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1.前言福费廷业务是商业银行开展的一项融资业务,是指客户通过委托商业银行向其境外合作伙伴(卖方)支付货款的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并由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国际贸易融资手段。
本文旨在制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规范商业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操作,加强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保障客户利益。
2.业务流程2.1 开户及授信客户在开展福费廷业务前,首先需要在商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并经过授信审核,确定可用授信额度。
同时,商业银行需要核实卖方的信用状况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业务流程和责任义务。
2.2 合同签订及仓单核对在合作伙伴确认订货后,客户与卖方签订贸易合同,约定货款及交货方式、时间和地点等细则。
并将仓单等单证提供给商业银行核对。
2.3 发起福费廷业务客户将合同、单据等相关信息提交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审核确认后,发起福费廷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在48小时内发出通知书,告知卖方即日起享有福费廷服务,并提供相关的支付、保险、货物跟踪等服务。
2.4 货物运输及验收卖方根据合同约定运输货物,客户应当根据货物运输情况及时支付福费廷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验收。
商业银行应当对货物运输、保险、验货等情况进行跟踪和确认,并及时做出结果通知客户和卖方。
2.5 偿还融资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一般为60~90天,客户应当在融资期限届满前偿还融资款项。
商业银行应当妥善管理融资款项,并及时提醒客户偿还融资款项。
如客户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融资,商业银行将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3.风险控制3.1 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卖方进行严格的信用风险管理,控制业务风险。
对于信用状况较差的客户和卖方,商业银行应当适当加强押品要求或减少融资额度。
3.2 跟踪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货物运输、验货、融资偿还等环节进行跟踪和确认,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发现风险,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人民币NRA福费廷业务操作流程
1、你行为境内母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在你行开立人民币NRA账户。
2、你行为境内母公司开立人民币远期LC,开证申请人为境内母公司,受益人为境外人民币NRA主体(关联公司),开证行、通知行、交单行都为你行,你行承兑。
3、你行向人民币NRA主体提供福费廷融资服务,将你行承兑的汇票向包买商询价后卖出,汇票为你行己行承兑,向NRA客户主体提供福费廷服务时可纳入低风险业务,不用单独为其核定授信。
4、包买行融资款项通过你行划入NRA主体的人民币NRA账户(此种属于不鼓励做法),或者直接指示包买行将融资款项支付至指定客户。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信誉,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商须为信用证和托收项下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人。
(五)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应占用承兑行在我行的单证额度以及承兑行所在国的国家授信额度。
承兑行与我行各项业务往来记录良好。
(六)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信用证应已经我行承兑或承诺付款;交单行有明确的贴现要求。
第四章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报价第七条福费廷业务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外询报价:(一)若承兑行为境内中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或一级分行授权的二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以下简称有权询/报价行);(二)若承兑行为外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
第八条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福费廷业务流程
福费廷业务流程福费廷业务是一种国际贸易融资方式,通常用于进口商向外国供应商采购货物时使用。
在福费廷业务中,进口商可以通过银行向外国供应商支付货款,而银行则向供应商承诺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的金额。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进口商获得所需的货物,同时也可以帮助供应商获得及时的货款,是一种双赢的贸易融资方式。
福费廷业务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签订合同,首先,进口商和外国供应商需要签订采购合同,确定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交货期限等内容。
合同中需要包含福费廷条款,明确福费廷业务的具体安排。
2. 提交申请,进口商需要向银行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申请中需要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据,以便银行审核。
3. 银行审核,银行会对进口商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合同的真实性、货物的可行性、供应商的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如果审核通过,银行会进一步与外国银行或福费廷机构联系,开展业务合作。
4. 开立信用证,银行会根据审核结果,为进口商开立福费廷信用证,向外国供应商承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的金额。
同时,银行会要求外国供应商将货物装运,并提供装运单据。
5. 资金支付,在货物装运后,银行会根据信用证的约定,向外国供应商支付货款。
外国供应商可以凭借银行的付款承诺,向其供应商支付货款,从而完成货物交易。
6. 结算清理,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需要对货物进行检验,确认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同时,进口商需要向银行偿还货款,并支付相应的福费廷手续费。
福费廷业务流程相对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和多方合作,需要各方充分理解业务流程,遵守合同约定,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同时,银行在开展福费廷业务时,也需要对进口商和外国供应商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评估,降低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总之,福费廷业务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可以帮助进口商和外国供应商实现互利共赢。
通过合理的业务安排和合作,可以有效降低贸易风险,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希望各方能够充分了解福费廷业务流程,合作愉快,共同发展。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锦州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福费廷业务包括本行自行买入、转卖他行、包买他行以及仅为中介的四种操作方式。
