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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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5.04.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各有关区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
根据《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专项经费补助的通知》(杭教计〔2009〕61号、杭财教〔2009〕943号)精神,为更好地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经研究,2015年安排有关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专项补助经费2315万元(详见附件),并相应增加各区2015年“2050999其他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指标。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经费首先用于资助在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专门学校就学的学生学费,资助额度不少于每生每学期300元;其次用于补助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专门学校和接受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的公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加大对办学条件薄弱学校的扶持力度,提高办学水平。

此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各区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应统筹落实好本级教育经费,及时安排拨付给学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届时市教育局、财政局将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2015年杭州市有关各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专项经费补助分配表(略)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5年4月28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和促进初中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和促进初中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和促进初中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0•【字号】杭政办函[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和促进初中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和促进初中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十日关于加强和促进初中教育工作的意见(市教育局二00四年二月九日)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高标准、高质量地在我市实施义务教育,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初中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强和促进我市初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初中教育工作,确保初中教育的优先发展1、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初中教育工作的认识。

初中教育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证广大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的初中教育,为之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基本均衡的办学条件,是政府的责任,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自1996年我市通过“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达标验收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学校的努力下,我市初中入学高峰平稳度过,市区中学结构和管理体制调整顺利完成,全市初中入学率和巩固率均达到99.99%。

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需求的日益增长,初中教育工作不少方面还与之不相适应。

目前,我市初中教育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师资队伍、教育科研尚处于弱势,成为制约杭州基础教育发展的瓶颈。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杭政[2009]5号•【施行日期】2009.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9〕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坚持教育公益性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按照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等七部委有关清理规范改制学校的要求,现就我市调整“国有民办”办学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坚持依法治教,完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优化教育资源,拓展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教育公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化、多样化教育需求,实现共建共享品质教育和“让更多的人接受更好的教育”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实事求是,“公”“民”并举。

按照公办、民办并举,以转为公办学校为主的基本思路,对“国有民办”体制实施调整。

有关区、县(市)应根据本区域学校布局情况,优先满足群众就近享受公办教育的需求,尽量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为适龄少年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二)因地制宜,平稳过渡。

有关区、县(市)要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周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所属“国有民办”学校调整方向,分类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确保学校和社会稳定,促进学校规范办学、健康发展。

(三)优化资源,提升品质。

以优化整合资源为途径,以提升教育品质为目标,实现“国有民办”体制调整与深化推进名校集团化办学的有机结合。

杭州市关于幼儿保育费的规定2010

杭州市关于幼儿保育费的规定2010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2005年6月14日杭价费[2005]146号杭教计[2005]35号杭财综[2005]488号各区、县(市)物价局、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为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改革和规范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为0—6岁幼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可收取保育费。

保育费实行按等级收费,收费标准为:日托班特级幼儿园每人每月520元,甲级幼儿园每人每月400元,乙级幼儿园每人每月280元,丙级幼儿园每人每月200元,丁级幼儿园每人每月100元。

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保育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最高上浮40%;全托(寄宿)班保育费标准可在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上最高上浮50%。

杭州市区幼儿园等级评估办法由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另行修订公布。

其中,特级幼儿园评定实行总量控制,数量控制在等级幼儿园总数的5%以内。

二、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1、代管费。

代管费限额为每人每学期100元,代管费项目为必须由幼儿园代购的幼儿教材、配套用书、必要的学习用品和班级活动费,由幼儿园按学期预收,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向幼儿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

其他可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代办项目,由幼儿园代收代付,不得营利和强制代办。

2、困难班费。

日托幼儿在超过规定的在园时间(7:30之前和17时以后)需早送或晚接,可收取困难班费。

困难班费标准为早送每人每月10元、晚接每人每月10元。

3、幼儿膳食费。

幼儿膳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帐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浙财科教〔2020〕39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社保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浙江省学生资助工作制度,规范并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18日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学生资助这一重大民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相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落实浙江省高等教育(含本专科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各教育阶段国家及浙江省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以及学校按规定计提的校内资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小学、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部);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1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1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杭财提〔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1号建议的答复杭财提〔2019〕13号张海林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的建议》(上1号)收悉,根据您的建议,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近年来,杭州市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有效采取政策、资金、服务手段,围绕降成本、减负担、拓融资、提能力、促创新、优服务等方面,助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推进政策性担保公司组建。

