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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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彝族家支制
• 按照习惯法,彝族主要的社会组织是家支。家支是用父子 联名的系谱作为一根链条贯穿起来的,家支之下分为支、 小支(房)、户。家支并没有确定的常设的管理机构,但 每个家支一般都有数目不等的头人。头人一般有“苏易 ”“德古”“扎套”三类。
第十二节
高山族部落制
• 高山族每一个构成村落的父系世系群体单位有一位族长, 习惯法规定由该族中年龄最长行辈最高者担任。在每一部 落中尊全部落几位最年长的为长老,其中一位年龄最长者 为部落首长。长老并不代表自己的世系群,只是由自己的 才能、德望、财产而被部落会议推选出来的。
第二节 苗族议榔制
* 苗族的社会组织在各地的习惯法中不尽相同。…… * 苗族社会组织的寨头,有的地方叫“榔头”,也有的地方 叫“娄方”、“该歪”或“扶娄”。 * 寨头的产生:自然形成(条件:熟悉习惯法、精明事理、 为人正派热心);或由长子世袭(少数地区)
* 职责:(1)调解、处理争执田、土、山林所有权的纠纷 ;(2)调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3)调解、处理偷窃 事件;(4)对外代表全寨,交涉全寨的对外事务……
瑶老制
• 瑶老制主要存在于广东瑶族。连南瑶族地区每个瑶牌自然村 是一个基本单位,每个排都有自己的瑶老办事,依习惯法, 他们的名称、职守如下: (1)天长公 一排之首,一年一任,年龄最长的老人充任,一生一任; 职责:处理排内大小事务,处理排内纠纷,维持排内秩序。 (2)头目公 职责:协助天长公缉捕盗窃人犯,办理纠纷事务;择日…… (3)管事头 (4)掌庙公和烧香公 职责:为庙里的祖先公烧香 (5)放田水公和放食水公 前者义务:每天巡查一次,见有小洞自己修补,若洞较大,则 叫村民一起来修补。 后者职责:保证食水的供给
第七节
赫哲族哈拉莫昆制
• 赫哲族习惯法规定基层社会组织为“哈拉莫昆”,管理本民 族各氏族中的事谊。 • “哈拉莫昆”的首领为哈拉莫昆达,其产生,按照习惯法 一 种是选举有才干、有威望、办事公正的人担当;另一种是老 哈拉莫昆达死后,他的儿子可以继承,除非他的儿子实在没 有本领,干不了的时候,才另选他人;再一种是由官府委派 ,偶尔才有。 • 本氏族内一切大小事情均由本“哈拉莫昆”内部解决。如果 事情重大,也可邀请其他“哈拉莫昆”的代表参加。如果两 个哈拉莫昆的成员发生纠纷或吵架之事,可由双方的哈拉莫 昆达根据大家意见商量解决。
• 会款的议事方式:各地习惯法规定不一。广西龙胜侗族大凡地方上有事, 即由寨长喊寨,通知村民集中于村中的石板坪会址,共同商议;三江侗族 则多集中于村寨中的鼓楼坪。 • 侗族的寨老:侗族聚居的村寨,根据侗族习惯法必有寨老或头人,小寨一 人,大寨则一至两人。职责(1)主持会款集会议事;(2)执行习惯法; (3)调解和处理村民纠纷事件 • 侗族的《六阴六阳》:阴事为重罪,阳事为轻罪 六种阴事: 六种阳事:
• 根据高山族习惯法,部落会议的种类有:(1)部落民大 会(2)部落长老会议(3)部落会所会议(4)部落审判 会议(5)族长会议(6)同盟部落间的会商
• 依照习惯法,高山族有这样一些头领:(1)土官(2)甲 头(3)会所男性领袖
第十三节
哈萨克族阿吾勒制
