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著名酒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35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某五星级酒店,位于我国某大城市。
案由:服务质量纠纷原告李某于2020年7月15日至被告某五星级酒店入住,入住期间因酒店服务质量问题,与酒店发生纠纷。
原告认为,酒店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酒店客房设施存在瑕疵,导致原告入住期间受到困扰;2. 酒店餐饮服务不到位,食物存在卫生问题;3. 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原告遭受心理伤害。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住宿费、餐饮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二、法院审理被告某五星级酒店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否认,辩称:1. 酒店客房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瑕疵;2. 酒店餐饮服务符合卫生要求,不存在卫生问题;3. 前台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良好,不存在恶劣情况。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 酒店客房照片,显示客房设施存在瑕疵;2. 餐饮发票,证明原告在酒店就餐;3. 前台工作人员对话录音,证明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
被告某五星级酒店未能提供反驳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五星级酒店作为一家五星级酒店,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服务质量。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以下事实:1. 酒店客房设施存在瑕疵,影响原告入住体验;2. 酒店餐饮服务存在卫生问题,影响原告身体健康;3. 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被告某五星级酒店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五星级酒店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万元;2. 被告某五星级酒店赔偿原告住宿费人民币1万元;3. 被告某五星级酒店赔偿原告餐饮费人民币1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酒店服务质量纠纷案,涉及酒店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多个问题。
以下对本案进行详细分析:1. 酒店客房设施瑕疵问题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客房照片显示,酒店客房设施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饭店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旅游饭店位于我国著名旅游景点附近,是一家集住宿、餐饮、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旅游饭店。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该饭店的客源不断增加,但也因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以一起“游客投诉服务质量事件”为例,分析旅游饭店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二、案件经过2019年8月,游客李某携家人入住该旅游饭店。
入住期间,李某发现房间内设施陈旧、清洁不到位,且服务员态度恶劣。
于是,李某向饭店前台投诉。
饭店经理在接到投诉后,对李某表示歉意,并承诺立即对房间进行整改。
然而,整改过程中,饭店经理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及时解决问题。
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决定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但饭店在协议签订后,仍然未履行整改承诺。
无奈之下,李某将饭店诉至法院,要求饭店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旅游饭店是否履行了服务质量承诺,以及是否构成违约。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案件分析(1)饭店未履行服务质量承诺本案中,游客李某在入住期间发现房间设施陈旧、清洁不到位,服务员态度恶劣。
这些行为均违反了饭店的服务质量承诺,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2)饭店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饭店与游客之间形成了一种住宿服务合同关系。
饭店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服务质量要求的住宿服务,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饭店未履行服务质量承诺,已构成违约。
亚朵酒店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亚朵酒店,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以“设计、文化、生活”为核心的品牌酒店。
公司秉承“让设计回归生活”的理念,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个性化的住宿体验。
然而,在2019年,亚朵酒店却因一起法律纠纷引发了广泛关注。
二、纠纷起因2019年5月,消费者张先生入住亚朵酒店某分店。
入住期间,张先生发现酒店房间内存在多处损坏,如墙面裂缝、地板松动等。
在与酒店工作人员沟通后,张先生要求酒店进行维修。
然而,酒店以“房间已预订,无法立即安排维修”为由拒绝。
随后,张先生在酒店入住期间多次向酒店提出维修请求,但均未得到妥善处理。
张先生认为,酒店在明知房间存在损坏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其入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张先生将亚朵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1. 亚朵酒店是否存在侵权行为?2. 亚朵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亚朵酒店在明知房间存在损坏的情况下,仍然允许消费者入住,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针对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亚朵酒店在此次纠纷中存在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亚朵酒店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
同时,法院要求亚朵酒店在判决生效后,对涉案房间进行维修,确保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五、案件影响本案判决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亚朵酒店作为一家知名品牌,在此次纠纷中暴露出的问题,对酒店行业产生了以下影响:1. 提高酒店行业服务水平。
此次纠纷暴露出部分酒店在服务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提醒酒店行业要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服务水平。
2. 强化酒店行业法律意识。