2018年,市财政局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以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牵头组建杭州市政策性担保公司。

一是做好担保公司组建工作。

通过走访调研深入了解政策性担保现状与需求,起草完成了我市政府性担保公司的组建方案,并克服机构改革影响,于12月25日正式取得担保公司法人营业执照,顺利完成了公司组建。

二是积极推动业务开展。

加强服务意识,先后到萧山、余杭、大江东等10个区(市)开展对接交流,宣讲担保公司主要职能、服务对象等。

目前公司已与大江东、西湖、富阳、江干及上城等区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涉及担保金额200多亿元。

其中,与大江东管委会正式签署担保金额为50亿元的《战略合作协议》。

三是加强与相关机构对接。

先后与建行、工行、杭州银行、国开证券、申万宏源等10多家金融机构全面接触,获得金融机构的普遍支持。

目前已与杭州银行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获得杭州银行400亿元的授信额度和AAA评级。

四是支持重点中小企业融资。

市担保公司为全国首批由中债增参与创设的民营企业中长期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提供反担保,开创了全国范围内副省级城市与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服务民企融资、开展直接业务合作的新路径。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杭州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富9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杭州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富9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杭州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富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杭教提〔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教育局关于杭州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富9号建议的答复杭教提〔2020〕4号林日青代表:您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重视校医队伍建设的建议》(富9号)收悉。

经我局主办,市卫健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会办,现答复如下: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和心理健康工作是中小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障工程,也是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和整个医疗卫生、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视、完善校医队伍建设对于推进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和心理健康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校医配备标准问题国家教委、卫生部早在1990年就颁布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落实《条例》有关精神,根据我市中小学实际,我局于2003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杭教高中〔2003〕33号),要求各校必须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足学校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卫技人员),每校卫技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名,寄宿制学校应适当增加校医人数。

寄宿制学校必须确保全天24小时有校医在校值班,其它学校确保学校组织群体学生整年级及以上(下同),在校活动期间有校医值班,确保组织群体学生外出活动期间有校医随同。

市教育局对各校每年度的卫生工作进行考核,并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我市在落实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工作中对校医配备也有相应的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教育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教育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教育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杭政办函[2007]319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教育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教育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杭州市教育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市发改委二○○七年十月十日)教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导性、全局性和基础性工程,是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发展状况最能体现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程度。

为进一步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杭州市建设“一名城四强市”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现状(一)主要成绩。

在全省率先全面普及从学前3年至高中15年教育。

学前教育向低龄化发展。

学前3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6.10%,比2000年提高6.5个百分点。

义务教育在高标准、高质量普及的基础上向均衡化、优质化方向迈进。

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入各类高中比例达到95.01%,比2000年提高11.31个百分点,在全省名列前茅,其中六城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下同)达到98.50%以上。

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职普招生比连年保持在52∶48左右。

全市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7%,比2000年提高23个百分点,高等教育已接近普及化水平。

社区教育全面推进,成人教育快速发展,办学条件日益改善。

全市有87.20%的镇乡(街道)成为市级教育强镇,71.70%的镇乡(街道)成为省级教育强镇。

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8.19•【字号】杭价费[2002]147号、杭财综[2002]470号、杭教计[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杭价费[2002]147号、杭财综[2002]470号、杭教计[2002]39号)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浙价检[2002]249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围绕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减轻学生及其家长的负担,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通过推行这项制度,加强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提高收费透明度,扩大社会监督;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其他特殊教育学校和市属高等学校的收费。

三、公示内容和方式(一)公示的内容。

1、公示的内容为义务教育的杂费、代管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非义务教育的学费、代管费、住宿费及幼儿园的保育费等按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所有收费。

公示的项目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及收费减免的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杭政办[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二○○七年二月十八日)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全市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实现高标准、高质量普及15年基础教育的目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好入园、入好园”的需求,为建设和谐杭州、打造“生活品质之城”作出贡献,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确定发展目标,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一)确定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十一五”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是:确保全市适龄儿童都能接受学前3年教育。

到2010年,全市学前3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8%以上,其中农村达到92%以上;0-5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受训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

继续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基本形成0-5岁学前教育体系。

(二)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

各区、县(市)政府要把高标准、高质量普及15年基础教育纳入当地“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十一五”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布局和建设城乡幼儿园。

