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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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著作权: 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2、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3、狭义著作权中关于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4、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5、作品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

6、狭义的著作权

仅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包括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7、广义的著作权

还包括邻接权,即作者之外的民事主体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邻接权在中国依《著作权法》的规定特指表演者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和出版者对其设计的版式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简答题

1、著作权法律关系静态分析中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构成要件:1)作品要有特定的思想内容;(2)作品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形式;(3)表现形式必须是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4)作品具有独创性;(5)作品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2、对于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3、狭义著作权中关于著作人身权类型和概念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狭义著作权中财产权的类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追续权是指美术作品的作者及其继承人从其作品的公开拍卖或经由一个商人出卖其作品的价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的权利。确认和保护追续权旨在救济和补偿作者在上述情况中承受的不公正待遇。

14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狭义著作权中邻接权的类型

(一)出版者权:出版者权,是指书刊出版者与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的约定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二)表演者权:(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现场直播。表演者有权许可广播电视组织直播其演出,也有权收取一定的报酬。(4)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广播组织权:。(1)播放节目的权利。(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3)许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动态分析中,几类特殊著作权(演绎,汇编,合作,委托)类型?

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7、作品合理使用的概念和规定。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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