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劳务、雇佣、承揽、承包关系的分野
承揽、劳动、劳务、雇佣关系的区分与联系,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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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明确一下,当我们在讨论“劳动、劳务、承揽、雇佣”这几
个词时,我们在讨论什么——站在实务立场,这几个词可以规范为三个概念,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这三者属于
并列概念;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同义词。
刚开始做法律实务的小伙伴儿们一定都会发现,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这四者在实践中的区分有时是非常困难的,原因在于“某个复杂的社会关系往往交织着四者不同的特征,就像混血儿一样,我们有时候无法准确地说出混血儿到底遗传父亲多一些,还是遗传母亲多一些。
”
我们今天的表格内容也是在根据上述四者的特征进行的提炼,未必全面,在对个案进行具体判断时需要综合各种标准判断。
补充总结,在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中有几个要素,主体要素(主体适格)、意思表示(劳动关系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关系)、客观要素(从属、控制);其中,在客观要素方面,不再以传统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为标准,而是将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形成实际控
制或者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从属性关系作为核心判断标准。
这种核心判断标准分为经济上的实际控制和组织上的实际控制。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引言概述: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合同类型的使用变得越来越普遍。
在职场中,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是常见的合同类型。
然而,这些合同在法律和经济意义上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详细阐述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之间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1.1 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条件、报酬、工作时间等方面达成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和指导职责,劳动者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
1.2 劳动法规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受到国家劳动法规的约束。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的程序等内容,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3 劳动保障劳动合同的存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劳动保障。
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间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提供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同时劳动者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二、劳务合同2.1 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接受单位之间就劳务提供、报酬支付等方面达成的协议。
劳务合同的特点是建立了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务接受单位提供劳务,劳务接受单位支付报酬。
2.2 劳务派遣劳务合同的核心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的员工派遣到劳务接受单位进行工作,劳务接受单位支付报酬给劳务派遣单位,而劳务派遣单位再支付工资给派遣员工。
2.3 法律规定劳务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受到国家劳动法规的约束。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劳务接受单位也有义务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
三、雇佣合同3.1 雇佣关系雇佣合同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就雇佣条件、报酬、工作内容等方面达成的协议。
雇佣合同的特点是建立了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负有管理和指导职责,雇员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
3.2 雇佣形式雇佣合同可以采取全职、兼职、临时等不同形式。
全职雇佣合同意味着雇员全职从事雇主指定的工作,而兼职和临时雇佣合同则是雇员在特定时间段或特定任务中为雇主提供服务。
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
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客
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
双务合同的特性。
承包经营合同又称“承包合同”。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工商企业、
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
合同
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广义的包括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工商企业
的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企业为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
制,由企业同其所属机构或职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称为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它是实现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一种
手段,属于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特殊形式,同一般企业承
包经营合同有所不同,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由发包、承包双
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内容一般
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殖;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务处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在劳资双方之间产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承包经营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双方互负承包权利义务。
承包经营者不享有企业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福利。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标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引言概述:在现代社会,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常常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合同,其中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是比较常见的几种合同类型。
虽然它们都与劳动关系有关,但各自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分别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四个方面进行详细比较,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1.1 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约定。
1.3 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劳务合同2.1 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2.2 劳务合同的内容劳务合同一般包括劳务的内容、数量、质量、报酬、履行期限等方面的约定。
