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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华东理工大学长办公室

【校长】华东理工大学长办公室

【关键字】校长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校办发〔2011〕5号关于做好2011卷学校年鉴组稿工作的通知《华东理工大学年鉴(2011)》(以下简称“2011年鉴”)组稿工作已经开始,为保证稿件质量和编撰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撰稿重点认真围绕实施学校“十一五”各项规划和“三年行动纲要”,切实反映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2010年工作要点》,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部署、重大举措和新局面、新进展,突出教育改革与创新的成绩。

2、撰稿要求资料详尽、内容完整、文字简练平实;要客观、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当年度教育工作发展变化的重要事件和教育创新成果。

(一)注意与上年度的连贯性,认真挖掘典型经验和工作特色,忠实纪录教育改革和创新的历史进程和轨迹。

编撰内容各单位参照附件1,仔细审阅是否增加新的内容。

(二)正确把握“概况”和单一性“条目”的关系。

对“概况”,要求合理科学地综合年度资料,缜密构思,分清层次,兼顾纵横,突出重点,客观叙述,行文应避免工作总结式的陈述甚至报流水账。

对单一性“条目”内容,要求对单位当年发生的大事、要事、特事等进行集中选题,一事一条,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主要内容以及事件结果等要素均应写实写清,力求题目简短,内容充实,做到大事不漏,小事不收,事件具有典型性。

各单位上报的“条目”不得超过6条。

(三)按自然年度记载,内容的起止时间为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撰稿选用的材料必须认真核实,力求准确无误。

每一条目后应署撰稿人姓名,稿件须经单位领导审核把关。

三、截稿日期:请各单位于2011年6月25日前将稿件的电子文档及照片通过OA系统的“材料呈报”上传。

稿件请统一使用WORD中文软件编辑,用五号宋体字。

年鉴撰写联系人:牛聪;联系电话:。

四、年鉴编写工作是一项严肃重要的工作,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和撰稿人员,并将分管领导与撰稿人员名单于2011年5月18日前通过OA系统的“材料呈报”提交。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助体系设置方案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助体系设置方案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助体系设置方案(试行)校研〔2014〕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自筹经费、研究生所交学费、导师提供的助研经费以及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种类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三助津贴(助研、助教和助管)、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计划内(外)奖学金等。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范围是入学时人事关系全部转入学校,并在学校参加就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会计MPAcc、金融MF、工程管理MEM专业学位研究生除外)。

第二章研究生学费第五条从2014年秋季入学的研究生起,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1 —第六条除实行特别收费政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外,现阶段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为:理工农医类及经管类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10000元/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年;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9000元/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年;详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收费标准》。

延期毕业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暂不加收学费。

第七条目前已按规定实行收费政策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会计MPAcc专业),暂执行原收费政策。

第八条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生和提前攻博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学费标准。

第三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优秀研究生。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奖励标准为3万元/年,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2万元/年。

第十条有关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评选办法详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

华东理工转专业方案

华东理工转专业方案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校教〔2014〕44号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公布本科生双向选择
转专业录取方案的通知
根据《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校教〔2014〕29号)以及《本科生双向选择转专业的实施细则》(校教〔2014〕3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校、院两级转专业相关管理工作,突出各专业特点,现将各专业录取方案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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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
2014年11月4日
内发:各学院、所,机关各部门,奉贤校区管委会,金山科技园管委会,后勤
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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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通字-华东理工大学信息门户

校通字-华东理工大学信息门户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校通字〔 2005 〕 327 号—————————————————————————————————————关于颁布《华东理工大学住房货币补贴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华东理工大学住房货币补贴方案》已经校教代会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连同实施细则正式颁布。

特此通知附件: 1. 华东理工大学住房货币补贴方案2.华东理工大学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华东理工大学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主题词:住房补贴方案实施细则通知内发:金山校区,各学院、系、所,各部、处、室、馆,后勤各部门、校产各单位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05年12月16日(共印 80 份)附件 1华东理工大学住房货币补贴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 )、《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1998〕2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沪府发〔 1991〕2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9〕38 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住房制度货币补贴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三年行动纲要,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

