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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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3)第四章福费廷买入业务 (5)第五章二级市场转卖/买入业务 (8)第六章附则 (13)附件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产品创新,防范和控制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经营风险,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远期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已经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的未到期债权,或无追索权的转卖给包买商的一种业务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

LPR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

“基点(BP)”是利率改变量的度量单位,一个基点等于1个百分点的1%,即0.01%。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包买商等名词,解释如下:(一)包买商:指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中买入国内信用证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

(二)国内信用证应收款或债权: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债权人在未来某一时点收取国内信用证款项的权利,且开证行已作付款确认,承诺将于到期时进行付款。

(三)付款确认: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进行确认,并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进行付款。

(四)债务人:是指开证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或保付行等。

(五)无追索权:当发生信用风险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时,包买商不对转让应收款或债权的前手进行追索(因应收款或债权伪造、变造或其他瑕疵,或是由于伪造信用证或单据等原因而导致拒付、司法止付的除外)。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贸易金融部为全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部门,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

xx市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xx银[xx]35号附件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福费廷业务的管理,规范福费廷业务操作,进一步完善服务品种,满足客户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促进国际结算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相关国际惯例以及本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福费廷(FORFEITING)又称包买票据。

本办法所称的福费廷业务作为出口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特指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我行应出口商要求无追索权地买断经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承兑的未到期汇票或经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以及在承兑交单(D/A)项下,我行应出口商要求无追索权地买断经银行保付的已承兑商业汇票。

我行目前与我行代理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条件(1)出口商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单位,在我行开立本币或外币账户,与我行保持稳定的进出口结算业务往来,信誉良好,收付汇记录正常。

(2)叙做福费廷业务的出口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四条我行办理福费廷融资的业务范围(1)经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承兑的未到期汇票或经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承兑电文)。

(2)经连续有效背书的银行保付的已承兑商业汇票或本票。

(3)出口商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项下的开证行,必须同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代理行有福费廷业务关系。

第二章操作程序第五条接受申请客户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向我行提出无追索权融资申请,我行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对客户贸易背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融资意向。

第六条价格确定在与出口商初步确定融资意向后,根据业务情况,向我行代理行询价,确定包买价格,在代理行提供价格(含其他相关费用或预先扣费)的基础上,我行加收融资金额的1‰-1.5%作为操作福费廷业务的手续费,并将最终价格报给客户,在收到客户书面确认后,正式操作此项业务。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中信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完善和规范福费廷业务操作,防范福费廷业务的经营风险,维护银行信誉,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福费廷业务(又称买断或包买票据)是指下面两种买断融资行为:(一)我行从货物卖方处无追索权地买断卖方在货物买卖业务中合法取得的由开证行/保兑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定的远期债权;或由货物买方所在地银行担保或保付的远期汇票或远期本票;(二)我行从其他银行处无追索权地买断信用证项下其善意取得的开证行/保兑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定的远期债权。

第三条我行的福费廷业务须纳入全行公司业务授信统一管理。

第四条我行的福费廷业务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分行操作的方式。

第二章业务范围、类型和办理的条件第五条我行福费廷业务的买断范围包括:(一)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保兑行已有效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二)非信用证项下经货物买方所在地银行担保或保付签章的本票或汇票。

第六条我行福费廷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一)我行直接买断。

分为如下两类:1.我行直接买入货物卖方持有的票据/债权;2.我行买入其他银行转卖的票据/债权。

(二)我行间接买断。

即我行向其他银行询价,在该银行报价基础上加一定的差价后再向货物卖方报价,最终由该银行买断货物卖方的远期票据/债权,我行不提前给付资金。

(三)我行已买断票据/债权的转卖。

即我行将手中持有的已买断票据/债权再转卖给其它银行。

第七条我行直接买断需满足以下条件:(一)买入货物卖方持有的票据/债权的直接买断:1.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所在国政局稳定,没有外汇短缺或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国家主权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1(或标准普尔A-)。