2.3 劳务合同的特点劳务合同的特点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双方之间主要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三、雇佣合同3.1 雇佣合同的定义雇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受雇员工之间约定雇佣关系的合同。
3.2 雇佣合同的内容雇佣合同一般包括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约定。
3.3 雇佣合同的性质雇佣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但与一般的劳动合同有着一些不同之处。
四、承揽合同4.1 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承揽人承揽一定的工作,承揽人按约定完成工作后获得报酬的合同。
4.2 承揽合同的内容承揽合同一般包括委托人和承揽人之间的基本信息、承揽的工作内容、报酬、履行期限等方面的约定。
4.3 承揽合同的特点承揽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主要特点是承揽人按约定完成工作后获得报酬,双方之间主要是承揽关系。
2019年劳动、劳务、雇佣、承揽、承包关系的区别.doc
劳动、劳务、雇佣、承揽、承包关系的分野加入时间:2010-06-29 15:48:25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邱兴亮编著笔者日前办理的多个案件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分野、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界定等问题,都是无法回避的乃至直接影响案件性质和判决结果的关键问题。
鉴于劳动与劳务、劳动与雇佣、雇佣与承揽、劳动与承包关系等是实务上时常遭遇而又令人困扰的问题,笔者于本文中收集、罗列了大量理论及实务观点,希冀透过梳理,厘清各自的分野,为准确判断和界定各种关系提供实用的准据。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分野(一)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实践中可分为实质标志(或称核心标志)和形式标志。
1、实质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的实质或核心内涵的标志。
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核心)标志是:劳动力由他人使用——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
2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考勤记录”,即属于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志。
2、形成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的形式特征的标志。
现实中据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形式标志有多种,如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工作证、工资支付、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雇主)资格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
2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即属于认定劳动关系的形式标志。
在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践中,有形式标志的,一般依形式标志认定;无形式标志的,或者形式标志与实质标志不一致的,依实质标志认定。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辨析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辨析咱今儿个就来唠唠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这可真是有意思的事儿呢!你看啊,劳动关系就像是你和一个大家庭的关系。
你每天按时去上班,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矩,公司呢,给你发工资、交社保,就跟家长照顾孩子似的,对你负责。
这就是一种长期的、稳定的关系,你在这个家里有自己的位置和责任。
再说说雇佣关系,这有点像你请了个钟点工来家里打扫卫生。
你需要的时候就叫他来,干完活付钱就行。
这种关系比较灵活,没那么多约束,但是也没那么深厚的感情。
那承揽关系呢,就好比你找了个工匠来给你打造一件特别的家具。
他按照你的要求去做,做好了交给你,你付钱,然后就两清啦。
他有自己的本事和手艺,你看重的就是他能做出你想要的东西。
咱举个例子哈,小李在一家公司上班,每天朝九晚五,这就是劳动关系。
要是小李周末想打扫家里,找了个保洁阿姨来帮忙,这就是雇佣关系。
而如果小李想定制一个独一无二的书架,找了个木匠师傅来做,这就是承揽关系啦。
你说这三种关系是不是挺不一样的?劳动关系要考虑的事儿可多了,什么福利待遇啊,职业发展啊。
雇佣关系呢,相对简单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干活。
承揽关系呢,更注重成果,你得把东西做好了才行。
那有人可能要问啦,这三种关系为啥要分得这么清楚呢?嘿,这可重要了去了!要是分不清,以后出了问题可就麻烦啦!比如说,你把雇佣关系当成了劳动关系,那可能在待遇上就会有纠纷呀。
或者你把承揽关系当成了雇佣关系,对人家要求太多,人家可不干呢!咱生活中可得把这三种关系搞清楚,别稀里糊涂的。
就像你交朋友,不同的朋友有不同的相处方式,对吧?劳动关系就像是知心好友,要好好珍惜;雇佣关系就像普通朋友,各取所需;承揽关系就像一面之缘的朋友,合作愉快就好。
所以啊,咱得心里有数,遇到事儿的时候才能知道该怎么处理。
别到时候两眼一抹黑,不知道咋办才好。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这可都是咱生活中经常碰到的,咱得重视起来,不是吗?。
劳动劳务雇佣承揽区分技巧(终于傻傻的分得清了) 劳动法库
劳动劳务雇佣承揽区分技巧(终于傻傻的分得清了)劳动法库文︱吴彬,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者授权劳动法库发布,供朋友圈分享!谢绝其它媒体未经授权转载!投稿:szlaw@你知道怎么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吗?估计一听就头大,下面我们来区分一下:一、先搞清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首先弄清用词的含义和种属关系。
如果大家有兴趣去中国知网搜一搜就会发现,人们在讨论上述关系时往往将劳务、雇佣、承揽互相混用,然后又会大谈这些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这样的做法不但不能做出有实际意义的区分,反而越弄越乱,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加害责任制度,其将“从事雇佣活动”定义为“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第10条规定了承揽加害责任,《合同法》还专辟一章“承揽合同”,使得“承揽”成为正式的立法名词。
由此可知,司法解释将雇佣与劳务做同义使用,而这两者与承揽是有根本区别的。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问题,劳务关系作为立法名词首次出现,其显然已经取得了比“雇佣关系”更为正式的地位。
这之后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已经享受退休待遇再从事劳动的,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司法解释的语言也已经顺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用语进行了规范。
综上,站在司法实务的立场,根据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用语,上述四个用词可以规范为三个概念,即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三者属于并列概念,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同义词。
二、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就像是人和猿的关系一样,具有同一个祖先——雇佣,据说罗马法中就有关于雇佣的规定。
雇佣关系因工业革命的影响而逐渐发生分化,于是劳动关系独立,围绕劳动关系而产生出劳动法部门,被认为是社会法发展的里程碑。
同时,依然有一部分传统的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依然保持着原始状态被认为仍然属于民法王国的子民。
这一点在西方法律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是非常清楚的。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之间的区别与认定-14页文档资料
第一讲:劳动关系的认定(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四、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理论上两者有差别雇佣关系强调“受雇”,而劳务关系强调“只提供劳动力”,但实践中常将两者做为同一概念。
)(一)概念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区别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2、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3、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注该区分是在《侵权法》出台前的责任承担)雇佣关系中,依现代民法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
