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实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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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实训报告

姓名:专业:

学号:

一.实训地点

二.实训时间

2011年11月~12月

三.实训目的

通过本实训学习,让我们能够系统、全面的掌握国家的《会计法》、《税法》、《金融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职业道德》等有关法规。加强了我们对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理解,加强对税法相关知识的熟悉程度。将会计专业知识和税法知识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使我们能够真正掌握针对各种企业、事业单位所遇到的一般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并能独立完成小企业的税务登记核算以及相关的表格登记。通过实训,使我们在掌握税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和计算分析能力。实现准确识别不同税种;正确计算各种常见税种,规范进行纳税申报目标;正确进行主要税种的会计账务处理的目标。

四.实训内容

1.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的实训中,要求我们能准确识别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项目,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额并规范填写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同时也让自己能更熟练地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计税依据计税额计算;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

在实训中,

2.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的实训中,通过这次试训的机会来加强我们正确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税额,并能规范填写纳税申报表的能力。同时也让自己能更熟练地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人、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也能更熟悉企业所得税的各种征收管理规定;也能更了解企业所得税税收的优惠政策和相关的账务处理。

五.实地调查

1.时间:11月

2.地点: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3.调查内容: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①、新办企业:

新开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暂)认定手续。

②、原有企业:

A.从事货物生产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B.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下属分支机构;

C.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国税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企业。

D.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国税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个体经营者。

(2).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

①、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②、纳税人将填好的申请认定表与书面申请报告,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A.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件;

B.有关合同、协议、章程;

C.合格财务人员、办税人员证明资料;

D.银行帐号;

E.年度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报告;

F.属于分支机构的纳税人还应提供总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证件或复印件;

G.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③、领取批准件,税务登记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

(3)1999年一般纳税人年检对象及内容:

①年检的对象

凡1999年5月1日前已被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均属于本次年检的对象。

②年检内容

A.对在1998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取消

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a.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b.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36万元以下的;

c.既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又同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且其中年应税产品销售额或年应税劳务收入额在36万元

以下的;

d.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且年应税销售额在3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向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e.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B.对年应税销售额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暂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责令其在三个月以内限期整改。

a.办税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会计核算不够健全,不能向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b.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专用发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c.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的;

d.拖欠税款严重,清欠措施不力的。

C.对年应税销售额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暂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

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a.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末改正的;

b.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c.有严重偷、骗税犯罪行为,偷骗税数额达10万元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情节严重的。

D.有关问题的处理

a.确定年应税销售额应以1998年年度统计数为准。如果从事商业经营的一般纳税人1998年年度应税销售额不满180万元,但其前三年(1996年至1998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也可按前三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如果其经营时间不足三年,可以按前二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

b.对在1998年内被主管国税机关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可按实际经营年度(指跨年度计算)的销售额确定,对至1999年4月30日暂认定期限仍不足一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待其暂认定期限满一年后,再按规定标准确认其是否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c.从事商业经营的纳税人,1998年度应税销售额或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达到180万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国税机关可继续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a)具有商品进出口经营权;

(b)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

d.对跨县(市)经营的分支机构以及总、分支机构虽在同一县(市)但分支机构驻场经营的,均视同独立核算企业按规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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