(一)在自行买入方式下,本行买入出口单据,自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二)在转卖他行方式下,本行将买入的单据转卖给包买商,由包买商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三)在包买他行方式下,本行作为包买商买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的已被承兑的远期票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四)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本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第四条未经总行批准,各支行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行不承担福费廷业务项下涉及欺诈引起的风险。
第二章授信及额度管理第六条除本行转卖他行及仅为中介方式外,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本行自行买入及包买他行方式下,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授信额度。
第八条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第三章业务受理与审批第九条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二)属于本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第十一条在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且无不良记录;(二)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本行的软条款;(四)信用证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五)信用证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 L/C);(六)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除非开证行(保兑行)对其在确定日期的付款责任给予书面确认,不得办理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国际结算第八章福费廷业务..
2.谈判和签约
这一阶段主要包括进出口商谈判成交和出口商与融资商签 约。出口商根据自己的销售意图及由于采用福费廷方式而 增加的成本计入货价后形成的方案,与进口商进行谈判, 并将采用福费廷方式结算的考虑通知进口商,进口商也需 要明确由于采用福费廷方式,自己可获得延期和分期付款 的安排,在有利于克服现汇不足的困难的同时,进口货物 的价格也相应有了提高,需要全面权衡。此外,出口商还 要向进口商提出担保银行的问题,要求进口商能及时向银 行申请担保,并明确担保的方式是提供银行保函还是在票 据上加具保证。进口商根据双方的协商意见,向银行申请 为进口商的付款作出担保或保证,并被银行所接受。进口 商将担保银行及担保的情况通知出口商。出口商随即将担 保行及担保情况转告融资商,并得到融资商的认可。至此, 进出口商可正式签订贸易合同,出口商也可以与融资商正 式签约。
可融资单据—汇票
Per Aval for Account of the Drawee For Acceptanc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mount ________________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At/On ____________________for value received, pay against this Bill of Exchange to the order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he sum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ffective payment to be made i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without deductions for and free of any taxes, duties or imposts of any nature. This Bill of Exchange is payable at __________________. Drawn on: Drawer: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福费廷操作规程规定
福费廷操作规程规定福费廷操作规程是指福费廷交易中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规定,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2. 申请授信:卖方向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申请授信,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公司背景、贸易伙伴及往来业务情况等。
3. 授信评估: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对卖方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信用及可靠性。
4. 开立信用证(L/C):买方发出信用证以保证支付货款,并将信用证发送至福费廷服务提供商。
5. 开立福费廷申请:卖方向福费廷服务提供商提交福费廷申请,包括相关文件、资料和要求。
6. 审核申请: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对卖方提交的福费廷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7. 发放融资: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确认卖方的福费廷申请符合要求后,向卖方发放融资。
8. 销售货物: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运给买方。
9. 提交单据:卖方将货物运输单据、发票等相关文件提交给福费廷服务提供商。
10. 确认文件: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审核卖方提交的文件,确认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11. 买方付款: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向买方发送付款通知,要求买方按照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的指示进行付款。
12. 催收付款: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督促买方按照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的要求及时付款。
13. 买方付款确认:福费廷服务提供商收到买方付款后,将款项划付给卖方,并向卖方发送付款确认。
14. 结算福费廷款项: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向卖方结算福费廷款项,扣除服务费用后将余款划付给卖方。
15. 福费廷结束:福费廷交易全部完成,交易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最终结算,并确认福费廷交易的结束。
二、福费廷操作规定:1. 合法合规:福费廷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
2. 信用评估: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应对申请方的信用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3. 文件真实性:福费廷交易所涉及的单据和文件必须真实、有效。
4. 付款条件:福费廷服务提供商负责向买方确认付款条件,以及向卖方确认付款情况。
5. 保密原则: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应对交易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并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商业银行转买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转买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业务功能,提高我行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转买福费廷业务,是指我行根据其它金融机构的请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它指定银行对跟单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承兑或承诺付款后,对该汇票或承诺付款进行无追索权的买断,融资到期日汇票承兑行或承诺付款行或指定议付行向我行付款的融资行为,包括进口信用证和国内信用证项下。