旅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7月,张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为期7天的泰国曼谷、普吉岛双岛五日游的旅游合同。
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张某的行程安排、住宿、餐饮、交通等,行程费用为每人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还明确了行程安排、景点游览、餐饮标准等内容。
在旅行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包括:1. 行程变更:旅行社未提前通知,擅自将原定的普吉岛行程改为芭提雅行程。
2. 住宿标准下降:实际住宿的酒店与合同约定的四星级酒店标准不符,实际为三星级酒店。
3. 餐饮质量下降:实际提供的餐饮质量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存在卫生问题。
张某认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旅行体验,遂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二、案件经过1. 协商解决:张某首先尝试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旅行社认为其行为并未构成违约,拒绝赔偿。
2. 调解无效:张某随后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但调解结果未能达成一致。
3. 提起诉讼:协商和调解均未果后,张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三、法院审理1. 法庭调查: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 张某提供了旅游合同、行程安排、住宿证明、餐饮照片等证据,证明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 旅行社则提供了相关文件,辩称其变更行程和降低住宿标准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2.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 旅行社提供的住宿和餐饮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 旅行社未提前通知张某行程变更,导致张某的旅行体验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 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人民币10,000元。
- 旅行社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酒店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一、引言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酒店业作为旅游业的支柱产业,近年来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在酒店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酒店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涉及合同履行、侵权责任、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酒店法律纠纷进行解析,旨在帮助酒店经营者提高法律意识,防范法律风险。
二、案例一:酒店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某酒店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客房预订合同,约定客户于某月某日入住该酒店。
然而,在客户到达酒店时,酒店却告知其客房已被他人预订。
客户要求酒店赔偿其因此产生的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履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酒店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客房,构成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酒店向客户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启示】酒店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履行。
同时,酒店应加强对客房预订的管理,避免类似违约事件的发生。
三、案例二:酒店侵权责任纠纷【案情简介】某酒店在装修过程中,聘请了某装修公司进行施工。
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不慎将酒店内部的空调损坏。
酒店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损失,但装修公司以自己并非故意损坏空调为由拒绝赔偿。
酒店遂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损坏酒店空调,虽然并非故意,但因其疏忽大意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赔偿酒店损失。
酒店在进行装修、维修等工程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同时,酒店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四、案例三:酒店知识产权纠纷【案情简介】某酒店在经营过程中,未经授权使用了一款知名酒店的商标。
酒店服务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酒店是一家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酒店,近年来,酒店业竞争激烈,消费者对酒店服务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
某日,酒店接待了一位名叫张先生的顾客,在入住过程中发生了服务纠纷,张先生认为酒店的服务存在严重问题,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1. 事实经过张先生于2021年5月1日入住某酒店,办理入住手续时,前台服务员告知其房间内有一瓶免费矿泉水。
张先生入住后,发现房间内并没有矿泉水。
张先生遂找到前台服务员询问,服务员表示可能是其他顾客已经取走。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要求酒店赔偿。
2. 争议焦点(1)酒店是否应当赔偿张先生?(2)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商品或者服务的固有性质、用途和有效期限;(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经营者所作出的质量承诺。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未履行商品或者服务保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案件分析1. 酒店是否应当赔偿张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酒店在张先生入住前承诺提供免费矿泉水,但实际并未提供,违反了上述规定。
因此,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张先生。
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赔偿金额应当根据损失的大小确定。
张先生在此次纠纷中并未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失,但酒店未履行承诺,给张先生带来了不便和损失。
综合考虑,法院可以判决酒店赔偿张先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如住宿费、交通费等。
