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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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管理办法

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管理办法

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工业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按照《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26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制度,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定范围、条件第三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取得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3年以内,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1年以上,已形成一定批量,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均可申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

第四条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评定:(一)不符合国家、省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二)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省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三)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规格、外观、包装的产品;(四)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五)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六)已获得浙江省装备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奖励的首台(套)产品。

第三章申报和评定程序第五条申报单位向各市、县(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表》,并附项目鉴定(验收)证书、项目鉴定(验收)资料及当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年报各一份,由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上报。

第六条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及当年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通知要求,对上报的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材料及其推荐评定意见进行初审。

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

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

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正文:---------------------------------------------------------------------------------------------------------------------------------------------------- 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1996年5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产品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新产品的性能、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产品化和新产品技术水平的提高,加速新产品推广和应用,根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新产品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指导和监督全市科技型新产品的鉴定工作.本办法的产品鉴定,由市科委归口管理,具体由市科委综合计划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批量生产前试制新产晶的性能、质量、水平、批量生产能力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产品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产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产品鉴定是评价新产品水平和质量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新产品通过市场竞争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本办法鉴定的产品范围是本市和中央在沪各企.事业单位开发.试制、并已列人国家级或上海市级新产品鉴定计划的新产品。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第一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新工艺研制生产的科技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性、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能提高经济效益,有推广价值的改进型产品。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强化技术创新,促进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一般原则(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加以引导和指导,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具体措施之一。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鉴定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生产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经审批形成鉴定证书。

(二)、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证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企业批准产品投产,组织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申领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参加重大项目招标,申报奖励以及申请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三)、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效的原则,确保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

(四)、根据省政府《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政办发〔2000〕162号),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由省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能工作由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负责。

各市(含部分享有省辖市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归口管理各市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二、鉴定类别及内容(一)、根据《鉴定办法》的规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企业自行开发,提出鉴定申请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

具体分为新产品投产鉴定、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新技术鉴定。

(二)、上文所称的“列入国家和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主要是指列入国家和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新产品试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实施项目计划过程中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

印发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的通知精编版

印发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的通知精编版

印发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的通知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经信技术〔2010〕213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各市、县(市)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有效引导和鼓励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优秀工业新产品的产业化,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进我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现将《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工业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按照《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26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制度,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定范围、条件第三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取得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3年以内,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1年以上,已形成一定批量,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均可申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

第四条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评定:(一)不符合国家、省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二)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省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三)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规格、外观、包装的产品;(四)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五)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六)已获得浙江省装备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奖励的首台(套)产品。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 、
新颖性和适用性

新产品 是 指 采 用 新 技 术 原
, 、 、 ,
理 新 设 计 构思 研 制 生 产 或 在 结 构 材 质 工 艺 等 某 一 方 面 有所 突 破 或 较 原 产 品 有 明 显 改进 从 而 显 著 提 高 了 产 品 性能 或 扩 大 了 使 用 功 能
,
第三 章
第八 条

,
第九 条 条件
申 请 新产 品新 技 术 鉴 定 应 具 备 下 列
第四 条
国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以 ( 以 下 简 称 国
、 、
(一 ) 产 品 设 计 新颖


结构合理 性能先进 技术
,

,
家经 贸委 ) 归口 管 理 指 导 和 监 督 全 国 企 业 新 产 品 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 、
先 进 适 用 具 备 全 新 的功 能 或 较原 技 术 有 明 显 改进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单 列




有 应 用 推 广价 值


;
市经 贸 委 ( 经 委 计 经 委 ) 归 口 管 理 监 督 本 地 区 的 新 产 品 新技 术鉴 定 工 作

( 二 ) 具 备 必 需 的 标 准 工 艺规 程 安 全 规 程 操
, ,
新 技 术 企 业 要求 组织 鉴 定的 可 按照 本办 法 进行 鉴 定

简称 鉴 定 ) 工 作 强 化 技 术 创 新 管 理 捉 进 先 进 适 用
新 产 品 的 生 产 和 新 技 术 的 有效 推 广应 用 根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科 学技 术进 步 法 》 和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技 成 果 转化 法 》 制 定 本 办 法