• 哈萨克族习惯法规定的基本社会组织为“阿吾勒”,多是 由同一祖父的近亲同一氏族成员所组成。阿吾勒长(巴斯 )大多由牧主担任。他有权决定本“阿吾勒”在各季牧场 上迁移的时间,随意使用“阿吾勒”成员的人力畜力,决 定“阿吾勒”成员的去留,调处内部纠纷和出面交涉“阿 吾勒”间的争执,参与决定“阿吾勒”内各牧民所出的差 役等。
第三节 瑶族石牌制和瑶老制
• 1940年以前在中国广西大瑶山地区(今金秀瑶族自治县)用以维持社会秩序 的政治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带有原始时代民主制残余性质(见瑶族)。以一个 或若干个村寨为单位,就防盗防贼、保护生产、婚姻聘礼、保护外来正当商 人、处理纠纷等问题订立规约,共同遵守。通过的规约称为“石牌律”、“律 法”或“条规”;将其刻于石牌上,称作石牌。也有写于白纸或木板上的。 凡参加订约者都要严格遵守,如有违犯,要按石牌的规定处置。由于参加的 户数、村寨数不等,所以又有总石牌、大石牌、小石牌之分。总石牌包括瑶 山70多个村子,是瑶山权威的体现。各石牌的头人,由善于言词、办事公正 、有胆有识的青年在老一辈头人培养下,逐渐树立威信而形成,一般由男子 担任。如在多次排解村与村的纠纷中得到其他村寨群众的拥护,就可由小石 牌头人变为大石牌头人。头人无固定报酬,仅在处理纠纷时,得到当事人供 给饭食及一定的报酬。召开石牌大会时,石牌头人先要进行“料话”,即讲 一番以祖先迁徙经过,瑶人入山情况,过去订立的石牌和发生过的大事等为 内容的话,然后方谈会议的中心议题,宣布事先拟订的“料令”(石牌律) ,由大家默认通过,成为新订的石牌律。村内成员发生纠纷时,争执的一方 找石牌头人讲理,每讲一理就摆长三寸左右的禾秆一根,有多少理就摆多少 条禾秆,然后由石牌头人带往争执的另一方摆禾秆转达;另一方也摆禾秆讲 理,让石牌头人带回。争执双方以道理多者取胜。如果争执不下,则由石牌 头人判案。如果双方仍不服,经再次调解后还无效,就宣布进行械斗,直至一 方无力斗争,被迫认输为止。当发生全村对外械斗时,石牌头人则充当军事 首领,指挥军事行动。1940年以后,由于国民党势力进入瑶山,石牌制名存 实亡。
第六节 景颇族山官制
• 景颇族社会长期盛行山管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贡沙”和“贡龙”。 * 景颇族习惯法规定,“贡沙”是山官在辖区村寨实际上或 名义上的代表,具有最高首领身份的一种社会制度。“贡 沙”制度在实际上有两种不同具体形态: (1)是山官握有实际的较大的权利,是辖区内最高政治 首领 (2)另一种是山官采世袭制,山官已丧失其政治上的领 导作用
第二章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上)
司法一班:马恩丽 学号:201003411116
•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中有许多关于各民族社会组织的组成 与结构、头领的产生、头领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对 于我们认识各民族社会发展的阶段,了解各民族社会秩序 的维持、社会的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
第一节 壮族寨老制
第十四节 基诺族村社长老制
• 基诺族实行长老制,大多数村寨都有两个长老——“卓巴 ”和“卓生”,即“寨父”和“寨母”。担任的唯一条件 为年长。其职责主要限于村里的生产、生活和宗教祭祀方 面。此外,他们在调解寨内纠纷、对外交涉等也起重要作 用。卓巴和卓生没有特权,不脱离生产,基诺族村社长老 制具有浓厚的长老政治的原始民族色彩。
第八节
鄂温克族“毛哄”制
