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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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教计〔2004〕38号杭财教〔2004〕701号
各有关区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直属学校,市属中专、技校、有关成人中专:根据省政府《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第156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实行免费入学的通知》(浙教计[2003]164号),以及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意见》(市委办发[2004]9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教育资助的对象、项目和标准
(一)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市属或区属公办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享受教育资助额的标准为其所读学校的杂费、代管费、住宿费之和;在市属或区属公办学校接受高中段(含职高、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班、技工学校,下同)教育的,享受教育资助额的标准为其所读学校的学费和代管费之和。
(二)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市属及市属以下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享受教育资助额标准为其所读幼儿园50%以上的保育费。
(三)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在市属或区属公办学校接受教育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教育资助额的标准为其所读学校的杂费、代管费、住宿费之和,高中教育阶段享受教育资助额的标准为其所读学校的学费和代管费之和。少数民族学生在市属或区属公办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享受教育资助额为其所读学校的杂费标准。
(四)上述学生在各类民办或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市属或区属九年义务教育段和高中段学校接受教育的,其资助额度分别按当地公办九年义务教育段学校和相应类别、等级的公办高中段学校的相应资助项目、标准执行。
二、教育资助券发放办法
为方便受资助的学生,市、区教育局可委托学校发放教育资助券,具体办法为:凡持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户籍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要求享受教育资助的,由学生家长或者其监护人于每学期开学学生报到注册时向学校(或幼儿园)出具户口簿,同时:(一)贫困家庭子女出具有关部门发放的《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家庭)救助证》;(二)少数民族学生出具户口簿或民族事务管理机构的证明;(三)农村五保户出具农村五保证或民政管理机构的证明;(四)革命烈士子女出具革命烈士证或有关机构的证明;(五)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出具该监护机构的证明。并填写由杭州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杭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见附件1)。
学校审核申请教育资助学生的上述有关材料后,组织审批、实施,先充抵受资助学生应缴纳的有关费用,同时留存学生享受教育资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建立相应档案。
三、教育资助经费的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发放教育资助券所需的经费,以确保每年教育资助经费的落实;学校负责扶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填好《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和人民助学金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附《杭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非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学校应经学校主办单位或部门审核并盖章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扶困助学工作的指导、检查,核准学校汇总上报的教育资助券,并将资助所需实际费用及时划拨给有关学校。
四、建立健全人民助学金制度和奖学金制度
学校在做好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入学教育资助工作的同时,应建立人民助学金制度和奖学金制度,切实落实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的经费安排。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的经费控制总额为小学、初中杂费收入的10%,高中学杂费收入的5%。
对已享受过教育资助,但确因家庭生活十分困难,难以完成学业的中小学生,由家长提出申请,并填写《学校人民助学金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可享受人民助学金,补助其在校学习、生活所需费用开支。
未享受教育资助,但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在高中教育阶段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学费和代管费。其实施办法是: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据实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学校人民助学金申请表》或缓交、减交、免交上述有关费用的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可享受人民助学金或缓交、减交、免交上述有关费用。情况特殊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按前述步骤申请教育资助券。
本通知从2004年秋季入学始执行。市教育局、财政局原有关困难家庭子女入园、入学实行教育资助券的文件内容与本文件内容抵触的,按本文件要求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入园的教育资助和人民助学金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常规工作来抓,形成制度,建立档案,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须将教育资助券和人民助学金实施情况汇总表报市教育局计财处。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样张)(略)
2、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和人民助学金情况汇总表(略)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