确岗位职责,科学配备工作人员,按照罪犯总数的2‰——3‰比例配备工作人员.这主要是根据办卷数量控制在押犯总数的25%以内,收监,出监的法律文书填写制作发放邮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的处理,办理保外就医以及续保考察等日常性工作量测算出来的.根据以上业务范围工作职责,可分为四大类岗位:即领导岗位,审理岗位,外勤岗位,内勤岗位. (二)建议规范减刑幅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1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试行) 2005年5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会议修订2007年10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8次会议修订)"第九条服刑罪犯的减刑幅度,除考察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外,还应结合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奖惩办法》进行,将"办法"规定的罪犯获表扬,记功的次数作为减刑幅度的基本依据.省监狱管理局认定的单项表扬,记功亦可作为减刑幅度的基本依据.对累犯,毒品再犯,犯有数罪,以及因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含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罪犯的首次减刑,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六个月.(1)......(2)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应连续获二次以上表扬或一次记功奖励才能减刑,减刑幅度为:获三次记功或六次表扬奖励的,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获二次记功或四次表扬奖励的,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获一次记功或二次表扬奖励的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应获二次以上表扬或一次记功或有立功表现的才能减刑,一次减刑的幅度不得超过一年;符合以上条件并有立功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幅度不得超过二年;(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获三次以上表扬或二次表扬并一次记功或有立功表现以上奖励的,一次减刑的幅度不得超过二年;符合以上条件并有立功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幅度不得超过三年."从第九条第二款可以发现,在无期徒刑减刑中一次记功减刑幅度相当于二次表扬的减刑幅度,因此个人认为在计分考核的分值上要体现一次记功的分值要相当于二次表扬的分值,才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体现公正性.这就要求计分考核要规范,设置分值要科学,本人认为罪犯的累积分达到100分就可记功一次,达到50分就可表扬一次,原则上以记功为主,滚动核算.涉及到最后一次减刑时达到50分的,就可按表扬核批.只要记功,表扬设置的分值是一致的,那么省内,国内相互调犯,即使到异地监狱,办理减刑时执行标准也一样,执法尺度是一样的,从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因为由省高院裁定减刑,标准尺度基本一致,即一次记功相当于减1年,一次表扬相当于减6个月.建议全省乃至全国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执行标准尺度也应该一致,可以按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尺度的一半计算,即一次记功减6个月,一次表扬减3个月.在实际工作中,要灵活掌握,新的新办法,老的老办法.老的奖励,五花八门,有半年一次的记功,表扬,有100分记功,50分表扬的,有60分记功,30分表扬的,也有过度性政策如20分表扬的.所以建议老的奖励,一次记功减4个月,一次表扬减2个月.(三)建议规范操作程序1,关于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的制作问题,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提请假释建议书》.因此由刑罚执行科工作人员具体操作承办.2,关于提请减刑幅度的问题,建议由监狱在上报材料中提请减刑幅度.各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监狱提请的幅度进行审核把关,实事求是地作出减刑裁定.裁定的幅度在监狱提请幅度的基础上有增减的,要说明原因.3,要规范各级签字人员.建议监狱级的,应该由主管此项工作的监狱领导签字;监区,分监区(直属分监区)的也应该由主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做到职责分明.遇特殊情况,也可以由临时主持会议的负责人签字.4,上面谈到有监狱,监区,分监区签字的,就是没有监狱评审委签字的,所以建议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中增加一个"监狱评审委意见"栏目,由监狱评审委会主任根据评审委员会研究意见签字.同时建议,各级领导要进一步重视刑罚执行工作,抽调精干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尽快制订《刑罚执行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可在新建监狱试点,应用后,加以推广.(四)建议规范档案管理,提高罪犯档案管理质量1,目前针对档案纸张大小不一,如有的用A4纸,有的用A3纸,还有比16开纸小的各种信纸稿纸等.建议按国际标准,统一使用A4纸,规范档案大小.2,管理方法不先进,有的按单位集中管理,查起来很麻烦,工作效率低.有时在实际工作中,调阅服刑罪犯档案或释放罪犯档案,确不能立即调到.建议按姓氏笔画管理好一些,按干部档案管理方法管理好一些,做到档案要及时归档.3,卷宗装订不规范.有的用线装订,有的是订书机订,有的装订位置不一.据了解,干部档案和企业档案都开展了升级达标活动,其好的做法值得借鉴.4,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对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业务培训,要组织开展罪犯档案升级达标活动,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同时要提高电子档案的管理水平,及时做好电子档案的维护工作.罪犯档案管理水准是体现刑罚执行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刑罚执行质量的好坏,水平的高低,以及刑罚执行过程结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程序是否规范,都要通过档案记载来反映,体现,印证.因此,档案管理质量的高低,能直接影响刑罚执行质量水平的高低,所以,重视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对提高刑罚执行质量将大有裨益.以上是本人四年来从事刑罚执行工作的一点体会和不成熟的想法,不妥之处,敬请领导和行家给予斧正.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2021年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研究
论文提要:刑罚执行, 是指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法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相比于刑罚的裁决来说,刑罚执行更具有现实意义,作为刑事司法活动过程的最后一环,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
经过近些年的司法实践,刑罚执行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刑罚执行机构混乱、刑罚执行职能弱化、刑罚执行权不能实现统一管理和监督、财产刑执行机制不健全等,有悖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不利于保证准确、公正、有效的执行刑罚,执行效率低下;分散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导致监督职能弱化,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有效作用;笼统的财产刑执行规定显然不能与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相协调,影响财产刑执行效果。