酒店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1X)XX民初XX号一、案情简介原告:某酒店(以下简称“酒店”)被告: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原告酒店与被告旅游公司于201X年5月签订了一份《酒店客房预订合同》,约定旅游公司将在201X年7月至9月期间,向酒店预订客房共计100间,用于组织旅游团队住宿。
合同中明确了房价、支付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旅游公司按约定支付了部分房费。
然而,随着旅游市场的变化,旅游公司取消了部分团队行程,导致预订的客房无法全部使用。
双方就剩余客房的房费问题产生争议,旅游公司认为酒店应退还部分房费,而酒店则认为合同已签订,房费不予退还。
二、争议焦点1. 旅游公司取消部分团队行程,是否构成违约?2. 酒店是否应退还旅游公司剩余客房的房费?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 原告酒店提交了《酒店客房预订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且旅游公司已支付部分房费。
- 被告旅游公司提交了取消团队行程的证明材料,证明因市场变化,其取消了部分团队行程。
2. 庭审辩论- 原告酒店认为,旅游公司取消团队行程,导致酒店客房无法全部使用,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 被告旅游公司认为,其取消团队行程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且已及时通知酒店,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旅游公司取消团队行程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案中,旅游公司取消团队行程是由于市场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且已及时通知酒店,因此不构成违约。
2. 关于酒店是否应退还旅游公司剩余客房的房费法院认为,虽然旅游公司不构成违约,但鉴于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取消预订后的退款条款,且旅游公司已实际使用了部分客房,因此,酒店不应退还旅游公司剩余客房的房费。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酒店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酒店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酒店合同纠纷,原告为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为某五星级酒店(以下简称“被告”)。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酒店客房预订合同,约定原告将在被告酒店预订客房用于举办旅游活动。
然而,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双方因客房数量、服务质量等问题产生了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1. 合同签订2019年7月,原告计划在被告酒店举办一场大型旅游活动,为此与被告签订了《酒店客房预订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预订被告酒店100间客房,共计3天。
合同中还明确了客房类型、价格、支付方式、入住时间等条款。
2. 活动举办2019年9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组织游客入住被告酒店。
然而,在活动进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客房数量不足,且部分客房存在设施损坏、卫生条件不达标等问题。
3. 纠纷产生由于客房数量不足,原告不得不临时调整活动安排,增加了游客的住宿成本。
同时,客房设施损坏和卫生问题也影响了游客的体验。
原告与被告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 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其活动受到影响,经济损失严重。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被告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客房数量不足?(2)被告提供的客房是否存在设施损坏、卫生条件不达标等问题?(3)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违约行为。
首先,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客房,导致原告活动受到影响;其次,被告提供的客房存在设施损坏、卫生条件不达标等问题,影响了游客的体验。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客房费用、活动调整费用、游客赔偿费用等。
四、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原则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客房,违反了合同履行原则。
酒店涉及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酒店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旅游城市,是一家集住宿、餐饮、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酒店。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该酒店生意兴隆,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游客。
然而,在2019年6月,酒店因服务质量问题引发了一起顾客投诉及法律诉讼,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二、案件经过2019年6月15日,顾客李先生入住该酒店。
当晚,李先生在酒店餐厅用餐时,发现菜品种类较少,且部分菜品口感不佳。
李先生对此表示不满,向餐厅服务员提出了投诉。
服务员对此表示歉意,但并未给出满意的解决方案。
次日,李先生再次在酒店用餐,仍发现服务质量存在问题。
于是,李先生再次向酒店管理层投诉。
酒店管理层在接到投诉后,安排了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餐厅确实存在服务质量问题,包括菜品质量问题、服务质量不到位等。
在调查过程中,李先生发现酒店还存在其他问题,如客房卫生状况不佳、物业管理混乱等。
李先生认为,酒店的服务质量严重影响了他的住宿体验,遂要求酒店赔偿损失。
酒店管理层在协商过程中,对李先生的赔偿要求表示理解,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分歧。
随后,李先生将此事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后,要求酒店对李先生的投诉进行整改,并赔偿李先生一定金额的损失。
酒店管理层对此表示接受,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仍无法达成一致。
2019年8月,李先生因赔偿问题将酒店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案件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先生提供了以下证据:1. 酒店餐厅菜品质量不合格的证明材料;2. 酒店客房卫生状况不佳的证明材料;3. 酒店物业管理混乱的证明材料;4. 消费者协会调解协议书;5. 李先生因住宿体验不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证明。
酒店方面则辩称:1. 酒店餐厅菜品质量存在问题,但并非故意为之;2. 酒店客房卫生状况不佳,是由于酒店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所致;3. 酒店物业管理混乱,是由于酒店管理不善所致;4. 李先生的赔偿要求过高,酒店无法承担。
酒店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酒店(以下简称“酒店”)与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酒店客房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酒店将位于市中心的客房出租给旅游公司,用于旅游公司的业务接待。