第二条本校已于 1998 年 9 月停止住房福利性实物分配,按国家规定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市场化,实施住房货币补贴。

第三条实行住房货币补贴的基本原则为:结合学校财力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新老政策衔接,综合配套。

第四条对学校各类人员按新教职工、现教职工和老教职工分类,实行“按户核定面积,按人计算补贴”。

第五条除学校建设急需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外,学校的空房源用作教工公寓。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华东理工大学教务处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华东理工大学教务处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校学〔2017〕8号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为规范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经2017年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2017年7月24日—1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华东理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管理与育人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门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2 —(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按数项违纪行为中应受到的最重处分给予处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如实陈述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明显悔改表现的;(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或不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二)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三)对抗、干扰调查工作或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四)曾受到记过以下纪律处分,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五)曾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留校察看期满后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3 —(六)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华东理工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

华东理工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校研〔2014〕70号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学校和学科水平的重要指标。

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证论文评阅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提高学位论文的水平,特制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2014年7月25日内发:各学院、所,机关各部门,奉贤校区管委会,金山科技园管委会,后勤—1 —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8月14日—2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学校和学科水平的重要指标。

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证论文评阅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提高学位论文的水平,现将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等规定如下:一、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一)所有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不含军工保密论文及外国留学生论文)在按正常程序送审、答辩前,必须在本校进行首次重合率检测。

所有申请者不能提前通过其他非本校授权账户自行检测。

(二)如论文作者被检测系统识别出已在校外通过其他途径自行检测的,则被视为第一次检测不合格。

检测不合格的学位申请者,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检测。

(三)对文字重合率<30%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在参考检测报告并确认无学术不端问题后,可按正常程序组织学位论文送审。

(四)对文字重合率≥30%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须参考检测报告并全面审查学位论文后,根据以下具体情况作出处理:1. 指导教师应指导研究生认真修改学位论文,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须对文字出现重合率较高的部分及其修改情—3 —况作出说明,并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报告须由指导教师本人签名。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认后,应当再次进行检测,复检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正式启动的通知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突出重点、求实创新、培养能力”的基本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公开立项、择优自主、规范管理”的程序,以项目为载体,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学生个人或者团队自主开展项目研究,强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创业意识、团队精神和实践能力,兼顾“研究或者训练成果”,推动自主创业。

学校将正式组织开展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项目申报工作,特对申报工作做要求如下:一、申报说明此次申报的项目包括年国家级、上海市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采取同时申报、择优遴选、分级立项的方式。

预计立项国家级项目(含创新训练类、创业训练类、创业实践类)项,上海市级项目(含创新训练类、创业训练类、创业实践类)项,校级项目按申报情况而定。

二、项目申报的内容和要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三类。

、创新训练类:是前期“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延续,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方法的设计、设备和材料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总结报告撰写等工作。

创新训练类项目应充分考虑与课程设计、专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的衔接和结合;与准备参与的各级各类竞赛相结合;与探索构建学生创新能力训练体系相结合;同时,充分挖掘优秀课题资源,推荐优秀的课题申报大创项目。

、创业训练类: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实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可结合“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活动申报研究项目,第六届“奋进杯”创业计划大赛决赛获金银奖作品优先考虑立项。

、创业实践类: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大家知道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是如何奖励的吗?下面,为大家提供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研究生努力学习,加强修养,奋发向上,成为热爱祖国,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人才,根据 * 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奖励表现优秀的学生,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法,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评奖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研究生各类奖励项目的评审,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学院评奖工作。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研究生奖惩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励工作的评审。

学院研究生奖惩工作小组由院 * 任组长,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等5或7名成员组成。