2.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的信誉良好,与我行无纠纷记录,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长期债务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2(或标准普尔BBB),短期债务评级一般不得低于P2(或标准普尔A-2)。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福费廷业务是指以企业出口应收账款或进口应付账款为基础,以进出口贸易为核心业务,开展以贴现、融资、代收代付、托管等多种方式为特色的综合性国际贸易融资及代理结算服务。

二、福费廷业务的基本要素福费廷业务是以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为基础的综合性进出口贸易融资及代理结算服务。

福费廷业务的基本要素包括:(一)福费廷标准合同:依据《国际福费廷协会通用福费廷规则》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福费廷标准合同。

(二)福费廷单证:根据《国际福费廷协会通用福费廷规则》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适当采用福费廷单证,要求单证准确、完整。

(三)福费廷银行: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完成银行开办福费廷业务的相关程序,承担福费廷业务中的各项义务。

三、福费廷业务的责任和义务(一)客户的责任和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和贸易资料;2.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单证和应收或应付账款;3.承诺应付均为合法、有效、自愿产生的商品或服务;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保证义务;5.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责任。

(二)银行的责任和义务1.负责完成业务审核和风险管控;2.确保操作规范、结算安全;3.履行合同约定的融资、代收代付、托管等义务;4.妥善保管客户的业务单证和账务记录,确保客户的隐私;5.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责任。

四、福费廷业务操作流程(一)签署福费廷业务合同银行与客户签署福费廷业务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福费廷业务交易单证、产品及服务内容、业务费用及期限、业务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款等。

(二)信用评级银行根据客户的基本信息、经营条件、信用历史、交易情况等因素,进行信用评级,以此决定融资金额、融资利率等。

(三)签发福费廷单证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与客户签发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文件,并以此为基础,开立福费廷单证,担保贴现或融资。

(四)提交福费廷单证客户提交福费廷单证、基础交易文件和质押文件等原始单证。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锦州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福费廷业务包括本行自行买入、转卖他行、包买他行以及仅为中介的四种操作方式。

(一)在自行买入方式下,本行买入出口单据,自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二)在转卖他行方式下,本行将买入的单据转卖给包买商,由包买商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三)在包买他行方式下,本行作为包买商买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的已被承兑的远期票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四)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本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第四条未经总行批准,各支行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行不承担福费廷业务项下涉及欺诈引起的风险。

第二章授信及额度管理第六条除本行转卖他行及仅为中介方式外,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本行自行买入及包买他行方式下,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授信额度。

第八条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第三章业务受理与审批第九条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二)属于本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第十一条在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且无不良记录;(二)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本行的软条款;(四)信用证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五)信用证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 L/C);(六)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除非开证行(保兑行)对其在确定日期的付款责任给予书面确认,不得办理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行福费廷业务管理,规范福费廷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一)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或出口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付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我行福费廷业务,系指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

(二)目前我行仅做中介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我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二、业务受理及审查(一)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

2.属于我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3.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4.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我行的软条款。

5.信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

6.承兑/承诺付款电文真实、有效。

(三)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协议》。

三、业务流程(一)客户向我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提供信用证、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我行审核同意后,联系包买商并进行询价,确认价格加上我行预期收益后,填写《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回复客户。

(三)客户接受我行报价,我行向包买商进行有效确认。

(四)客户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与出口单据一同交与我行。

(五)我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有效承兑/承诺付款后,将包买商要求的文件通过传真或其它方式送达包买商,并根据包买商的要求通知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信用证款项已经让渡给包买商。

(六)包买商向我行付款。

收到款项,我行预扣他行费用后做收汇处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通知-银协发〔2019〕156号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通知-银协发〔2019〕156号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通知银协发〔2019〕156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防范业务风险,加强业务管理,更好地发挥福费廷业务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优势,结合我国当前贸易金融业务的发展态势及各商业银行的实际诉求,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形成《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

现将《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根据实际业务参照执行。

2019年7月4日附件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一级、二级市场业务发展,加强相关业务跨行合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试行)》《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买入及转卖业务。

买入业务是指某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且未到期债权的业务;转卖业务是指某银行将已买断的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包买商的业务。

第三条银行需建立健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运用SWIFT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渠道传递信息,通过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福费廷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单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对汇票、本票、有付款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权或其他可接受债权叙作福费廷业务,业务经办行需逐笔报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审批。