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三)《侵权责任法》35条中的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标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引言概述: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是常见的劳动关系合同形式。
尽管它们都涉及到劳动关系,但在合同性质、权利义务、合同主体和适合范围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四种合同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1.1 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合同形式。
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1.2 合同主体: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劳动者按照约定提供劳动力。
1.3 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劳动者工资、提供劳动保护、提供工作条件等;劳动者有义务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力、履行工作职责等。
二、劳务合同2.1 劳务合同的性质:劳务合同是一种由劳务方向需求方提供劳务的合同。
劳务方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向需求方提供一定的劳动力或者服务。
2.2 合同主体:劳务合同由劳务方和需求方签订,劳务方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提供劳动力或者服务给需求方。
2.3 权利义务:劳务方有权收取劳务报酬,需求方有权要求劳务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劳务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劳务。
三、雇佣合同3.1 雇佣合同的性质:雇佣合同是一种由雇主与雇员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
雇佣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关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3.2 合同主体:雇佣合同由雇主和雇员双方签订,雇主为雇员提供工作岗位,雇员按照约定提供劳动力。
3.3 权利义务:雇主有义务支付雇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提供工作条件等;雇员有义务按照雇主的要求提供劳动力、履行工作职责等。
四、承揽合同4.1 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是一种由承揽人承担完成特定工作的合同。
承揽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承担完成特定工作的责任。
4.2 合同主体:承揽合同由承揽人和委托人双方签订,承揽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承担完成特定工作的责任。
4.3 权利义务:承揽人有权收取承揽报酬,委托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完成工作。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区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空前活跃,劳务用工形式变得灵活多样,随之也出现了各种基于劳动力提供者与劳动力需求者(或使用者)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中尤以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居多。
由于历史渊源相同,这四种关系比较接近或相似,容易混淆,更主要的是它们分属不同法律规范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在责任承担上也有很大区别,从而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
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四种关系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研究区分这四种关系,须从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概念、特征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入手。
一、劳动关系1、概念:劳动关系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仅指现行劳动法调整对象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实现其经济利益的社会关系。
(以下所指劳动关系除特别注明外均按狭义说)2、分类: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
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另一类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渐增多。
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停薪留职形式、放长假的形式、待岗形式、下岗形式、提前退养形式以及应征入伍形式等等。
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集体企业劳动关系、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等。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引言概述:在商业和劳动领域,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是常见的合同类型。
尽管它们都涉及到劳动和服务关系,但它们在合同性质、权利义务、双方责任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些区别。
一、劳动合同1.1 劳动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关系建立和解除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它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建立正式的雇佣关系的法律依据。
1.2 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正式雇佣的劳动者,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
劳动合同通常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等组织。
1.3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争议解决劳动合同的解除通常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除。
如果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劳务合同2.1 劳务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劳务合同是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就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务的合同。
劳务合同明确了派遣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工作期限、派遣报酬等内容。
劳务合同的特点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无直接雇佣关系。
2.2 劳务合同的适用范围劳务合同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招聘、管理和派遣劳动者,而用工单位则为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
2.3 劳务合同的解除和争议解决劳务合同的解除通常需要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之间达成一致。
如果劳务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雇佣合同3.1 雇佣合同的定义和特点雇佣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方面达成的书面协议。
雇佣合同明确了雇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雇主对雇员的支付和福利等方面的责任。
3.2 雇佣合同的适用范围雇佣合同适用于公司、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等雇主与正式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雇佣、承揽、劳务以及非法用工关系及其四种关系人员的损害赔偿问题。
如何区分雇佣、承揽、劳务以及非法用工关系及其四种关系人员的损害赔偿问题。
第一篇:如何区分雇佣、承揽、劳务以及非法用工关系及其四种关系人员的损害赔偿问题。
徐州市首届律师论坛论文推荐单位: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论题:如何区分雇佣、承揽、劳务以及非法用工关系及其四种关系人员的损害赔偿问题。