第三章奖项设置第五条学校奖励研究生的项目有以下类别:1. 荣誉类计划内奖项: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助工作奖、优秀社会工作奖、先进班集体奖、综合课程奖、优秀毕业生、优秀学位论文奖、荣誉学生、荣誉毕业生等;2. 奖励类计划内奖项:国家奖学金、优博培育计划、高水平期刊论文奖等;3. 计划外奖项:社会捐赠奖学金。

第四章评选条件、奖励比例第六条研究生申请各类奖项基本条件:热爱 * 祖国,拥护 * 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身心健康。

第七条参评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毕业生的研究生原则上应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经历。

公益活动内容包括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社会援助及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相关活动。

活动经历由组织单位或服务对象进行认证,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签署意见。

第八条优秀学生评奖条件和比例:1. 评奖条件(1)在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社会活动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2)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茅;(3)三年级研究生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校继〔2014〕1号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为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现将经学校第十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2014年6月27日谢谢您的观赏内发:各学院、所,机关各部门,奉贤校区管委会,金山科技园管会,后勤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6月27日印发谢谢您的观赏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及《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夜大学、函授、网络教育和自学考试等国家规定的成人教育形式。

第二章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术道德规范,思想品德良好。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内容和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除外)各科成绩必须在70分及以上,或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部分课程以“合格”或“不合格”评定的,需获得“合格”)。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成绩必须合格。

同时,凡是2014年6月以后参加4门指定的自考本科专业核心课程的考试成绩均须达到70分及以上。

(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或B级)及以上。

(五)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为:谢谢您的观赏1. 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本科生(自学考试本科生除外):毕业前作为“在校生”的,须参加由本校集体组织报名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且成绩达到上海市学位办公布的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英语水平最低线;或参加由学校命题的学位英语考试(在读期间限报考两次),且成绩合格。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 免听、缓考和重修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 免听、缓考和重修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校教〔2017〕45号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免听、缓考和重修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为规范我校学分制管理,特制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免听、缓考和重修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2017年7月11日—1 —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免听、缓考和重修的实施细则为规范我校学分制管理,现对学生免修、免听、缓考和重修课程作如下规定:第一条课程免修管理办法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已取得先修课程的学分,可提出免修该课程的申请,获得同意后,准予提前参加上一年级该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在75分或B级以上者,可免修该门课程,免修成绩按实记载。

1.申请免修考试的手续: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向学生所在院系提交《华东理工大学免修考申请表》,经教学副院长(系主任)签字同意、任课教师面试认可后,由学院教务集中报教务处。

教务处受理后,在该课程期终考试的补考阶段安排其参加考试。

免修申请表格可在教务处信息网下载。

2.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开课学院出具纸质成绩证明,由学院教务集中交至教务处成绩岗,由成绩岗相关老师将成绩录入学生个人成绩库。

3.免修成绩按实记载,并在毕业时的成绩大表备注栏中注明该门课程免修。

第二条课程免听管理办法为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校允许学生申请免听部分课—2 —程。

具体要求如下:1.学生对所选的必修课已有一定的基础,通过自学能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

2.学生根据学校规定在教务处的《网上选课系统》中选入课程后,向其所在院系提交《华东理工大学课程免听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向该门课程的授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面试认可后,方可免听。

申请表格可在教务处信息网下载。

3.免听课程应该按照课程要求完成作业,并参加该门课程的各项考核(单元、期中、期末考试等),考核不合格者应重修。

4.免听手续办理时间在开学后第三、四周内,逾期不予受理。

2013年11月 华东理工大学科技奖励实施办法

2013年11月 华东理工大学科技奖励实施办法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校科〔2013〕22号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科技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为调动学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强重点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鼓励科技人员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多出高水平创新性成果,提升学校整体科研实力,参照相关文件,特对《科技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2013年11月11日内发:各学院、所,机关各部门,奉贤校区管委会,金山科技园管委会,后勤—1 —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3年11月14日印发—2 —华东理工大学科技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学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强重点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鼓励科技人员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多出高水平创新性成果,提升学校整体科研实力,参照相关文件,特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科技奖励的依据以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登记信息及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有关数据和政策为标准。

