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大学是承担国家改进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机构,为了保持高质量的教育和管理水平,严格的违纪处分办法成为各高校校规校纪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一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大学校园的稳定、安全、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高等教育法》、《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的本科生和硕士生、博士生。
第三条大学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个人合法权利,应对个人言行自负,对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大学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校纪校规、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共同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开放的校园环境。
第二章违纪行为分类与法律责任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大学校规校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损毁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二)扰乱公共秩序和抗拒检查(三)传播非法信息和组织非法集会等(四)饮酒后驾车、吸烟、吸毒等(五)利用网络从事赌博、色情、入侵他人隐私等活动(六)代写论文及编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七)买卖考试试题、答案或作弊等行为(八)恶意退还贷款或逃避还款(九)侮辱、谩骂、伤害他人,侵犯他人权益(十)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学术诚信、岗位职责的行为第六条学生一经发现有违纪行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有违纪行为而隐瞒或包庇他人,或者拒绝配合调查的,应视同与违纪人员一样受到惩罚。
第七条大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四)记过(五)记大过(六)开除学籍第三章违纪处分程序第八条大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接到举报或发现其它问题时,由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逐级报告,审批处分。
(二)经调查和核实后,如属实,构成违纪行为的,由所在学院纪委书记签署《违规通报》,予以批评教育,并向所在学院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建平安和谐文明校园,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违反宪法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被处以拘留或收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动闹事,恫吓威肪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子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执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组织策划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勾结教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聚众与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从重处理;(八)对于利用恫吓、引诱或共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了者,经查出,当事人双方均从重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理;(九)多次打人,虽然情节不严重,但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凡参与打架使对方受伤的,根据责任情况,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承担对方相应的医疗费。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第一章种类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处分学生设置6到12月处分影响期:(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影响期满后无违纪违规现象的,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相应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打架或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动手打人致伤者,除负责伤者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在打架斗殴中持械打人者,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者从重处分;(六)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策划或打架者犯有此款在应得处分的基础上从重处分;(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农业畜牧行业)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编
(农业畜牧行业)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农业畜牧行业)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05]43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且结合学校实行学分制等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壹章入学和注册第壹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所在街道或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壹般不得超过俩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俩周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壹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进行身体健康复查。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之上医院诊断:对其中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属于前述范围的疾病的新生可回家治疗壹个月。
壹个月后经复查如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壹年,回家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由本人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及困难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壹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按收费标准缴费且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且获批准后方可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相应处分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相应处分《安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校行字(2017)29号)节选: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九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于积极参与非法传销、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者,不构成犯罪的,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一)扰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餐厅、宿舍、会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或阻挠、妨碍学校正常工作,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一)违反学校学生宿舍作息制度,对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在宿舍内推销商品及从事经营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三)私自将床位转让、租住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四)擅自外宿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返校,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五)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晚归,一个月内有2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六)私自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一)违规用电用火,造成安全隐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违规用电用火造成安全事故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违纪行为)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应当遵守的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四条(处分原则)学生若发生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处分种类)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毕业生视其表现情况可缩短察看期),处分期均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解除处分。
学生受处分后,停发奖(助)学金;所受处分未解除的学生,不得享有评奖、推优、助学金评定、各类补助以及参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的资格;处分解除后,学生享有各类评奖、推优、助学金评定、补助以及参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的资格。
第六条(从轻情节)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五)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第四条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纪律处分的种类:(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学生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有明显进步的,应当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坚持错误或者另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威胁、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三)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六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一)群体违纪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二)违纪后仍不承认错误的;(三)对证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者打击报复的;(四)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行为的;(五)屡次违纪的;(六)酒后违纪的;(七)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八)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类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研究生、留学生及其他类学生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二次以上(含二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六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给予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参加学校和学院级各种评优、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第九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一)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院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后报学生处备案;(二)考试作弊的学生,教务处认定后,学生处按照相关条款直接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决定均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四)各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及时,一般应在事发后两周内提出处理意见。
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05]43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行学分制等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所在街道或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进行身体健康复查。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对其中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属于前述范围的疾病的新生可回家治疗一个月。
一个月后经复查如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由本人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及困难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按收费标准缴费并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两周内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新生入学注册经复查合格后即取得学籍。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章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在籍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应当遵守的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四条学生若发生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按学校规定程序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评奖、推优、助学金评定、补助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处分期间进步明显并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处分。
第七条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九条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二)违纪后不顾事实,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模版
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校风,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
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况严重,触犯刑律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v(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二章违纪与处分第五条新生未经请假不按时报到或虽经请假但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时,凡经学校审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报考所在地。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因违纪达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1) 违反国家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企图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 有明显针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5)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6)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7)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校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坚持“育人为本、惩前忠后、治病救人”方针,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除学校对其实施纪律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则按照国家教育部或现行法律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第七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院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6个月,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处分者,视具体情况酌定处分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算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察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的,提前解除察看;对所犯错误无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无明显进步的,可延后解除察看,学校出具延长处分决定书;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能评选先进,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报告,如实承认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二、违纪后能积极协助调查,有立功表现者;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积极者。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学生行为管理规定责任书