第三条转买福费廷业务的期限为自买断日至付款到期日不超过一年,且贸易背景真实、合法。
第四条转卖银行不需在我行有授信额度,不需办理担保手续,办理转买福费廷后不占用转卖银行已有的授信额度。
第五条转买福费廷业务仅对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它指定银行的加押有效承兑或承诺付款电文办理。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所指转买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主要包括美元、欧元、英镑、港币等可自由兑换货币和人民币。
第二章转买福费廷业务术语和交易单据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中涉及的转买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转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未来应收远期票据或债务的银行称为转买银行。
本操作规程中是我行作为转买银行买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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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二)计算自营福费廷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实际融资期限时,应根据对承兑行的收汇考核记录,在贴现期限上适当增加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为3-5天。
(三)对从客户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的福费廷业务,我行可按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承诺费。承诺期限为自营福费廷项下客户或二级市场福费廷卖出行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的期限。
(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办理代理福费廷业务,如到期日承兑行向我行付款,经办行应及时将款项付给包买银行。
第二节 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
(一)业务询报价。有权报价行国际业务部门收到卖出银行询价及其提供的包括承兑行、单据币种和金额、款项到期日、交易货物品名等相关业务信息后,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报价并回复卖出银行。卖出行如同意我行报价,应向我行发送SWIFT报文(或有签字或盖章的传真)确认。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 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我行福费廷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是福费廷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福费廷业务授权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务经办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第五条卖方初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首先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
第六条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办理流程:(一)卖方每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根据卖方的申请,我行对该业务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该笔福费廷业务并向卖方报价;(二)如卖方接受我行报价条件,我行按规定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或确定转卖后,与卖方签署《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三)在卖方持有票据情况下,应要求卖方将票据背书给我行;在无法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应签署《债权转让书》;(四)我行取得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指定银行的承兑/承付通知,或其他符合我行要求的债权凭证后,可根据《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上确定的报价预扣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并给予出口商融资;(五)我行致电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说明受益人已将款项让渡我行;(六)在有偿付银行情况下,应在有关债权到期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向偿付银行索偿。
如债务人逾期付款,应及时向其催收并追索迟付利息;(七)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应向客户主张追索权:1、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2、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3、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行资金业务市场竞争力,拓宽资金运用渠道,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第二章定义、业务范围及币种第二条在本操作规程所称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是指申请行或其授权有权叙做的分支机构,作为国内信用证项下可议付延期付款项下指定议付行,我行在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从申请行买入未到期同业债权,即申请行对开证行的债权,该债权到期后由开证行向我行支付业务项下款项。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开证行、议付行为获得本行同业拆借授信额度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经金融市场部产品评审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银行类机构。
第四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且信用证的议付行为申请行。
第五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金融市场部是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制定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负责该业务的组织推动,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拓展、协议签署、对外报价、对外交易、业务档案管理等;负责交易授权授信执行情况和操作风险的监督管理等。
金融市场部交易中心将设立专岗,指定专人负责该业务的受理、对外报价及业务操作(以下简称“业务操作岗”)。
第七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后台确认、资金清算、收益核算等。
第九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所涉及的前中后台应严格遵循职责分离原则,在业务操作上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有效衔接。
