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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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梳理
作者:南湖互联网金融学院李雪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费占基金成本的很大比例,因此,税收政策一直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注册地址的一个重要
考量。本文从基金、基金投资人及基金管理人等层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进行分类解读,旨在帮助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各地政策。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税收制度注:为便于分析,收入类型以居民纳税人的股息、红利收入与股权转让所得为主,税负限于流转税与所得税(含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一)基金层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三种模式。在合伙企业可以开设股东账户之前,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公司制的形式存在,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也是以公司制企业为主。近年来,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合伙制为主,也有一些基金以契约制的形式存在。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在股权投资业务中,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型基金从符合条件的境内被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按照基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见表1)。表1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对于合伙
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财税〔2008〕159号第2、3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因此,在基金层面,合
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缴纳所得税。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增值税的缴纳方式与公司型相同。契约型基金在税法上采用纳税主体征税原则。由于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组成,本身不存在实体,所以,基金层面不缴税。(二)管理人层面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基金
管理人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两类。基金管理人的收入通常包括管理费、咨询费和超额投资收益等,所涉税负为增值税与所得税。表2 基金管理人税负注:以上增值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为3%。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超额收
益分配所取得的收入,各个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的方法不同,可能会对该收入的性质产生影响,若能体现投资收益的特征,则不缴纳增值税。(三)投资者层面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分
为自然人与法人两种类型。基金将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等收入再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说明如表3:表3 投资者所得税税负自然人投资者如果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5-35%的累进税率,但合伙企业对
外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直接上传至投资者按“利息、股息、红利”交税,税率为20%。企业投资者一般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但投资公司型私募基金时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二、各地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因此,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并明确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各地区严禁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在此背景下,部分地方税务局叫停了税收优惠措施。以深圳为例,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深府〔2010〕103号文)中就曾明确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有限合伙人,其分得的所有股权投资收益,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随着国发〔2014〕62号文件的出台,深圳市地税局在2015年2月叫停了上述税收优惠措施。2015年5月,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通知明确“各地区、各
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截至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有相当数量的省级政府以及地市级政府继续保留了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现汇总15个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列表如下:表4 各地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