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49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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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工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农业、和其它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
一种无形财产权,确切的说,工业产权应称为“产业产权”。工业产权可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
2、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
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4、文学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
利,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品的媒介纳入其保护范围,从而在创造者“思想表达形式”的领域内构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领域。
5、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作者及其
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6、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
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等,亦称视听作品。
7、著作权主体:或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
作权的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8、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除作者之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
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9、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
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紧的连在一起,它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职务作品即非公民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委托的作品。
10、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为作者。但在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的雇主、出资人等。
11、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
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12、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3、电影作品:是指为了便于放映而连续摄制在感光胶片上,或配有声音的
连续图片影像作品。
14、地图:是指运用制图原理来表示地面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图形,如地
理图、地形图、政区图等。
15、线路图:是指运用线条来反映一定自然与社会现象的图形,如电路图、
航线图、铁路图等。
16、解剖图:指全面或局部反映人和各种动物身体内部结构的图形。
17、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
词的或不带词的作品。
18、戏剧作品:是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白有机地编排在一起,在舞
台上进行表演,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
19、曲艺作品:是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弹词、评话等的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20、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其文字说明。
21、工程设计图纸作品:是指利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制作的工程实物的基本结构和造型的平面图案。
22、电视作品:是指利用无线传送和接收装置的图像和音响的组合制品。
23、录像作品:是指利用电子摄像技术记录各种社会活动,或对戏剧、曲艺、舞蹈、电影和电视等表演艺术作品进行复制,并通过电视播放装置使之真实再现的图像表现形式。
24、舞蹈作品:是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舞蹈作品的创作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其他形式固定下来的。
25、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刻、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书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6、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
27、保护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维护作品的纯洁情性。
28、发行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一般认为,作品复制后如果不向社会发行,就限制了向社会传播作品,不能很好地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也无法实现复制作品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因此,发行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29、制片权:亦称影视片摄制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等影视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自行摄制,也可以授权他人进行摄制。
30、播放权:亦称广播权,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权利。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传播所进行的控制,即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他人将其作品通过播放形式进行传播。
31、演绎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整理权、注释权和编辑权等。
32、表演权:亦称公演权、上演权,指以声音、表情、动作等创造性地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33、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34、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35、广播组织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权利。
36、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37、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