第四章业务额度和期限第十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全额占用为开证行核定的同业拆借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叙做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也称“包买票据”,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代理买入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本票、汇票和其他未到期债权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中的福费廷指本行向出口商/卖方购买因贸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票据。
通常该债权/票据已由银行承兑/承付/保付。
一经付款,本行即放弃对出口商/卖方的追索权,出口商/卖方放弃所出售汇票或债权下的一切权益。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批准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各级经办行。
经办行负责福费廷业务对国内客户的营销和相关贸易真实性的审查。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包买银行:将未来应收的远期票据或债权买断的银行称为包买银行。
若票据或债权到期无法兑现,包买银行无权向申请人追索。
本操作规程中包买银行指买断跟单信用证项下(含国内信用证)经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债权的各经办行或福费廷公司。
(二)卖方: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或信用证项下债权的所有人。
本操作规程中指进出口贸易中的出口商/卖方,即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
(三)承兑人:承兑远期票据或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
本操作规程中指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承兑行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
承兑人必须是本行认可的银行。
(四)承诺费:出口商/卖方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日(不含)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从票据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第五条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交易的单据包括:信用证正本复印件、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的复印件、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正本承兑电文或已经承兑的汇票正本、受益人的福费廷融资申请、本行的福费廷融资确认函等。
第六条本行可办理的福费廷业务种类包括自营福费廷业务、代理福费廷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2.11.06•【文号】建总发[2002]152号•【施行日期】2002.11.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2002年11月6日建总发[2002]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总行营业部:为控制福费廷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分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及《规程》对我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进行了统一规定,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
各分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福费廷业务是我行的一项新的贸易融资产品,需逐步、审慎地推开,目前仅批准我行的60个中心城市行办理此项业务。
如其他分行有业务需求,应报总行批准后,才可办理。
三、根据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状况及客户的需求,目前本《办法》中的自营业务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买断。
四、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建总发〔2002〕121号),贴现及买入业务占用代理行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福费廷业务是一种无追索的票据贴现业务,同样适用此规定。
五、福费廷业务与贴现/买入业务相比较,前者的风险大于后者。
由于贴现/买入行保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还可以向受益人追索。
而在买断业务中,买断行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只能由买断行自己承担全部风险。
六、各分行可通过结算部的网页检查承兑行在我行是否有金融机构额度,凡符合我行规定,可以办理自营业务的,不得按转买业务办理。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根据《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和《XX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包括:(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买入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买入业务”),是指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对于受益人持有的已经债务人确认到期付款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给予无追索权地买入的行为。
(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本行将从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买入的已由债务人做出付款承诺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包买商,本行不持有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直至到期。
福费廷转卖业务既包括自营买入后中途转卖的业务,也包括直接转卖的业务。
该业务项下,本行也可以作为财务顾问或中介,协助企业或金融机构将其合法持有的上述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其他包买商。
第三条本规程涉及的概念定义:(一)债务人:是指开证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或保付行。
(二)无追索权:当发生信用风险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时,包买商不对转让应收款或债权的前手进行追索(因应收款或债权伪造、变造或其他瑕疵,或是由于伪造信用证或单据等原因而导致拒付、司法止付的除外)。
(三)应收款或债权:是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对债务人的应收款或债权,债务人对该应收款或债权已通过加押函电形式明确其到期付款责任。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有关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经营机构。
第二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第六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国内信用证为本行通知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新版本;(二)国内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三)申请人(即受益人,下同)在本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交单,且债务人已对本行做出有效的付款承诺;(四)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项下,包买商或其通过委托机构对本行进行有效确认同意包买。