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工业新产品研究开发,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现将《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推进工业新产品开发,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含新技术)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作用的工业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等。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三条省级工业新产品开发项目计划和鉴定管理采取备案制。

第二章计划备案第四条申报项目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我省产业、技术和相关行业政策,重点支持符合产业规划确定的关键技术产品;(二)在我省范围内首次开发或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创新,产品技术水平和性能较高,知识产权明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三)对本地区主导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和带动作用,有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前景。

第五条项目备案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写《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项目申请表》;(二)申报项目属于医药、农药、计量器具、锅炉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特殊行业及产品管理要求的新产品,需提供有关主管机构的许可证明;(三)申报项目涉及环境污染问题,需提供解决污染问题的技术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鼓励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应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管理新产品、新技术的职责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加快新产品开发等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04]44号)有关要求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定义: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或能替代进口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推进节能降耗等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申请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

第三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产条件、质保体系、批量生产能力以及社会经济效益、市场前景等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

第四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新产品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提高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推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

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前,应组织鉴定。

第五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类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完成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获得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必须进行鉴定,并同时进行项目验收。

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管理办法

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管理办法

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chǎnpǐn)、新技术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工业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 08]80号),按照《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26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shíj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制度,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zǔzhī)实施。

第二章评定范围(fànwéi)、条件第三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shì yè dān wèi)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取得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3年以内,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1年以上,已形成一定批量,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均可申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

第四条属于下列(xiàliè)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评定:(一)不符合国家、省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jiéyuē)要求的产品;(二)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省内尚未生产(s hēngchǎn)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三)传统手工艺品以及(yǐjí)单纯改变花色、规格、外观、包装的产品;(四)单纯为军工(jūngōng)配套的产品;(五)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六)已获得浙江省装备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奖励的首台(套)产品。

第三章申报和评定程序第五条申报单位向各市、县(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表》,并附项目鉴定(验收)证书、项目鉴定(验收)资料及当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年报各一份,由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上报。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经贸技术[2001]27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经委(计经委)、省级厅(局):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重新修订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1996年印发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除。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五日主题词:工业新产品鉴定办法通知抄送:国家经贸委技装司、省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科技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3月7日印发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省战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关法律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罹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或较原产品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工业产品。

用进口元器件组装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作为新产品。

第三条列入省级计划的工业新产品,在完成试制试产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对于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其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工业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业。

一、列入国家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新产品,受国家委托的,由省经贸委组织鉴定验收。

二、列入省工业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和重点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新产品,除少数重点项目由省经贸组织鉴定验收外,其它均委托各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级有关部门主持鉴定验收。

三、实行许可证管理等产品,按省经贸委浙经贸办字(2001)6号文件规定组织管理和鉴定验收。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有关要求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有关要求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有关要求技术创新项目鉴定验收要严格按照鲁经贸技函字《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根据鉴定验收的总则、内容、程序、组织和管理、罚则及附则的要求,搞好项目的鉴定验收工作。

在此基础上,对鉴定验收材料及前期准备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资料准备鉴定前,承担单位需准备好以下资料(编写格式见附件1~10):1、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2、鉴定大纲(草案)3、设计技术总结4、试制工作总结5、检验测试结果和型式试验报告6、用户使用报告(一般情况要求3个以上)7、省级以上单位查询报告8、技术经济分析报告9、产品图样、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报告;10、环境保护措施报告、环保部门(或防疫部门)意见;11、节能降耗分析报告。

二、申请鉴定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向市经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鉴定申请,申请时需附以下材料以备审查:1、《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见《鉴定办法》);2、鉴定资料(见第一大项);3、推荐的专家名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职务职称)。

附件1:鉴定大纲(草案)新产品鉴定大纲是对新产品进行技术鉴定活动的具体规定,由鉴定筹备单位负责起草。

经鉴定委员会讨论、修改通过后执行。

一、新产品(新技术)名称二、任务来源三、完成单位四、协作单位五、鉴定性质说明本次鉴定的性质。

即属样机(品)鉴定,还是投产鉴定。

六、鉴定依据1、本次鉴定所执行的上级文件。

2、本次鉴定所执行的技术标准。

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备案标准。

附备案全套材料)七、鉴定目的评价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目的要求,为指导下一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意见。

