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LNGLPG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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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液化天然气LNG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深圳市喜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计燃(1987)2001号《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目前双方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液化天然气买卖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定义

1、“准状态”,指温度为20度(293.15k),绝对压力为

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

2、“日”,指任何一个公历日8:00时开始至其后一个公历日8:00时结束一段期间。

3、“交付点”,指双方进行交付液化天然气的地点。

4、“天然气价格”指甲方在交付点向乙方交付的天然气价格。

第二条合同履行期

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为2012年月日至 2013年月日止。

第三条供气时间

供气时间:从2012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止,同步检修时间以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为准供气时间顺延。

第四条供气量

1、每月实际用气量,乙方在根据实际需求量向甲方提供计划用气

量后,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执行。

2、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书面提供下月用气计划并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预付货款后,甲方根据用气计划,确定日均用气量,双方以日供气量为准,进行气量交接。

第五条气量交接

1、LNG的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乙方在合同期内来车自提,运费由乙方承担。

2、本合同约定交付点为:甲方LNG工厂装车台。

3、LNG装载时,甲方操作人员负责站内所属设备、工具或部件的操作;提货承运单位驾驶员负责运输车辆所属设备、工具或部件的操作。

4、双方各自承担因操作不当引起的一切风险,并承担相应损失。

5、气量以甲方出具的并由双方签认的《过磅单》为依据,有异议的,按本合同第七条第5款的约定处理。《过磅单》的签收时间为低温罐车接收装载有液化天然气的时间,交付后液化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即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供气质量

1、天然气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天然气》中所规定的II类天然气。

2、甲方应在首次供用气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乙方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所交付天然气的《质量检测报告》,并定期向乙方提供《质量检测报告》。

第七条天然气计量

1、液化天然气按重量计量。计量结果以甲方的磅单为准,乙方计量复核。

2、如计量差在一定范围内(计量差在磅单正负200公斤/车之内,属于正常误差),甲、乙双方互不追究。

3、如在运输、卸载等过程中的放散、泄露、卸载不净等问题造成的卸气不净或其它损失,则有乙方自行承担。

4、计量器具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中国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发的技量检定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法定检测部门在对计量器具检定时通知甲乙双方派人现场确认。

计量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颁发的操作证书。

5、如乙方对甲方的天然气计量有异议时,乙方应先在《过磅单》上签字,并注明异议内容,乙方先按甲方的计量值进行结算、付款。甲方从乙方专门提出书面计量异议之日起三天内,乙方同时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如检定不合格,从乙方提出异议之日起,甲方修正计量值并对乙方提出异议之日起的计量值进行调整,根据双方确定的调整计量的增减情况每月底进行多退少补;如检验合格,乙方应承担计量器具及其它仪表的检定及陪检人员、机具的总费用。

第八条天然气价格

甲方的液化天然气(LNG)出厂销售自提价格根据市场情况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并以合同和书面函件形式进行确认。在甲乙双方长期战

略合作的前提下,甲方在给乙方的液化天然气价格在同期成本及市场价的基础上为最优惠价格。

第九条天然气款结算

1、本合同项下任何供气月的液化天然气气款均采用先款后货方式支付,即乙方保证在每次提气之前在甲方账户上有气款余额,同时乙方应按时以银行电汇方式将气款支付至下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同时将银行回执单以传真形式发至甲方,甲方收到银行回执单后根据汇款金额安排供气量。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2、本合同项下的液化天然气气款每月结算一次,于每供气月结算日当日(每自然月20日)北京时间8时为结算截止点,8时之前提气数量为本月供应数量,8时之后提气数量记入下月供应数量。

3、甲、乙双方须密切配合,在每月分两次(10日和结算日)进行结算数据核对,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前述核对结果和适用价格在结算日进行结算,并将结算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4、结算日后1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开具该结算日所在供气月液化天然气气款结算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5、合同履行期满,各项款项结算完毕,如乙方在甲方账户仍有余额,在不继续签约合作的情况下,甲乙双方核对账目,并在核对账目清楚,双方盖章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结余款项退还乙方。

第十条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1、甲方的义务及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甲方按质、按量的,平稳、连续的向乙方提供液

化天然气气源。除检修、事故外确保正常的气源供应;如果生产装置因定期检修的需要,需停止一定期限的气源供应,甲方应提前1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给乙方预留一定时间,做好停气前的储气准备工作。

(2)甲方因突发性线路、设备和其它故障造成供气停止的(非不可抗力原因),应及时通知乙方。

2、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1)乙方应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供气合同、《过磅单》、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是时间及时与甲方进行结算;

2)年度计划设备同步检修,应在检修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检修结束,乙方在用气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

3)突发性装置及设备故障和运行中发生的紧急停接气(非不可抗力原因),应采用书面方式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期满后的5年内,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及相关信息均应依照本款的约定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该期限内将本合同的条款全部或部分透露给第三方。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当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时,如:战争、地震、水灾、人为破坏、有关部门采取限制或禁止道路通行的措施,交通事故、影响运输的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采取补救措施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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