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编号规则

合集下载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项目编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时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编制
2019年7月
填写说明
1、申报书一律采用A4规格的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2、申报书封面的“项目名称”应与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文件的“工程名称”一致,在尽量一致的情况下,项目名称中最好包含地域、楼号等信息,例如“天津锦绣园住宅1~3号楼”;
3、申报书封面的“申报单位”名称应与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名称一致;如有其他联合申报单位,请在此处一并列出,以顿号隔开;
4、“申报建筑面积”指参加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面积;
5、基本材料的纸质材料,按A4规格装订成册,文件名为“1基本材料”,一式一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6、基本材料列表中“是否提交”按提交情况填写,已提交的材料打“√”,不提交的材料打“×”;
7、评价材料应包括自评报告中涉及到的所有材料。

按9类“材料分类”分别归类整理,文件名分别为:“1基本材料”、“2规划设计”、“3建筑设计”、“4景观设计”、“5暖通设计”、“6给排水设计”、“7结构建材”、“8电气设计”、“9施工管理”、“10其他材料”,并
提供电子文档;
8、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所有材料必须为有签字和盖章的有效文件;
9、严格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一、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关键评价指标情况
三、增量成本情况(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四、工程概况
五、主要技术措施简介
六、项目创新点、推广价值和综合效益分析
七、申报单位概况
八、项目主要参加人员
九、提交基本材料列表。

国家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阶段评价标识

国家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阶段评价标识

国家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阶段评价标识自评估报告(住宅建筑)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参与单位名称:自评星级: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制二〇一一年四月填写说明1.本报告适用于申请国家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阶段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由申报单位填写。

2.“达标判定”项的填写方式:满足要求的项在□中填写“√”;不满足要求的项在□中填写“×”;不参评的项在□中填写“○”,设计阶段不参评的项已用“—”标出。

3.“实际提交材料”中列表填写对应条文实际提交的材料的全称、查阅路径。

4. 本报告封面的“项目名称”和“申报单位”请务必认真、仔细填写,并与申报书保持一致,如因笔误造成评审或证书制作问题,后果自负。

5.若采用本报告参考样式,可进行编辑性修改,但不应自行删除技术内容和要求。

目录一、自评总述 (1)二、自评内容 (2)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21)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5)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8)4.5 室内环境质量 (60)4.6 运营管理 (73)三、附录 (I)附录一节能计算报告要求 (I)附录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说明要求 (II)附录三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计算书要求..................................................................................................... I II 附录四可再循环材料利用率计算书要求 (IV)一、自评总述经自评估,本项目的运行阶段控制项全部达标,一般项与优选项项数达到设计阶段______星级的标准。

一般项与优选项的达标情况见表1:项目效果图二、自评内容4.1 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4.1.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1)达标自评:□达标;□不达标2)评价要点:场地内是否有以下资源或地形:□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其他保护区、□以上皆无简要说明场地地形或资源概况(100字以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现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评价机构审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统一颁发证书、标识。

各评价机构对自愿申报的项目,在进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可以以评价机构的名义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识。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的管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绿色建筑评价向第三方评价方式转变。

要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要求,明确责任,并随时对标识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督促评价机构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三、开展第三方评价的省市,要充分发挥现有评价机构的作用,在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两个。

各地新增评价机构应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评价机构在具体评价工作中,应严格按新国标进行评价。

第五章 国家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阶段评价标识

第五章 国家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阶段评价标识

国家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阶段评价标识自评估报告(住宅建筑)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参与单位名称:自评星级: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制二〇一一年四月填写说明1.本报告适用于申请国家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阶段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由申报单位填写。

2.“达标判定”项的填写方式:满足要求的项在□中填写“√”;不满足要求的项在□中填写“×”;不参评的项在□中填写“○”,设计阶段不参评的项已用“—”标出。

3.“实际提交材料”中列表填写对应条文实际提交的材料的全称、查阅路径。

4. 本报告封面的“项目名称”和“申报单位”请务必认真、仔细填写,并与申报书保持一致,如因笔误造成评审或证书制作问题,后果自负。

5.若采用本报告参考样式,可进行编辑性修改,但不应自行删除技术内容和要求。

目录一、自评总述 (1)二、自评内容 (2)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21)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5)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8)4.5 室内环境质量 (60)4.6 运营管理 (73)三、附录 (I)附录一节能计算报告要求 (I)附录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说明要求 (II)附录三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计算书要求..................................................................................................... I II 附录四可再循环材料利用率计算书要求 (IV)一、自评总述经自评估,本项目的运行阶段控制项全部达标,一般项与优选项项数达到设计阶段______星级的标准。

一般项与优选项的达标情况见表1:项目效果图二、自评内容4.1 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4.1.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1)达标自评:□达标;□不达标2)评价要点:场地内是否有以下资源或地形:□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其他保护区、□以上皆无简要说明场地地形或资源概况(100字以内)。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7)206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7)206号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并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绿标办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具备条件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成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绿标办备案,接受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

“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公建)

“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公建)

