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官方完整版
食用香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用香精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一种,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食品中,以改善食品的口感、香气和色泽。
然而,由于食用香精的质量问题,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
为了规范食用香精的生产、使用和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食用香精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食用香精的定义和分类(一)食用香精的定义食用香精是指从动植物原料中提取或合成,具有特定香气和香味的物质,用于食品加工,以改善食品的香气和口感。
(二)食用香精的分类1. 天然食用香精:指从动植物原料中提取的香精,如花香、果香、肉香等。
2. 合成食用香精:指通过化学合成方法制得的香精,如合成香料、合成酯类等。
3. 复合食用香精:指由天然和合成食用香精混合而成的香精。
三、食用香精的生产规定(一)原料要求1. 天然食用香精:应选用优质、无毒、无害的动植物原料,不得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处理过的原料。
2. 合成食用香精:应选用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原料。
(二)生产工艺1. 天然食用香精:应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提取,确保香精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合成食用香精:应采用化学合成方法,严格控制反应条件,确保产品质量。
(三)质量标准1. 天然食用香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香精》(GB 29936-2013)的要求。
2. 合成食用香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合成香料》(GB 2760-2014)的要求。
四、食用香精的使用规定(一)使用范围食用香精可用于食品、饮料、化妆品、烟草等领域。
(二)使用限量1. 天然食用香精: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香精》(GB 29936-2013)的规定,严格控制使用量。
2. 合成食用香精: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合成香料》(GB 2760-2014)的规定,严格控制使用量。
(三)使用方法1. 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推荐剂量使用。
2. 不得超量使用。
食品用香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用香精。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精是由食品用香料和/或热加工食品用香味料与食品用香精辅料组成的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调配混合物(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它可以含有也可不含有食品用香精辅料。
通常它们不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食品加工。
注1:应严格区分食品用香精和调味品,调味品是食品中的一类,可直接食用。
食品用香精可以是调味品很小的组成部分。
注2: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2.2 食品用香精辅料对食品用香精生产、储存和应用所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
所加的食品添加剂(增味剂除外)在最终加香产品中无功能。
2.3 热加工食品用香味料热加工食品用香味料是指为其香味特性而制备的一种产品或混合物。
它是以食材或食材组合经过类似于烹调的食品制备工艺制得的产品。
2.4 试样从所抽取的样品中取出供检测用的样品。
2.5 标准样品经过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样品进行检定和评香,确定为检验用标准样品。
2.6 液体香精以油类或油溶性物质为溶剂、以水或水溶性物质为溶剂的香精。
常温下一般为液体。
2.7 乳化香精经乳化均质得到的水包油的香精。
2.8 浆(膏)状香精以浆(膏)状形态出现的各类香精。
2.9 拌和型粉末香精香气和/或香味成分与固体粉末载体拌合在一起的粉末状香精。
2.10 胶囊型粉末香精香气和/或香味成分以芯材的形式被包裹于固体壁材之内的颗粒型香精。
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食品用香精使用的各种香料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食用酒精应符合GB 10343 的规定,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名单见附录A。
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4 标签按QB/T 4003-2010的规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发文字号】全许办[2007]11号
【发布部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03.13
【实施日期】2007.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全许办〔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香料香精审查部、发证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香料香精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确保香料香精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现对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产品种类
实施生产许可的香料香精包括食用香料香精和日化用香料香精。
其中日化用香料香精具体包括化妆品用、餐具洗涤剂用、香皂用、神香用等品种;食用香料香精具体包括食品用、烟用、饲料用等品种。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生产香料香精产品的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生产企业,拥有固定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人员,并符合相关卫生、环保、质量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申请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2. 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的平面布局图和设备清单;3. 生产工艺流程和相关技术文件;4. 工艺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培训证明;5. 原辅料、辅助材料的采购合同或者委托生产协议;6.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标准;7. 环保设施和卫生条件的检查报告。
三、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企业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递交申请。
2. 部门审核: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派员现场核查。
3. 听证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听证会,听取企业对于生产许可证申请的相关说明。
4. 颁发证书:经过审核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许可证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后,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生产范围、规模、设备及技术要求,按照GMP要求合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五、许可证的维护和监管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定期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和相关变更,以及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暂停或者撤销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通过严格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可以有效规范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安全,促进整个香料香精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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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个更长的版本:六、生产许可证的意义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凭证,也是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一种监督管理手段。
