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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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为强化太原理工大学教师及相关人员的学术诚信意识,保

持学术道德操守;为有效区分正常的学术探索、学术争论和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在编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研究生(含博士后)、本科生等。在太原理工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者也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基本规范

(一)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在从事各项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

果和技术权益。严以律己,自觉遵守科学工作者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

声誉。

(二)热爱科学、创新研究。凡太原理工大学的教学和科研人员都应具有强烈地推动学术进步的历史责任感和努力进行学术创新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努力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和民族精神,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

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

第四条学术引文规范

(一)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文献资料,

应说明转引之处。

(二)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部分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五条实验记录规范

(一)实验记录是指在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或资料分析等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图片、

照片、声像等原始资料,是进行科学实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原始资料的直接记

录,可作为不同时期深入进行该课题研究的基础资料。完整、准确的实验记录

是科学研究最基本的要求,是研究素质和严谨科学态度的表现。

(二)实验记录应做到正确、无误、及时、真实地记录所有的原始实验内容。

(三)应定期对实验记录进行数据处理、总结归纳,并有记载。

(四)计算机处理的资料,如程序设计说明、程序框图、计算结果也要定期整理归纳。

(五)最终总结的实验结果应做到数据的可重复性。

(六)实验记录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整洁;写错作废的张页,不得撕毁。

第六条学术成果规范

(一)积极申报专利,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产权保护。未经产权所有人同意,他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进行与商业有关的活动。

(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应由本人亲自签名核对,不得替签。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

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

外。

(三)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

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四)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

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五)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六)不准以任何方式抄袭或变相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资料、实验数据、专利产品等研究成果。

第七条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

或经济效益。不准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不准伪造

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评价者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准因与被评者的

关系亲疏、局部利益而夸大、虚报或贬低、瞒报被评者学术业绩;不准利用职

务或工作之便,收受他人的财物。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

首创、首次、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第八条学术批评规范

(一)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问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

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

得利用职权或声誉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九条宣传保密规范

(一)正视学术研究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抵制和反对夸大研究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对研究成果进行新闻炒作的行为,严禁对科研成果进行不实宣传。

(二)对秘密科研成果,人员和单位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师德规范

(一)教师要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加强自律,严谨求实,绝不弄虚作假,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保持优良学术风范,帮助

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二)研究生在学期间署名指导教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于研究

生的学位论文,导师应该切实履行审查责任,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文责自负的

原则,对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

第十一条加强学术道德的宣传培训工作,倡导科学精神,对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学术规范教育专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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