作者:刘景来胡传文二00九年十月如何区分雇佣、承揽、劳务以及非法用工关系及其四种关系人员的损害赔偿问题。
由于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出现了多种多样的雇佣劳动形式,用工关系十分复杂。
用工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断出现,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不十分完善,实践中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存在着争议,在适用法律上认识不一,甚至于相同的案件处理结果却完全不同。
正确区分各种法律关系,对能否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基于这种想法,结合执业案例,本人将自己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在此与大家作一探讨。
实践中,雇佣、劳务、承揽和非法用工这四类法律关系同样具有由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特征,要将其进行区分具有很大的难度。
“雇佣”的术语在我国仅出现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45条,该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上述意见从程序法的角度对雇主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其仅仅表明在雇员进行雇佣活动所致他人的损害,应当由雇主作为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对实体法上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及雇主是否有权对雇员进行追偿等问题的处理,仍然没有法律规定。
2004年5月1日最高院颁布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11条分别规定了雇主责任、雇员责任,第10条规定了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第12条规定工伤赔偿责任,才使得对这类纠纷的处理有了实体法上的依据。
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和认定。
完整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及承揽关系的区别
完整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及承揽关系的区别完整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劳动法领域中常用的四个概念。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四种关系的区别。
一、完整劳动关系完整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正式雇佣关系。
在完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享受法定的劳动权益和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劳动法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工资、休假和福利等。
劳动者则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职责,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完整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律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关系的各项事项。
2. 劳动者以工资为报酬进行工作。
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成果的回报,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
3.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工作。
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和管理。
二、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接受单位之间的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劳务接受单位从事一定的工作,而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并没有直接的雇佣关系。
劳务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接受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派遣工作的内容、派遣期限以及劳务报酬等。
2.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在劳务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工作。
3. 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务费用,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报酬关系。
三、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个人雇佣他人进行指定工作的关系,在雇佣关系下,雇主向雇员支付工资作为报酬。
雇佣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主是雇员的直接上级,有权对雇员进行工作安排和管理。
2. 雇主向雇员支付工资。
工资是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劳动报酬。
3. 雇员在雇主指挥和管理下从事工作。
四、承揽关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承担完成工程、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等一定任务,承揽人与委托人之间以合同形式约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关系。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而《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具体区别(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一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在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在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两个例子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虽然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第一,用工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订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第三,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而在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三)雇佣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委托关系中,合同以完成一定法律行为或处理完一定事务为目的.第二,雇佣关系不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而委托关系中,合同的订立却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浅析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之区别在实践中,对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及承揽合同等以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的合同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不易区分,而合同性质不同,却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适用。
劳动、劳务、雇佣、承揽、承包关系的分野
劳动、劳务、雇佣、承揽、承包关系的分野加入时间:2010-06-29 15:48:25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邱兴亮编著笔者日前办理的多个案件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分野、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界定等问题,都是无法回避的乃至直接影响案件性质和判决结果的关键问题。
鉴于劳动与劳务、劳动与雇佣、雇佣与承揽、劳动与承包关系等是实务上时常遭遇而又令人困扰的问题,笔者于本文中收集、罗列了大量理论及实务观点,希冀透过梳理,厘清各自的分野,为准确判断和界定各种关系提供实用的准据。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分野(一)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实践中可分为实质标志(或称核心标志)和形式标志。