获得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合法开展生产活动,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行业竞争力,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产品。
同时,许可证的颁发也可以有效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企业的规范发展,防止不合法行为的发生,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香料香精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香料香精产品分为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四个申证单元。
根据产品特征,每个申证单元划分为若干申证小类。
1.3.1天然香料单元:是指用物理方法直接从芳香植物或动物分泌物中分离得到的香料产品,分为 4种类型(小类):(1) 蒸馏类;(2) 浸提类;(3) 冷榨(磨)类;(4) 其他类。
1.3.2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是指用生物技术方法(如发酵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制得的单一或复合香料产品。
1.3.3合成香料单元: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的,再经若干化工操作单元精制得到具有一定化学结构、香气、香味和理化规格的香料产品。
一般分为天然等同香料和人造香料(人造香料指该物质的化学结构至今尚未在自然界中发现过的香料)。
1. 3.4香精单元(食品用、烟用、日化用、饲料用和其他工业用香精及其有关香基):是指用于各种食品中的香精产品(如用于各种饮料、冷饮品、酒类、糖果、饼干、调味品等);用于各种卷烟中的香精产品;用于各种日化产品中的香精产品;用于各种饲料中的香精产品和用于其他工业用香精产品及其用于调配香精的有关香基,分为3种类型(小类)。
(1)液体类;. (2)浆(膏)状类:指香精在常温下或稍经加热搅拌即成为流动的粘稠(糊状)体态(定义1);(3)固体(粉末)类:指以食用香料与其他食品添加剂、载体等,经过搅拌制成均匀的拌和型粉末香精和/或利用可食用的壁材(高分子物质),将芯材(香料等混合物)包裹成微小囊状物的微胶囊型粉末香精等(定义2)。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允许企业进行香料香精产品生产的合法凭证。
为规范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制定了本细则。
二、申请条件1.企业资质:申请单位必须是经营注册的法人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厂房、设备和人员。
2.生产条件: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香料香精产品生产的卫生标准和生产工艺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质量管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成品检测等方面,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三、申请流程1.申请书函:申请单位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上企业资质证明、生产工艺流程图等相关资料。
2.现场审查:相关部门将组织对申请单位的生产现场进行审查,检查企业是否符合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
3.评审决定: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可以获得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否则将告知具体问题并要求整改。
四、许可证管理1.有效期: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2.变更申请:企业如需更改生产范围、生产工艺等内容,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3.证书挂靠:严禁将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借用、挂靠他人使用,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督检查1.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持证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检验产品质量和符合度。
2.投诉处理:公众和消费者发现持证企业有违规行为或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
六、处罚措施1.轻处罚:对违反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企业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2.重处罚: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影响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将吊销其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结语上述为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持证企业必须遵守以上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做到合法合规生产。
希望各企业认真执行,确保香料香精产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食用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8]31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食用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食用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8]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加强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根据《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许办[2007]11号)精神,现将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香料品种目录(详见附表1)和既为食用香料又为日用香料的品种目录(详见附表2)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受理企业申请和组织企业审查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食用香料品种目录表附表2:既为食用香料又为日用香料的品种目录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表1:食用香料品种目录表序号香料名称标准名称及编号1.食品添加剂八角茴香油QB 1120 食品添加剂八角茴香油2.食品添加剂广藿香油QB/T 2795-2006食品添加剂广藿香油3.食品添加剂天然薄荷脑GB 3862-2006 食品添加剂天然薄荷脑4.食品添加剂肉桂油GB 11958 食品添加剂肉桂油5.食品添加剂枣子酊QB 1953-2007 食品添加剂枣子酊6.食品添加剂杭白菊浸膏QB/T 2798-2006 食品添加剂杭白菊浸膏7.食品添加剂大花茉莉浸膏QB/T 1795-93 食品添加剂茉莉浸膏8.食品添加剂小花茉莉浸膏GB 6779 食品添加剂茉莉浸膏9.食品添加剂生姜油GB 8318 食品添加剂生姜油(蒸馏)10.食品添加剂冷磨柠檬油GB 6772 食品添加剂冷磨柠檬油11.食品添加剂香叶油(玫瑰香叶油)GB 11959 食品添加剂香叶油12.食品添加剂桉叶油(蓝桉油)GB 10351-2008 食品添加剂桉叶素含量80%的桉叶油13.食品添加剂桂花浸膏GB 6780-2008 食品添加剂桂花浸膏14.食品添加剂留兰香油GB 11960 食品添加剂留兰香油15.食品添加剂亚洲薄荷素油GB 8319-2003 食品添加剂亚洲薄荷素油16.食品添加剂苯甲醇QB/T 2794-2006 食品添加剂苯甲醇17.食品添加剂苯乙醇QB/T 2644-2004 食品添加剂苯乙醇18.食品添加剂松油醇QB/T 2651-2004 食品添加剂松油醇19.食品添加剂丁香酚QB 1509-2007 食品添加剂丁香酚20.GB 3861 食品添加剂香兰素21.食品添加剂柠檬醛QB/T 2643-2004 食品添加剂 97%柠檬醛22.