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技巧规章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行资金业务市场竞争力,拓宽资金运用渠道,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第二章定义、业务范围及币种第二条在本操作规程所称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是指申请行或其授权有权叙做的分支机构,作为国内信用证项下可议付延期付款项下指定议付行,我行在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从申请行买入未到期同业债权,即申请行对开证行的债权,该债权到期后由开证行向我行支付业务项下款项。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开证行、议付行为获得本行同业拆借授信额度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经金融市场部产品评审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银行类机构。
第四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且信用证的议付行为申请行。
第五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金融市场部是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制定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负责该业务的组织推动,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拓展、协议签署、对外报价、对外交易、业务档案管理等;负责交易授权授信执行情况和操作风险的监督管理等。
金融市场部交易中心将设立专岗,指定专人负责该业务的受理、对外报价及业务操作(以下简称“业务操作岗”)。
第七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后台确认、资金清算、收益核算等。
第九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所涉及的前中后台应严格遵循职责分离原则,在业务操作上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有效衔接。
第四章业务额度和期限第十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全额占用为开证行核定的同业拆借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叙做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244号,xx年12月1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管理,规范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进一步完善服务品种,满足客户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促进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以及本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又称包买票据。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以下简称福费廷)业务作为卖方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特指在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应卖方要求无追索权地买断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
我行目前与协议方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条件(一)卖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与我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信誉良好,结算记录正常;(二)叙做福费廷业务的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四条我行办理福费廷融资的业务范围信用证类型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且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承付电文/到期付款确认书)。
第二章操作程序第五条接受申请客户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向我行提出无追索权融资申请,我行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对客户贸易背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融资意向。
第六条价格确定在与卖方初步确定融资意向后,根据业务情况,总行国际业务部通过计划财务部向我行协议方询价,确定包买价格,在协议方提供价格(含其他相关费用或预先扣费)的基础上,我行将最终价格报给客户,在收到客户书面确认后,正式操作此项业务。
第七条签订合同协议(一)在确认叙作福费廷业务后,与第一次来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卖方签订《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见附件2),并要求卖方提供经其签字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确认书》(见附件3)及有关资料;(二)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协议方提供包买协议,我行审核认可协议内容后,由有权人签署后提供给我行协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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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第三章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条件第六条办理福费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银行已承兑,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银行已承诺付款,托收项下远期票据银行已保付加签;(二)汇票或应收账款计价币种应为我行可接受的货币;(三)福费廷业务项下的基础交易无瑕疵;(四)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出口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商须为信用证和托收项下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人。
(五)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应占用承兑行在我行的单证额度以及承兑行所在国的国家授信额度。
承兑行与我行各项业务往来记录良好。
(六)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信用证应已经我行承兑或承诺付款;交单行有明确的贴现要求。
第四章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报价第七条福费廷业务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外询报价:(一)若承兑行为境内中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或一级分行授权的二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以下简称有权询/报价行);(二)若承兑行为外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
第八条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二)计算自营福费廷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实际融资期限时,应根据对承兑行的收汇考核记录,在贴现期限上适当增加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为3-5天。