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每月10万元,共计120万元。
合同还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租金支付、客房使用等问题产生纠纷,旅游公司拒绝支付部分租金,并要求解除合同。
酒店则认为旅游公司违约,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全部租金。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旅游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酒店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法院判决1. 关于旅游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租金,已构成违约。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旅游公司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虽然旅游公司提出存在一些实际困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力支付租金,故法院认定旅游公司违约。
2. 关于酒店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法院认为,虽然旅游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酒店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旅游公司的违约行为对酒店造成了重大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
在本案中,双方合同未约定解除条件,且旅游公司违约行为尚未达到合同解除的程度,故酒店无权解除合同。
3. 关于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法院判决旅游公司支付酒店未付租金及违约金。
同时,法院认为,酒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故判决酒店承担部分责任,并适当减免旅游公司的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的重要性本案中,旅游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这提醒我们,合同履行是维护合同关系稳定的关键。
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2. 违约责任的承担在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旅游饭店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位于我国某旅游城市的五星级酒店,原告为来自北京的游客张先生,被告为该酒店。
张先生于2021年7月因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入住该酒店,并与酒店签订了客房租赁合同。
在入住期间,张先生发现酒店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包括房间卫生不达标、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服务质量低下等。
因此,张先生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入住张先生于2021年7月1日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入住被告酒店。
双方签订了客房租赁合同,约定张先生入住酒店的时间为7月1日至7月3日,共计3晚。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间价格、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等条款。
2. 发现违约行为张先生在入住过程中发现以下违约行为:(1)房间卫生不达标:房间内存在头发、灰尘等杂物,床上用品未经过充分清洗和消毒。
(2)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房间内的空调、电视等设施存在损坏,但酒店未及时进行维修。
(3)服务质量低下:酒店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对客人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
3. 协商未果张先生在入住期间多次与酒店工作人员协商,要求其整改违约行为,但均未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张先生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违约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酒店在客房卫生、设施维修、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酒店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和人身财产安全权。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酒店法律纠纷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五星级酒店,因其服务瑕疵引发了一起法律纠纷。
原告张先生(以下简称张)与被告某市五星级酒店(以下简称酒店)因客房预订、入住及退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先生于2021年5月1日至5月3日入住被告酒店,预订了单人间。
在入住过程中,张先生发现酒店客房设施存在多处损坏,如电视无法正常使用、空调制冷效果不佳等。
此外,在退房时,酒店工作人员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对张先生进行额外收费,张先生认为不合理,遂与酒店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酒店客房设施损坏,是否构成违约?2. 酒店在退房时额外收费,是否合理?3. 酒店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1. 酒店客房设施损坏,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酒店在原告入住期间,客房设施存在多处损坏,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2. 酒店在退房时额外收费,是否合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被告酒店在退房时,未告知原告额外收费,且收费项目不符合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该额外收费不合理。
3. 酒店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酒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原告合法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原告因客房设施损坏所造成的损失;(2)退还原告因额外收费所支付的款项;(3)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酒店赔偿原告张先生客房设施损坏损失1000元,退还额外收费5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五、案例分析1. 酒店作为服务行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服务质量。
酒店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的高端酒店,因其客房预订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而引发公众关注。
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张某)系一名企业高管,于2023年2月预订了该酒店的一间豪华客房,计划于3月1日至3月3日期间入住。