食品添加剂甲基环戊烯醇酮(3-甲基-2-羟基-2-环戊烯-1-酮)QB/T 2641-2004 食品添加剂甲基环戊烯醇酮23.食品添加剂α-戊基肉桂醛QB/T 2650-2004 食品添加剂α-戊基肉桂醛24.食品添加剂丁酸QB/T 2796-2006 食品添加剂丁酸25.食品添加剂己酸QB/T 2797-2006 食品添加剂己酸26.食品添加剂乙酸异戊酯GB 6776-2006 食品添加剂乙酸异戊酯27.食品添加剂乙酸苄酯QB/T 2645-2004 食品添加剂乙酸苄酯28.食品添加剂乙酸芳樟酯QB/T 2793-2006 食品添加剂乙酸芳樟酯29.食品添加剂丙酸乙酯QB 1954-2007 食品添加剂丙酸乙酯30.GB 4349-2006 食品添加剂丁酸乙酯31.食品添加剂丁酸异戊酯QB/T 2646-2004 食品添加剂丁酸异戊酯32.食品添加剂丁酸苄酯QB/T 2649-2004 食品添加剂丁酸苄酯33.食品添加剂异戊酸异戊酯QB/T 2647-2004 食品添加剂异戊酸异戊酯34.食品添加剂己酸乙酯GB 8315 食品添加剂己酸乙酯35.食品添加剂庚酸乙酯QB/T 1955-2007 食品添加剂庚酸乙酯36.食品添加剂乳酸乙酯GB 8317-2006 食品添加剂乳酸乙酯37.食品添加剂己酸烯丙酯QB/T 2648-2004 食品添加剂己酸烯丙酯38.食品添加剂γ-壬内酯QB 1121-2007 食品添加剂 r-壬内酯39.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GB 12487-2004 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40.食品添加剂环己基丙酸烯丙酯QB 1119-2007 食品添加剂环己基丙酸烯丙酯41.食品添加剂山楂核烟熏香味剂Ⅰ号QB 1122-2007 食品添加剂山楂核烟熏香味料I号、II号42.食品添加剂山楂核烟熏香味剂Ⅱ号QB 1122-2007 食品添加剂山楂核烟熏香味料I号、II号附表2:既为食用香料又为日用香料的品种目录表序号香料名称标准名称及编号1.肉桂醇QB/T 1783-2007 肉桂醇2.麝香草酚QB/T 1025-2007 麝香草酚3.麦芽酚QB/T 2642-2004 麦芽酚4.r-十一内酯(桃醛)QB/T 1784-2007 r-十一内酯(桃醛)5.复盆子酮(悬钩子酮)QB/T 1632-2006 复盆子酮6.丙酸苄酯QB/T 1772-2006 丙酸苄酯7.丁酸丁酯QB/T 1774-2006 丁酸丁酯8.异戊酸乙酯QB/T 1776-2006 异戊酸乙酯9.苯甲酸乙酯QB/T 1779-2006 苯甲酸乙酯10.苯甲酸苄酯QB/T 1780-2006 苯甲酸苄酯11.甲基吡嗪QB/T 2751-2005 甲基吡嗪12.2,3-二甲基吡嗪QB/T 2750-2005 2,3-二甲基吡嗪13.三甲基吡嗪QB/T 2749-2005 三甲基吡嗪14.2-乙酰基吡嗪QB/T 2615-2003 2-乙酰基吡嗪15.4-甲基-5-(β-羟乙基)噻唑QB/T 2753-2005 4-甲基-5-(β-羟乙基)噻唑16.2-乙酰基噻唑QB/T 2752-2005 2-乙酰基噻唑17.2,3,5,6-四甲基吡嗪QB/T 2748-2005 四甲基吡嗪18.十六醛(俗称)(杨梅醛)QB/T 1785-2007 草莓醛(杨梅醛)19.乙基香兰素QB/T 1791-2006 乙基香兰素20.羟基香茅醛QB 1467-2007 羟基香茅醛——结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香料香精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香料香精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2.07•【文号】国质检监函[2002]71号•【施行日期】2002.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香料香精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71号2002年2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做好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继续对香料香精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其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起草《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2.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指导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6.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将企业申请材料交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其他有关具体事宜可与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联系。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范围内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香料精细化工企业等。
第三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将质量管理纳入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的特点和使用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并做好相应的监督检验。
第六条:国家将加强对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和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可能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按照相关卫生要求进行生产。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在加工、储存、包装等环节不受外界污染。
第十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和检查,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和质量证明。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召开质量管理会议,总结质量管理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措施。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二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辅材料检验、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购买或自行开展必要的实验设备和检测仪器,确保对产品质量的检验能力。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产品进行必要的化学、物理等指标的检验。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每年组织对产品进行一次全面的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停产并进行处理和追溯。
第四章:追溯管理第十九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方便追溯管理。
中国食品用香精的相关标准
FEMA编号 2940 2525 2929 2178 2179 2056 3316 2057 3584 2567
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的要求 化学名、结构式或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 感官要求:
◦ 色泽、状态、气味
理化指标要求:
◦ 溶解性、纯度、酸值、折光指数、比重等
10
2015/4/19
◦ 本标准与已有香料质量规格标准之间的关系
食品用天然香料通用要求
食品用合成香料要求
提取溶剂要求:
工艺必要性 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溶剂使用量 允许使用的提取溶剂名单
17种+食品、食品配料、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 依据:国际食用香料工业组织(IOFI)实践法规的规定 目前仅查询到IOFI的实践法规中提出了对食品用天然香料提取溶剂在最终食品中残 留限量的要求,但未制定在香料中残留限量,同时也无相应检测方法,因此本标准 暂未制定溶剂残留限量指标
食品用香精香料的使用规定
◦ 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香精香料的使用原则 ◦ 允许使用的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名单
食品用香料的质量规格标准
◦ 单一的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标准 ◦ 食品用香料通则(GB29938-2013)
食品用香精的产品标准
◦ GB30616-2014
食品用香精的标识标准
编码 N001 N002 N003 N004 N005 N006 N007 N008 N009 N010 N011 丁香叶油
香料中文名称