• 鄂温克族在氏族下面的毛哄(大家族)一直是起着很大作用的血缘组织。 每个毛哄都有自己的家族长即毛哄达。毛哄达是家族的领导者,由全体成 员选举产生,根据鄂温克族习惯法 其条件一般为30岁以上,聪明能干, 老实,办事合理。
• 毛哄达按照习惯法的规定负责处理家族内部的事物,家族会议也由他召集 。其职责主要是维持习惯法。毛哄达没什么特权。
第四节 侗族会款制
• 侗族的社会组织为款(垌),会款是侗族社会固有的机会议事的组织形式 。按照习惯法,会款普遍以村寨为单位设立,大寨设一个,小寨则数寨设 一个,数十寨则设连款,统管下面各寨的会款。 • 会款的职权:(1)对内可产生和罢免寨长,集会议事;(2)对外可以号 召各处会款组织群众抵御外来侵犯之敌人。
第五节
பைடு நூலகம்
傣族村社制
• 傣族社会的基本组织为村社,村社之间有严格的界限。傣族习惯法规定 村社有波曼(寨父)、咩曼(寨母) • 职责:(1)管理居民迁徙,代表村社接受新成员,批准外迁;(2)管 理村社土地把守村社界限;(3)代领主征收各种贡赋;(4)管理宗教 事务;(5)管理婚姻事务及解决民事争端等 • 酬劳:担任寨父寨母的免除一切负担,除份地外,有的还有一份头人田 ;卸职时交回村社。 • 此外村社还有:(1)“昆悍”;(2)“陶格”;(3)“波板”;(4 )“昆欠”;(5)“乃冒”;(6)“乃梢”;(7)“板闷” • 各村社由寨父寨母、乡老、提调组成村社议事会,处理日常事务。凡有 关分配负担、调整土地、处理水利纠纷以及批准外迁退社和接受新成员 等重大问题,则召开民众会。
• 在鄂温克族地区,依习惯法存在“乌力楞”这一基本单位。
第九节
达斡尔族哈拉和莫昆制
• 达斡尔族习惯法确认其社会组织为哈拉和莫昆,莫昆是从哈拉分化出来 的血缘关系更近的血缘集团,一般哈拉由若干个莫昆组成。
• 哈拉的职能:(1)限制哈拉内部通婚(2)维修哈拉族谱(3)处理哈 拉内部重大事件(4)举行射箭比赛,联合狩猎(5)祭吊长者
• 莫昆的职能:(1)缮修莫昆族谱(2)禁止莫昆内部通婚(3)管理莫 昆公共财物(4)设立莫昆公共墓地(5)组织共同祭祀„„ • 莫昆达的当选条件:本莫昆的成年男子,能办事,为人公正等 • 职责:召集莫昆会议,管理莫昆公共财产,调解组内口角,教训悖逆之 徒,主持共同的祭祀活动等。
第十节
藏族等级制
• 藏族习惯法规定一个部落由若干个大小子寨组合而形成, 生活在一定地缘范围内,每一部落有“洪布”(土官)一 人,为部落中的最高政治领袖,总揽全部落对内对外的军 政职权,世袭,老土官死后,其子不分长次,以才能最优 者继承,绝嗣者,可招赘继承。 • 习惯法规定藏族社会有如下这些等级和阶层:土司、头人 、寺院上层喇嘛;农奴——差巴和无期纠巴;奴律(娃子 );自由贫民。
• 壮族流传着“乡有乡老,寨有寨头”的谚语,普遍奉行寨 老(都老、乡老)制。 • 产生:通过自己在平日处事中去取得信任,受村民拥护, 公认而成为头人;或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或由年迈卸任 的“寨老”荐举经村民认可的人充任。 • 条件:上了年纪的老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肯为村民 服务、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魄力、有群众基础等 • 职责:(1)领导村民制定习惯法;(2)调节纠纷处理争 执,维护村寨社会秩序;(3)掌管全村公共财产;(4) 掌执集体祭祀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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