然而,在张某抵达酒店时,却被告知房间已被预订给了其他客人,导致其无法入住。
张某遂与酒店发生纠纷,双方就客房预订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问题产生争议。
二、案件事实1. 合同订立过程张某通过酒店官网预订了3月1日至3月3日的豪华客房,支付了预订金。
在预订过程中,张某未签署任何书面合同,也未与酒店就住宿条款进行口头协商。
2. 合同履行争议3月1日,张某抵达酒店,办理入住手续时被告知房间已被预订给了其他客人。
张某表示,在预订时并未被告知房间可能被预订给其他客人,且酒店官网显示该房间已被预订。
酒店方面则表示,由于系统故障,导致客房预订信息出现错误,对此表示歉意。
3. 协商未果张某要求酒店提供同等档次的客房或全额退款,但双方协商未果。
张某遂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性质及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与酒店之间的客房预订行为构成合同关系,且合同已生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酒店因系统故障导致客房预订信息错误,导致张某无法入住,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酒店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因酒店违约未能入住,遭受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酒店应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关于酒店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五星级酒店(以下简称“酒店”)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都市,是一家集住宿、餐饮、会议、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酒店。
近年来,酒店以其优质的服务和舒适的环境吸引了众多顾客。
然而,在一次客房入住过程中,酒店因客房侵权问题引发了一场法律纠纷。
二、纠纷起因2020年7月,李先生(以下简称“李”)带着家人入住酒店。
在入住期间,李先生发现客房内摆放的某品牌洗发水与酒店宣传册上标注的品牌不符。
经过调查,李先生发现酒店客房内实际使用的洗发水并非宣传册上标注的品牌,而是另一家知名品牌的低价替代品。
李先生认为酒店存在欺诈行为,遂要求酒店赔偿损失。
三、酒店辩解酒店在接到李先生的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
酒店方面表示,客房内使用的洗发水确实是另一品牌,但并非欺诈行为。
酒店解释称,酒店在采购洗发水时,与供应商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约定供应商提供低价洗发水。
酒店认为,这种做法是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入住体验,并未违反诚信原则。
四、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欺诈行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1. 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酒店宣传册上标注的洗发水品牌与实际使用的品牌不符,是否构成欺诈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在本案中,酒店提供的洗发水与宣传不符,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需要进一步分析。
五、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酒店在宣传册上标注的洗发水品牌与实际使用的品牌不符,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酒店退还李先生入住费用,并赔偿李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酒店因客房侵权问题引发了法律纠纷,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诚信缺失:酒店在宣传册上标注虚假信息,违反了诚信原则。
酒店法律纠纷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的一家五星级酒店,因其豪华的设施、优质的服务而闻名遐迩。
然而,在这看似光鲜亮丽的背后,却隐藏着一起令人头疼的法律纠纷。
以下是这起纠纷的详细经过。
二、案件经过2019年7月,一位名叫李明的旅客入住该酒店。
李明是一位公司高管,此次出差是为了洽谈业务。
在入住期间,李明因工作繁忙,多次将酒店客房作为办公室使用。
7月15日,李明在客房内召开了一次重要的会议。
会议结束后,李明离开了酒店。
然而,当酒店工作人员在打扫客房时,却发现客房内出现了一些异常。
原本干净整洁的客房变得一片狼藉,部分设施遭到损坏。
经调查,酒店方发现这些损坏是由于李明在会议期间将客房当作办公室使用,导致部分设施被严重损坏。
酒店方面立即与李明取得联系,要求其赔偿损失。
然而,李明却对此表示异议。
他认为,酒店客房本就是供客人休息的场所,并非办公场所,因此酒店无权要求他赔偿损失。
双方就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酒店方面认为,李明在客房内召开会议,导致客房设施损坏,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李明则认为,酒店客房损坏并非他的责任,而是酒店设施本身存在问题。
三、案件审理为了解决这一纠纷,双方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
案件最终被移交至当地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了以下关键证据:1. 酒店客房损坏的照片和视频资料;2. 酒店客房设施损坏清单;3. 李明在客房内召开会议的录音和视频资料;4. 酒店客房使用说明。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李明在客房内召开会议,确实导致了客房设施的损坏;2. 酒店客房使用说明中并未明确禁止在客房内召开会议;3. 酒店客房设施损坏并非由李明故意损坏,而是由于会议期间的使用不当。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李明赔偿酒店部分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客房设施损坏程度、维修费用等因素进行酌定。
四、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几点启示:1. 客人在入住酒店时,应仔细阅读酒店客房使用说明,了解客房的用途和限制;2. 酒店在提供服务时,应明确告知客人客房的用途和限制,避免产生纠纷;3. 酒店与客人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酒店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男,35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XX酒店,法定代表人:李女士,地址:XX市XX区XX路。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导致原告无法入住?2.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事实与证据1. 事实:(1)2019年6月15日,原告张先生通过电话预订了被告XX酒店的豪华客房,约定入住时间为6月20日至6月22日。
(2)6月20日,原告按照预订时间到达酒店,却发现被告已将客房预订给了其他客人。
(3)原告与酒店工作人员沟通,要求按照预订协议履行合同,但被告以“预订错误”为由拒绝。
(4)原告遂向酒店提出投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2. 证据:(1)原告提供的预订记录,证明其已与被告达成预订协议。
(2)酒店提供的客房预订记录,证明被告已将客房预订给了其他客人。
(3)原告与酒店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证明被告在预订过程中存在过错。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法院判决1. 被告XX酒店违反了与原告张先生签订的客房预订协议,构成违约。
