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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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年度奖励申报汇总表

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年度奖励申报汇总表

2
张成堂
2001023
省级二等奖
教学成果奖
安徽省教育厅
2018年
1
第五条第二款
3
马传喜
1991020
省级一等奖
教学成果奖
安徽省教育厅
2018年
3
第五条第二款
4
张正竹
1992035
省级一等奖
教学成果奖
安徽省教育厅
2018年
3
第五条第二款
5
杜兆芳
1998035
省级一等奖
教学成果奖
安徽省教育厅
2018年
3
第五条第二款
6
祁克宗
1983004
省级一等奖
教学成果奖
安徽省教育厅
2018年
3
第五条第二款
7
李晓玉
2011019
省级一等奖
教学成果奖
安徽省教育厅
2018年
3
第五条第二款
8
徐斌
1999020
省级二等奖
教学成果奖
安徽省教育厅
2018年
1
第五条第二款
9
孙裴
2008013
省级二等奖
教学成果奖
安徽省教育厅
2018年
14
王华
2002022
省级三等奖
教学成果奖
安徽省教育厅
2018年
0.3
第五条第二款
15
方明
1989005
省级特等奖
教学成果奖
安徽省教育厅
2018年
4
第五条第二款
16
王育鹏
2004039
省级三等奖
教学成果奖
安徽省教育厅

学校教职工奖金发放及考核奖惩规定

学校教职工奖金发放及考核奖惩规定

学校教职工奖金发放及考核奖惩规定一、津贴、奖金组成说明(一)津贴(根据上级规定当月发放)1、班主任津贴(80元+人头津贴)2、体育教师训练补贴、二胡特色队训练补贴3、干部、专业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津贴4、生活补助、特保、车贴等(二)月奖---工作量奖、绩效奖(根据学校当年财力确定发放标准),次月发放。

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及监督小组,各部门提供数据,月底集中考核。

月奖从以下六个方面考核。

1、工作量2、考勤3、德育(教师值勤)常规、班主任工作4、教育教学、教研常规工作5、师德、文明年组(会议)6、干部管理工作(三)学期、学年奖(根据学校财力和上级确定发放标准)1、期未各项工作目标完成奖300元2、学期全勤奖100元(病事假包括法定假在内一天以内为基本全勤50元,半天以内80元)3、年终目标奖:年终目标完成奖由教育局确定,目标奖按照全年工作无重大问题者全额发放;如果出现1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师德扣除奖励一半。

(目标优秀奖:区级优秀200元、校级优秀100元)4、13个月工资奖: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事假超过10天,只享受13个月工资的50%;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或事假超过20天,不享受此奖。

(四)、其他奖励:竞赛、教研、科研奖项(学校推荐参加或教育部门认可)以下奖项每学期奖励一次,不重复计算。

二、奖励操作办法每一年奖励金额一但确定,原则上不变,但应根据学校当年财力和有关上级规定而定,并通过教代会审议通过。

三、具体考核办法[一]津贴发放标准1、班主任津贴:每月奖励80元+人头津贴人头津贴:学额在45人以下按每生0.5元的标准发放;超过45人的部分每生1元的标准发放;超过55人的部分按每生2元发放。

副班主任:每月奖励20元。

完成班主任工作,正、副班主任每月享受奖励部分。

2、体育教师训练费:每月金额与运动会名次确定。

每天坚持训练不少于0.5个小时。

训练前做好准备活动,保证训练质量,促进运动员身体素质和运动技能技巧的提高,每月按120元、100元、80元给予奖励。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教授、副教授业绩津贴进档条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教授、副教授业绩津贴进档条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教授、副教授业绩津贴进档条件》的通知各学院、部,校直各单位:《安徽农业大学教授、副教授业绩津贴进档条件》已经2009年5月5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七日安徽农业大学教授、副教授业绩津贴进档条件一、教授、副教授业绩津贴进档条件(一)教授业绩津贴进档条件教授A档凡满足下述条件中的任一项:1.在研的“97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863”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支撑计划项目的主持人;其他国家各部委计划(含国际合作)项目(自然科学类单项经费在100万元或累计经费15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单项经费在20万元或累计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主持人;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经费分别累计在120万元和50万元以上的主持人;2.获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者;3.获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图书奖和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4.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2名;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社科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或两项授权发明专利的第一完成人(专利所有权为安徽农业大学,下同);5.通过国家级主要农作物或动物新品种审定并获品种权的第一完成人;6.在SCI、EI、SSCI等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国外期刊,SCI影响因子在5以上)或两篇(国外期刊,SCI影响因子累计在5以上)或三篇(国外期刊,不计影响因子)第一作者论文(含通讯作者,下同)。