针对我国刑罚执行暴露出的弊端,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我国现行的多元化的刑罚执行权应该向一体化执行体制发展,将刑罚执行权统一由一个刑罚执行机构行使。
具体做法如,对刑罚执行内容、刑罚执行权的配置、执行机构的设置、监督措施、执行程序等作出明确、全面和详尽的规定,构建了一整套完整的刑罚执行体系,为刑罚执行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应当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刑罚执行权的刑罚执行体制,形成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体制;通过建立公检法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和建立和完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强化财产刑执行力度;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等。
全文共6015字。
主要创新观点刑罚执行作为刑事司法活动过程的最后一环,具有现实意义,如果刑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前期所有的司法活动功亏一篑。
我国刑罚执行是多元化执行体制,权力分散在不同部门,执行机构混乱,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相背离,不利于保证准确、公正、有效的执行刑罚;检察机关不能对刑罚执行做到统一有效的监督,导致监督职能弱化,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有效作用;笼统的财产刑执行规定显然不能与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相协调,影响财产刑执行效果。
监狱行政权辨析——规范监狱行为的视角
辖 的监狱 f 作 。 由此可见 监狱 是各 级司法 行政 部 门 行使 除了具有一般行政 行为的维 护 家秩序 的特性外 ,
的 -个组成机构 ,而 司法部及各地 的司法厅 (局 )都属 其主要的 目标还是矫正罪犯 、减 少和预 防犯罪 。这种 特
H家行政 机 关 ,所 以 监狱 机关也 是政 府 的司法行 政机 殊 的 日标使 得监 狱行 政权 行使 必须遵 循 自己特 殊 的规
(二 )监 狱 行 政 权 行 使 的 现 状
时就寝 、起床 ,并整理好 内务等等 。监狱 的行政命 令权
峪狱行 为的 日的看 ,监狱行政权最终的 目的是矫正 、教 定 的规范文件的 内容是否合理等多个 方面 因素 。
箭 犯 上述对 临狱行政权及监狱行为有关 的 内容进行
(二 )行政命令权
分析 以后 ,笔者认为监狱行政权是源于 ,服务 、保障于
监狱机关 的行政命令权足指监狱机关依据法律 、法
职 权 ,使 我 国监 狱 行 为的 运 行 真 正 纳入 到 法 制 的轨 道 。 关键词 :监狱 行 政 权 ;监 狱 行 为 ; 行政 奖惩 ;权 力监 督
一 、 监 狱 行 政 权 的 内涵 与 特 征
罪犯 ,有别 于一般行政行 为管理 的相对人 是触犯 了同
(一 )监 狱 行 政 权 的 内 涵
程 r}{合理设定 I i】 l i1,狱行政权和科学运行监狱行 为的现实需 此 ,其公 民权利具有不完整性。 同时罪犯除需 要履行一
要 、要辨析监狱行政权首先要界定两个概念。一 是监狱 般公 民的义务外 ,还要履行监狱机关规定的一些特殊 义
机关 的法律属性 ,二是 司法行政权 的概念。 1.监 狱机关 务如 :人身 和物 品接受榆查 的义务 、强制参加劳动和接
论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及其特点
论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及其特点王志亮【摘要】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监狱行刑法律关系,是指监狱在对罪犯依法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与服刑罪犯构成的刑罚执行法律关系.它是监狱学所要研究的重大基础课题之一.在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中,监狱拥有自己的权力和职责,罪犯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两者都有独立的意志,都是主体.监狱行刑法律关系具有主体的特定性、主体地位的矛盾对立性、主体意志的唯一性等特点.【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13)001【总页数】5页(P17-21)【关键词】监狱行刑;行刑法律关系;主体【作者】王志亮【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7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7监狱行刑法律关系是监狱学所要研究的重大基础课题之一。
对这个基础问题的研究,在最近几年才开始。
当前,我国监狱学界,对于监狱依法执行刑罚而与服刑罪犯形成的监狱行刑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认识,观点很不统一,争议较多。
因而,笔者在此仅就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进一步研究探讨,为正确认识监狱行刑法律关系奠定基础。
在阐述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之前,我们必须明白两个基本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和监狱行刑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是指法律关系参加者,即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公民或组织。
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可分为三类:第一,个人主体。
个人的权利能力以个人本身的存在为前提,所以个人主体又称为自然人,公民作为个人主体是最基本的、占绝对多数的法律关系主体。
在我国凡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可以与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整体之间发生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
第二,集体主体。
包括两种:一种是国家机关,即执行国家权力的国家组织,如国家的权力机关、审判机关、行刑机关等等,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分别可以成为宪法关系、刑事或民事审判法律关系、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另一种是社会组织,即从事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活动的集体,如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监狱行政执法与刑罚执行衔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监狱行政执法与刑罚执行衔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内容摘要:监狱作为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兼具行政机关职能,在管理罪犯和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存在行政执法与刑罚执行衔接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对二者衔接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索。
关键词:监狱行政执法刑罚执行一、基本概念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指定的法律和行政部门所制定的相关法规的活动。
根据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监狱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从行政法意义上讲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而按照《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负责在监狱内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这就使得监狱具有行政执法和刑罚执行双重职能。