香料英文名称 Clove leaf oil (Eugenia spp.) Clove bud tincture (extract) (Eugenia spp.) Clove bud oil (Eugenia spp.) Basil oil (Ocimum basilicum L.) Anise star Hook,F.) oil (Illicium verum
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规范
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类似于食品烹饪的原料和加工条件,由这些原料和加工条件所产生的食品反应香精无需进一步评价而被准许使用。
本规范适用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不适用于食品、香味提取物、结构明确的香料或其混合物及香味增效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 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GB ×××× 食用香精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 process flavoring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是一种通过加热食品组分和/或允许用于食品或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中的组分而制得的具有风味特性的产品。
4 良好生产规范的基本要求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和香味物质为食品组分,将作为食品组分对待。
4.1 人员4.1.1 对于负责生产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的人员将进行适当的资格考核和培训以执行他们的职责,并应了解本规范。
4.1.2 所有从事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生产和包装的人员应清洁、穿戴合适、无传染性疾病。
4.2 建筑和卫生4.2.1 所有生产区域应清洁、整齐、通风。
应制定相关规定,指明清洁区域、清洁频率、清洁程序及负责清洁工作的人员。
应有适当的清洁设备和清洁材料。
4.2.2 在生产区域不允许吃东西、抽烟和不卫生行为。
4.2.3 在工作区域附近应有适当清洁和通风的盥洗设施,包括洗手和**设施,便于生产人员使用。
4.2.4 到所有生产区域的通路只限于指定人员通行。
4.3 香味组分和原料4.3.1 用于生产或销售的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的所有组分和原料应由合格人员进行检查以符合使用要求,还要从卫生角度及是否存在污染物的角度进行检查。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7.1安全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
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合格□一般不合格□不合格7.2劳动防护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和记录,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和记录;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制度。
□合格□一般不合格□不合格*行业特殊要求生产食品用香料香精产品的企业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对允许使用香料的规定。
1.企业是否有GB2760国家标准文本;2.企业生产的食品用香料或香精产品是否符合GB2760国家标准的规定。
o合格o不合格附件一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邮编:产品名称:香料香精联系人:电话:传真:产品单元*核查结论审查组根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年月日至年月___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一般不合格项目_____款、不合格项目款、严重不合格项目款、否决项目款。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审查组长:年月日核查组织单位:年月日审查组成员姓名单位职称核查分工审查员证书编号*只填写核查合格的产品单元。
序号核查项目一般不合格不合格否决项目审查组对企业不合格项目的综合评价质量管理职责核查项目不合格审查组长:年月日2生产资源提供3人力资源要求4技术文件管理5过程质量管理6产品质量检验7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总计.4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抽样规则及抽样单见表四4.4.审查组在企业实地核查合格时,同时进行抽封样工作。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精编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目录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做好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食用香料和食用香精两大类。
食用香精按用途分为食品用香精、烟用香精、化妆品用香精、餐具洗涤剂用香精等。
本细则中香精也包括热反应香精产品和香基产品(以下统称香精)。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4个生产许可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产品单元分类2 工作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起草《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香料香精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宣贯《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组织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国家注册审查员、审查组长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培训;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定期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审查分部的实地核查工作质量;审查、汇总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分部报送的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证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承担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交办的其他事宜。
香精生产的相关文件
香精生产相关资料香精生产工艺规程1、本规程适用于企业液体香精及固体香精的生产。
2、原辅料原求:2.1原辅料必须符合下列标准的规定QB/T 1505-2007《食用香精》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13-2003《淀粉制品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中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3、生产工艺流程:液体香精:原料和对领用→称量配制→搅拌均质→静置→检验→灌装秤重→粘贴标识→封口装箱粉末香精:选择设备工具→选择计量工具→原料和对领用→称重投料→升温熟化→冷却→滴加香基→均质→检验→包装称重→封口装箱4、配方:(略)5、生产过程及关键控制点:5.1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按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
5.2关键控制点暂定为:液体香精:称量配制、搅拌均质、过滤。
固体香精:称重投料、均质。
5.3工序控制按照相关作业指导书要求。
6、产品执行标准:QB/T 1505-2007《食用香精》7、品种规格:可按客户要求生产不同规格、不同包装的产品。
8、保质期:香精在未启封、符合规定保存条件下,保存期为2年。
9、本工艺规程属企业重要技术文件,按技术文件进行管理,修改须经总经理批准。
香精生产作业指导书一:鲜奶液体香精1、原料称重投料作业指导书1.1首先检查并校验称量仪器。
1.2保证称量工具、操作台面、所用设备干净,1.3检查原辅料是否符合要求。
1.4上述检查确认合格后,先把配好的原料放进混合机内,开机搅拌混合均匀。
1.5作业结束时要及时清洗所用设备,如实填写记录。
1.7 注意事项1.7.1 投料要按规定顺序。
1.7.2 要保持操作过程卫生。
2 均质搅拌作业指导书2.1检查搅拌机是否正常、清洁卫生。
2.2搅拌要充分,时间为12分钟。
2.3 搅拌时要有专人守在搅拌机前,不得擅自离岗。