教授B档凡满足下述条件中的任一项:1.在研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863”计划一般项目、国家各部委计划项目、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其他国家各部委计划(含国际合作)项目(自然科学类经费30万元的子项目、人文社科和教研类经费分别达8万元和5万元的子项目)主持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科横向项目经费分别累计达30万元和10万元的主持人;2.获省级“教学名师”称号者;3.获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国家图书奖和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4.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社科二等奖和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3名;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社科一等奖前3名;5.在SCI、EI、SSCI(国外期刊,SCI影响因子在2以上)收录的学术刊物或中央机关党报理论版发表第一作者论文一篇或在SCI、EI、SSCI(国外期刊,不计影响因子)收录的学术刊物发表二篇第一作者论文;6.在国家重点学术期刊发表3篇或ISTP收录两篇第一作者论文,人文社科类教授在国家重点学术期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两篇;7.学术专著(不含编著)、译著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统编教材主编;8.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或软件著作权第一完成人或通过省级主要农作物或动物新品种审定并获品种权的第一完成人。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 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 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的通知
-3-
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 1 个工作日办理续假手续 (与请假手续相同),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或 提前回校工作,应及时持相关证明到所在单位和批假部门办理销 假手续。
第十三条 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有学校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并经 所在单位审核后方能生效。其中: (1)在学校医院就诊,病假时间 7 个工作日以内者须经主 治医生开具病休证明;7 个工作日以上者须经学校医院院长签字 盖章。 (2)转校外医院就诊者,需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未履行 转诊手续者,校外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无效(急诊除外)。病休时 间 7 个工作日以内的须经学校医院主治医生签字,7 个工作日以 上以及急诊的病休证明须经学校医院院长签字盖章。学校医院应 对校外医院所开具的病假证明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3)因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就诊而开具的病休证明由教职 工所在单位报学校医院备案,待教职工返校后一周内交学校医院 院长审核批准。非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无效。 2.连续病假六个月以内,短期上班又病休的,病假时间连续 计算。 3.教职工连续病假满六个月时,病假人员所在单位须向学校 医院提出作长病假病情鉴定(必要时请校外医院进行病情鉴定), 病情鉴定由学校医院院长审核签字并交病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6-
以享受探亲待遇。 (2)符合探亲规定的未婚教职工,当年未享受探亲待遇,到
其父母所在地结婚,按原探亲的规定给假和报销往返路费,不再 给婚假。
(3)干部离休后,可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4)教职工丧偶或离婚后未婚者,可享受本规定的未婚教职 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探亲待遇 (1)夫妻双方当年内有一方已享受了探望配偶待遇的; (2)学徒工、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 (3)已退休、退职(包括返聘)的教职工; (4)教职工结婚当年,已享受婚假的; (5)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6)女教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 30 天 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报销其往返车、船费。 4.假期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以报一次探亲路费;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以报一次探亲路费; (3)己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以报一次探亲路费; 5.探亲假待遇 (1)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 校负担;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百分之

关于下发《安徽农业大学教师教学质量

关于下发《安徽农业大学教师教学质量




法 5、讲课内容充实,语言生动。 [A] [B] [C] [D] E] 6、教师语音、语调正确,流畅自然。 [A] [B] [C] [D] E] 7、注意培养学生语言实际应用能力。 [A] [B] [C] [D] E] 8、注意调动学生情绪,课堂气氛活跃。 [A] [B] [C] [D] E] 9、重视与学生交流,激发学习主动性。 [A] [B] [C] [D] E] 教


果 9、学生的运动能力得到提高。
10、学生的自觉锻炼意识得到增强。
[A] [B] [C] [D] E]
[A] [B] [C] [D] E]
您对本课程教学的建议和意见:
表五、 安徽农业大学理论课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同行用)
学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年学期 上课时间 课程名称 教室地点 任课教师 教师职称 指