第四条本办法中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业务和转卖业务。

第五条福费廷买入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买入和二级市场买入:一级市场买入是我行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二级市场买入是指我行作为买入银行,从其他金融机构处无追索权买入未到期债权。

第六条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上,我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的债权无追索权地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向我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

转卖事实以SWIFT 系统加押电报文告知买方或承兑/承付/保付人(以下统称“债务人”)。

第七条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叙做的福费廷业务保留对卖方/卖出银行(以下简称“客户”)的追索权:(一)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二)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三)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第八条禁止对涉及国家机密/安全的货物或其他我国法律、外国法律或国际法禁止的交易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授权管理第九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订我行福费廷业务的发展规划,负责福费廷业务产品研发与推广,进行福费廷业务的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二)制订和完善福费廷业务的规章制度;(三)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制订和调整福费廷业务指导价格;(四)指导业务经办行开展福费廷业务,对我行国际业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五)建立并维护与同业和福费廷商的业务合作关系,处理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六)研究制定福费廷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福费廷业务系统需求;(七)负责总行本级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经营以及全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和转卖业务的集中经营。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也称“包买票据”,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代理买入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本票、汇票和其他未到期债权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中的福费廷指本行向出口商/卖方购买因贸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票据。

通常该债权/票据已由银行承兑/承付/保付。

一经付款,本行即放弃对出口商/卖方的追索权,出口商/卖方放弃所出售汇票或债权下的一切权益。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批准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各级经办行。

经办行负责福费廷业务对国内客户的营销和相关贸易真实性的审查。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包买银行:将未来应收的远期票据或债权买断的银行称为包买银行。

若票据或债权到期无法兑现,包买银行无权向申请人追索。

本操作规程中包买银行指买断跟单信用证项下(含国内信用证)经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债权的各经办行或福费廷公司。

(二)卖方: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或信用证项下债权的所有人。

本操作规程中指进出口贸易中的出口商/卖方,即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

(三)承兑人:承兑远期票据或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

本操作规程中指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承兑行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

承兑人必须是本行认可的银行。

(四)承诺费:出口商/卖方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日(不含)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从票据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第五条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交易的单据包括:信用证正本复印件、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的复印件、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正本承兑电文或已经承兑的汇票正本、受益人的福费廷融资申请、本行的福费廷融资确认函等。

第六条本行可办理的福费廷业务种类包括自营福费廷业务、代理福费廷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2.11.06•【文号】建总发[2002]152号•【施行日期】2002.11.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2002年11月6日建总发[2002]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总行营业部:为控制福费廷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分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及《规程》对我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进行了统一规定,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

各分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福费廷业务是我行的一项新的贸易融资产品,需逐步、审慎地推开,目前仅批准我行的60个中心城市行办理此项业务。

如其他分行有业务需求,应报总行批准后,才可办理。

三、根据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状况及客户的需求,目前本《办法》中的自营业务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买断。

四、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建总发〔2002〕121号),贴现及买入业务占用代理行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福费廷业务是一种无追索的票据贴现业务,同样适用此规定。

五、福费廷业务与贴现/买入业务相比较,前者的风险大于后者。

由于贴现/买入行保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还可以向受益人追索。

而在买断业务中,买断行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只能由买断行自己承担全部风险。

六、各分行可通过结算部的网页检查承兑行在我行是否有金融机构额度,凡符合我行规定,可以办理自营业务的,不得按转买业务办理。

XX省农村信用社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XX省农村信用社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XX省农村信用社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农村信用社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三条福费廷业务(FORFAITING)也称“包买票据”,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代理买入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本票、汇票和债务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指县级联社买入跟单信用证项下经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福费廷业务分为自营福费廷业务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一)自营福费廷业务:县级联社作为包买银行从客户处买入他行开立并承兑的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或应收账款。

付款到期日,开证行向包买银行付款;或县级联社买入票据后将票据转卖给其他包买银行。

(二)代理福费廷业务:客户拟将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或应收账款卖出并委托县级联社代其向包买银行询价、报价,待收到包买银行的融资款项后,扣减相关费用划转款项给客户。

