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采购合同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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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采购合同6篇

燃煤采购合同1

燃煤采购合同范本出卖人:签订地点: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一、收货人名称、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吨)收货人名称到站专用线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发热量

4800-5000千卡/千克挥发分>38% 灰分<30% 粘结特点≤3 粒数<20%

二、交(提)货方式: 1、由出卖人代买受人办理铁路运输,货场装卸及公路运输。 2、 ______公司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办法:由双方同在货站取样以买受人委托具有资质的煤质检验部门的化验报告单为准,如发热量低于4800千卡/千克,按低于卡数折扣,低于4700千卡/千克,买家拒收,数量以买受人汽车衡称重为准(每批次化验一次)由出卖方运至买受方煤场验收。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1、煤炭发至收货方煤场,单价元/吨。 2、执行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如未出现质量、数量问题、出卖人提供煤炭增值税发票后,年月日前一次性结清所有煤款。 2、结算以煤炭增值税发票、铁路货票(含道口费用专用票据),货场费用,短途运费,合计为准。 3、结算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前

六、违约责任: 1、由于质量达不到标准,买受人有权拒收。

燃煤采购合同2

采购方:(简称甲方)

供货方:北京光海伟翔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为保障甲方正常用煤需要,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燃煤采购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到冬季取暖用煤全部由乙方供应,乙方应在11月15日前将把煤供应到甲方锅炉房煤场。

二、保证供应。乙方具备大小车辆,及时运输,能确保锅炉正常运行,甲方库存煤少于50吨,提前1-2天通知乙方代表,乙方将把煤及时送到甲方煤场。

三、乙方保证所供燃煤必须是山西大同低灰、低硫、高热量煤,应符合北京地区锅炉取暖用煤标准,如果供应不合格燃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甲方所供燃煤实际计量为准,按每吨660元人民币的价格与乙方结算,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协商。

五、甲乙双方必须按合同执行,如有违反,双方皆可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合同,同时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作为违约金。

六、付款方式:分明与批付给乙方煤款。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全同一式两份,甲乙双各执一份。

购货方:(盖章签字) 供货方:(盖章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燃煤采购合同3

购货单位(需方):供货单位(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单位数量、价格。

二、验收方法,交(提)货地点:双方现场取样,以需方化验为准,如双方有异议双方进行复检,以需方计量为准。

三、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以双方协商为准。

四、结算方式及期限:现金或银行汇票。

五、违约责任:违约方负责后果。

六、其他:双方协商解决。

附则:1、本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全

面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故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依法另立协议。

2、本合同二份,副本一份,送货一份

需方:供方:税号:税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行号:行号:

签订日期:

燃煤采购合同4

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为保证供煤的质量、数量能按合同正常供给,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二、奖励和考核标准:

1、按原煤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下简称低位热)计价,以低位热大卡/千克为基准,每吨煤含税到货包干价为395元,其中煤款为355元,运费为40元。

2、奖励标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超出/千克的来煤,煤款按公式(实际热值—4500大卡/千克)/100大卡/千克×10元/吨计算奖励。

3、考核标准: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在4300--4499大卡/千克的来煤,煤款按公式(4500大卡/千克-实际热值)/100大卡/千克×8元/吨计算考核;运费按公式(4500大卡/千克-实际热值)/100大卡/千克×5元/吨计算考核。

全月来煤加权热值低于4300大卡/千克的来煤,自动跌入下一档次结算,即以4000大卡/千克为基准,每吨煤含税到货包干价为330元,其中煤款为300元,运费为30元;奖励标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在4000--4299大卡/千克的来煤,煤款按公式(实际热值—4000大卡/千克)/100大卡/千克×4元/吨计算奖励。全月来煤加权热值低于4000大卡/千克的来煤,作判废处理,不予结算煤款及运费。

4、水分考核:水分超过8%的部分,在结算数量中据实扣减,即结算吨位=验收吨位-验收吨位×(实际化验全水分-8%)。

5、结算批次内若硫份高于0.5%,则每上升0.1%按2元/吨考核该子样,全月加权硫份不得高于0.5%。

三、运输及交货:原煤运输由供方负责组织,运到需方指定煤场卸下交货。

四、验收方法及标准:

1、计量:以需方汽车地磅衡过磅计量为准。对计量有异议时,供需双方现场解决,必要时可请技术监督部门核实。

2、煤质:按照国家关于煤炭的采样、制作、化验标准,由需方采样、制作、化验,对需方提供的煤质化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需方提出,双方共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将存查煤样送交供需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检验。

3、若出现下列情况需方有权作如下处理:

(1)供方必须保证来煤是本矿纯煤,若发现弄虚作假,人为掺矸石、包装、调包换包,一

车中各处煤质相差过大,需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需方可根据情况随时到煤矿进行监装。

(2)人为掺水,造成水分过重者,视情况每车扣减5—10吨。

(3)遇矸石、杂物较多,不属于故意掺假者,责令驾驶员清除拉出并除皮,严重者,可按比例作扣吨处理。

(4)水分过重,不属于人为掺水者,到煤场尚有漏水现象时,可作出1000kg 以下扣吨。

(5)提出问题不改者,可通知停煤整顿。

(6)单车来煤矸石或杂质超过十分之一,此车煤单作废,此车煤作为违约、判废处理。

4、供煤过程无条件服从乙方按规章制度的'管理。供煤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改正,指出问题不改者,通知停止供煤、整顿,符合要求后,恢复供煤。

五、结算方式、地点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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