2. 被告XX酒店在预订过程中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3. 被告XX酒店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向原告张先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2)赔偿原告张先生因违约所遭受的其他损失人民币5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XX酒店在预订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张先生无法按照约定入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被告在预订过程中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还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交易。
酒店法律纠纷的案件(3篇)
第1篇案号:(2022)某民初某号原告:某酒店(以下简称“酒店”)被告:某游客(以下简称“游客”)案情简介:原告酒店与被告游客于2022年5月10日签订了一份住宿服务合同,约定游客在原告酒店预订房间,入住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至5月18日,共计4晚。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间价格、支付方式、退房时间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游客入住期间,双方因房间卫生、服务态度等问题产生了纠纷,导致游客未能顺利完成住宿,原告酒店遂将游客诉至法院,要求游客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一、争议焦点1. 游客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酒店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服务义务;3. 游客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二、事实与证据(一)事实1. 2022年5月15日,游客按照合同约定入住原告酒店;2. 游客在入住过程中发现房间内存在明显污渍,认为房间卫生状况不达标;3. 游客向酒店前台反映房间卫生问题,酒店前台表示将立即处理;4. 游客在等待过程中,前台工作人员态度不佳,未能给予合理的解释和解决;5. 游客因不满酒店的服务态度和卫生状况,决定提前退房;6. 游客向酒店提出退房,酒店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退还房费;7. 游客遂将酒店诉至法院。
(二)证据1. 住宿服务合同;2. 游客入住酒店时的照片,显示房间内存在污渍;3. 游客与酒店前台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证明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态度不佳;4. 游客提前退房的通知;5. 酒店收据,证明游客已支付房费。
三、法院审理(一)关于游客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住宿服务合同,游客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入住酒店。
然而,游客因酒店的服务态度和卫生状况问题,未能顺利完成住宿,属于游客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
因此,游客构成违约。
(二)关于原告酒店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服务义务法院认为,酒店作为住宿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证房间卫生和提供优质的服务。
然而,在本案中,酒店未能及时处理游客反映的房间卫生问题,且前台工作人员态度不佳,未给予游客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未尽到合理的服务义务。
旅游住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女,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酒店,位于某市商业区,是一家四星级酒店。
2019年7月,张三携家人前往某酒店入住,为期5天。
在入住期间,张三及其家人发现酒店存在以下问题:1. 酒店房间卫生状况不佳,床单、被褥等床上用品存在污渍。
2. 酒店热水供应不稳定,有时热水供应不足,有时水温过高。
3. 酒店客房内设施不齐全,缺少基本的洗漱用品。
4. 酒店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对客人提出的问题不耐烦,缺乏应有的尊重。
5. 酒店收费标准不合理,客房价格与实际服务不符。
张三及其家人在入住期间多次与酒店沟通,要求解决上述问题,但酒店均未给予满意的答复。
于是,张三向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酒店退还部分房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酒店是否存在服务质量问题?2. 酒店是否应退还部分房费?3. 酒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审理过程1. 消费者协会调解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酒店承认存在部分服务质量问题,并表示愿意退还部分房费。
但张三认为酒店的服务质量较差,且存在欺诈行为,坚决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审理调解未果后,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酒店客房照片、监控录像、客房清洁记录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1. 酒店存在服务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酒店在客房卫生、热水供应、设施齐全等方面存在问题,违反了法律规定。
2. 酒店应退还部分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酒店在收费标准上存在欺诈行为,应退还部分房费。
酒店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五星级酒店,因其豪华的设施、优质的服务而闻名。
某日,酒店接待了一位名叫张先生的客人。
张先生因公务出差入住该酒店,并在入住期间遭遇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经过。
二、案件经过1. 客房侵权事件张先生入住酒店后,发现客房内的一把椅子存在安全隐患。
椅子腿上有一处明显的裂纹,但酒店并未对其进行更换。
在张先生入住的第二天,他在使用该椅子时,椅子突然断裂,导致其腿部受伤。
张先生立即报警,并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2. 合同违约事件张先生在入住酒店时,与酒店签订了客房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酒店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客房设施。
然而,在张先生入住期间,酒店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此外,酒店在张先生入住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免费早餐。
张先生认为酒店违约,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审理1. 客房侵权案件法院审理认为,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酒店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客房设施,导致张先生受伤,其行为构成侵权。