乡镇要制定本辖区公办中心幼儿园、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和创建杭州市学前教育达标和先进乡镇规划;街道要制定本辖区各类幼儿园建设和发展规划。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杭政办发[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杭州市教育委员会2001年4月30日)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学前教育低龄化”发展目标,促进我市托幼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拟对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学前教育低龄化”发展目标我市“学前教育低龄化”发展目标是:到2005年基本普及学前三年幼儿入园;全市学前四年的低幼儿入园(所)率达到30%;各区、县(市)要办好1-2所示范托儿所或早教中心;通过社区等机构,采用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0-2岁婴幼儿健康发育、智力开发等方面的启蒙教育。

二、全社会支持幼教事业发展为实现我市“学前教育低龄化”发展目标,初步形成学前教育工作科学管理的一体化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精神,杭州市各级托幼教育事业划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各级政府要把托幼教育事业列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整个教育事业发展范畴,切实加强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切实做好托幼工作。

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0-6岁学前儿童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基本权利;拟定学前教育的有关政策;指导本市学前教育业务,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协同物价部门制定全市学前教育收费政策;对托幼教育资源的使用实施监督;依法行使《教育法》规定的其他行政职责。

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

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

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杭教成[2009]5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9.03.21【实施日期】2009.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教成〔2009〕5号)各区教育局(社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的实施意见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鼓励消费,拉动内需,提高市民人均受教育年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职工技能培训,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学难”,建设学习型社会,推动我市教育培训业发展,提升市民的综合素质和生活品质,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发放教育培训消费券。

为加强对教育培训消费券的发放、使用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放对象1.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含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合格证书,下同)培训(以下简称技能培训)和“双证制”(指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学历教育文化课培训的部分市区劳动年龄段内常住居民(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杭州市区户籍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参加杭州市区社会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在杭州市区就业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下同)。

2.在杭高普通校2009年应届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下同)毕业生。

3.市区经批准独立设置、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在校生。

4.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子女就读在杭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

5. 参加市区困难企业组织培训的在职职工。

二、发放标准1.市区常住成年居民参加技能培训的,每人500元。

学校收费情况自查报告最新9篇

学校收费情况自查报告最新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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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意见(2006)

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意见(2006)

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意见(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市委办发[2006]122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意见(市委办发〔2006〕122号2006年12月15日)为进一步加大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的帮扶力度,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市区低保家庭、困难家庭实施以下援助。

一、日常生活援助(一)给予每户每月30元的水、电、气(燃料)定额补贴。

(二)半价收取家庭燃气初装费(每户减免850元)。

(三)半价收取自来水一户一表改装费(每户每表225元)。

(四)购买公交IC卡的,每户每月可减免15元。

(五)免收小区保洁、垃圾清运处置费(每户每年40元)和化(贮)粪池清运处置费(每户每年10元)。

(六)免收结婚登记证书工本费(每对9元)。

(七)免收遗体火化费(每具200元)。

(八)免费参加市民政部门组织的骨灰撒江活动(每例100元)。

(九)对非农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般残疾人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50元的生活补助;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般残疾人分别给予每人每月60元、30元的生活补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且常年卧床不起的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发200元生活补助费。

(十)对家庭成员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免收手续费100元。

二、文化生活援助(十一)每户可按二折价(每份全年43元)订阅《杭州日报》一份。

(十二)免收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和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每户每月14元);在免收数字电视新开户安装费和收视费的基础上,再免费赠送数字电视基本型机顶盒一台。

(十三)免费办理杭州图书馆借书证(每证每年15元)。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杭州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萧18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杭州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萧18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杭州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萧1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8.09•【字号】杭教提〔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教育局关于杭州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萧18号建议的答复杭教提〔2020〕8号吴依群代表:您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民办幼儿园帮扶力度的建议》(萧18号)收悉。

经我局主办,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会办,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尽快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的建议自疫情发生以来,我局主动回应扶持民办幼儿园的社会呼声,于2月底成立工作专班,积极研制帮扶政策举措,着力帮助民办教育机构走出困境,渡过难关。

3月11日,我局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给予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和专修学院若干政策的请示》。

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领导多次听取我局情况汇报,并召集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研究与协调。

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市领导指示要求,我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会同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做好疫情期间民办教育机构帮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6月22日下午,市政府常务会第5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通知》(送审稿)。