第三条有关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科技奖励,参照学校另行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重大科技项目奖励第四条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国家支撑计划重大项目和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及其团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及其团队,学校奖励5万元/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学校奖励2万元/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主持人,学校奖励0.2万元/项。

第五条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级军工科研计划等国家级科研任务,按我校实际合同经费在500万元以下的—3 —部分,按照0.70%给予奖励;我校实际合同经费大于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0%给予奖励。

同时,学校通过自主经费给予1:1的配套奖励。

第六条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按我校实际合同经费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0.50%给予奖励;我校实际合同经费大于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0%给予奖励。

华东理工大学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华东理工大学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华东理工大学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条:学制与学期一、学制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修业年限三六年(包括休学、停学和保留学籍等)。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要求的总学分,并达到〈大学生体质标准〉,即可取得毕业资格。

以四年为标准修业年限计,提前或延长毕业年限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实施细则见有关规定。

二、学期学校每学年设置春季、秋季两个长学期和一个暑期短学期。

长学期安排周,其中用于教学周,考试周;短学期安排周,主要用于安排选修课、讲座、军训、实习、设计、创新活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条:学分计算一、理论与实验课程理论课学时计学分;体育、实验、上机课程学时计学分。

二、实践教学环节军训计学分;课程(设计)、实习、小设计等,周计学分;毕业论文(设计)计学分;三、创新教育活动创新学分,指学生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之外的各种竞赛性、科研性、实践性活动所取得的学分。

这些活动主要包括由学校、学院(系)组织,并经教务处核准的各类发明、设计、社会实践、科学研究以及社团活动。

为从制度上保证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规定每个本科生修学期间应至少修满个创新学分方能毕业。

实施细则:、竞赛性活动获奖获国家级以上奖励计学分,获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计学分,获市级三等奖或校一等奖计学分,市级鼓励奖、参赛奖,校二等奖及以下者计学分。

同一奖项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记学分,不予重复。

2、论文发表在国外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作者(排名第一)每篇计学分,其他作者每篇计学分。

在其他公开发行刊物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学分,其他作者学分。

、取得科研成果学生结合本专业学习,经科研实践取得署名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可获得学分。

、参与科学研究学校鼓励二年级以上学生积极参加课余科研活动。

凡参与项目的学生,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和指导教师的评定结果,给予学分。

指导老师应根据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工作态度、撰写论文等情况给予成绩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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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校保〔2018〕3号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校园交通
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防止校园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及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特制订《华东理工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
2018年3月28日
华东理工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防止校园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及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本校校园的所有校内外人员和
车辆。

第三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车辆出入
第四条自行车出入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五条摩托车、电瓶车、燃气助动车必须证照齐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询问或检查,并发放《临时出入证》后方可进校,出门收回《临时出入证》,未安装消音器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六条机动车进出校门必须服从管理人员安排,接受门卫值勤人员的询问或检查,门卫执勤人员有权禁止不符合规定或可疑车辆进出学校,并交保卫处处理。

第七条本校公车、教职员工私家车(7座及以下)及经学校同意在校从事服务等工作的外单位车辆(11座及以下)可办理《华东理工大学教职员工机动车辆通行证》,并将通行证统一置于驾驶室右侧挡风玻璃内,出入校门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保卫处
每年对通行证进行年审(以上车辆按规定办理了机动车辆通行证的,统称为“校内车辆”)。

第八条外来机动车辆进校时应主动停车,说明进校原因并经门卫检查同意后方可进校。

离校时,经门卫检查同意并缴纳停车场地费后方可离校。

第九条外来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须填写《大型客(货)车临时出入证申请表》(详见附件1),提前3个工作日报保卫处审批,由保卫处确定行驶路线和指定地点停车。