因此,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张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2. 合同违约案件法院审理认为,酒店与张先生签订的客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酒店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客房设施和免费早餐。
然而,酒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酒店退还张先生房费、赔偿早餐费用等共计1万元。
四、案件启示1. 经营者应加强安全管理本案中,酒店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客房设施,导致消费者受伤。
这提醒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2. 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本案中,张先生在遭遇侵权和违约行为后,及时报警并提起诉讼,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提高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3. 法律法规的完善本案涉及客房侵权和合同违约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这提示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酒店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名为“瑞景酒店”的五星级酒店,因其客房服务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诉讼。
原告(以下简称“张先生”)系一名旅游爱好者,于2021年7月入住瑞景酒店,期间遭遇了一系列服务问题,导致其权益受损。
张先生遂将瑞景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二、案件经过1. 事实经过张先生于2021年7月10日至12日入住瑞景酒店,入住期间发现以下问题:(1)客房内设施损坏,如空调、电视等无法正常使用;(2)客房清洁服务不到位,床单、被褥等物品存在污渍;(3)酒店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对客人投诉置之不理。
张先生在入住期间多次与酒店工作人员沟通,要求解决问题,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为此,张先生决定在离店时向酒店提出书面投诉,并要求酒店赔偿损失。
2. 诉讼请求张先生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瑞景酒店退还住宿费用人民币2000元;(2)要求瑞景酒店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3)要求瑞景酒店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元;(4)要求瑞景酒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院审理1. 瑞景酒店答辩瑞景酒店在答辩中承认客房设施损坏和清洁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但认为这些问题是由于酒店内部管理不善所致,并非故意为之。
同时,酒店表示已对相关员工进行了处罚,并承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对于张先生提出的违约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瑞景酒店认为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瑞景酒店作为住宿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为客人提供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
瑞景酒店在客房设施损坏和清洁服务不到位方面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张先生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结合瑞景酒店的过错程度及赔偿能力,判决瑞景酒店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张先生在入住期间遭受的服务问题,确实对其造成了精神上的困扰,但考虑到瑞景酒店已对相关员工进行了处罚,并承诺加强内部管理,法院判决瑞景酒店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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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例篇一:酒店劳动争议纠纷案例酒店劳动争议纠纷案例来源:大律师网上诉人(原审)谢瑞光,男,25岁,汉族,原系三亚天域度假酒店职工,现住三亚市迎宾路。
上诉人(原审)三亚银秦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天域度假酒店,住所地三亚市亚龙湾国家旅行度假区中心广场旁。
李冰,系该酒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荣明,该酒店。
上诉人谢瑞光、三亚银泰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天域度假酒店(以下简称天域酒店)因劳作争议胶葛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XX)城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瑞光、天域酒店委托代理人管荣明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确定,被告入职原告酒店作业时,两边已签定,构成了合法的。
原告以被告未经同意,私自歇息为由经报其时担任酒店全部作业的副总司理同意作出扣罚被告三天和即时开除的决议,客观上已构成单独的现实。
参照《违背()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抵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规则,原告应承当相应的抵偿职责。
原告因违背合同约好未能实行合同期所剩下的4个月期限,构成被告的薪酬收入丢失,应按其本人应得的薪酬收入金额付出,并加付应得薪酬收入的25%抵偿费用;按被告月薪酬900元核算4个月及月薪酬的25%核算抵偿费用为4500元,一起,按《劳作部对于禁止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告诉》规则,原告收取被告的押金600元应依法交还,但其恳求原告交还被扣罚的3天薪酬90元,没有现实根据。
因被告旷工一天,原告依《》的规则予以扣罚90元是合理的,对此,被告的恳求应不予支撑。
被告建议原告未预期告诉而单独免除劳作联系应抵偿其食宿费、车旅费及名誉丢失费等项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撑。
原告恳求被告抵偿因而构成其经济丢失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法令规则,应不予支撑。
据此,原审法院判定:(一)免除原告三亚天域度假酒店与被告谢瑞光2000年1月1日签定的《劳务合同书》;(二)原告三亚天域度假酒店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出被告谢瑞光4个月的薪酬收入丢失4500元;(三)原告三亚天域度假酒店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还被告押金600元;(四)驳回原告三亚天域度假酒店的诉讼恳求。
诉讼费50元、费400元由原告担负。
一审判定后,谢瑞光、三亚天域度假酒店都不服,均上诉至我院。
谢瑞光上诉称,其自入职在上诉人酒店正常上班时,遭到天域酒店的无故开除,天域酒店已违背了两边所签定的劳作合同,且该酒店在单独免除劳作合一起未提早告诉,应承当相应的,恳求法院依法判令天域酒店因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给其构成的各项经济丢失共39390元。