第五条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

(一)包买银行:将出口商未来收取的远期票据或债务买断的银行称为包买银行。

若票据或债务到期无法兑现,包买银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

本办法中包买银行指买断跟单信用证项下经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应收账款的县级联社和与各县级联社签订了福费廷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二)卖方: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或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人。

本办法中指进出口贸易中的出口商,即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

(三)承兑人:承兑远期票据或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

本办法中指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承兑行或迟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

承兑人必须是县级联社代理行且在县级联社有单证额度。

(四)宽限期:从票据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行福费廷业务管理,规范福费廷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一)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或出口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付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我行福费廷业务,系指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

(二)目前我行仅做中介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我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二、业务受理及审查(一)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

2.属于我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3.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4.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我行的软条款。

5.信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

6.承兑/承诺付款电文真实、有效。

(三)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协议》。

三、业务流程(一)客户向我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提供信用证、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我行审核同意后,联系包买商并进行询价,确认价格加上我行预期收益后,填写《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回复客户。

(三)客户接受我行报价,我行向包买商进行有效确认。

(四)客户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与出口单据一同交与我行。

(五)我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有效承兑/承诺付款后,将包买商要求的文件通过传真或其它方式送达包买商,并根据包买商的要求通知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信用证款项已经让渡给包买商。

(六)包买商向我行付款。

收到款项,我行预扣他行费用后做收汇处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中信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完善和规范福费廷业务操作,防范福费廷业务的经营风险,维护银行信誉,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福费廷业务(又称买断或包买票据)是指下面两种买断融资行为:(一)我行从货物卖方处无追索权地买断卖方在货物买卖业务中合法取得的由开证行/保兑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定的远期债权;或由货物买方所在地银行担保或保付的远期汇票或远期本票;(二)我行从其他银行处无追索权地买断信用证项下其善意取得的开证行/保兑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定的远期债权。

第三条我行的福费廷业务须纳入全行公司业务授信统一管理。

第四条我行的福费廷业务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分行操作的方式。

第二章业务范围、类型和办理的条件第五条我行福费廷业务的买断范围包括:(一)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保兑行已有效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二)非信用证项下经货物买方所在地银行担保或保付签章的本票或汇票。

第六条我行福费廷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一)我行直接买断。

分为如下两类:1.我行直接买入货物卖方持有的票据/债权;2.我行买入其他银行转卖的票据/债权。

(二)我行间接买断。

即我行向其他银行询价,在该银行报价基础上加一定的差价后再向货物卖方报价,最终由该银行买断货物卖方的远期票据/债权,我行不提前给付资金。

(三)我行已买断票据/债权的转卖。

即我行将手中持有的已买断票据/债权再转卖给其它银行。

第七条我行直接买断需满足以下条件:(一)买入货物卖方持有的票据/债权的直接买断:1.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所在国政局稳定,没有外汇短缺或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国家主权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1(或标准普尔A-)。

2.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的信誉良好,与我行无纠纷记录,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长期债务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2(或标准普尔BBB),短期债务评级一般不得低于P2(或标准普尔A-2)。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锦州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福费廷业务包括本行自行买入、转卖他行、包买他行以及仅为中介的四种操作方式。

(一)在自行买入方式下,本行买入出口单据,自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二)在转卖他行方式下,本行将买入的单据转卖给包买商,由包买商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三)在包买他行方式下,本行作为包买商买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的已被承兑的远期票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四)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本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第四条未经总行批准,各支行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行不承担福费廷业务项下涉及欺诈引起的风险。

第二章授信及额度管理第六条除本行转卖他行及仅为中介方式外,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本行自行买入及包买他行方式下,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授信额度。

第八条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第三章业务受理与审批第九条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二)属于本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第十一条在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且无不良记录;(二)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本行的软条款;(四)信用证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五)信用证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 L/C);(六)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除非开证行(保兑行)对其在确定日期的付款责任给予书面确认,不得办理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业务管理及管理知识分析讲座

福费廷业务管理及管理知识分析讲座

福费廷业务管理及管理知识分析讲座福费廷业务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福费廷公司,从而获得即期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及管理知识对于企业的融资决策和资金运营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福费廷业务的特点、管理流程、管理知识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讲解。