第十条外来货车、工程车不得从徐汇校区正门(南门)进出。

外来大型货车及工程车(车长≥6m或总质量≥4500kg)原则上不得进入,如有特殊需要必须填写《大型客(货)车临时出入证申请表》(详见附件1),提前3个工作日报保卫处审批,由保卫处确定行驶路线和指定地点停车。

第十一条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校,如遇接送病人等特殊情况,经门卫同意后予以放行。

第十二条消防车、救护车、警车或其他抢险、抢修车辆不受本规定限制,但须听从门卫指挥。

第三章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校园内倡导多步行、少动车。

第十四条凡进入校园的行人、各种车辆除遵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和校园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听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在校园道路通行时,行人享有优先权,车辆应当给行人让道。

在各种车辆之间,优先通行的顺序为自行车、三轮车、电瓶车、助动车、燃气助动车、摩托车、客(货)车、工程车辆。

行人和各种车辆应当给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或其他抢险、抢修车辆让道,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或其他抢险、抢修车辆不受本规定限制,但应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行人应在道路右侧或人行道上行走。

不应三人以上并排行走、围堆谈话,妨碍交通;不应在道路上打(踢)球、溜冰、追逐嬉戏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行人穿越道路应注意来往车辆,不应在道路上随意穿行。

第十七条幼儿进入校园要有成年人陪同,陪同人员承担监护责任,负有照顾、看管幼儿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骑自行车时严禁带人(儿童除外),严禁追逐、快车、曲折竞驶,严禁双手离把和扶肩骑车行驶,严禁攀扶其它车辆行驶。

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地、操场骑车或在道路上学骑车。

第十九条摩托车、燃气助动车、助动车、电瓶车在校园内行驶必须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种交通标志,限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和自行车、三轮车。

第二十条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和其他非机动车。

任何车辆禁止鸣号,禁止超车。

第二十一条在校园行驶的车辆除遵守装载规定外,还必须充分考虑通行条件,严防损坏行道树、架空电线等各种公共设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无证驾驶;禁止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学习(练习)驾驶;禁止在校园内试车。

第二十三条在上课时间未经保卫处许可禁止施工车辆进
入教学区。

第四章车辆停放
第二十四条摩托车、燃气助动车、助动车、电瓶车、自行车必须按序停放在停车棚内或划定的停车区域内,不得影响消防通道,禁止占路停放,禁止在绿化地、操场和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宿舍楼的走道内、楼梯口停放车辆。

第二十五条进入本校机动车辆除临时停车(指驾驶员不离开现场)外,应按划定的停车位停放,未经允许严禁在校园主要道路和各路口停放。

机动车辆在主要道路上、下客(货)时,允
许靠边短暂顺停,驾驶员不准离去,不准影响其它车辆和人流通行。

第二十六条校外机动车辆须经保卫处批准,在指定停车位停放。

第二十七条校内车位已满,且已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管理人员有权禁止校外车辆进入。

第二十八条车辆停放时保护好车内的贵重物品及注意车辆自身安全,车主应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学校无保管车内物品及车辆自身安全的义务。

第五章校园交通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执勤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当场纠正;情节严重或不服从管理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校内车辆收回通行证,不再享受教职工停车待遇,对校外车辆采取禁行措施;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秩序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转交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治安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停车规定,执勤人员当面劝说或在机动车辆显著位置贴“违规单”(详见附件2),学校定期公开通报违规车辆信息;对违规停车次数超过3次/年以上的校内车辆,收回其《华东理工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一年内不再享受教职工停车待遇。

对违规次数超过2次/年的校外车辆,禁止进入校园;对于
将通行证转借他人使用的,保卫处一经发现,收回该证,一年内不再享受教职工停车待遇。

第三十一条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警方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因施工等各种原因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报保卫处审批,影响通行安全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原《华东理工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校保〔2012〕12号)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大型客(货)、工程车临时出入证申请表
单位签字:
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件2
附件3
校园机动车辆禁停区域图
注:校内所有楼宇消防通道禁止停车。

内发:各学院、机关部门、直属单位
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8年3月29日印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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