果 10、课堂效果好,我喜欢听这门课。
[A] [B] [C] [D] E]
您对本课程教学的建议和意见:
签名:
表二、安徽农业大学实验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
5、凡我校从事全日制本科(专)教学的专兼职教师都必须参加教学质量评价。
四、评价标准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须贯穿教学全过程,围绕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教学、毕业实习(设计)等重要教学环节进行。
2、学生评价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方法与教学效果等方面制订评价标准。(见附件表1-4)。
3、同行评价从教学规范、教学方法与内容以及教学态度与效果等方面制订评价标准。(见附件表4-7)。

关于发放教职工岗位奖的暂行规定

关于发放教职工岗位奖的暂行规定

关于发放教职工岗位奖的暂行规定过去本校创收用于教职工主要是三个方面,即津贴(课时、岗位)、奖金和福利,且均有具体实施办法。

实践证明,这对“优化内部管理,增强办学活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这方面的管理日臻完善,再一次作了修改。

创收用于教职工方面改为两大块,一块是奖金(岗位奖、成果奖),一块是福利。

关于岗位奖的发放现作如下暂行规定:一、教学人员根据任教学科及课时量发放岗位奖金,职员工人根据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发放岗位奖金,学校中层以上领导上课每课时津贴与教师相同。

二、每节课的课时奖,视任教学科情况而定,目前仍按原《细则》中规定的学科之比测算执行,其基本原则是,不同学科的教师,只要都满工作量工作,其课时奖金总数基本相同。

三、教师、职员、工人的奖金之比为1.5 : 1.2 : 1。

每学期全校奖金总数视学校财力而定。

四、各学科每周课的节数,以九五年下半年学校确定的教学计划为准,不可随意增减。

五、任教毕业班、高考成果奖、参加各类竞赛等等,学校另外考虑奖金补贴,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教研员、超学额、班主任等实行定额津贴,按六届四次教代会修订的标准执行,由主管部门考核发放。

期末评优,学校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

六、教师因年龄原因照顾工作量(其照顾部分以同类人员平均奖核发超工作量津贴),改做其他工作的同志,享受原岗位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七、发放奖金所依据的人员性质,一般根据实际工作岗位确定(不包括因年龄关系改做其他工作的人),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员岗位,受聘人员所在岗位可能会与本人原有的人员性质发生差异,对此如受聘人员不能接受,可以辞聘。

八、教学人员的奖金总数,为全学期上课节数乘以每节课的金额,由教务处根据“六认真”考核情况进行发放。

九、职员、工人由分管部门依据履行职责情况考核发奖,其中主管领导考核占60%,民意测评占40%。

十、发放岗位奖金的目的在于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有下列情况之一,校长室将视情少发或扣发奖金。

安徽农业大学-人事处

安徽农业大学-人事处
安徽农业大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一五规划
2006-11-22 14:24:04 作者:人事处 点击次数:7201 【字体:大 中 小】
(校人字[2006]41号)
为了加快我校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认真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以及《安徽农业大学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校行字[2006]40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十五”期间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对照学校事业发展的要求以及与兄弟院校相比,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还有不少差距。一是教师总量相对不足,“生师比”偏高,高层次人才严重短缺。二是教师结构不合理。从年龄结构来看,全校45岁以下的高级职称人员占教师总数的比例很小;从学历结构来看,35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人数较少;从职称结构来看,全校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尤其是正高职人员占教师总数的比例偏低;从学缘结构来看,本校毕业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1%,“近亲繁殖”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学科间人才资源不平衡,基础学科与新兴学科的高层次人才偏少,有些学科缺乏带头人和学术团队。四是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进展不快。对于这些问题,“十一五”期间要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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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首页机构职能人力资源师资建设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博士后站本站专栏学校首页20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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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人事政策安徽省政策法规国家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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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5786165
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师资队伍结构要趋于合理,整体素质要有较大提高。一要优化专业技术职务结构,使副教授以上人员在专任教师中所占的比例达60%。二要提高学历层次,使教师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者达到75%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者达到25%以上;35岁以下的教师都需具备研究生学历。三要改善学缘结构,使在校外完成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或在全国重点大学、本校完成其他学科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教师,占全校教师队伍人数的70%以上。