(三)对从客户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的福费廷业务,我行可按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承诺费。
承诺期限为自营福费廷项下客户或二级市场福费廷卖出行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的期限。
第九条代理福费廷业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包买银行的报价确定,一般在包买银行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第五章福费廷业务流程第一节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流程第十条业务申请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客户应向经办行提交福费廷融资申请书,向经办行咨询福费廷价格,提供相关的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证正本及修改复印件、信用证或托收项下全套单据的复印件;(二)承兑行的正本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电文或已经承兑/保付加签的汇票正本;(三)我行或包买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办理自营福费廷,经办行客户部门应按上述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对出口商的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该笔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及客户资信情况等。
第十二条业务询报价。
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经办行应按第七条的规定将相关业务资料提交有权询价行国际业务部门进行询价。
我行报价确定后,经办行应通知客户。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经办行应与出口商签定福费廷融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款项发放(一)办理自营福费廷业务,我行收到承兑行的加押承兑报文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将扣除了贴现利息和相关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的款项支付给出口商,并向出口商出具福费廷融资确认书。
同时通知承兑行我行已买断款项(参考报文格式见附件1),到期向我行付款。
(二)办理代理福费廷业务,我行应根据福费廷业务协议向包买银行提交相关单据,并通知承兑行我行已将款项让渡给包买银行。
经办行在收到包买银行的款项后,将扣除我行应得的代理费收入、相关手续费收入及其它费用后的金额支付给出口商,并向出口商出具福费廷融资确认书。
第十五条款项收回(一)办理自营福费廷业务,在款项到期日前,经办行应及时提示承兑行付款。
(二)办理代理福费廷业务,如到期日承兑行向我行付款,经办行应及时将款项付给包买银行。
第二节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流程第十六条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一)业务询报价。
有权报价行国际业务部门收到卖出银行询价及其提供的包括承兑行、单据币种和金额、款项到期日、交易货物品名等相关业务信息后,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报价并回复卖出银行。
卖出行如同意我行报价,应向我行发送SWIFT报文(或有签字或盖章的传真)确认。
(二)款项发放。
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经审批后,经办行应审查卖出银行给我行的款项让渡加押报文(参考报文格式见附件2)及其向承兑行发送的告知其款项让渡事项的SWIFT报文(参考报文格式见附件3,应有签字或盖章),按照约定的日期在扣除有关费用后向卖出银行付款,同时向其发送SWIFT报文(参考报文格式见附件4)确认已付款,并说明如承兑行到期日直接向卖出行付款,卖出行应将款项及时归还我行。
第十七条福费廷卖出业务(一)业务询报价。
经办行应按第七条的规定向有权询价行国际业务部门询价,并提供承兑行、单据币种和金额、款项到期日、交易货物品名等相关业务信息。
有权询价行国际业务部门根据经办行提供的有关业务信息向买入行询价,确定报价后回复经办行。
(二)经办行应按照买入银行的要求提交相关的业务材料,并以SWIFT报文通知承兑行款项让渡事项,到期款项直接付给买入行。
(三)收到福费廷卖出款项后,经办行应归还我行已办理的福费廷业务款项。
第十八条款项收回(一)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情况下,如信用证中有索偿条款,在到期日前三个银行工作日内,经办行应通知卖出银行及时向偿付行索偿;如信用证中无索偿条款,经办行在业务到期日没有收到款项,应及时要求卖出银行协助我行向承兑行催收。
如我行在业务到期日直接收到承兑行的付款,经办行应于收到款项当日以SWIFT报文通知卖出行。
(二)福费廷卖出业务项下,如到期日承兑行向我行付款,经办行应及时将款项付给买入行。
第三节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流程第十九条进口票据包买业务项下,我行既是开证行,又是票据或应收账款的包买行。
我行买入自己承兑的款项后,开证申请人到期仍应向我行偿还信用证项下款项。
如开证行和包买行分别为我行不同分行,包买行应在向开证行了解相关交易情况后再办理票据包买手续。
一旦开证申请人违约迟付,开证行应承担信用证项下到期付款责任。
第二十条进口票据包买业务的申请人应为信用证项下交单行,申请形式以信用证交单面函或SWIFT加押报文为准。
第二十一条进口票据包买业务可与开证业务一并审批,也可在信用证开出后审批。
(一)与开证业务一并审批的,经办行在开证前提出拟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意向,按照相关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进口票据包买业务不重复占用相应的开证额度,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的同时释放开证额度。
1、审批同意后,信用证报文中应加入办理进口票据包买意向的类似语句和汇票缮制要求(也可在开证后另行缮制报文):We are prepared to discount the due amount less our interest and charges before maturity once the documents have been accepted by us without recourse except for any kind of fraud or fraudulent activities of the beneficiary and court injunction, upon the specific instructions of the presenting bank. All discount charges are for the account of the presenting bank/beneficiary.Drafts should be made "Pay to order of XX (beneficiary)", if any.2、我行收到交单行书面(交单面函或SWIFT报文)贴现要求后,我行在向交单行发送承兑电文同时进行报价。
报文应明确要求交单行以SWIFT加押报文方式确认其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全部转让给我行以及我行在欺诈或法院止付令情况下的追索权(参考报文格式见附件5)。
3、如交单银行接受我行报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SWIFT 加押报文确认,经办行按实际贴现天数在扣收贴现利息及信用证业务相关费用后向交单行付款。
(二)信用证开出后申请的,按照低信用风险业务流程审批。
1、交单行提交的远期汇票收款人为受益人的,经办行应审核交单行在交单面函或SWIFT报文中是否指示我行包买票据。
后续操作流程参照本条第(一)2—3款有关规定办理。
2、交单行提交的远期汇票收款人为其自己的,经办行应向开证申请人提示,在其书面确认放弃在任何情况下申请法院止付令权利的前提下,方可参照本条第(一)2—3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经办行应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在信用证项下款项到期前,应及时提醒进口商按期偿付我行相应款项。
第六章福费廷业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协议管理办理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应由总行或经总行批准的一级分行与代理行签订福费廷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