福费廷业务具有以下特点:1.快速获得资金:相对于传统融资方式,福费廷业务可以帮助企业迅速获得资金,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

2.减少坏账风险:通过转让应收账款给福费廷公司,企业能够转移账款的违约风险和坏账风险。

3.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福费廷业务能够提前收回应收账款,使得企业能够及时投入资金到新的生产和经营项目中。

福费廷业务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企业向福费廷公司提交福费廷申请,提供应收账款等相关资料。

2.审核:福费廷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企业的信用等级和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

3.签订合同:福费廷公司和企业签订福费廷合同,明确应收账款转让的条件和费用。

4.转让: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福费廷公司,获得即期资金。

5.回款:福费廷公司负责向客户收取应收账款,并将其中的应付款项转付给企业。

福费廷业务管理中需要掌握的知识包括:1.了解福费廷公司的资质和信用等级:企业在选择福费廷公司时,需要了解其资质和信用等级,以确保合作安全可靠。

2.计算利率和费用:企业在使用福费廷业务时需要计算利率和相关费用,以评估融资成本并做出决策。

3.控制信用风险:企业需要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制定合理的信用管理策略,以控制福费廷业务的信用风险。

4.合理安排回款计划:企业需要与福费廷公司合作,制定合理的回款计划,确保资金的及时回收和利用。

5.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福费廷业务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违法风险。

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及管理知识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合理的管理和掌握相应的知识,企业能够更好地利用福费廷业务获取资金,并降低融资成本和信用风险。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一、引言
二、业务范围和对象
三、业务流程
1.交易申请:交易方在交易前需向市场申请交易,提供相关资料并承
诺相关法律责任。

2.清算与结算:交易成功后,市场将进行清算与结算工作,包括验证
交易双方合法身份以及交易资金的划转。

3.福费廷转让:卖方将福费廷转让给买方,并在交易确认后及时提供
相关的转让文件和证明材料。

4.回购操作:在符合市场规定的条件下,买方可以选择进行回购操作,即将福费廷卖回给卖方。

5.结算与追偿:市场将在到期日进行结算,并跟踪福费廷的履约情况,在需要时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四、风险管理
五、信息披露和报告
为了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市场应及时、真实、全面地披露交
易信息,包括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金额、交易日期等。

同时,市场还应
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交易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规监管
七、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市场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
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

同时,市场还应及时将违规情况报
告给监管部门,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

八、附则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管理委员会所有,市场应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和更新本规范。

以上是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希望能够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

同时,市场参与者应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
繁荣。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锦州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福费廷业务包括本行自行买入、转卖他行、包买他行以及仅为中介的四种操作方式。

(一)在自行买入方式下,本行买入出口单据,自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二)在转卖他行方式下,本行将买入的单据转卖给包买商,由包买商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三)在包买他行方式下,本行作为包买商买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的已被承兑的远期票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四)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本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第四条未经总行批准,各支行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行不承担福费廷业务项下涉及欺诈引起的风险。

第二章授信及额度管理第六条除本行转卖他行及仅为中介方式外,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本行自行买入及包买他行方式下,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授信额度。

第八条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第三章业务受理与审批第九条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二)属于本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第十一条在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且无不良记录;(二)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本行的软条款;(四)信用证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五)信用证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 L/C);(六)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除非开证行(保兑行)对其在确定日期的付款责任给予书面确认,不得办理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福费廷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单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对汇票、本票、有付款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权或其他可接受债权叙作福费廷业务,业务经办行需逐笔报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审批。

第四条本办法中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业务和转卖业务。

第五条福费廷买入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买入和二级市场买入:一级市场买入是我行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二级市场买入是指我行作为买入银行,从其他金融机构处无追索权买入未到期债权。

第六条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上,我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的债权无追索权地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向我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