2.4作业结束后,立即清洁卫生,如实填写记录。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苏质技监食函[2008]4142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苏质技监食函[2008]4142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2008年6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297号),发布了《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分包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为做好我省食品用香料香精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香料香精的管理模式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许办[2007]11号)规定执行(见附件1)。
二、各市局要加强宣传,让有关企业掌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政策规定。
要通过普查摸底的方式,尽快掌握辖区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分XXX生产情况。
对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要正确引导其做好产品申证工作。
三、各市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要主动与本局质量管理部门联系,做好衔接工作,保证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四、《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可到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专区“食品生产监管司相关产品管理处”部分下载,也可在省局网站()食品监管页面下载。
五、企业申请时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目前《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尚未正式发布,暂时使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关于食品用香精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110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办食监函〔2010〕1108号关于食品用香精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用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京质监局〔2010〕138号)收悉。
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食品用香精生产许可抽样检验,应按照企业所申请生产产品实施。
抽样规则和取样方法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具备液体香精生产条件的企业同时申请生产油溶性和水溶性产品的,应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具备粉末香精生产条件的企业同时申请生产拌和型和微胶囊型产品的,应分别进行抽样检验。
二、食品用香精生产许可证证书明细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打印,并明确具体产品类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食品生产许可函
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司,存档(2)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0年11月12日印发
录入:宫剑校对:郭向丹— 2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3.13•【文号】全许办[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许办〔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香料香精审查部、发证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做好香料香精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确保香料香精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现对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产品种类实施生产许可的香料香精包括食用香料香精和日化用香料香精。
其中日化用香料香精具体包括化妆品用、餐具洗涤剂用、香皂用、神香用等品种;食用香料香精具体包括食品用、烟用、饲料用等品种。
二、管理模式按照“三种情况,两个渠道”的管理模式,对于只生产日化用香料香精的企业,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对于生产食用香料香精,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对于既生产食品用香料香精又生产日化用香料香精产品的企业,也全部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该类企业生产的日化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许可编号、审查内容等要求与食用香料香精相同,总局将在食用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三、工作要求各省局要严格坚持方便企业、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积极向有关企业宣贯“三种情况,两个渠道”的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全许办明确的管理方式,明确食用香料香精和日化用香料香精的受理、审查等管理流程。
香料香精审查部要按照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对只生产日化用香料香精产品的企业进行审查,将审查材料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实施细则对生产食用香料香精和既生产食用香料香精又生产日化用香料香精的企业进行审查,将审查材料报送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
食用香料香精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食用香料香精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3.1 适用范围适用于食品用香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食品用香精、咸味香精和其他香精。
3.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见表33-4。
表33-4 产品种类名称产品品种名称食品用香精液体香精食品用香精(GB 30616)乳化香精浆(膏)状香精拌和型粉末香精胶囊型咸味香精咸味食品香液体香精油溶性名称产品品种名称水溶性浆(膏体)状香精粉末香精拌和型微胶囊型其他香精食用香精(QB/T 1505)液体香精油溶性水溶性浆(膏)状香精粉末香精拌和型微胶囊型乳化香精(GB 10355)/3.3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T 5009.11-2003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74-2003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方法GB 5009.7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GB/T 5009.76-2003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 5009.7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 10355 食品添加剂乳化香精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QB/T 1505 食用香精QB/T 2640 咸味食品香精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4 抽样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
3.4.2 抽样方法及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