7月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做好疫情期间民办教育机构帮扶工作的通知》。

《通知》对我市民办教育机构(指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专修学院和民办市属高校,下同)的帮扶政策举措及有关落实情况如下:一是纳入减免企业房租政策享受范围。

各地要帮助民办教育机构落实企业房租减免政策。

对照“1+12”惠企政策《实施细则》明确的条件和标准,对承租市属及以下国有经营用房的民办教育机构,免收2、3月份房租。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政府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7.02•【字号】浙财教[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2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号356号),经省政府同意,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建立以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免学费、学校奖助学金为主要内容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二○一一年七月二日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大体掌握在占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左右。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市、县(市、区)资助面。

第五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将资助标准分为2-3档。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使用指定培训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使用指定培训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使用指定培
训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4.09
•【字号】杭价费[2009]75号
•【施行日期】2009.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使用指定培训机构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价费〔2009〕75号)
各区物价局、各教育培训消费券使用指定培训机构:
根据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使用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教育培训消费券使用指定培训机构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育培训消费券使用范围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等部门指定的各类培训机构或学校。

二、教育培训消费券使用指定培训机构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收费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的通知》(杭价费[2003]78号)规定执行。

2、“双证制”(指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教育培训收费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双证制”教育培训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杭价费〔2003〕261号、杭财综〔2003〕821号)规定执行。

3、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子女学校收费按市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执
行。

4、在杭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学校收费按省物价局等部门规定执行。

三、各指定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培训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

同时按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教育培训消费券使用指定培训机构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杭州市一座城市求解的七道应用题

杭州市一座城市求解的七道应用题

杭州市一座城市求解的七道应用题关注民生——所谓“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孙中山语)。

当前而言,关注民生,就是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破解“七大问题”是杭州关注民生的着力点,是杭州执著求解的七道“应用题”。

“让百姓的生活更殷实、更健康、更文明、更舒适、更便捷、更优美、更满意”,朴实无华的七个词,却是政府对民众始终不渝的承诺。

【历程2006】一个城市,在发展的历程中,总会遭遇各类困难。

因此,一个城市,最不缺的当属困难,然而,同样不能缺失的,就是直面困难的智慧和勇气——杭州,就属于这样的城市。

这些年,经过广泛征求百姓的意见,杭州市细细列出了城市百姓们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七大利益问题: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看病难”问题、“上学难”问题、“住房难”问题、“行路难停车难”问题、“办事难”问题、“清洁杭州”问题。

这“七大问题”,事事情系百姓,件件关乎民生。

从此,破解“七大问题”成为城市公仆们心中最大的牵挂。

“七大问题”,犹如这个城市的七道“应用题”,不断地考验着城市的运行能力;杭州,也凭借着管理城市的智慧和关注民生的执著,不断破解着这七道“应用题”,交出一份份精彩的答卷。

杭州样板城市难题一:面对有增无减的城市交通压力,如何提高道路的运行效率,是当下每个城市共性的难题?杭州求解:在这个智慧的城市里,一种精耕细作挖掘现有道路潜力的思路诞生了。

为了缓解交通压力,杭州在原有路口设置了“左转弯待转区”的基础上,今年夏季,杭州市区又出现了“直行待驶区”新标志,这在全省范围内还是首次尝试。

这个新标志首先出现在杭州最繁忙的路口之一——上塘路和文晖路口(大树岗)。

现在,该路口前方右转信号灯为绿灯时,东向西直行的机动车可大胆往前,进入待驶区等候通行。

杭州市下城区交警大队的交警介绍说,该路口平均日流量约10万车次,设置“直行待驶区”后,一个信号灯周期,两个车道可多放行七八辆小车,一小时可多通行180多辆小车,同时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不会发生冲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2.24•【字号】杭政办[1999]4号•【施行日期】199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杭州市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积极发展幼儿教育事业,是关系国民素质提高和民族未来兴衰的大事。

为加快我市幼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实现《杭州市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将我市的幼儿教育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加快我省幼儿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意见〉通知》(浙政办发〔1998〕157号)的精神,现对我市幼儿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筹规划,明确目标1、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到2000年,全市学前3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88%以上,教育基础相对较好的县(市)达到90%以上,县(市)城关镇基本普及学前3年教育;到2002年,全市学前3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90%以上,教育基础相对较好的县(市)达到95%以上;到2005年,全市基本普及学前3年教育。

