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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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解读
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
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
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
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
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1)诉讼方式简便。
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采取书写
起诉状的方式,口头起诉仅仅是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
定可以口头起诉,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
(2)受理程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须向原、被告分别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还
须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诉状15日内可以提交答辩状,人民法
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还要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等等。而在简易程序中,受理无
须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审理也无须进行公告、通知。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
层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则可以同时起诉、应诉和答辩。案情特别简单的,时间
和人力又允许的,还可以当即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传唤当事人、证人必须用传票,并且必须在开庭3日前通知。而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可以用简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认为适宜的任何方式进行传唤,比如
打电话、捎口信、有线广播或口头约定等方式。当然,通知应以直接通知本人为原则,未
直接通知本人的传唤不能视为合法的传唤。
(4)实行独任制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其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是最基本的、最
普遍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
件采用独任制,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依法裁判或调解,都是只有审判员一人担任,不必进行合议。审判员在独立审理时,必须配备书记员专门负责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5)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其开庭审理程序的简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不受庭审前通知当事人的手续和时间的限制。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必须在
开庭3个月,而且该期限不得延长。如果在3日以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在
简易程序中,法庭审理可在受理后立即进行,无须办理传唤手续,即使另行指定开庭日期的,也不受日前通知的限制,可以以任何适宜的方式通知、传唤当事人,通知和传唤均不
办理专门的文书手续,只须记录即可。
第二,法庭调查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顺序的限制,即不必受普通程序
中法庭调查的法定顺序的限制,而可以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目的,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随意
选择程序的先后。
第三,法庭辩论的顺序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所规定顺序的限制,审判人员可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指令或允许某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言。但一般情况下,第一轮法
庭辩论仍应按《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顺序,即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
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适用简易程序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步骤不必严格划分,可以结合进行,以达到
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正确解决纠纷的目的。
(6)审结期限较短。
依《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结期限为3个,而且该期限不得延长。如果在3个月内不能审结,则应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而普通程
序的审结期限为6个月,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经本院
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次6个月,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不特定的期限。
(一)起诉的概念和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
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就叫作起诉。
起诉和诉、诉权是三个不同而又紧密相联的概念。诉是一种请求;诉权是请求的权利;
而起诉才是实现这种请求的行为。应将三者区别开来。
起诉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可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因此,
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
人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既可以成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但要成为一个具体案
件的原告,还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发
生争议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必须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如果与本案没
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属于当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能够通过起
诉成为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
的组织,例如企业的筹备处、分支机构等不够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等。
(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
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明确,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请
求就无人承认,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
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即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达到什么具体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体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所谓事实,是指原、
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被告侵权的事实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事实。同时还包括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事实。所谓理由,就是原告为什么要向人民法院
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如果原告提不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就难以
作出正确的判断,就有可能导致败诉。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事实理由”,而不是“事实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分不清起诉证据和胜诉证据的
区别,把“事实根据”误认为就是胜诉证据。在起诉时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则就驳回原告
的起诉,从而加重了当事人“告状难’。民事诉讼法摈弃“事实根据”;规定为“事实、
理由”,就是为了明确,原告在起诉时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实和证明诉讼请求的理由,如
果其他条件也符合的话,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
诉讼的范围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职权划分的范围,即指
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第二是指在人民法
院内部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分工负责的范围,即必须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也就是
说这一争议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
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方面的争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接受起诉的人民法院按
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这个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只有依法由人民法院主管和
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受诉人民法院才能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受理和依法审判。
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起诉均不能成立。
(二)起诉方式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只有书写起诉状确
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将原告口头陈述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部分
内容反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使原、被告特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