监狱的刑罚执行是指监狱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监狱执行刑罚意在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认为:“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而不具有司法权的性质。
”根据陈兴良教授的观点,刑罚执行权属于行政权范畴,本文对此持怀疑态度,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监狱执行刑罚的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据此可认为监狱刑罚执行行为属刑事司法行为,而监狱执行刑罚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被执行罪犯的日常生活起居的管理,因此实践中便存在监狱行政执法与刑罚执行如何衔接的问题。
二、监狱行政执法与刑罚执行的界定监狱实施的行为分为行政执法和刑罚执行,刑罚执行处于刑事司法行为链条的终端,是继刑事侦查、公诉、审判程序之后的最终环节。
那么监狱实施的哪些行为是刑罚执行行为呢?监狱法章节条款规定体现的执行刑罚并非监狱的全部行为,《监狱法》将“刑罚的执行”单独列为第三章,以区别于第四章规定的狱政管理,第五章规定的教育改造等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对罪犯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等方面。
关于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监督的若干思考
监狱制度42 中国司法J USTICE OFCHINA关于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监督的若干思考Reflection on t he Procuratorial Organs ’Supervision of Penalty Execution in Prisons杨永明(福建警官职业学院 福建福州 350014)柳冠名(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长春 130000)■文 监狱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以及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包括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对刑罚终止执行活动的监督、对刑罚执行中的罪犯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的监督、对监狱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动的监督等。
监狱刑罚执行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它直接关系国家刑罚权的正确实现,如何实现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监督的科学性、权威性,促进监狱依法、严格、文明和科学行刑,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
当前,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监督状况不容乐观,在实践中还存在较大的缺陷和不足,亟待改革与完善。
一、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监督存在的现实问题(一)刑罚执行监督法律及相关制度建设的滞后在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司法解释相对滞后,禁锢了刑罚执行监督的发展,已经成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的掣肘因素。
概括起来,立法上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11目前正在实行的《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监狱法》的规定相比,有关规定不完善,或过于原则,甚至有的地方存在冲突,使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和力度。
有关刑罚执行监督的立法对执行监督的手段和监督途径也没有进行详细规定,不利于刑罚执行监督有效、规范开展。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当检察机关发现执行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未明确规定这种“意见”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也未规定监狱机关拒绝接受或拒不纠正错误时的法律后果。
关于监狱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
关于监狱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调查时间:2019年3月调查人员:XXX调查地点:XX监狱调查内容:XX监狱刑法执行存在的问题调查目的:通过对刑罚执行工作的调查,分析其中的问题,找出相应的对策。
监狱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监狱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监狱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一、兵团XX监狱的基本情况兵团XXX监狱位于阿拉尔市13团,于1984年4月1日成立,2019年,1月2日搬入新疆开始使用,建筑面积XX平方米,现关押犯人总数为XX人,是一所全现代化的高度戒备监狱,以关押危安犯为主,是因为新疆特殊的环境和形势所决定的。
为了快速应对这种新形势和新变化,监狱迅速调整部署,以适应现在的变化,确保监狱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二、当前XX监狱刑罚执行方面存在的不足(一)罪犯收押方面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监狱法》规定暂不收监。
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监狱,增大了监狱刑罚执行的风险。
(二)押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
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
修改后变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是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这两种刑罚的最少服刑年限作了调整限制。
调整后,被判这两种刑罚罪犯的法定服刑期限均有增加。
对于监狱来说,增加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就等于是增加了单位时间内的押犯量,进而影响到警力、监狱设施及正常监管改造秩序等诸多方面。
狱政管理:狱政管理测试题
狱政管理:狱政管理测试题1、单选对刑释出狱人的社会帮教的性质是()。
A.正规教育B.辅助教育C.强制教育D.社区教育正确答案:D2、多选监狱刑罚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的罪犯。
A、管制刑B、有期(江南博哥)徒刑C、无期徒刑D、死刑缓期二年执行E、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正确答案:B, C, D3、单选重刑犯监狱和押犯在3000人以上的大型监狱还应设立()。
A、刑罚执行科B、政治处C、狱内侦查科D、教育改造科正确答案:C4、多选罪犯在新的社会存在条件下,在劳动实践教育、劳动观念的培养等综合作用下,得以()。
A.思想改造B.行为矫治C.恢复良知D.提高素质E.磨练意志正确答案:A, B5、名词解释狱政管理的执法监督正确答案:是指由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监狱人民警察执行狱政管理活动是否合法,以及监狱人民警察所在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和遵规守纪情况所进行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
6、单选处遇设计的原则不包括()。
A、处遇内容丰富性原则B、处遇设计合法化原则C、处遇级差均等性原则D、处遇形态多样化原则正确答案:C7、单选监狱人民警察在社会角色上具有()。
A、威严性B、多重性C、严格性D、单一性正确答案:B8、单选现场管理责任警察不少参加劳动罪犯人数的()。