2、幼儿园建设目标:到2000年,全市所有乡镇均建立中心幼儿园(班),30%以上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杭州市示范幼儿园标准,75%左右的杭州城区幼儿园进入等级幼儿园行列,各区、县(市)均要建立1-2所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到2002年,全市乡镇中心幼儿园(班)均要基本达到《杭州市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班)基本要求》,90%左右的杭州城区幼儿园进入等级幼儿园行列,各区、县(市)均要建立2所以上的省级示范幼儿园,教育基础相对较好的区、县(市)要达到3所以上;到2005年,全市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均有显著提高,使适龄儿童都能在良好的环境里接受学前3年教育。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杭政函〔2007〕245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杭政函〔2007〕24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地区中小学校不得收取2008年春季教科书费的紧急通知》(教基厅〔2007〕15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区县(市)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促进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建设教育强市,提升教育品质,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素质和农村及城镇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城乡统筹,同步推进,将全市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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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教计〔2004〕38号杭财教〔2004〕701号
各有关区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直属学校,市属中专、技校、有关成人中专:根据省政府《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第156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实行免费入学的通知》(浙教计[2003]164号),以及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意见》(市委办发[2004]9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教育资助的对象、项目和标准
(一)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市属或区属公办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享受教育资助额的标准为其所读学校的杂费、代管费、住宿费之和;在市属或区属公办学校接受高中段(含职高、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班、技工学校,下同)教育的,享受教育资助额的标准为其所读学校的学费和代管费之和。

(二)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市属及市属以下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享受教育资助额标准为其所读幼儿园50%以上的保育费。

(三)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在市属或区属公办学校接受教育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教育资助额的标准为其所读学校的杂费、代管费、住宿费之和,高中教育阶段享受教育资助额的标准为其所读学校的学费和代管费之和。

少数民族学生在市属或区属公办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享受教育资助额为其所读学校的杂费标准。

(四)上述学生在各类民办或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市属或区属九年义务教育段和高中段学校接受教育的,其资助额度分别按当地公办九年义务教育段学校和相应类别、等级的公办高中段学校的相应资助项目、标准执行。

二、教育资助券发放办法
为方便受资助的学生,市、区教育局可委托学校发放教育资助券,具体办法为:凡持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户籍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要求享受教育资助的,由学生家长或者其监护人于每学期开学学生报到注册时向学校(或幼儿园)出具户口簿,同时:(一)贫困家庭子女出具有关部门发放的《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家庭)救助证》;(二)少数民族学生出具户口簿或民族事务管理机构的证明;(三)农村五保户出具农村五保证或民政管理机构的证明;(四)革命烈士子女出具革命烈士证或有关机构的证明;(五)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出具该监护机构的证明。

并填写由杭州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杭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见附件1)。

学校审核申请教育资助学生的上述有关材料后,组织审批、实施,先充抵受资助学生应缴纳的有关费用,同时留存学生享受教育资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建立相应档案。

三、教育资助经费的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发放教育资助券所需的经费,以确保每年教育资助经费的落实;学校负责扶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填好《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和人民助学金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附《杭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非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学校应经学校主办单位或部门审核并盖章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扶困助学工作的指导、检查,核准学校汇总上报的教育资助券,并将资助所需实际费用及时划拨给有关学校。

四、建立健全人民助学金制度和奖学金制度
学校在做好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入学教育资助工作的同时,应建立人民助学金制度和奖学金制度,切实落实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的经费安排。

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的经费控制总额为小学、初中杂费收入的10%,高中学杂费收入的5%。

对已享受过教育资助,但确因家庭生活十分困难,难以完成学业的中小学生,由家长提出申请,并填写《学校人民助学金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可享受人民助学金,补助其在校学习、生活所需费用开支。

未享受教育资助,但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在高中教育阶段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学费和代管费。

其实施办法是: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据实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学校人民助学金申请表》或缓交、减交、免交上述有关费用的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可享受人民助学金或缓交、减交、免交上述有关费用。

情况特殊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按前述步骤申请教育资助券。

本通知从2004年秋季入学始执行。

市教育局、财政局原有关困难家庭子女入园、入学实行教育资助券的文件内容与本文件内容抵触的,按本文件要求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入园的教育资助和人民助学金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常规工作来抓,形成制度,建立档案,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须将教育资助券和人民助学金实施情况汇总表报市教育局计财处。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样张)(略)
2、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和人民助学金情况汇总表(略)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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