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查规则浙江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造价监督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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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型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规则

目录

第一章工作依据和职责

1.1 工作依据

1.2 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监督工作程序

2.1 监督手续办理

2.2 监督交底程序

2.3监督工作期

2.4 监督检查程序

2.4.1监督检查目的和方式

2.4.2检查的频率

2.4.3监督检查职权

2.4.4监督检查内容

2.4.5监督检查处理

2.5 竣(交)工质量评定

2.5.1竣(交)工质量评定工作程序

2.5.2.评定备案程序

第三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调查程序

3.1 登记流转

3.2 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

3.3 质量安全举报的处理

3.4 质量安全举报材料的归档

第四章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4.1档案内容

4.1.1质量安全监督

4.1.2施工期监督资料

4.1.3 竣(交)工评定

4.2 档案管理

第一章工作依据和职责

1.1 工作依据

1.1.1 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九号)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93号)

1.1.2 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81号)

5.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

6.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

1.1.3 部、省规范性文件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安监发〔2014〕

122号)

2.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

3.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浙交〔2013〕22号)

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浙交〔1999〕363号)

1.1.4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2 监督检查职责

1.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工作;

2.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合同履行情况;

3.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

4.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竣(交)工(包括中间交工、阶段交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

5.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受理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监督工作程序

2.1监督手续办理

2.1.1监督手续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2.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工程概况表

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人员表

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

④施工和监理合同文件

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对符合建设程序的小型农村公路工程,主管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主管监督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告知原因,并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交通建设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4.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填报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5.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图提供单位工程清单,方便监督

检查与检测。

2.1.2监督通知书

1.监督通知书由主管监督机构负责印发,由建设单位负责签收,并转发至各施工、监理等单位。

2.监督通知书应明确监督负责人、监督联系人。

3.告知各参建单位工程各阶段的监督工作主要内容与程序,要求各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做好质量安全责任登记,明确竣(交)工阶段质量评定要求。

2.2监督交底程序

2.2.1监督交底

1.主管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安全监督的程序、内容、质量控制要点及竣(交)工(包括中间交工和阶段交工)质量评定的相关规定。

2.建设单位对各参建单位监督交底的参加情况与后续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2.2监督计划

每年年初监督机构应对辖区内在建、拟建小型农村公路项目的名称、规模、总投资、建设时间进行统计,拟订监督计划,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上级监督机构。

2.3 监督工作期

工程质量监督期为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

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安全生产监督期为监督机构出具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4监督检查程序

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进行的抽查活动。

2.4.1监督检查目的和方式

1.目的:评价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状况;发现、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检测(评定)积累部分数据。

2.方式:施工期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主要采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等三种方式。

综合检查是对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查。综合检查一般应分若干专业小组进行检查。

专项检查主要针对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质量安全问题,或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或举报情况等,对工程项目的特定内容或对象进行的检查。

日常检查是对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的例行性检查。

2.4.2检查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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