A、7%B、5%C、3%D、1%正确答案:C9、单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负刑事责任。
A、故意杀人B、偷盗C、打架斗殴D、诈骗正确答案:A10、单选16岁以下未成年犯()学习。
A、半天B、全天C、周末D、节假日正确答案:B11、单选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的最高层次需要是()。
A、自我实现的需要B、尊重的需要C、友爱的需要D、安全的需要正确答案:A12、多选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A、具有强烈阶级性B、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意志C、实现了社会正义的要求D、反映历史发展进步文明正确答案:A, B, C, D13、单选不属于以监管警戒为目的所设置的机构是()。
关于加强重刑犯监狱监所检察工作开展“三共”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重刑犯监狱监所检察工作开展“三共”建设的几点思考关于加强重刑犯监狱监所检察工作开展“三共”建设的几点思考我国的监所检察事业经多年发展已成体系,在防止权力滥用、保护人权和提供司法救济,规范国家刑罚执行权,维护国家司法公信等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加快,尤其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法治建设目标以来,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监狱与驻监检察院(室)的合作,促进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有力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切实保障监狱安全稳定,是摆在所有监所检察工作人员和监狱工作者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一、“三共”建设的初步设想监狱与驻监检察院(室)共同走过从白手创建,艰苦奋斗到改革奋进,携手未来的岁月,彼此之间关系也经历了从不理解到相互理解,从相互理解到相互促进,从相互促进到紧密合作这样三个阶段,最终形成今天的共同进步局面。
这是历届监狱工作者和几代检察人精诚团结、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当代的监狱民警和检察官们应当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良好工作局面,在前辈人奠定的坚实基础上,更加奋发有为,携手共进,努力开创双方合作共建,实现监狱和检察院共同繁荣的工作新格局。
基于以上思考,笔者从一名监狱工作者的视角,就未来如何加强重刑犯监狱监所检察工作,推动检狱双方深度合作的问题作了初步设想,即:合作开展“三共”建设,具体而言是指“共建、共防、共规范”,第一、共同建立流畅协调的联合工作机制;第二、共同预防狱内犯罪,加强监狱安全防范;第三、共同推动规范建设,协力维护司法公正。
二、开展“三共”建设的现实意义(一)是当前监所检察工作形势下的必然趋势当前,影响司法检察工作的消极因素依然大量存在:从监所工作来看,刑释解教人员犯罪、服刑人员再犯罪、监外执行人员脱管失控等问题较为突出;监内犯情复杂,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比较尖锐。
这对加大打击狱内犯罪力度,完善监管改造制度,强化监所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惩治司法腐败来看,相对于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司法腐败问题而言,刑罚执行中的司法腐败问题更为隐秘。
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
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摘要“互相配合”原则作为司法实践过程中倍受人们争论的问题之一,以往学者论及刑事司法原则中“互相配合”原则时,往往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方面论述,而很少单独从“互相配合”原则方面直接入手来加以思考从而进行一些制度上的设计与调整。
针对这一现实,本文试图围绕“互相配合”原则经过对其研究问题的提出、来源和现状、思索的阐述,分析讨论如何对其正确定位,设想了一套解决问题的措施,从而保障刑事司法机关国家刑罚权的正确实施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以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互相配合”原则来源与现状正确定位解决措施1Brief Discussion criminal judicial authority "complementeach other" principleAbstract"complement each other" principle as one of the problems much 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practice of debate, scholars discussed th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justice "complement each other" principle, often from the division responsible for co-ordination, mutual restraint, "the three discussed, rarely separate from each other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direct start to think some of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adjustment. For this reality,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focus on "each other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s raised by their research questions, sources, and the status quo, thinking expounded the correct positioning of the analysis to discuss how they envisaged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solv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criminal justice the corre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te Power and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against acts of unlawful infringement, in order to achieve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the justice.Key words:The principle of "complement each other" Sources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correct positioning solving measures目录导言 (1)(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二)现有文献综述 (1)一、“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提出二、“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来源与现状(一) “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来源(二) “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现状三、对“相互配合”原则的思索(一)“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应平行存在”观点的思考(二)“只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制约”观点的思考(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以互相制约为主,互相配合为辅”观点的提出四、“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解决措施(一)从立法的角度上修改三机关“互相配合”原则(二) 增添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三) 加强提高刑事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道德修养、待遇与地位(四) 加强上级部门和群众对公检法部门的监督五、结语………………………………………………………参考文献 (16)谢辞 (17)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导言(一)选题背景和意义(二)现有文献综述现行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调研报告:关于刑罚交付执行监督的调查和思考