1、实质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的实质或核心内涵的标志。
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核心)标志是:劳动力由他人使用——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
2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考勤记录”,即属于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志。
2、形成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的形式特征的标志。
现实中据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形式标志有多种,如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工作证、工资支付、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雇主)资格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
2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即属于认定劳动关系的形式标志。
在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践中,有形式标志的,一般依形式标志认定;无形式标志的,或者形式标志与实质标志不一致的,依实质标志认定。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在商业和工商业活动中,经常会出现雇佣、承揽、劳动和委托这几种关系。
这些关系之间的差别并不细微,每一种关系都有着独特的特征和呈现形式。
因此,我们需要详细地研究这些关系,以便合理地予以区分。
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通过一定的劳动条件和薪资待遇,着手雇佣一名员工,使其为公司的经济利益服务。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自身的要求定向安排和指挥员工的工作,并对员工的行为和出勤状况进行管理。
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需要出具正式的聘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被雇佣者则需要签署雇佣合同,并遵守该合约中的条款。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要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承担雇佣员工带来的管理风险。
承揽关系承揽是指一种委托性质的商业活动,在该活动中,客户将业务交由一家或多家承揽商处理以实现某种目标。
承揽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之上,即承揽合同。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商有权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并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完成客户交代的任务。
同时,承揽商不受雇佣人的具体指导和要求。
承揽商的薪资通常是以任务完成情况为基础的奖金或报酬,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通常以项目和合同为基础,而非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关系。
在实践中,劳动关系是指由工会机构和企业管理层之间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工会机构必须代表具有一定数量的劳动力的工人,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共同商定劳动关系相关政策。
劳动关系通常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之上形成,其中劳动力受雇于用人单位,并以一定的工资和福利承担相应的职责。
此外,劳动关系还涉及到工会、劳动法律和劳动协议等相关法律和行为准则。
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指一种城市或者区域管理层面的关系,客户向委托代理之类的机构交付处理某项任务。
在委托关系中,客户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某项任务时,该机构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处理任务,但必须根据客户的意图行事。
四种劳资关系的概念、特点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这四种关系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且在日常工作和生活时经常涉足其中。
为了共同了解和掌握以上四种关系的区别,明确各自的责权利要点,以便依法主张权利,承担义务,笔者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在原收集的资料的基础上,再经过整理、修改后分别罗列如下,仅供参考。
不当之处,敬请批准指正。
一、劳动关系•【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1)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必须是单位)。
(2) 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交纳各项费用。
(3)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
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显著特点。
(4)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或者说是必经程序。
(5) 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劳务关系•【概念】劳务关系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成就的法律关系,也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劳务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关系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合同标的是劳务。
在这种关系下,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且对等,在相互关系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
而且,这种关系项下的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狭义的劳务关系仅指雇佣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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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劳务、雇佣、承揽、承包关系的分野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分野(一)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实践中可分为实质标志(或称核心标志)和形式标志。
1、实质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的实质或核心内涵的标志。
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核心)标志是:劳动力由他人使用——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
2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考勤记录”,即属于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志。
2、形成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的形式特征的标志。
现实中据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形式标志有多种,如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工作证、工资支付、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雇主)资格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
2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即属于认定劳动关系的形式标志。
在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践中,有形式标志的,一般依形式标志认定;无形式标志的,或者形式标志与实质标志不一致的,依实质标志认定。
[1]劳动关系的认定,除了根据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这一标准以外,还可以同时参考下列因素:第一,用人单位按月向或者约定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不按月支付报酬的,其性质更多的是帮工关系。
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按月发放工资是我国实行工资支付制度的法定形式,因此,一般应当具有一个月工资以上的,也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一个月以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才会形成相对比较固定的劳动关系,才能形成法定劳动关系。
