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装饰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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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定点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采购单位):
乙方 (装修、装饰定点服务单位):
为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保证装修、装饰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装修、装饰所需资金来源构成为: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 )。付款方式为:财政集中支付 ( );采购单位直接支付( )。
实际合同金额≤总造价×(1-中标综合优惠折扣率)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
三、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相关规范验收合格标准。若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无条件返修至合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
四、服务承诺:免费质保年,出现问题小时内到达现场,小时应解决问题。
五、工期:签订合同后日内完工。
六、施工地点:新乡市。
七、验收要求。
1、由采购人成立三人(含三人)以上验收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中标供应商报价/投标文件承诺,及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验收工作。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采购人认为必要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2、采购人应于供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10日内,采购人填写《新乡市市直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八、付款程序、方式及期限:
1、乙方开具以甲方单位名称为抬头的发票。
2、甲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按照新财办【2013】1号文有关规定,到新乡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支付合同价款的 %;剩余 %作为质保金,在项目验收合格且无质量问题满天后的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九、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时完成施工,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0.5%违约金,如果逾期达到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所交的材料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整体工作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材料和工程,乙方应负责更换、重作并承担因更换、重作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因更换、重作而造成逾期交工,则按逾期完工处理。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甲方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款总额5%的违约金;甲方如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付款一日的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所欠合同金额0.5%的违约金。
十、本合同签订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签订合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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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新乡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新乡市会计委派工作站、新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及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各执一份,其效力相同。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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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