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聘用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安徽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暂行办法》(校行字〔2010〕3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对各类人员进行分类考核。

第三条教职工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根据岗位不同各有侧重。

年度考核工作是正确评价教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其结果是教职工工资晋升和绩效津贴分配的重要依据,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至次年年初集中进行;聘期考核工作是综合评价教职工岗位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岗位匹配度情况,其结果是续聘、解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也是新一轮岗位聘用的基础,一般安排在聘期结束后集中进行。

受聘在安徽农业大学特聘、讲席教授岗位或师资博士后岗位的教职工还需按相关协定予以考核。

为努力营造开放、宽松的学术氛围,鼓励教师潜心研究,长期积累,争取大成果,教学科研岗位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

为进一步提升管理人员的管理服务水平,其他专技人员的技术服务能力,工勤技能人员技能服务本领,提高工作效能,学校对其他岗位人员以年度考核为主,加强服务对象评价机制。

第四条本考核办法是教职工聘期和年度工作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报学校核准后执行。

第二章考核范围和对象第五条考核对象为事业编制和人事代理制的在岗教职工。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病假(工伤除外)和出国探亲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人员。

(二)非学校公派,外出学习或兼职工作超过6个月的人员。

第七条以下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年录用毕业生参加工作的人员,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其考核评语可作为其今后晋职、晋级的依据。

(二)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组织批准立案审查的人员,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其等级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安徽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暂行办法

安徽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暂行办法

安徽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暂行办法2013-02-18 10:57:00 作者:点击次数:【字体:大中小】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厅属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人〔2009〕6号)和《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6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

严格按照省人社厅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坚持因事设岗,加强调控和监督管理,实行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控制,实行岗位的动态调整和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学科研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通过政策引导,逐步解决人员结构不合理状况。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我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四)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以教学科研为主线,以创新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向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倾斜。

区别不同学科类型,充分考虑单位的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发展目标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岗位类别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安徽农业大经济技术学院教职工考核

安徽农业大经济技术学院教职工考核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队伍建设水平,加强人事管理,完善岗位聘任制,推进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

全面、客观、动态地评价教职工的工作业绩,实现聘约管理,督促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确保办学质量,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提高效能,进一步调动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以教师职务和岗位管理为核心,以客观、公正、公开、规范为原则,以德、能、勤、绩、廉为基本内容,对受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勤政廉洁、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

实行分类考核、各有侧重、综合评价。

考核与奖惩机制相结合,奖优罚劣,激励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三条考核工作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年度考核和聘期满考核为主要方式,以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等较为灵活的考核方法为补充,逐步实行考核结果的公示制度,提高考核结论的权威性。

年度考核是考核聘用人员在本年度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

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工资福利待遇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聘期考核是考核聘用人员在聘期内的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进行。

成立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考核工作领导校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考核方案、指标体系,组织并领导全院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审批考核结果等。

安徽农业大学教科研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安徽农业大学-人事处

安徽农业大学教科研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安徽农业大学-人事处

安徽农业⼤学教科研⼯作量计算暂⾏办法-安徽农业⼤学-⼈事处安徽农业⼤学教科研⼯作量计算暂⾏办法教科研⼯作量是教职⼯从事教学科学研究⼯作的业绩反映。

为科学评价教职⼯的教学科研能⼒、学术⽔平及业绩成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及教学科研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教科研⼯作量计量单位教科研⼯作量以“分”为计算单位,按年度考核,由教科研⼯作的项⽬类别及经费、研究成果、获奖情况等综合确定,各类业绩成果累计积分为年度教科研⼯作量。

⼆、教科研项⽬和成果等业绩,⽆论是个⼈完成还是团队协作完成,总分为定值。

团队完成的项⽬和成果等业绩要认可参与者贡献,由主持⼈(论⽂第⼀作者或通讯作者,平台负责⼈)按参与者排名和实际贡献分配参与⼈得分(通过填报科研系统确认参与者贡献率)。