八、鉴定内容:1.鉴定所需要的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国家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

审查设计方案、产品结构、工艺路线是否合理可行。

3.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等,准确评价项目水平。

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

用进口成套零部件或散装件组装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作为新产品。

第四条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章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第六条列入宁波市级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和新技术开发应用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第七条对于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质量、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精)

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精)

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川经贸 [1999]科技 229号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级各主管厅(局、公司、总会 :为了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加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订了《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日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

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技术创新工程方案》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

或在结构、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技术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产品质量经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四川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市面上、地、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新 产 品 试 制 试验 鉴定 管 理 办 法

新 产 品 试 制 试验 鉴定 管 理 办 法

新产品试制、试验、鉴定管理办法1 目的本文件的目的是通过规定新产品试制、试验的管理,保证新产品试制的进度和质量;确保新产品试验工作的正确性;通过规定新产品鉴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程序,确保设计工作的正确性。

2 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新产品试制、试验的管理与控制。

适用于新产品、合同产品、老产品改进及变形产品的鉴定。

3 引用标准JB/T10136-1999《履带式吊管机》GB/T13330-1991《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性能试验方法》JG/T55-1999 《履带起重机结构试验方法》GB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495-2002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QC/T252-1998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范》GB/T6068.1~4-1985《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JB/T4030.1~3-2000《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997年第3号令)4 职责4.1 生产车间负责新产品的加工制造、装配、调试。

4.2 新产品试验过程的管理由技术质量中心负责。

4.3 技术部门负责现场技术服务。

负责试验过程中的技术服务,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编制试验大纲。

必要时试验大纲需经顾客同意。

4.4 质检部门负责配备检验人员及新产品的检查。

4.5 试验前总工程师组织成立新产品试验小组。

任命具有一定资格人员担当组长、副组长,成员由技术质量中心、生产管理部、生产车间等部门人员组成。

4.6 试验小组负责试验过程的质量控制,负责提供必备的试验仪器并确保试验仪器合格有效。

试验小组对试验工作质量负责。

4.7 生产车间负责协助试验小组完成试验。

4.8 技术质量中心负责组织产品鉴定工作及鉴定资料的管理工作。

4.9 技术质量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技术文件的提供与编制,并负责资料汇编与组织初审。

5管理内容与要求5.1 新产品试制的管理5.1.1 新产品试制的要求试制是在新产品研制阶段,依据设计工作图、工艺文件,通过加工制造的技术作业活动以及质量控制,使试制产品达到设计要求。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经贸技术[2001]27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经委(计经委)、省级厅(局):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重新修订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1996年印发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除。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五日主题词:工业新产品鉴定办法通知抄送:国家经贸委技装司、省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科技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3月7日印发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省战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关法律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罹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或较原产品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工业产品。

用进口元器件组装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作为新产品。

第三条列入省级计划的工业新产品,在完成试制试产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对于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其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工业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业。

一、列入国家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新产品,受国家委托的,由省经贸委组织鉴定验收。

二、列入省工业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和重点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新产品,除少数重点项目由省经贸组织鉴定验收外,其它均委托各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级有关部门主持鉴定验收。

三、实行许可证管理等产品,按省经贸委浙经贸办字(2001)6号文件规定组织管理和鉴定验收。

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

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

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1. 什么是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宁波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对新产品和新技术进行评估和认证的过程。

该过程旨在确认新产品或新技术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市场竞争力和可行性,以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2. 为什么进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目的有多个方面。

首先,它有助于提升宁波市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通过鉴定验收,可以确认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创新性和技术先进性,促进宁波市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其次,鉴定验收有助于保证新产品和新技术的质量和安全性。

通过专业评估和测试,可以发现潜在的问题和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最后,鉴定验收还可以提供参考和认可,使新产品和新技术在市场上获得更好的推广和应用。

3. 鉴定验收的程序是怎样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通常包括以下程序:申报、初审、鉴定评审、现场审核和验收报告。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鉴定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然后,初审环节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鉴定验收的条件和要求。

接下来,鉴定评审专家组将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科学性、技术先进性、市场竞争力等指标进行评分。