调研报告:关于刑罚交付执行监督的调查和思考调研报告:关于刑罚交付执行监督的调查和思考把好刑罚执行入口关,是刑事执行检察的一项基本职能。
监狱系统拒收或缓收罪犯的原因分为执行文书异议、罪犯患病以及特殊原因。
交付执行工作中存在罪犯违法留所服刑、接收模式未依据法律修订作出调整、部分监管场所收押罪犯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监督作用有限等问题。
文章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积极促成收押执行规定的出台,呼吁政府加大对监狱系统的支持,主导促成交付执行信息平台的建立,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联系协作机制的作用,探索有利于刑罚交付执行的新途径。
刑罚交付执行是刑事司法程序中重要的一环,连接着刑事裁判和刑罚执行,事关罪犯教育改造的执行,事关公平正义的实现。
把好刑罚执行入口关,是刑事执行检察的一项基本职能。
一、市监狱系统收押罪犯的现状调查2016年上半年,本课题组到担负收押罪犯职能的监狱、教育矫治所(监狱分监区)及负责送交罪犯入监服刑的看守所、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进行了调研。
(一)市监狱系统收押罪犯的任务分工长期以来,天河监狱(监狱系统内部又称外地罪犯遣送处)负责罪犯的收押工作,京籍罪犯、外省籍罪犯和外国籍罪犯(含无国籍)均由该监狱收监。
2007年12月,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六家单位会签了《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交付执行规定》)的文件,依据当时的刑诉法、监狱法,对罪犯收押工作的职责分工与工作流程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文件指定天河监狱为统一收押罪犯的监狱。
2009年4月,为减轻看守所对余刑一年以下罪犯的监管压力,确保首都稳定,在市委政法委主持下,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召开会议,联合下发了会议纪要,决定将市劳教局劳教人员调遣处作为看守所已决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罪犯集中代为执行场所,加挂“第三看守所分所”牌子,该所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市检察院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设驻所检察室,市高级法院指定第二中级法院管辖该分所罪犯的减刑、假释审判工作。
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研究
监狱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单位,它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组织生产等项活动中与公、检、法等部门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即有其相互关联性,又有其特定的独立性。
无论是对行刑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还是对监狱管理与改造工作的具体实践,研究监狱现行司法条件下与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因事而思,因事而议,就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关系层面上的相互配合与协调提出了一些思考。
第一个部分,从现行减刑制度的剖析出发,从法制、机制角度来研究减刑、假释工作中监狱与法院的关系或关系走势,提出了对减刑制度的几种设想和对假释制度的再认识。
第二个部分,从现行法律依据及模式对监狱追逃工作中与公安等机关的关系进行分析,指出了现行模式中的弊端,提出了监狱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追捕工作中应总结追逃工作的实践经验,正视法律之不足,理顺双方的协作、配合关系,才能真正达到配合默契,使法律之剑锋利无比。
并指出监狱行使追逃权和享有特定侦查权的现实意义。
第三个部分,从对收监时及执行中监狱对法律文书的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和落实罪犯申诉等执行监狱法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在执行和完善《监狱法》的工作中,亟需建立监狱机关的司法建议权利和机制,从而有效推动刑罚执行工作中监狱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的发展。
监狱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单位,它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组织生产等项活动中与公、检、法等部门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既有其相互关联性,又具有其特定的独立性。
无论是对行刑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还是对监狱管理与改造工作的具体实践,研究监狱在现行司法体系下与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浅谈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的关系,以期抛砖引玉。
一、减刑、假释工作减刑、假释工作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最具“权力”特征的内容。
在现行《刑法》、《监狱法》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中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也是监狱主动和法院发生法律行为的重要方面。
工作心得:检狱良性互动共融共赢(最新)
工作心得:检狱良性互动共融共赢(最新)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近年来,X省X市检察院与X监狱密切协作配合,在监督与被监督实践中形成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规范监督、依法监督”与“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的良性互动工作机制,使监狱刑罚执行活动更加规范有序,共同维护公平正义,共同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监管秩序安全稳定。
转变理念实现思想共融X市检察院与X监狱坚持转观念、转思路、转方式、转作风,传承“规则”意识等优秀文化基因,大力实施治理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优化资源要素整合,深化理念更新融合,拓展发展深度广度。
监狱方主动与检察机关建立了多渠道、全方位、立体化的执法监督机制体系,建立了联席协商工作机制。
监狱监管改造罪犯各环节的工作向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全面公开,接受常态化的监督。
相关职能部门、基层押犯监区随时为检察官提供查阅支持,监狱视频监控系统、罪犯档卡管理系统、狱政管理系统、狱务公开系统、公文处理系统、局域网办公系统等为驻监检察官全面授权。
对罪犯权益、刑事及行政奖惩等事项,监狱积极向驻监检察室通报情况、抄送信息,定期分析重大狱情和安全防范形势,实现了信息共享、同步跟进、全程监督、全面监督。
检察机关驻监检察室以实现“四个维护”为目标,突出“四勤四到位”,树立“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法律监督理念。