原则上主持⼈(论⽂第⼀作者或通讯作者,平台负责⼈)贡献率应不低于40%,参与⼈员排名靠前的得分应⾼于排名靠后的。

反对⽆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有效排名详见各指标备注栏。

三、标准参照说明1.教科研⼯作量计分标准详见附表中的备注。

2.SCI、SSCI、EI、CSCI、CSSCI收录论⽂以相应单位和部门的检索结果为准,其他论⽂按期刊类别计分,同⼀篇论⽂被多次检索就⾼计算⼀次。

同⼀成果先后获多种奖励按最⾼级别计分,不重复计算科研⼯作量。

3.学术专著、译著、编著导向性出版社:⼈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等教育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译林出版社或⾏业内公认的权威性出版社(由同⾏专家认定)。

四、下列情况不能计分:1.违反学校保护知识产权规定将技术秘密公诸于众的论⽂。

2.有产权争议、署名争议的成果。

3.学校认为不应计分的其他项⽬。

五、业绩成果分类标准按照《安徽农业⼤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以聘代评”聘任条件》(校⼈字〔2010〕22号)⽂件规定的标准执⾏,⼆类论⽂含学校指导性期刊⽬录。

六、教科研⼯作量计分办法由学校教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七、本标准⾃发⽂之⽇起执⾏。

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奖励暂行办法

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奖励暂行办法

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着力突出优秀业绩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发挥激励机制的管理效用,激发全体教职工的活力和创造力,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创先争优的工作氛围,奖励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在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原则坚持注重实绩、兼顾公平,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奖励范围在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业绩突出且取得一定成果,或受到厅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表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奖项设置类别及条件第四条教学类奖(一)获国家和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按1∶0.5配套奖励。

(二)获国家部委表彰的优秀教材每部奖励0.5万元;特色教材每部奖励0.3万元(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三)国家精品课程、特色专业、实验中心、教学团队等质量工程项目,每个奖励0.5万元。

取得突破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每个奖励1万元。

(四)指导学生参加由政府部门主办的省级及以上的各种竞赛(包括“挑战杯”竞赛、学科竞赛、各种专业技能竞赛等),获得国际级竞赛奖,按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7万元、其它奖0.4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竞赛奖,按特等奖0.5万元、一等奖0.3万元、二等奖0.2万元、三等奖0.1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竞赛奖,按一等奖0.2万元、二等奖0.1万元。

以学校名义组团参赛的,按团体获奖名次酌情给予奖励。

(五)对获得学生评教优秀等级的教师,按照教师当学期实际接受学生评教课时数10%的标准计算奖励课时,并根据其教师职称兑现奖励课时津贴。

第五条科技类奖(一)科技论文及学术专著奖励1、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

在一类期刊发表论文,被SCI收录的,按照JCR进行分区(具体由校图书馆负责审核),其中一区1万元/篇,二区0.6万元/篇,三区0.3万元/篇,四区0.2万元/篇。

关于做好2015年度考核与奖励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做好2015年度考核与奖励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做好2015年度考核与奖励工作的通知各学院、部,校直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是正确评价教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是教职工聘任、晋升、奖惩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年度奖励工作是表彰在学校改革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在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的重要措施。

根据《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校行字〔2015〕2号)、《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奖励暂行办法》(校行字〔2012〕16号)、《安徽农业大学校院两级管理试行办法》(校党〔2015〕39号)、《安徽农业大学校院两级管理试点单位目标考核试行办法》(校党字〔2015〕4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2015年12月22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做好2015年度考核与奖励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与奖励原则(一)考核工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综合评价岗位绩效。

(二)考核结果与聘用、奖惩相结合,体现按劳分配、奖勤罚懒、择优聘用。

(三)奖励工作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注重实绩、兼顾公平。

二、考核与奖励对象考核和奖励对象按照《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和《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奖励暂行办法》确定。

三、组织领导(一)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纪委办、组织部、宣传部、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学生处、工会、现代教育信息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年度考核及奖励申报工作,审议考核和奖励结果,仲裁教职工复议申请。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和奖励的组织工作。

(二)按各学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所辖范围成立考奖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部门工会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等7-11人组成。

