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军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对我军装备发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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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军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对我军装备发展的启示

作者:赵春柳

来源:《中国军转民》 2018年第8期

一、国外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经验分析

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社会体制不同,经济发展模式不同,装备建设的机制也有很大不同,但在质量管理方面,美、俄、法、日等诸多成功经验可供借鉴。

1.美军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

美国十分重视国防科研生产和军品采办立法,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管理

国防采办,已成为国家的共识,并已建立起比较完善、层次分明和相互配套的国防采办法规体系,确保国防科研生产和武器采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确保军品质量,美国国防部在

军品采购项目招标工作正式开始前要对承包商的技术能力、财力、管理水平、资信度等进行综

合全面的考察,称为资格审查。具体做法如下:

(1)国防部是军品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实施主体

国防部是军品承包商资格审查的责任主体,根据军品采购的客观需要来审查和选定承包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变化非常快,企业的注册、开业、重组、兼并、破产频繁,因而

美国国防部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承包商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承包商实力变化信息和新承包商的动态,对“具备资格的名单”和“不具备资格的名单”进行调整和补充,每一季度更新一次。

(2)建立分级的审查组织管理机构

美国军品承包商资格审查工作是在国防部负责采办、技术和后勤副部长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由国防部有关部局和陆海空三军的军品采购主管部门领导的项目管理办公室、军事代表处、合同审计地区代表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3)制定资格审查的具体标准

美国国防部对承包商资格审查的条件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业条件,

称为一般标准;第二部分是与各具体采办项目紧密相关的特殊条件,称为特殊标准。由《美国

联邦采办条例》明确规定承包商必须符合的条件。

(4)对转包合同商资格审查的监管

国防部对转包合同的管理原则是有限、适度和间接管理,不对转包合同商直接进行资格审查,但要求主承包商提出有关材料,回答以下问题:列出主要的或关键的转包商名单;为风险

较大的转包商拟订备用方案;拟选的转包商在国防部“不具备资格的名单”上是否有名;主承

包商在选择转包商和确定其责任方面是否有合理的依据;主承包商在签订转包合同方面,是否

一贯符合主承包合同中关于考虑和照顾劳力过剩地区和弱小企业的规定等。

(5)对进入军品市场后企业的合同质量管理

国防合同管理局的基本职能是统一管理三军和国防后勤局的所有合同管理事务,包括:合

同事务的日常管理、组织成本价格分析、监督企业执行合同的情况、质量保证、审查企业的支

付申请、安排付款和谈判合同的变更等。美军在大型国防主承包商处都设有驻厂代表办公室,

而对那些军品较少的厂商,则通过附近的地区办事处管理合同事务。典型的地区办事处,其组

织结构一般包括三个主要业务部门,即合同管理分部、质量保证分部和项目与技术保障分部,

以及两个辅助办公室,即小企业办公室和设备设施维护办公室。大型军工企业中的驻厂代表办

公室,人数和组织形式与地区办事处差不多,只是一般不设后勤保障部门。

2.俄罗斯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

俄罗斯对军品科研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国防订货法》(1996年),

国家国防订货产品包括作战武器、弹药、军事装备以及其他军用器材、配套产品和材料、完成

相应工作和提供的服务,以及根据俄罗斯与其他国家在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签订的国际合同提供

的出口产品。该法第4章第1条规定:“国防订货总承包商(承包商)的选择,必须在平等的

基础上进行,无论何种法律组织形式和何种所有制形式的科研生产单位,只要它有从事国防订

货任务的许可证,都可以成为国防订货的总承包商(承包商)。”从以上条款可分析得到,俄

罗斯要求所有国防订货产品的研制、生产、维修及遐役处理工作都要求具有许可证。

军品许可证管理工作由俄罗斯国防工业委员会、国防部等主管国防工业的联邦执行权力机

构共同负责。俄罗斯对军品科研生产和直接为部队服务的设施建设这两类订货对象颁发许可证

的规定有所区别,并于1994年和1995年分别为这两类军品颁发了政府决议,对军品科研生产

颁发了《关于向武器装备、军事技术及弹药的研制生产颁发许可证办法》;对于用于俄联邦武

装力量的工程建设项目、军用测试设备的研制、生产、维修颁发了《由俄国防部向有关特种装

备活动颁发许可证》。

根据《关于向武器装备、军事技术及弹药的研制生产颁发许可证办法》,具体作法是:

(1)国防工业委员会、国防部、内务部、政府通讯社、政府标准与计量委员会等单位共同负责确定相同种类军品目录,并制定更改清单的规则,这一目录作为颁发许可证种类的依据。

(2)国防工业委员会、国防部、内务部、政府通讯社、政府标准与计量委员会等单位共同负责研究和确定关于颁布军品许可证研制生产单位质量体系证书的有关规定,要求许可证申请单

位必须具备质量体系证书和保密资格许可证。

(3)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由国防工业委员会在会商相应军品国家订货主体(国防部、内务部、政府通讯社等>基础上,向武器装备、军事技术、弹药的研究、设计、试验及生产单位发放。

(4)在不能确定是否向所申请企业颁发许可证时,国防工业委员会可根据与相应军品国家订货主体及相关主管部门达成一致的协议,组建考察申请许可证企业的专门委员会。

3.其他国家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这里主要介绍法国和日本在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的有关情况。

(1)法国

法国武器装备总署对参与国防科研、生产及有关活动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颁发研制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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