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妈妈小屋-天河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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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爱心妈妈小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爱心妈妈小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公布的“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单位。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拨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

(一)全国、省、市总工会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区(县)、产业(直属)单位和基层工会用于开展“爱心妈妈小屋”的配套资金。

第四条广州市总工会将专项资金拨到各系统工会,再由系统工会拨付至“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单位。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专门开展“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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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于“爱心妈妈小屋”进行电器、水件设备安装,立面、天花整饰等工程建设;

(二)用于“爱心妈妈小屋”购置冰箱、微波炉、桌椅、妈妈护理包、育儿书籍等用品;

(三)用于工会女职工干部参加“爱心妈妈小屋”专项调研或培训。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广州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爱心妈妈小屋”项目经费的整体预算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广州市总工会财务部负责划拨经费补助和开支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基层工会是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爱心妈妈小屋”日常管理,和经费预算、开支凭证等材料的收集整理以及活动情况总结报送等。

第十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拨付的专项资金必须在本年度内使用,要完善专项资金支出审批程序,严格审核报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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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广州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将不定期对“爱心妈妈小屋”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取消“爱心妈妈小屋”资格。

第十三条广州市总工会审计室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各区(县)和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加强对本系统属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要加强对本单位“爱心妈妈小屋”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广州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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