关于教职工教学与科研成果奖励的试行办法

关于教职工教学与科研成果奖励的试行办法

关于教职工教学与科研成果奖励的试行办法一、目的宗旨贯彻落实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学校教学及科研工作的文件精神,加强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及其管理,建立教学与科研成果奖励机制,调动教职工开展或参与教学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教学与科研水平,创造更多的教学与科研成果,促进学校招生办学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1.统一管理,全面考虑。

2,鼓励科研,成果必奖。

3.不同类型级别,奖励有所区别。

4.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三、奖励对象与范围1.奖励对象:本校教职工。

2.奖励范围:包括撰写的科研论文、论著、翻译的科研文献、承担的科研课题、开发的课件以及竞赛、教学设计比赛、学校下达的教学改革项目等。

四、各类教学与科研成果奖励具体标准1.科研立项与科研成果(1)科研立项各级类科研项目一经申报成功,学校同意进行实施的,对课题组的奖励办法为:国家级(指国务院层次或国家二个部委及以上联合举办并冠名全国的科研项目,下全同)的一级、二级、三级立项分别奖励1500元、IOOO元、800元;省部级(指国家级部委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层次或二个厅局及以上联合举办并冠名全省、全直辖市、全自治区的科研项目,下全同)的一级、二级、三级立项分别奖励IOOO元、800元、500元;市厅级(指市厅级政府层次或二个处局及以上联合举办并冠名全厅、全市的科研项目,下全同)的一级、二级、三级立项分别奖励800元、600元、300元。

(2)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一、二、三、优秀等奖的,学校分别奖励课题组集体4000元、3500元、3000 元、2500TUo获省部级一、二、三、优秀等奖的,学校分别奖励课题组集体3000元、2500元、2000元、1500元。

获市厅级一、二、三、优秀等奖的,学校分别奖励课题组集体1500元、IOOO元、800元、600TUo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科研项目结题并上报者,但没有获奖的,国家级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省部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市厅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元。

安徽农业大学工学院

安徽农业大学工学院

安徽农业大学工学院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办法一、考核范围和对象(一)考核对象为工学院事业编制和人事代理制的在岗教职工。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实验人员和工勤技术人员。

(三)对于病假、出国探亲、外出学习或兼职、参加青年教师挂职锻炼以及当年新进工勤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根据校行字[2015]2号文件《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二、考核内容(一)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部分,重点考核实际工作业绩。

(二)实验人员考核的重点是:服务教学科研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等。

(三)工勤技术人员考核的重点是: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安全生产等情况,并结合技术等级进行考核。

四、考核结果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确定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一)优秀等次:较好地完成规定岗位职责,综合测评和其中的服务对象测评均不低于80分,且综合测评在本单位同岗位类内排前30%。

(二)合格等次:完成规定岗位职责,综合测评和其中的服务对象测评均不低于60分。

(三)基本合格等次:基本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综合测评或其中的服务对象测评低于60分。

(四)不合格等次:未完成规定岗位职责,综合测评或其中的服务对象测评低于50分,或有校行字[2015]2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不合格情况。

五、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为工学院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总人数的15%。

(二)参加青年教师挂职锻炼的人员只参加考核,不定等次。

六、年度考核量化标准工学院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德、能、勤、廉”等量化标准参照校行字[2015]2号文件中相关规定执行。

“绩”项考核根据以下具体标准:(一)实验人员年度“绩”项考核量化标准1、实验人员“绩”项量化主要依据年度承担(服务)实验技术(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

承担实验实践教学、承担科研任务和服务科研任务各10 分,服务实验教学30分,满分60分,超工作量不加分,按津贴办法享受奖励性津贴,不足按缺额比例扣除。

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强化管理,激励 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促进学校各项事 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安徽农业大学岗位设置 管理与聘用暂行办法》(校行字〔2010〕36 号)文件精神,结合 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 的原则。

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对各类人员进行分 类考核。

第三条考核方式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重点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 作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及聘期工作目标进展情况,重点是工作 业绩。

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绩效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聘期考核重点考核个人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聘期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受聘在安徽农业大学特聘、讲席教授岗位及安徽省高校博士 后岗位的教职工还需按相关协定予以考核。