建立“早发现、早纠错、早防范”的预防机制,完善“点、线、面”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始终强化日常监督,对每一个监督重点和难点强化监督意识,监督到位,监督到底,赢得了被监督对象的理解、认同、配合、尊重和支持,实现了从“我办事”到“我办案”、从“我做了”到“我做好”的转变,对X监狱连续多年的监管安全、监管场所“零事故”、罪犯“零脱逃”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规范执法司法实现目标共融公正文明执法是监狱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关注的“聚焦点”,更是驻监检察室监督的重点。
关于检察机关与监狱
关于检察机关与监狱、劳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监狱局:为不断强化监狱、劳教所的改造教育工作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确保监狱、劳教工作方针的正确贯彻执行,更好地解决执法活动和执法监督中的问题,提高改造教育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现就检察机关与监狱、劳教所在执行刑罚和管理教育活动中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做好监狱、劳教所的改造教育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监狱负有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劳教所负有教育感化挽救劳教人员的职责,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劳教所的工作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
监狱、劳教所和检察机关职责不同,但工作目的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因此,监狱、劳教所和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为提高改造教育工作质量、推进国家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工作配合,规范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和监狱、劳教所要转变观念,增强执法的透明度。
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和派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中,要积极配合监狱、劳教所的改造教育工作,支持监狱、劳教所的改革举措;监狱、劳教所要强化法治意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各项检察监督。
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向监狱管理局呈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时,劳教所在向劳动教养管理局呈报劳教人员加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同时,应将拟提请或者呈报的罪犯、劳教人员的名单和提请裁定或者呈报审批的意见,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派驻检察室。
派驻监狱、劳教所的检察人员,要坚持经常深入罪犯、劳教人员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了解掌握改造教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狱、劳教所通报,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
监狱、劳教所要认真研究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并明确给予回复意见。
监狱、劳教所要将有关罪犯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或所外就医决定书及时送达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利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了解有关监管改造工作情况,及时有效地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监狱法试题含答案
监狱法试题(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新中国监狱工作巩固、提高、发展阶段的起止时间为A.1954年至1966年B.1954年至1965年C.1954年至1956年D.1951年至1954年2.《监狱法》的第五章为A.监狱B.刑罚执行C.教育改造D.狱政管理3.提出“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政策的会议为A.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B.第八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C.第九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D.第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4.监狱人民警察的基本职权,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其职务范围内的A.基本权力B.基本权利C.基本责任D.基本义务5.罪犯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主要有A.三项B.四项C.五项D.六项6.监狱执行刑罚的起始环节是A.狱政管理B.收监C.教育D.入监教育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最长时限为A.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四个月8.监管改造保障功能的内容包括待遇保障、组织保障和A.安全保障B.行为保障C.物质保障D.思想保障9.对罪犯的个别教育主要采用的方法是A.写实法B.计分法C.谈话法D.观察法10.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生产具有双重目的即改造罪犯和A.经济任务B.政治任务C.教育任务D.综合任务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2分。
11.我国监狱按行政归属可分为省属监狱和地市属监狱。
12.监狱法律体系的规范性文件中最高层次为《监狱法》。
13.“三个为了”的方针是在1951年5月15日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提出的。
14.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刑罚的承受者。
15.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监狱检查。
16.我国刑罚执行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合法、严密。
17.对于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18.监管改造是否科学的最根本标志在于它是否能够改造罪犯。
.出监教育是指监狱对已经出监的罪犯集中进行的一种专门教育。
1920.劳动改造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存在决定意识理论。
21.劳动改造的原则之一是注重经济效益。
建立侦查、刑检、研究部门配合制约机制的思考
化,它总体上有至善论的倾向0 ,以 “ 性善论”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制度也是相对相信个人,依靠个人的
制度 ,历史 上对 统治者的权力缺乏有效 的约束 , 法律 不过 是统治者御民、治吏 的工 具,从来没有法律真正
有效地约束国家权力。以 “ 性善论”为基础的人治社会的传统观念与我国法治建设存在一定的冲突,这种 特殊的人性基础对权力运行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 对于权力的运用
力具有负面的效用, 权力既可以增进社会利益, 。 又可能危害公共利益。“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执政者 的腐化。 阿克顿勋爵提出的定理已为千百年的实践所证明。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 “ ”
0 因此 为保障 权力的正确行使,必须在权力运行过程 中建立 和完善配合制约机 制 。 同时 , 相对 西方 国家而言 , 力在 我国的行使又有一定的特殊性 中国固有文化的主流是一种乐感文 权