转卖事实以SWIFT 系统加押电报文告知买方或承兑/承付/保付人(以下统称“债务人”)。

第七条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叙做的福费廷业务保留对卖方/卖出银行(以下简称“客户”)的追索权:(一)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二)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三)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第八条禁止对涉及国家机密/安全的货物或其他我国法律、外国法律或国际法禁止的交易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授权管理第九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订我行福费廷业务的发展规划,负责福费廷业务产品研发与推广,进行福费廷业务的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二)制订和完善福费廷业务的规章制度;(三)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制订和调整福费廷业务指导价格;(四)指导业务经办行开展福费廷业务,对我行国际业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五)建立并维护与同业和福费廷商的业务合作关系,处理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六)研究制定福费廷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福费廷业务系统需求;(七)负责总行本级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经营以及全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和转卖业务的集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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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福费廷业务包括本行自行买入、转卖他行、包买他行以及仅为中介的四种操作方式。

(一)在自行买入方式下,本行买入出口单据,自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二)在转卖他行方式下,本行将买入的单据转卖给包买商,由包买商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三)在包买他行方式下,本行作为包买商买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的已被承兑的远期票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四)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本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第四条未经总行批准,各支行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行不承担福费廷业务项下涉及欺诈引起的风险。

第二章授信及额度管理第六条除本行转卖他行及仅为中介方式外,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本行自行买入及包买他行方式下,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授信额度。

第八条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第三章业务受理与审批第九条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二)属于本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第十一条在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且无不良记录;(二)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本行的软条款;(四)信用证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五)信用证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 L/C);(六)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除非开证行(保兑行)对其在确定日期的付款责任给予书面确认,不得办理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第十二条首次向本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与本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协议》。

第四章业务处理第十三条本行自行买入方式下的福费廷业务处理:(一)客户向本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出口信用证及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二)本行在代理行额度内对该笔业务进行审核。

对经审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采用转卖他行或仅为中介方式办理,或拒绝受理此业务。

对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并同意办理的,在《福费廷业务申请书》上确认本行报价后回复客户;(三)客户接受本行报价,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与出口单据一同交与本行;(四)本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有效的书面承兑后,按照《福费廷业务申请书》上确定的报价预扣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并给予出口商融资;(五)本行通知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说明受益人已将款项让渡本行;(六)远期承兑到期,本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归还本行福费廷融资款后,应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包买他行方式下的福费廷业务处理:(一)本行收到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行)福费廷业务包买申请,要求其提供信用证副本进行审核;(二)本行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审核,并向卖出行报价;(三)双方确认报价后,根据福费廷业务询价单对报价进行有效确认;(四)卖出行向本行提交以下包买单据: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款项让渡函、正本信用证及其修改、商业发票、提单及汇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承兑电文、卖出行致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通知款项让渡事实的函电复印件(须有卖出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和CERTIFIED TRUE COPY字样)、卖出行信用证款项让渡函正本;(五)本行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向本行确认款项让渡事实的有效确认,扣除本行融资利息和相关费用后对卖出行进行融资;(六)远期承兑到期,本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归还本行福费廷融资款,与卖出行结清相关银行费用后,应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转卖他行方式下的福费廷业务处理:(一)客户向本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提供信用证、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二)本行对此笔业务进行审核,对符合自行买入条件或已联系包买商且包买商以有效方式明确表明同意包买的,本行在对包买行为进行反确认后可先行买入票据;(三)对于本行已自行买入的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办理转卖他行福费廷业务,转卖价格不得低于本行买入价格;(四)对于本行自行买入时已联系包买商确定包买的,本行在收到包买商付款后,应先归还福费廷融资款项,并应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仅为中介方式下的福费廷业务处理:(一)客户向本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提供信用证、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二)本行对此笔业务进行审核,同意办理仅为中介方式福费廷业务的,联系包买商并进行询价,确认价格加上本行预期收益后,填写《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回复客户;(三)客户接受本行报价,本行向包买商进行有效确认;(四)客户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与出口单据一同交与本行;(五)本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有效承兑后,将包买商要求的文件通过传真或其它方式送达包买商,并根据包买商的要求通知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信用证款项已经让渡给包买商。

包买商要求的文件一般包括: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款项让渡函、信用证及其修改、商业发票、提单、汇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承兑函电复印件(须有本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和CERTIFIED TRUE COPY字样),本行出具给包买商的信用证款项让渡函原件;(六)包买商向本行付款。