第四条本考核办法是教职工聘期和年度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后勤集团和附属中(小)学教职工考核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 学校核准后执行。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对象第五条考核对象为在编在岗和人事代理制的教职工。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病假(工伤除外)和出国探亲累计超过 6个月、事假 累计超过 3个月的人员。

(二) 非学校公派, 外出学习或兼职工作超过 6个月的人员。

第七条以下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年录用毕业生参加工作的人员,只写评语,不定等 次,其考核评语可作为其今后晋职、晋级的依据。

(二)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组织批准立案审查的人 员,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其等级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三)下半年调入人员、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和新安置的转业 干部,参加考核并结合原单位鉴定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四)挂职锻炼的人员,由党委组织部确定考核等次;支农 支教的人员,由被帮扶单位考核;参加实践锻炼的青年教师,由 人事处会同相关单位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 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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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着力突出优秀业绩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发挥激励机制的管理效用,激发全体教职工的活力和创造力,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创先争优的工作氛围,奖励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在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原则坚持注重实绩、兼顾公平,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奖励范围在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业绩突出且取得一定成果,或受到厅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表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奖项设置类别及条件第四条教学类奖(一)获国家和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按1∶0.5配套奖励。

(二)获国家部委表彰的优秀教材每部奖励0.5万元;特色教材每部奖励0.3万元(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三)国家精品课程、特色专业、实验中心、教学团队等质量工程项目,每个奖励0.5万元。

取得突破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每个奖励1万元。

(四)指导学生参加由政府部门主办的省级及以上的各种竞赛(包括“挑战杯”竞赛、学科竞赛、各种专业技能竞赛等),获得国际级竞赛奖,按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7万元、其它奖0.4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竞赛奖,按特等奖0.5万元、一等奖0.3万元、二等奖0.2万元、三等奖0.1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竞赛奖,按一等奖0.2万元、二等奖0.1万元。

以学校名义组团参赛的,按团体获奖名次酌情给予奖励。

(五)对获得学生评教优秀等级的教师,按照教师当学期实际接受学生评教课时数10%的标准计算奖励课时,并根据其教师职称兑现奖励课时津贴。

第五条科技类奖(一)科技论文及学术专著奖励1、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

在一类期刊发表论文,被SCI收录的,按照JCR进行分区(具体由校图书馆负责审核),其中一区1万元/篇,二区0.6万元/篇,三区0.3万元/篇,四区0.2万元/篇。

被SCI收录的论文影响因子大于5的,按照每篇不低于0.5万元标准酌情给予追加奖励。

被EI收录的(国外期刊)每篇奖励0.3万元,被EI收录的(国内期刊)每篇奖励0.15万元。

人文社科类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和《求是》等中央党报(理论版)、党刊上发表论文0.5万元/篇。

被SSCI期刊库收录0.6万元/篇,被CSSCI期刊库收录0.1万元/篇。

2、列入国家出版计划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3万元;其它学术专著、译著,每部奖励1万元;学术编著、科普图书按每部0.5万元和0.2万元分别奖励。

以上著作类必须标有“著”、“编著”字样,凡标有“教材”字样不列入著作类奖励范畴,奖励仅限安徽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

(二)科技成果奖励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自然科学类按1∶0.5配套奖励,社会科学类按1∶1配套奖励。

(三)科研项目奖励作为主持单位,成功申报杰出青年基金、863重点计划、973计划、农业行业专项等标志国家层面高水平科研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

(四)新品种及专利奖励1、国家级审定大宗动植物新品种每项奖励5万元、认定其他类新品种每项奖励3万元,鉴定动物新品种配套系每项奖励1万元;省级审定大宗动植物新品种每项奖励3万元、认定其他类新品种每项奖励1万元,鉴定动物新品种配套系每项奖励0.5万元;鉴定新成果,每个(项)奖励0.3万元。

2、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0.1万元。

3、制定完成国际行业评价或质量评定标准每项奖励0.8万元,制定完成国家标准每项奖励0.5万元、行业评价或质量评定标准每项奖励0.3万元。

第六条学科专业、平台建设贡献奖(一)指导研究生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或者获得提名奖,指导研究生获得省级优秀博士论文,指导研究生获得省级优秀硕士论文,指导本科生获得省级优秀毕业论文,按奖励标准1:1配套。