低诉讼 成本;而且 能合 理配置检 察机关的诉讼 资源 ,使备 职能部 门从 大局 出发 ,相 互配合、制约 ,及时时
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形成检察一体化的合力,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司法公正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 :检察机 关 内部 配合 制约 机 制
自侦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状况, 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力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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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研究》2 6 0 年第2 0 期
内容摘要: 检察机关自 侦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直接 关系到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状况和成效。因
此,建立 ‘ ‘ 检察机关侦查、刑检、研究部门相互配合、制约的联动机制” ,不仅有利于理顺内部关系,降
的相互制衡关系 。部分行政权 、审判权 、军事权可 以在相对独立的状 态下运行 。相互之 间不 一定有制约关
监狱体系与司法公正平衡惩罚与改造
监狱体系与司法公正平衡惩罚与改造在法治社会中,监狱体系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监狱旨在平衡惩罚与改造,实现司法公正。
本文将探讨监狱体系对司法公正的作用,以及平衡惩罚与改造的挑战。
一、监狱体系的作用监狱体系是法律的执行者,负责管教和惩罚犯罪分子。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保护:监狱的首要目标是保护社会免受罪犯的危害。
通过将罪犯隔离于社会之外,监狱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
2. 惩罚与威慑:监狱通过对罪犯的剥夺自由、限制权益,实现对犯罪的惩罚。
此外,监狱体系的存在也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阻止人们违法犯罪。
3. 启发与教育:监狱不仅仅是为了单纯地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提供改造的机会。
通过教育、培训和康复计划,监狱可以帮助罪犯重建自我,迈向社会复原。
二、司法公正与监狱体系的挑战监狱体系的运作与司法公正密切相关,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挑战:1. 刑罚的公正性:监狱对罪犯的惩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相匹配,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对刑罚十分灵活或过于严苛的情况,导致刑罚不公。
2. 管教与改造的平衡:监狱不仅要惩罚罪犯,还需提供改造机会。
然而,如何在平衡惩罚与改造方面取得平衡是个挑战。
过度强调惩罚可能导致改造效果不佳,而过分关注改造则可能使罪犯逃脱应有的惩罚。
3. 再犯率的控制:监狱改造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后是否再次犯罪。
然而,再犯率的控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监狱内外资源的整合与协作。
三、改进监狱体系的措施为了进一步提高监狱体系在司法公正中的作用,应采取一系列措施:1. 加强监狱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狱管理制度,确保对罪犯的监管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监狱管理的效能。
2. 优化犯罪预防:加强对社区、学校等基层单位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犯罪危害的认识,从而降低犯罪率。
3. 注重改造教育:加大对罪犯的教育培训力度,设置多样化的康复项目,提供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帮助罪犯重新适应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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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监狱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单位,它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组织生产等项活动中与公、检、法等部门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即有其相互关联性,又有其特定的独立性。
无论是对行刑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还是对监狱管理与改造工作的具体实践,研究监狱现行司法条件下与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因事而思,因事而议,就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关系层面上的相互配合与协调提出了一些思考。
第一个部分,从现行减刑制度的剖析出发,从法制、机制角度来研究减刑、假释工作中监狱与法院的关系或关系走势,提出了对减刑制度的几种设想和对假释制度的再认识。
第二个部分,从现行法律依据及模式对监狱追逃工作中与公安等机关的关系进行分析,指出了现行模式中的弊端,提出了监狱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追捕工作中应总结追逃工作的实践经验,正视法律之不足,理顺双方的协作、配合关系,才能真正达到配合默契,使法律之剑锋利无比。
并指出监狱行使追逃权和享有特定侦查权的现实意义。
第三个部分,从对收监时及执行中监狱对法律文书的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和落实罪犯申诉等执行监狱法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在执行和完善《监狱法》的工作中,亟需建立监狱机关的司法建议权利和机制,从而有效推动刑罚执行工作中监狱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的发展。
监狱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单位,它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组织生产等项活动中与公、检、法等部门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既有其相互关联性,又具有其特定的独立性。
无论是对行刑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还是对监狱管理与改造工作的具体实践,研究监狱在现行司法体系下与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浅谈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的关系,以期抛砖引玉。
一、减刑、假释工作减刑、假释工作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最具“权力”特征的内容。
在现行《刑法》、《监狱法》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中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也是监狱主动和法院发生法律行为的重要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362条、363条中详细规定了法院对监狱行使此种“权力”时双方制约与协作的特性。
这是现行减刑、假释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运行基础。
本文在此不作为研究的方向和重点。
结合学术研究的成果和实践中的思考,以法制、机制角度来研究一下减刑、假释工作中监狱与法院的关系或关系走势,未尝不是件事关监狱发展的大事。
(一)对现行减刑制度的深入剖析1、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双重目的是统一的。
减刑制度却正相反,它与一般预防论是相对立的,与特殊预防论是相排斥的。