“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公建)
说明:
1. 所有的文件都必须提交签字盖章的有效纸质文件,图纸应是经过审查的签字
盖章的竣工图蓝图,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完成单位公章;除特别规定外,相关的设计内容应有图纸作为证明,单独文本说明文件一般不能起到证明作用;
2. 括号中的内容必须包含但不限于此类材料应提供的信息;
3. 清单中涉及的分析、计算、模拟报告均指根据项目实际条件进行的分析计算
模拟报告,需提供相应的图纸、运行记录等支持文件,并加盖完成单位公章;
对于模拟报告,其中应有对所使用软件类型、版本的简要说明,以及对模型简化方法、主要参数设置的介绍。

另外,模拟报告除需提供打印版本之外,还应提供模拟过程中的相关电子文件(光盘版);
4. 清单中涉及的检测报告、检验报告、评价报告指由相关管理机构或通过国家
计量认证(CMA)及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正式
报告复印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应包括该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 上述要求的竣工文件、图纸、技术书、竣工图等,在明确参评范围后,只需
提供与绿色建筑评价内容相关的资料;
6. 所有证明材料按“基本材料”、“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景观设计”、“暖
通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和“其他材料”分类整理并编号;电
子版资料与纸质版资料必须一致,并在申报书的相应材料列表中注明(图纸材料仅需归类列出类别名称,注明图号范围,无需详单);电子版材料分类归入不同文件夹,纸质版材料分类装订成册并装盒;
7. 在打包或装订的各类材料的首页附此类材料的清单及图纸详单。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渝建[2011]117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渝建[2011]117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2011〕117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张军廖袖锋联系电话:6367269663672728(传真)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和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指对已完成建筑施工图设计,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重庆市相应等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相应等级重庆市绿色建筑竣工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重庆市相应等级绿色建筑标识。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

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

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企业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三)评价依据;(四)绿色建材等级;(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发证机构;(七)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八)证书编号;(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四条每类建材产品按照绿色建材内涵和生产使用特性,分别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评价标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原则,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六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动态发布管理所有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负责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省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地发展绿色建筑事业的积极性,鼓励各地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全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和组织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研究制定管理制度,监制和统一规定标识证书、标志的格式、内容,统一管理各星级的标志和证书;指导和监督各地开展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选择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所辖区域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拟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地区,需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四条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在当地设立的绿色建筑专委会或当地成立的绿色建筑学协会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五条申请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二)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出台了当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三)明确了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并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四)成立了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承担评价标识的评审。

第六条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技术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实力,具有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所涉及专业的技术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二)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三)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第七条组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专家委员会应包括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等七个专业组,每一专业组至少由三名专家组成;(二)专家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七名分别负责七个专业组的副主任委员;(三)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绿色建筑评价与标识颁发服务指南

绿色建筑评价与标识颁发服务指南

绿色建筑评价与标识颁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XX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三十二条“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竣工验收后,大型公共建筑投入使用1年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对其性能效果进行评价,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颁发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并向社会公示。

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其他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由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评价和标识。

”《XX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申请、初审和标识的使用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初审认可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报告,并将有关项目申请资料报送至XX省绿色建筑协会。


二、承办机构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质量管理(勘察设计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组织)
四、服务条件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五、服务流程
1.我委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行文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申请报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公告并发
放证书和标志。

六、服务时限
按照每年度XX省住建厅和省政厅下达的申报通知时限进行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质量管理(勘察设计管理)科。

四川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绿色建筑标识式样的通知》(建办标〔2021〕36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推荐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证书和标牌。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或地方标准。

—1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或相对应的现行地方标准《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009,工业建筑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监督全省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初审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初审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预审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

第七条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建立本级绿色建筑专家库。

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04•【文号】建科〔2017〕238号•【施行日期】2017.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深入推进我部“放管服”改革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属地管理制度。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推行第三方评价。

由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条件指引》(附件1),制定公布本地区评价机构能力条件,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参考。

三、规范评价标识管理方式。

各地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结合实际确定评价方式。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评价机构对绿色建筑性能等级进行评价,不得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评价的,须遵守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及费用等事项。

四、严格评价标识公示管理。

绿色建筑评价结果应在项目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信息平台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引导我区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6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6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一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自治区建设厅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

在全区开展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宁夏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

其主要: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建设厅科技处备案,接受建设厅科技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并管理评审项目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推荐并参与预审;做好与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的相关协调、备案、审批工作。

第七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建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建科工[2007] 118号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关单位:为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工作的开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我中心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评价标识工作,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建设部科技中心”)负责评价标识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建设部科技中心随时受理评价标识的申请,通过评审的建筑定期发布。

第四条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对于同一星级的建筑,用分数区别,在标志和证书中予以体现。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

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申请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2份(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一式2份工程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①工程概况: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类型、结构形式、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的说明;②技术总结:从设计、施工、运行等方面对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等进行全面总结;③相关附件:工程验收材料、检测报告、企业资质(复印件)、申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及《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

其中:“设计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照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颁发证书。

“运行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颁发证书和标志(挂牌)。

第四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与实施,以及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初审。

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申请、初审和标识的使用监督工作。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作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咨询服务、形式审查、组织评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公告及证书发放等具体工作;负责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初审等工作;负责专业评价与专家评审等有关工作程序的组织和衔接;建立并管理评价工作档案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数据库;负责绿色建筑宣传与培训;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与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