(二)申报获准1个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奖励6万元;申报获准1个硕士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奖励2万元;申报获准1个本科专业奖励0.4万元。

奖金由学科授权点依托学院组织相关人员,按贡献大小分配。

(三)申报获准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每个奖励10万元;申报获准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每个奖励3万元;申报获准部级创新团队每个奖励5万元;申报获准省级创新团队每个奖励2万元。

第七条综合类奖(一)先进集体奖1、本年度在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业绩突出且取得一定成果,或受到厅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表彰的单位,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2、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学校给予2-4万元奖励。

(二)先进个人奖1、获国家级荣誉称号、人才工程人选、先进个人(指国家级的荣誉称号,教学名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模范教师、先进个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等),每人奖励0.5万元;获省部级荣誉称号、人才工程、先进个人(指省级的荣誉称号,如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省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个人等),每人奖励0.4万元;学校教学名师或获厅级荣誉称号、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等,每人奖励0.3万元;学校年度考核优秀,每人奖励0.2万元。

以上获奖指党委、政府部门授予的综合类奖励,不包括部门或系统内设置的单项奖。

2、校优秀辅导员、班主任、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纳入学校年终表彰和奖励体系,结合国家的相关文件精神,单独评定、表彰和奖励。

3、党政管理干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实验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在年度考核中,按照各类人员总量的2:4:4比例确定A、B、C三类考核等次人选。

确定为A档、B档的人员,分别按其年度津贴的0.2倍、0.1倍予以奖励(科级及以下干部进A档,奖励金额低于0.3万元的,按0.3万元给予奖励)。

第八条特别奖(一)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推广和新农村建设等社会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政府部门表彰或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且赢得良好声誉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奖励。

(二)年度工作成绩显著且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表彰的单位(指授予的综合类奖);在学校重点工作中表现优异或在推动学校事业改革发展中提出合理建议且被相关职能部门采纳的教职工。

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章推荐工作机构及程序第九条工作机构及职能(一)在校党委领导下,学校成立奖励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纪委、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根据工作职能,教学类奖由教务处组织推荐;科技类奖和成果推广技术服务奖由科技处组织推荐;管理类奖由组织部、学工部、人事处联合推荐;学科专业、平台建设贡献奖由科技处、发展规划处、研究生处联合推荐;特别奖由奖励委员会推荐。

(二)学校根据推荐情况统一研究,最终审定各项奖励的标准、获奖单位及人选。

第十条工作程序(一)每年12月份的最后一周,各单位负责推荐本部门内符合奖励条件的初步人选,并将相应材料(纸质及电子版)分类汇总提交至学校相应职能部门。

(二)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签署推荐具体意见,于次年元月第一周将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三)奖励工作委员会审核各类获奖人选及单位。

(四)公示。

审定通过人选在校内公示。

(五)学校审批并公布奖励结果,在年终总结工作中进行表彰。

第四章奖励撤销第十一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并追究相应责任:(一)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剽窃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三)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四)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纪委监察室负责检查、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纪委监察室提出。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

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的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

第十三条纪委监察室具体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奖励异议事项,会同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共同提出是否撤销奖励的书面意见,报学校研究审定,所在单位负责将撤销奖励的决定通知到个人,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个人档案及文书档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业绩成果认定日期截至当年12月31日,各有关部门在年度考核工作基础上组织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论文奖励指具有安徽农业大学(第一单位)知识产权的成果,在国际著名期刊发表以我校为第二单位的酌情奖励;教学、科研成果奖,国家级奖励需为前三单位、省级奖励需为前两单位(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奖金额度为100%,第二完成单位奖金额度为40%,第三完成单位奖金额度为20%),且获奖者排名需为前三名以内。

各类成果及获奖证书的认定时间由相应职能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同一个项目获得多重奖励,按最高级别奖励(即奖励按补差形式计算)。

第十七条先进集体奖奖金的40%直接奖励领导班子成员,另60%由获奖单位领导班子制订分配方案;获特别奖的单位,其奖金分配方案由分管(联系)校领导牵头制订。

第十八条期刊分类以论文出版当年的最新标准和版本为准;奖励性中文期刊由奖励工作委员会确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奖励政策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组织部、学工部、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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