在评审过程中,可能会组织现场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最后,鉴定验收报告将根据评审结果进行撰写,对新产品和新技术的优劣势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4. 鉴定验收的标准是什么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标准通常包括技术指标、市场需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技术指标是对新产品和新技术技术性能的要求和评价,例如产品的功能、性能、质量等。

市场需求是指新产品和新技术是否符合市场需求和市场规模,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商业价值。

经济效益是评估新产品和新技术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和影响,包括投资回报率、市场占有率等指标。

社会效益则关注新产品和新技术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包括环境友好性、社会效益、创新能力等方面。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流程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流程
4、通过项目鉴定验收大纲。
5、项目单位作研制工作报告。
6、项目单位作技术总结报告。
7、项目单位作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8、项目单位回答专家质疑。
9、鉴定验收委员会审查资料,修改拟定并宣读鉴定验收意见,专家签字。(此时,项目单位应立即印制好《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文本6-10份,请专家在每份证书上签字)
鉴定验收会议主持词(枣庄经贸委领导);2)鉴定验收专家委员会主任主持词;3)项目鉴定验收文件(内容要齐全,应装订成册,1个项目1册,参加会议的领导、专家及项目单位主要人员应人手1册);4)鉴定验收委员会专家测试报告(草案,2-4份);5)鉴定验收意见(草案,2-4份);6)出席会议有关领导致辞、讲话;7)项目单位表态发言;8)其他文字资料。5、有关会务工作。

项目鉴定验收会议之前,项目单位负责人与会议主持人、鉴定委员会主任进行沟通衔接,移交有关会议资料,会议筹备就绪。

召开项目鉴定验收会议,一般会期为半天。主要议程为:
1、主持人介绍项目单位、项目内容及完成情况。
2、主持人介绍鉴定验收委员会专家,并确定鉴定验收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
3、鉴定验收委员会主任讲话。宣布成立技术资料审查组、性能测试及生产条件审查组,并指定2个工作组组成人员。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创新项目)鉴定验收流程
项目单位网上申报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省经贸委发文公布下达项目计划

项目单位实施完成项目,具备鉴定验收条件(采取会议鉴定验收方式)

项目单位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1个项目1张表,WORD格式),准备鉴定验收文件,包括:1、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2、鉴定大纲(草稿);3、设计技术总结;4、试制工作总结;5、检验测试结果和型式试验报告;6、一般情况要求3个以上用户使用报告;7、省级以上单位查询报告;8、技术经济分析报告;9、产品图样、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报告;10、环境保护措施报告、环保部门(或防疫部门)的意见;11、节能降耗分析报告等。将以上资料报至滕州市经贸局高新技术办公室(电子邮箱:tzgaoxinban@,电话:5502179),滕州市经贸局初审后转报至枣庄经贸委进行预审。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了规范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提高新产品新技术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内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实施。

二、新产品新技术的定义和分类1、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价值的产品。

2、新技术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能提高产品性能、节约能源、提高综合效益,并经过鉴定确认的技术。

三、鉴定申请与受理1、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研制报告、技术报告、鉴定大纲等相关资料。

2、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当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符合产业技术政策。

3、江苏省相关部门或单位可组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公室)受理。

四、鉴定审查与决定1、鉴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专家审查包括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和综合评价。

2、专家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新产品新技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3、经专家审查后,鉴定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并出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不予通过通知书》。

五、监督与管理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应当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2、参与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对鉴定审查结果负责,并接受监督。

3、鉴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六、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苏省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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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的鉴定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鉴定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条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鉴定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受理申请的单位可以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鉴定组织单位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选择下列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鉴定:
(一)检测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按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后,作为检测的依据。

(二)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十二条通过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由鉴定组织单位核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鉴定组织单位的上级部门,发现并查实鉴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宣布鉴定验收结论无效。

第四章鉴定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鉴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国家经贸委负责鉴定的指导和监督,由项目的主持(或组织实施)单位即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组织鉴定。

列入其他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者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单位组织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组织鉴定时,应当邀请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鉴定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方式,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及人员;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
(三)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

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
(四)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工作的申诉;
(五)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六)颁发鉴定证书,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鉴定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七条鉴定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原则上为单数。

鉴定委员会中,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报告。

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要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要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鉴定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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