在流通环节或者使用香精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取样品量等同生产企业抽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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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审查分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配合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制修 订《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根据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相关标准的变化及时提出 修订、补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 企业的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工作;汇总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审查材料、承担国家质检总 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交办的其他事宜等。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 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
3.1 申请和受理 3.1.1 申请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 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 工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
3
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起草《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
5
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 小批量试生产;
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承担生产许可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 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批批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 品”后,方可销售;
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目录
1 总则 .............................................................. 3 2 工作机构 .......................................................... 3 3 生产许可程序 ...................................................... 4
3.1 申请和受理 ................................................... 4 3.2 试生产 ....................................................... 5 3.3 实地核查 ..................................................... 6 3.4 产品抽样和检验 ............................................... 6 3.5 审定和发证 ................................................... 7 4 审查要求 .......................................................... 7 4.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 7 4.2 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 ................................. 9 4.3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 15 4.4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 15 5 生产许可证书 ..................................................... 18 6 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 20 7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 20 8 分包装企业的生产许可 ............................................. 20 9 监督检查 ......................................................... 21 10 违法处理 ........................................................ 22 11 收费 ............................................................ 22 12 工作人员守则 .................................................... 23 13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 23 14 附则 ............................................................ 23 附件 1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 24 附件 2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标准目录 ................................. 37 附件 3 日用香料香精产品标准目录 ................................. 41
香兰素
液体类
水溶性香精
浆(膏)状类
指香精在常温下或稍经加热搅拌即成为流动的粘 稠体态,如猪肉膏状香精。
4
香精
指以香料与其他添加剂、载体等,经过搅拌制成均
匀的拌和型粉末香精和/或利用某些壁材(高分子 固体(粉末)类
物质),将芯材(香料等混合物)包裹成微小囊状
物的微胶囊型粉末香精等,如鸡肉粉末香精。
2 工作机构
4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障制度; 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要求; 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 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各一式三份,其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存一份、审查中心 存一份: 3.1.2.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在填写生产许可申请书时,1.“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内容,填写申证产品单元的 “产品小类”和本小类三种不同用途(食品用、烟用、日用等)的各一个主导产品名称和用 途;不分小类的产品申证单元填写本单元的主导产品名称和用途(食品用、烟用、日用等); 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内容,必须首先填写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本企业(1)只生产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2)既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又生产日用香料香精产品;(3)只生产烟 用香料香精产品。 3.1.2.2 企业加盖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出示原件); 3.1.2.3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 《企业自我声明》; 3.1.2.4 企业按本细则要求制定的各项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5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及警示内容和生产日 期、保质期等产品标准规定的有关内容; 3.1.2.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 申请和受理 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的 完整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 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 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1.3.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对只生产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申证企业, 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寄(送)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 3.2 试生产产许可审查分部承担单位另文公 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