所以有研究认为减刑制度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刑罚理念。
在指导实践中,也必然产生有悖于行刑目的的现象。
例如,法院在执行[法释(1997)6号]的规定中存在典型的“罪轻减刑幅度小,罪重减刑幅度大”的现象。
这在监狱干警和罪犯中有较为突出的反映。
同时要减刑必然要对罪犯实施考核,现行中的考核罪犯与干警双重的人为因素造成考核的真实性下降使减刑的功能与目的难以实现。
罪犯重生产劳动分,轻思想改造分的倾向在干警心态中同样如此。
投机、欺骗、贿赂、人情等因素,使考核工作人为性加大,公正化、平等化、规范化下降,这必然动摇减刑公正性的基础。
[!--empirenews.page--]2、我国法律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拥有减刑的裁定权。
但事实上,具体办理减刑案件的审判人员既对罪犯的原判决的形成过程不太清楚,也对罪犯的实际改造状况不太清楚,法官代表法院行使的裁定权基本上是一种形式上的程序性需要。
这种不太科学的运行机制,必然难以保证结果的正确、合理。
这对监狱的管理和罪犯的改造必然产生诸多消极的影响。
站在监狱的本位主义立场,为了便于管理,肯定希望加大减刑幅度和比例,甚至积极要求推行减残刑制度。
法院站在监狱应为社会提供社会安全和社会正义的法理精神及公众心理立场自然不会认同监狱的思路,双方既配合又制约的关系就十分突出了。
3、现行减刑制度没有设置相应的减刑裁定撤销制度,只要送达即生效不可更改,对罪犯的稳定改造和出狱后的思想自制的连续性均无有效制约,往往造成减刑前拼命干,减刑后差一半,功利思想在后期改造中十分明显,这是监狱、法院双方应加强协作共同研究将行刑目的与改造目的有机结合的极为重要的方面。
(二)对减刑制度的几种设想1、保持现有习惯做法的主要内容,增加撤销和缩减减刑程序。
这是强化罪犯思想改造,促进罪犯自我约束、自觉遵守监规,并维护法律权威,保证法律严肃性的有效措施。
在这一点上,法院与监狱有保障执行刑罚公正、严肃的共同目的,是应该很好配合、加强研讨、充分协作的大有可为之地。
虽然我国法律尚未明确涉及此领域,但学术探讨中这已成为日益突出的一个内容,“在给予减刑的年度时,况且国外也已有类似法例可供参考,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721条规定:被关押的犯人具有不良行为,在征求了刑罚实施委员会的意见后,刑罚执行法官可以全部或部分恢复被减掉的刑期。
”从我国的监狱工作实践来看,法院机关与监狱管理部门有共同的认识,即罪犯悔罪表现是可以减刑的依据,但罪犯不悔罪的表现再怎么突出、典型,都是不能加他哪怕一天的刑。
这对监管改造秩序的冲击,对减刑裁定送达生效后罪犯的“翻脸无情,投机改造大暴露”都是缺乏有力制约和打击的。
因而,监狱机关应与法院机关充分合作,深入调研,将此方面的研究早日变成成果,并可尽早依法试验推行。
2、设理论减刑幅度与特别减刑幅度。
理论减刑幅度为先预制,即将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刑期从理论上作为罪犯可以减刑的年度,注重罪犯的犯罪恶性和服刑中的悔罪表现。
具体理论减刑年度由法院根据罪犯犯罪恶性大小和认罪、悔罪态度在判决书中明确规定,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注重罪犯悔罪表现的实际考察,如有消极改造,抗拒改造的事实,可依据相关规定扣减其理论减刑年度若干年或月、日。
如将整个服刑中的扣分累计制,行政处分累计制,换算而折扣理论预减刑期等。
重新犯罪的,取消原判决中的预减刑期,由法院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再次定罪量刑,事实上加重了对再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
同时在新判决中也可从严掌握罪犯可以享有的理论减刑比例。
同时,在保证死缓犯实际服刑14年以上(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无期犯实际服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实际服刑二分之一以上的基础上,对改造成绩突出或有特定立功行为的罪犯,应实行特别减刑。
即在罪犯的学习、劳动和其他方面达到某种标准的,可明确折算为减刑的时间量,这种特别减刑量可以与被扣减的理论减刑量自然折抵,从而促进罪犯永保改造积极性、主动性,不会因犯过错误而自暴自弃,使之有将自己的改造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改造自主性,而不是被迫改造,投机改造。
这可以增强罪犯改造的平等性、严谨性、自主性和廉洁性。
[!--empirenews.page--]这种设想有无可能,依然可以是监狱机关与法院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而又相互制约关系的重要方面。
这样基本不涉及减刑权的性质归属之争,有利于法院积极参与到和监狱机关协作中来。
3、设立专门服务于罪犯服刑改造的法院。
如我国现行就有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等。
目前的罪犯减刑、假释是由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的实施部门同时又兼任着其他的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一年中除了几次减刑与监狱有较密切的接触外,平时基[1][2][3][4]下一页本上没有业务来往。
每一个罪犯的实际改造情况,更不可能了解。
如果建立专门的改造法院,专司此职,就可以和监狱一起从收押到管理,从教育到劳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做到共同管理、共同教育,各司其职,达到一个目的,即把罪犯改造成守法的新公民。
(三)对假释制度的再认识1、假释制度的科学合理,体现人性化,降低行刑改造成本的作用是勿庸置疑的。
但在河南假释制度的具体实施中,以98年为界,以往假释的比例占当年减刑、假释人数的40%多,以后,假释的比例占当年减刑、假释人数的2%左右,“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成为监狱和法院主要审查标准,也成为现在假释比例奇低(一般不足2%)的主要原因。
一是罪犯在假释期中在社会上重新犯罪,检察机关必然“顺藤摸瓜”非要逮几个嫌疑犯不可,那无论是监狱机关还是法院系统对此都成了“吃不了兜着走”,你在鉴定材料上写“一贯表现良好”即便是空话、套话也反映出了不据实考核的渎职之责;法院工作人员审查不严当然也难辞其咎,于是乎轻者处分,重者法办。
虽然在这种局面中充分体现了三方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法定关系,但终究谁也不敢为“不致再危害社会”去打保票,于是现行假释制度在当前形势下形同虚设就毫不令人奇怪了。
就是一天刑不减正常的刑罚到期,必须释放的,又有谁可以保证其走上社会不再犯罪呢?如果没有把握,难道监狱可以不释放他们吗?所以,因噎废食,宁愿监狱拥挤、超押严重,宁愿与当前国际上刑罚的发展大趋势——行刑社会化、非监禁化背道而驰,也要高唱所谓的政治高调,实则就是因为一己之私而置科学制度于不顾,欺骗政府与社会。
在如何评价假释制度,如何完善假释制度,如何运作假释制度上,监狱与检察院、法院机关有共同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去协力共研,推动发展。
有研究认为应扩大假释的比例,笔者认为现在不是瓶颈细小的问题,不是比例过小的问题,而是因为怕究责而极力免责的推卸责任的问题,这才是法律和制度中首先应该反躬自查的关键,可以称之为“观念之难远大于技术之难”。
这也需要监狱机关主动研讨,能够进一步完善假释制度,在现行法规基础上增强其可操作性,并放宽在偶犯、过失犯、少犯、轻罪犯、经济犯等类别上的假释范围及条件。
2、综合现在的学术研究,有一种共同的倾向就是将假释的审批权从法院系统转移到司法行政系统。
其主要依据是:①认为假释权属司法行政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假释审批权从法理上讲不会影响或干预法院的审判权;②认为监狱及其主管机关对监狱和罪犯的改造情况比较了解,行使假释权可以提高效率,充分发挥行刑司法制度的激励功能,使监狱机关掌握改造罪犯的主动权;③认为假释是罪犯的权利之一,而不是监狱对表现好的罪犯的宽大或恩赐,不能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或给多少是多少,因为作为权利,应当具有普遍性。
[!--empirenews.page--]对此,笔者认为这方面的研究非常有意义,这是合乎法理精神与司法实践需要的,这也成为研究监狱与公、检、法关系中最具挑战性的一个内容。
这涉及立法体系的调整,涉及中国司法的传统,涉及大陆法系思维习惯与英美法系思维习惯的碰撞与融合。
在国外的假释制度实践中,已有不少国家是以假释委员会的形式来运作罪犯假释的,在此不作赘述。
(四)结论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实际特点,在减刑假释问题上将之统统收归监狱行使是不现实的,这是文化、法律、传统及社会公众心理难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