收到款项,本行预扣他行费用后做收汇处理,并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七)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在承兑到期日,直接偿付包买商,若通过本行偿付包买商,本行收到款项后应立即转付包买商。

第十七条福费廷业务的融资货币原则上为买入单据币种。

如果客户明确书面要求融资为其他币种,应在切实防范化解汇率风险的前提下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为融资日起至承兑到期(付款)日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福费廷业务的融资利率应根据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情况、所在国家(地区)的风险、融资金额和期限等情况,参照当日市场行情,用LIBOR(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加浮动点数方式确定利率。

第五章贷后管理第二十条本行应加强福费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确保融资款项如期归还。

第二十一条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若信用证项下款项未能及时收汇,应及时向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进行查询催收。

如其无理拒付,应依照国际惯例据理力争,并要求对方支付延迟付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的方式下,从福费廷业务逾期30天开始,须经有权人授权后通过垫款科目进行核算,并由专人负责向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催收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三条对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加强汇率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本行转卖他行和仅为中介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注意对客户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福费廷业务要建立台账,逐笔登记。

有关资料要设专卷保管,纸质档案保管期为业务终了后5年,电子凭证和数据永久保留。

第二十六条福费廷业务项下若发生由欺诈引起的风险或银行垫款,应及时联系客户予以追索。

第二十七条对于福费廷业务项下遇有案件,应及时报告总行相关部门,并按本行经济纠纷与案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福费廷业务协议》2、《福费廷业务申请书/福费廷业务报价确认书》3、《款项让渡函》4、《福费廷业务询价单》5、《福费廷业务审批表》附1福费廷业务协议编号:福费廷协议年字号甲方(包买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地址:主要负责人:乙方(出售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为加速乙方资金周转,避免出口项下的外汇及利率风险,乙方特向甲方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福费廷的含义及性质本协议中的福费廷是指甲方按一定的价格和费率以贴现的形式买断乙方未到期的国际贸易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行为。

本协议中的错币种NRA福费廷是指乙方为在甲方开立NRA账户的境外机构,在乙方同意承担汇率风险的情况下,甲方按一定的价格和费率以外币贴现的形式买断乙方未到期人民币远期信用证或保付票据项下的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行为。

本协议中买卖的标的为乙方以融资票据/单据形式表现的应收账款债权。

有关该票据/单据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包括付款请求权)在叙做福费廷业务时由乙方完全转让给甲方。

第二条买卖标的指以有关票据/单据形式表示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他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付款请求权、担保权益、对任何第三人的追索权等,但不包括:乙方对贸易合同项下相对人及/或任何相关第三人的责任、义务。

若乙方向甲方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则乙方须提交如下有关票据/单据:(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如有修改)的原件;(二)经银行承兑的汇票正本或承兑行的加押承兑函电;(三)发票;(四)纸质报关单复印件或符合监管政策及我行规定的其他报关证明以及运输单据复印件;(五)乙方抬头并加盖乙方预留印鉴的Letter of Assignment;(六)甲方要求的其他单据。

若乙方向甲方转让非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的有关票据/单据为:——票据正本(若由银行保付的,在票据上应有银行记载担保或保付字样,若经银行承兑的,在票据上应有银行承兑文句。

乙方应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甲方。

除非另行书面同意,甲方不接受包买已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若有银行为票据出具担保的,应提交为票据担保付款的保函,及担保行同意让渡的确认函(电);——发票;——乙方抬头并加盖乙方预留印鉴的Letter of Assignment——甲方要求的其他单据。

甲方有权视情况增减对票据和单据的要求。

第三条交易办理在协议期间内,甲方应对乙方的福费廷业务申请意向逐笔进行审核。

经审核同意后,双方签署《福费廷交易确认书》予以确认。

乙方应视交易具体情况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要求向甲方提交票据/单据,甲方经审核无误后向乙方支付福费廷包买价。

在协议期间具体叙做福费廷业务时,乙方应在有关的《福费廷交易确认书》、Letter of Assignment上加盖乙方在甲方处预留的印鉴;甲方则应加盖其银行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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