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处罚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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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违章处罚不服怎么办

做为一名司机,首先做的就是严格尊守交通规则,老王自认为是个守法者,但那天收到一张闯红灯的罚单时,还是大吃一惊,同事也说,平时一看黄灯就停车的老王怎么可能司机闯红灯呢,再看内容,说是在几月几日几点几分在红桂与宝安路十字路口闯了红灯。

老王着急,前往交警处查询,一看,想起来了,那天去红桂路那边办事,他的车跟在多辆公交车后面左拐,因车距近,老王没有看到信号灯的变化,故被开罚单,而且其是车辆过线后红灯才变的,故老王在缴纳了罚款后,请律师帮助,要求行政复议,经复议,认定老王因无法看到红绿灯的变化做出正当判断,并且不能认定其在红灯开启后过线,故撤销了处罚决定,老王初尝了一下维权的快乐。

这里,通过该事例,探讨一下行政复议的注意事项。

第一,申请复议是有时限的,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后60日内,并规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计算,但是没有类似行政诉讼那样“如果行政主体没有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申请期限,则法定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权利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实践中就出现了行政相对人因为超过了法定期限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现象。考虑到两种救济制度的衔接,行政复议应增加上述规定。

第二,申请复议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复议,也可以书面申请复议。口头申请复议就是由行为人本人到你所选择的上一级机关的法制部门,对交通警察给你实施的处罚进行口头陈述,并说明你不服的原因和理由。并且要提供交通警察给你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是书面申请复议,就是写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书,在申请书里面要载明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和你复议的要求,来递交给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会依法对你申请的事项进行调查。然后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行政复议中的必要第三人。《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而实践中,有些明显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为不知道行政复议案件的存在,没能够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丧失了陈述、申辩、

举证以及提起诉讼的权利,最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且,等到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利害关系人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并使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被法院判决推翻,则会使行政复议事实上失去意义,造成行政救济资源浪费。作为行政复议标的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权利人的存在,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的答复等案件材料中显而易见,前者如工伤认定案件中的劳动关系相对方,后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相邻权人。“直接利害关系”是指1.民事侵权关系中的各当事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受害人。2.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如前面提到的工伤案件中的劳动关系相对方。前面两种情况可以统称为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3.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人,如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该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的权利人。

第四,向何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有关《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都是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法律性质十分相似,区别主要在于内设机构以事务为划分标准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派出机构以地域为划分标准负责该地域范围内的全面事务。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派出机构在获得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被申请人,却没有对内设机构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一些内设机构由于获得了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又普遍存在。对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内设机构为被告。

(二)派出机构的认定问题。一般认为,认定派出机构应该以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为准,即如果业务上的上级行政机关如果掌握着下级机构的“人、财、

物”的控制权,在管理上视为其内部一个部门则该下级机构是上级机关的派出机构。

(三)“派出机构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内设机构”场合下行政复议主体的确定。前者如公安分局的派出所,后者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辖交警大队…依据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交警大队作为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主体可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二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否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哪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不允许申请人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在现行条件下,无疑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救济权利,削弱了对某些强力部门的执法监督,也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不符。如果允许申请人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则存在行政复议的“上一级”复议原则与“有领导关系的上级”复议原则相冲突的情况。依据前者,则只能向派出机构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据后者,则只能向该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应当允许申请人向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I)基于正当程序和无分保障申请人的救济权利的要求,应当允许其间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能因为行政机关某些情况下在管理体制上的特殊因素使得行政相对人承担不利后果。(2)基于保证复议监督有效进行,复议决定有效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的特点的考虑,应当由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与之相关的,应当限制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自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因为这一方面使三个主体都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使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意义,另一方面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与其下属机构之间往往缺乏足够的相互独立性,使得行政复议监督流于形式,损害了行政复议的严肃性和可信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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