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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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
(一)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水平
扩大居民消费需求是解决总需求结构失衡的关键所在。从长期来看,扩大居民消费需求要从调整收入分配格局与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着手,一方面提高大多数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降低居民的预防性储蓄倾向。
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第一,逐步形成居民、企业、政府可支配收入协调增长的机制,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比重。我国的经济总量越来越大,但分配越来越不均衡。长期以来,财政收入、企业利润的增长速度均快于劳动报酬的增长速度。为了扩大消费需求、实现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改革,在保持“蛋糕”持续做大的同时,使其在各市场主体、各阶层成员之间切分得更加公平。
第二,逐步形成劳动报酬与资本回报合理分配企业收益的机制,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要引导企业通过节约资源、技术进步、改进管理而不是通过压缩劳动报酬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应审视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所进行的减税竞争,避免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付出过大的资源环境成本而忽视对人力资源的吸引和优化配置。未来经济发展的着眼点,应从单方面对资本的优惠逐步转到同时对劳动的优惠上来,逐步转向以劳动者素质的提高而不是以劳动力价格的低下来吸引外资,应以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增长;应调整税收结构,引导地方政府从关注gdp增长转向民生领域;通过完善并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等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第三,促进有助于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机制的形成。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较低,分配也不平衡。当前,应重点提高低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让更多农民群众获得集体土地的增值收益;要加强和完善资本市场立法,创新金融及其管理制度,为居民获得和拥有更多的财富创造出更多的金融工具;应避免物价,尤其是资产价格的大起大落,房地产价格的猛涨、股市的大起大落,中低收入者受到的损失相对更大。
第四,逐步形成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经济机制,在二次分配中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再分配机制是由政府主导的,政府应逐步加强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能,通过财税金融杠杆和国有资源,弥补初次分配中过大的差距。通过减免和调整税费让利于民,形成有利于企业提高劳动者报酬的税收激励机制;调整税制结构,避免通过税负转嫁,把企业的税负转给消费者,把发达地区的税负转给落后地区、把城市的税负转给乡村地区;推进和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征管制度,使个税真正成为抑制高收入过快增长、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和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的杠杆。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居民的预防性储蓄倾向
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和制度建设未来将以“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为基本方针,加快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一是要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立新法、修旧法、强执法,最终形成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真正实现以法治保。二是加大财政投入与转移支付的力度,拓展其他筹资渠道。我国仍处于社会保障发展的初级阶段,资金缺口巨大,仅靠财政支撑社会保障是不够的,政府可通过划拨部分国有资产、国有股转持、福利彩票发行、开征社会保障税等措施,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三是统筹城乡发展,改变社会保障体系重城市轻农村的局面。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优先发展覆盖面广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三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标准。四是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关注弱势群体。
(三)以政府职能转型为先导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需以政府为主导。政府除了采取宏观调控,以财税和金融杠杆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外,还要加快自身转型,实现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
第一,逐步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要把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方面,以技术进步和劳动者素质提高在推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大小作为地方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应适当减少政府层级,加快大部门制改革,把相关的公共服务职能统一到一个部门中,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二,弱化政府对效率的片面强调、强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应发挥政府的调控与服务职能。政府和市场两只“手”各司其职,互为补充,才能真正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政府的
价值取向应重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消除两极分化,走向共同富裕,同时维护市场领域的公平竞争。要逐步改革以往依据“效率优先”建立起来的各种政策措施和体制,使之体现公平的理念。有体现社会公平的制度作保障,才能发挥市场机制的最大效率。
第三,既要逐步缩小政府直接以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范围和力度,又要强化其维护和监管市场的职能。在微观经济领域,政府过多地参与经济活动是与其维护市场的职能相背离的。应竭力避免地方政府以gdp 为中心,用行政手段搞地方保护主义,妨害统一市场的完善与发展。另一方面,政府也存在市场监管不力和缺位问题。因此,要加强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能,要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四)深化财税、金融等关键领域改革,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有实质性进展,必须在深化改革上下工夫。首先需通过资源能源、生产要素、资金等价格改革来重新配置资源,改变资源配置扭曲的现状,而后深层次的金融领域、财税系统、土地制度等改革也有必要依次推开。此外,国有垄断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领域的改革也需同步推进。
财税体制改革方面,要强化财政的公共服务职能,向调结构、保公平、惠民生转变;在政府间财政安排上,通过全面推进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理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权事权关系;在税制改革方面,降低总体税负,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同时调整税收结构,合理分配税负,使税收真正体现“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
金融体制改革方面,首先应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和基础设施,构建既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体系;逐步改革汇率制度,并与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地位的提升相协调;通过完善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机制和资本市场建设,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通过发展区域性中小金融企业,解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问题;通过发展资本市场,引导中小企业进行间接融资;通过增加农村资金供给、完善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立资本充裕、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
在要素价格改革方面,当前,应重点推进资源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引导市场主体在竞争中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由于我国的资源性产品大多为国有垄断企业经营,进行要素价格改革必然要求打破垄断。垄断的存在会扭曲商品市场价格,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在我国,垄断行业所产生的大量利润,一方面作为劳动报酬在内部进行分配,导致行业内外劳动报酬差距过多。一部分流向资产市场,推高了房产等资产价格。有鉴于此,必须认真执行《反垄断法》,并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现实环境进行完善修订,使之真正成为我国的经济“宪法”;继续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为方向,推动垄断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推进垄断行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通过建立独立、专业、职能单一的监管机构,解决垄断行业监管职能交叉、多头监管的问题,加强对垄断行业价格、质量和服务的监管。
要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但不能一味地强调所谓“国退民进”。国有企业改革应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应警惕有些行业国有资本的“有退无进”。在我国国有资本逐步退出某些行业的同时,民间资本进入的范围和深度并没有相应地扩大和提高,反而是外资控制的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大,甚至某些行业已经为外资所垄断。“国退民进”的提法本身并不科学,更令人忧虑的是进而演变成了事实上的“内退外进”。我国民间资本弱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国有资本从某些行业退出后,弱小的民间资本并不能与庞大的外资竞争,使得很多行业外国资本的控制力加强。当前,我们不应只关注于国有企业的垄断,也应关注某些行业的外资垄断问题,不应只关注于国有资本的退出或进入,也应关注在如何搞好国有企业的同时,培育和壮大可与外资竞争的民间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