第二,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
劳动者对内必须是能被视为用人单位的一员的,对外能代表用人单位或者单位工作人员的,双方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没有书面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一定的期限内存在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
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关系的实际状况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分野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在民事合同的分类中,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动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最大的共性——都涉及劳动,而且,通常大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而另一方给付一定报酬,尤其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经常并存、交织在一起,表面看起来似乎很难区分。
其实,即使劳动争议与劳务争议在表象上极为相似,但是,二者也存在显著的、本质的区别。
整体而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或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公民。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方的成员,他们不是以需方单位职工的身份,而是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从事劳动。
(2)主体地位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上的隶属关系,即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有义务完成用人单位的生产任务、工作任务,并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故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
而在劳务关系中,主体之间仅存在财产关系(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人身上的隶属关系,相对于劳动关系的当事人而言,其主体地位为平等关系。
劳务提供者并不加入到需方单位中成为其成员;劳务提供者是按照自己的意见,独立地安排自己的劳动或工作,他向需方交付的是劳动成果。
通常,劳务的提供者只获得劳动报酬。
(3)行为特征不同。
劳动行为一般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劳务行为一般具有短暂性、临时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
一般说来,劳动合同的主体享有法定的社会保险权,而劳务行为主体不享有。
劳动行为以金钱方式给付,劳务(雇佣)行为一般以金钱方式给付,但也可以实物折抵。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劳动者不承担;而在劳务关系中,风险责任则由劳动者来承担。
(4)适用法律不同。
对劳动关系,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
但是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
(5)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国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采取的是“仲裁前置”的处理体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因劳务关系而引起的争议,仲裁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6)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在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劳动者承担的则主要为民事责任。
在劳务关系下,当事人双方地位对等,其主要承担的责任为民事责任。
[3]也有人主张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和调整。
2、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
3、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不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职工,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隶属关系。
4、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5、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有权中断劳务关系,但没有用人单位对职工处分等权利。
用人单位对职员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6、劳务关系中,报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职工有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
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4]此外,还有学者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归纳为如下五个方面: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劳务关系的客体是作为产品的劳务,即运用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所生产的产品(劳务)。
2、劳动关系属于生产要素组织关系,即用人单位组织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动者的劳动被用人单位纳入其生产(业务)系统;劳务关系属于产品(劳务)交换关系,劳务行为独立于劳务接受方生产(业务)系统之外。
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组织(人格)上的从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不是劳务接受方的成员,与劳务接受方无组织(人格)上的从属关系。
4、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义务转让劳动力使用权,一般表现为给付劳动行为,有权获得劳动力再生产条件(如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有义务给付劳动行为的成果或使用价值,有权获得劳务费。
5、劳动过程和劳务过程的风险承担主体、劳动报酬和劳务报酬的确定规则也有所不同。
[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小组强调,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3)雇主的义务不同。
(4)调整的法律不同。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此外,在论述“劳动合同纠纷不同于劳务合同纠纷”时,特别强调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到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与劳动合同纠纷的区别,因为这两种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6]二、雇佣和劳务的异同以及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分野(一)雇佣和劳务的异同雇佣关系也称劳动关系、劳使关系、劳资关系、劳工关系、使用人与被使用人关系等。
雇佣关系不仅在民法领域中使用,也在劳动法中使用,尤其在我国劳动法领域,越来越多的人使用这个概念。
雇佣关系是个很微妙的术语,在不同的理论领域,可以有不同的范围,不同的法律规范的要求,也可以有不同的界定。
主要是根据具体的情况与事实来决定雇佣关系存在与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小组认为,雇佣法律关系,是指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
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不能只从签订雇佣合同的形式要件上判断,主要应从实质要件上来考察。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
雇员在完成此种工作时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条件。
第三,雇员应为雇主所选任。
雇员既可以是雇主自己亲自选任的,也可以是雇主授权选任的。
[7]如前所述,在民事合同的分类中,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动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小组在论述“劳动合同纠纷不同于劳务合同纠纷”时,亦指出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