安徽XX大学学生行为管理规定责任书各位同学: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你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顺利地完成学业,本着教育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凡在我院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都应自觉遵守。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在校学生,学院将依据《安徽XX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进行教育和相应的处理。
1.在校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文明、自觉加强道德修养、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违纪(或违法)者本人应对自身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2.在校学生应遵守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对未请假、请假未批准离校或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且离校期间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3.在校学生应在学院安排的宿舍内住宿并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严禁学生私自外宿,擅自在校外租住、外宿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返校,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外租住或外宿期间发生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事件责任自负;家住合肥市要求走读者,在新生入学或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办理走读手续。
学生宿舍严禁留宿他人,对私自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他人造成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者,须承担连带责任。
4.在校外期间,注意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自行承担因不当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法律后果,以及遭遇他人不当行为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法律后果。
5.正确处理与非本校人员的关系,因自身行为不当遭遇到来自校外人员侵害的,或侵害了校外人员的,自行承担责任。
6.在校学生严禁参与传销、直销、非法宗教和集会活动。
主动参与传销、直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传销、直销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安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安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培养学生自律意识,促进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安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学生确有错误,但情节轻微,可以不给予纪律处分的,采用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教育。
第二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六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根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认识态度,相应给予下列处分:(一)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四)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十日以上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罚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有犯罪行为,被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有犯罪行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收容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未予处罚交由学校处理的,根据其具体情节,比照一至四款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或者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参与非法传销、参加邪教组织、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五)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十条学生违纪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后发现的,学校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学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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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校学字〔20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以及《安徽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行字〔2005〕2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
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三条违纪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无新的违纪行为,察看期满后,可按期终止。
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对于情节轻微,不适合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者,应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通报批评对一个学生在校期间只使用一次,如再违纪,无论情节轻重,均给予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
对学生的通报批评可不记入个人档案;对于情节较重,不适合给予纪律处分者,可给予退学处理。
通报批评和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六条对违纪者进行处分时,应当根据违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依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七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处分。
第八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对错误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而造成违纪,且能积极协助学校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者;(三)确系过失违纪者;(四)其他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分者。
第九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拒不承认违纪事实或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态度恶劣者;(二)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者;(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者;(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五)群体违纪的主要责任者;(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七)涉外活动违纪者;(八)有两种以上(含两种,下同)违纪行为者;(九)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十)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十条违纪者违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给予追缴或退赔;由于违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他人经济损失的,除对违纪者给予纪律处分外,并按相关规定追赔。
第十一条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纪者,根据各自的违纪情况分别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情节轻微,司法和公安机关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对于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对于参与非法传销或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引起、参与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衅滋事、侮辱中伤他人,或用其他方式伤害他人,激化矛盾、引起事端,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动手打人,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首先动手打人,引起事端者,按以上条款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四)参与打架,致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伙同、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聚众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六)在打架过程中,持器具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持凶器打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打架事件终止或在处理过程中及处理后,对他人进行报复者,给予加重处分;(八)参与打架两次以上(含两次),且受过纪律处分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以其他形式参与打架,造成不良后果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一)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事实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器具,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其他与打架有关的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偷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不构成犯罪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一)作案未遂或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500元至8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三)作案价值800元以上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为盗窃者提供条件和作案工具,或知情不报,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其他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一)伪造、涂改、冒领、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书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伪造公章、他人印章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故意损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公物的价值、影响及产生的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一)扰乱教室、餐厅、宿舍、图书馆、会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在建筑物、桌椅、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用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私自参与不法经营活动或帮助做虚假广告宣传欺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辱骂、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故意用污水、杂物,污秽他人身体或公共场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上处分;(六)阻挠、妨碍学校正常工作,或侮辱、威胁、恐吓师生员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在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淫秽语言或淫秽图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制作、复制、传播、出售(租)或组织收听(看)音像制品、淫秽书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九)制作、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刊物、大小字报、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利用录音、录像等音像制品等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煽动罢餐、罢课、绝食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组织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一)携带、藏匿管制刀具、枪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二)在向上级或相关部门、个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时,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违反国家及学校信访管理规定,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十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行为有失文明,有悖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一)酗酒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吸烟,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组织、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以及在校园内以金钱参与棋牌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吸食、注射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在男女交往中,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偷窥、猥亵、性骚扰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八)其他类似的行为,参照以上条款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参加考试,有违纪行为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一)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作弊行为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2.以任何方式抢夺、盗取试卷者。
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3.在校期间再次考试作弊者;4.其他作弊行为后果严重者。
(二)其它违反考试纪律的作弊行为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依据《安徽农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一)违反学校学生宿舍作息制度,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在宿舍内推销商品及从事经营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三)私自将床位转让、租住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四)擅自在校外租住、外宿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返校,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无正当理由经常夜出、晚归,每月达2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私自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一)违章用电用火,造成安全隐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违章用电用火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使用互联网发生的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一)利用网络发布不实言行,扰乱校园秩序;(二)网上宣扬封建迷信、淫秽、暴力等,或教唆犯罪;(三)利用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四)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网络资源和他人数据,或其他恶作剧行为;(五)盗用他人互联网账号,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给他人造成损害;(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私自联网,擅自接纳网络用户;(七)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