三亚天域度假酒店上诉称,1、一审法院确定"其时在违规告诉单上担任签名同意即时开除谢瑞光的黄晋系酒店副总司理,但其时正担任酒店的全部作业,实行总司理职务"的现实是过错的,其酒店对职工的处分必须经总司理签字方能有效;2、一审判定成心遗失庭审中查明的首要现实,无视谢瑞光经常违背劳作纪律、不服从处理、自行处理等手续的现实;3、一审判定即确定谢瑞光作业仔细从未发作过严峻违背劳作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的行动,一起又确定被上诉人旷工一天,前后彼此对立,其酒店并未单独免除劳作合同。
一起因谢瑞光在自行辞去职务前未提早告诉酒店,应承当违约职责。
恳求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谢瑞光1997年12月20日受聘于上诉人天域酒店餐饮部作业,月薪900元,两边每年签定一次《劳务合同书》。
2000年1月1日两边又签定了《劳务合同书》,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月1日止。
谢瑞光在该酒店接连作业至同年8月25日,未经同意私自度假一天,被其地点餐饮部确定为旷工一天,并于同日将《职工违规告诉》呈报部门司理及副总司理同意作出"旷工一天扣罚叁天薪酬和即时开除"的处理决议。
次日,谢瑞光回酒店正常上班时,被告知不必上班,并请求其到酒店人事部处理离职的有关手续。
虽经谢瑞光申辩,但未得到任何答复。
谢瑞光即于当月的29日到酒店财务部处理了服装清退等手续。
尔后,谢瑞光因被辞退后的经济抵偿疑问与天域酒店洽谈未果,即于2000年9月1日向三亚市提出申述,该裁定委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三劳裁(2000)18号裁决书。
因天域酒店不服该,遂于2000年1月诉至原审法院,恳求法院判令谢瑞光抵偿因免除劳作合同给其酒店构成的经济丢失900元,并承当裁定费400元。
另查,2000年8月29日,天域酒店餐饮部司理吴永水出具:谢瑞光由于早退,并对作业不仔细,不尊重领导,给予开除的证实。
一、二审庭审中天域酒店均提出其酒店原对谢瑞光作出即时开除的职工违规告诉未经其酒店总司理签字是无效的行动,并供给二份请求谢瑞光回酒店上班的告诉,但天域酒店未能供给上述建议的相关依据。
二审庭审中,天域酒店供认其应当交还谢瑞光交给的押金6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瑞光自1997年12月20日受聘于上诉人天域酒店餐饮部作业以来,两边每年均签定一份《劳务合同书》,所构成的劳作联系应受法令保护。
2000年8月25日,天域酒店以谢瑞光未经同意、私自歇息一天为由,作出扣罚三天薪酬和即时开除的决议,且报经各部门司理及副总司理同意,并由酒店人事部告诉谢瑞光处理了辞去职务的有关手续。
虽经谢瑞光申辩,但未得到任何答复。
天域酒店建议上述未经其酒店总司理签字承认,不具有法令约束力。
一起该酒店还提出谢瑞光在劳作过程中无故旷工一天,且在其未领到违规告诉时,即已自行处理了辞去职务手续,其酒店已二次告诉谢瑞光回酒店上班,并非其酒店单独免除两边劳作合同,其酒店不应承当任何抵偿职责。
因天域酒店在一、二审中过程中均未能供给其酒店作出开除职工的处分决议必须经总司理签字认可的相关规则及向谢瑞光回酒店上班告诉的有关依据,应承当举证不能的职责。
谢瑞光被迫辞去职务,客观上已构成天域酒店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现实。
因天域酒店在免除两边劳作合一起,未按劳作法的规则,提早一个月告诉谢瑞光,故天域酒店对原合同约好的期限内给谢瑞光构成的薪酬收入丢失应予以抵偿,并按其应得薪酬的25%进行抵偿,一起交还谢瑞光押金600元。
谢瑞光提出天域酒店还应抵偿其薪酬2700元、伙食费4700元、车旅费1000元、名誉丢失费2万元等各项经济丢失共39390元,没有现实根据和法令依据,其建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谢瑞光、天域洒店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用。
原审法院确定现实基本明白,适用法令和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保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定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一、二审案子受理费共100元、裁定费400元由上诉人天域酒店担负。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篇二:酒店餐饮部纠纷案例及处理方案酒店餐饮部纠纷案例及处理方案餐前服务案例:1-7餐中服务案例:8-24餐后服务案例:25-30餐前服务案例1:菜单变了张某去年5月结婚,经朋友介绍在一家有较高知名度的大酒店定了婚宴喜酒。
酒店根据张某的喜宴标准制定了一份每桌2888元的菜单,但并未列出主料和配料,只对主菜用料作了口头商定。
张某认为该酒店名气大且又是朋友介绍,对此也没在意,就在双方定好的菜单上签字并付了定金。
然而,在婚宴开始上菜的过程中,张某发现许多事前商定好的菜被调了包,婚宴档次明显下降了。
事后,他找到酒店负责人反映,要求赔偿,却被告之菜单是双方签字认可的,张某事先也没提出异议,酒店方面不承担赔偿责任,并要张某付清喜宴剩余费用。
案例评析:对于较大规模的餐饮消费,双方对菜单内容的约定实际上就是一份消费合同,作为消费者一定要对菜单内容做到具体明细,对菜肴的名称、用料、成分、重量都应当作严格的约定并在双方确认的情况下签字认定。
如果单纯作口头的约定,或者对于主要内容没有作文字上的明确约定,在纠纷发生后就会被商家钻了空子,消费者也会缺乏有利证据,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2:地滑,老人摔伤了节日期间,小李陪年迈的父亲到一家饭店吃饭,饭店生意很好,但卫生环境却不好,地面油滑,一不小心就会跌倒。
小李很小心地扶着父亲,可父亲在饭毕起身时还是因地面太滑重重摔了一跤,并造成手部轻微骨折。
小李事后要求饭店方面赔偿,而饭店方面认为顾客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饭店只是一个吃饭消费场所,不承担这样的赔偿责任。
对策:不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我国的《民法通则》都对自然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作了相应规定。
作为餐饮消费场所,不仅要保证顾客在用餐过程中食品卫生安全,还要保证顾客在自己的场所内不能因自身的原因给顾客人身造成伤害,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此纠纷中,小李父亲的摔到是因饭店没有搞好地面卫生所致,也就是说顾客受伤与饭店本身的过错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饭店当然应承担赔偿责任。
3:点菜服务案例5月15日据前台反映:703房客人昨日在食街用晚餐,餐后客人另外点了鱼头和排骨,要求打包带到客房。
晚上客人发现只有一份排骨,客人表示不满。
案例分析:经调查,当时客人所点的鱼头沽清,服务员已向客人说明并将此菜退掉,可能客人未听清楚,误以为此菜已收钱未打包。
大副已向客人解释清楚,客人无异意。
在为客人点菜前,服务人员要清楚当天沽清的菜式,以免出现换菜现象。
对于临时沽清的菜式,服务人员要及时知会客人,询问客人是取消菜式还是换其他菜式,并向客人道歉。
在为客人结算过程中,如出现过换菜或取消菜式等情况,可附带向客人解释相关费用的情况,避免出现类似问题,让客人高高兴兴来,明明白白消费。
4:叫出客人的名字一位美国客人住进了北京建国饭店。
中午的餐厅进餐,接待他的是一位刚上岗不久的男服务员。
这位服务员一边问候客人一边心中暗暗着急,他怎么也想不起这位客人的名字。
他仔细观察,忽然看到客人放在桌边的房间钥匙牌,想出了办法。
当他去取热水时,利用这个空隙向总台查询了客人姓名,等回到桌前为客人服务时,就亲切称呼客人名字了。
客人十分惊讶,原来他是第一次住进这家饭店。
客人得知了服务员的用心后,非常高兴,倍感亲切和温馨。
案例评析:本例中这位新员工想方设法叫出客人的名字,给客人带来惊喜与亲切,是具有强烈服务意识的体现。
现代酒店的营销专家十分推崇”姓名辨认”,认为酒店员工如果在第二次或者第三次见到客人时,能在先生或小姐之前冠以姓氏,将会使客人感到异常亲切,这是一种人情味极浓的服务。
5:客人的“预定”一天中午,一位客人打电话到餐厅消费,并说明要吃一个“T骨牛扒”,希望餐厅能为其预留位置。
当时,接电话的预定员正准备去用午餐,考虑到客人要半小时后才能过来,而这段时间餐厅生意都不旺,肯定有空位,且自己用餐时间不用半个小时,于是她在未向其他同事交待的情况下便吃饭去了。
大约一刻钟后,客人来到餐厅,询问另一名当值的服务员,刚才已打电话来预定,午餐是否准备好?当值的服务员称没有接到客人电话,不知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