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及代持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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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W公司
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HPW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市
第三条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经营围
第四条公司经营围:电子测量技术的开发,实验及电子测量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服务与销售;电子产品、技术贸易及进出口业务。
第五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经营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前置许可的项目,应当在取得许可并办理经营围变更登记后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30万元整)(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第八条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股东的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单位:万元人民币)和
第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一月召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可连选连任,任期首期1年,连任任期2年。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二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