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_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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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修订)》

(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六年月日

目录

1总则 (2)

2术语 (2)

3验收条件 (3)

4工程中间验收 (3)

5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验收 (5)

6资金使用管理验收 (6)

7权属和效益验收 (6)

8项目竣工验收 (6)

9项目技术档案 (8)

10附录 (10)

附录A:质量评定项目分解 (10)

附录B:工程质量评定 (13)

附录C: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17)

附录D: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19)

附录E:单项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21)

附录F:初步验收报告格式 (23)

附录G: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25)

附录H: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28)

附录I: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38)

附录J: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39)

附录K: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40)

附录L: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 (42)

1 总则

1.1为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完善验收手段、强化竣工验收,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1.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分为: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中间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

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5验收工作应及时组织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6验收工作由验收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组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验收组研究确定处理意见。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验收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7验收组应对验收内容提出明确的认定意见,验收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有保留意见时,应在验收成果资料中明确记载,并由保留意见人签字。

1.8验收存在遗留问题时,验收组应在验收成果资料中提出处理意见,并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间、检查验收单位。

2 术语

2.1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一般是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一组配套齐全的工程项目。

2.2单位工程: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2.3分部工程:分部工程是按单位工程施工作业区(片)、组成类别进一步分解出来的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

2.4单元工程:单元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构成分部工程质量考核和合同支付审核的基本单位。

2.5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分解: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分解是工程项目管理必须的工作内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般分解为4级: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见附录A)

2.6重要单项工程:占项目施工费用比重较大或对项目发挥效益起重要作用的单项工程。

2.7主要分部工程:对重要单项工程发挥效益起主要作用的分部工程。

2.8外观: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9项目承担单位:中央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文件中确定的单位,一般指县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机构。

2.10项目实施单位: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的法人或组织机构。

2.11初步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对项目实施情况全面检查验收、为项目竣工验收进行技术性准备的一系列活动。

2.12竣工验收:指项目竣工后,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的全面检验和综合评价的活动,是在初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进行的。

3 验收条件

3.1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且质量全部合格,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完备。

3.2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全部履行了分部工程验收手续。

3.3单项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3.3.1所有单位工程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

3.3.2工程投入使用、运行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

3.3.3需要移交管护单位投入使用时,与使用单位已达成管护意向或已签订管护协议。

3.4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3.4.1工程建设内容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3.4.2项目资金已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

3.4.3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3.4.4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已确定。

3.5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3.5.1已经初步验收合格;

3.5.2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

3.5.3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3.5.4归档资料符合本规程要求及有关规定;

3.5.5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整和地籍变更登记;

3.5.6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审计;

3.5.7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资金筹集渠道已落实并已签订管护协议;

3.5.8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在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使用情况下,可以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4 工程中间验收

4.1验收依据

4.1.1经批准的规划设计、相应的设计变更申请及批准文件;

4.1.2经核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4.1.3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分解方案;

4.1.4施工合同,经监理单位签发的施工图纸等;

4.1.5监理细则,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设备厂家提供的技术文件;

4.1.6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9号)的配套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

4.1.7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相关规定、办法;

4.1.8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4.2 验收组织

4.2.1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现场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组成验收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应派代表参加主要分部工程的验收;

4.2.2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主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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