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商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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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67条规定:“设立保险公 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 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 平竞争的需要。”

《保险法》第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 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 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 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 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 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又称国有企业,是 指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国家是企业 的唯一投资人,企业为国家所有,企业对 企业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又称集体企业,是 指集体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集体是企业 的唯一投资人,企业为集体所有,企业对 企业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
私人企业法人,又称私营企业,是指私人 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私人企业法人就是 公司。

理由是:根据中国法律,甲国企和丙远洋 运输公司均为国企,所有权人均为中国, 这两个企业的财产是同一所有权人的财产, 根据同一债务人的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债务 的规则,丙远洋运输公司的财产当然可以 用来偿还甲国企的债务。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 企业法人、私人企业法人 1.标准:所有制性质 2.含义
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依《全民所有制工 业企业法》设立的国有企业,通说。




依此,国有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独立核算、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 生产和经营单位,是独立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 义务的企业法人,对于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 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二)特征 1.法律地位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为非公司型企业法人





①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法人财产独立于法 人成员财产;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承担责 任 如:甲、乙、丙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每人出资30 万元。 ①经营1年,分配红利后A公司获利润30万元。若 甲欠其债权人B公司40万元,则B公司能否向A公 司主张债权? ②经营1年,A亏损,欠B公司100万元,B公司能 否向甲、乙或丙主张债权?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 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 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特别公司
特别公司,是指依据公司特别法设立的从 事特殊商事交易的公司,特征: 1.依据公司特别法设立:商业银行――商 业银行法;保险公司――保险法;证券公司 ――证券法等 2.从事特殊的商事业务:主要涉及金融行 业







(三)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普通公司,适用公司普通法 特别公司,适用公司特别法 (2)设立目的不同 普通公司,从事普通商事业务 特别公司,从事金融等特别商事业务



(四)本国商法人与外国商法人 1.标准:商法人的国籍 2.含义 本国商法人,是指根据本国法在本国设立 的企业法人。 外国商法人,是指根据外国法在外国设立 的企业法人。外国商法人通常在东道国设 立分支机构,但不具有独立主体地位,由 外国商法人承担责任。
第二节

商法人的典型
一、公司 (一)普通公司

(3)设立要求不同:
普通公司,管制宽松:如法定最低注册资 本数额较低;在设立原则上,采准则主义; 在设立融资上,采认缴资本制。 特别公司,涉及金融业,管制严格:法定 最低注册资本数额高;在设立原则上,采 行政许可主义;在设立融资上,采实缴资 本制


《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 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 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 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 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 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 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企业法人――商法人 机关法人――仅在特殊情 况下,才可为商法人 非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非商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非商法人

二、商法人的分类 (一)公司法调整的商法人与非公司法调 整的商法人 1.区分标准:准据法 2.含义 公司法调整的商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或 公司法的特别法设立的,采取公司形式的 企业法人。前者为普通商事公司,后者为 特殊商事公司,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2.产权关系
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国 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企业仅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 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发行公司债、重大资产处置须经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批准




3.管理机制 国企采取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由国家委 派(须事先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或由企业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并 非权力机构 4.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其还可根据需要向国有企 业派出监事会,属于企业的外部监督。
普通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普通法设立的从 事普通商事交易的公司。特征: 1.依据公司普通法设立:包括有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 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的企业法人。 2.从事普通的商事业务

(2)为中国法人企业,采有限责任公司 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 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3)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表现为共同投 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规制
第四章
商法人
第一节

商法人概述
一Leabharlann Baidu商法人概念 (一)含义
商法人,是指基于营利目的而设立的,具 有特定的商事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 利、承担商事义务的法人组织。 最主要的商主体类型。


(二)特征 1.具有独立人格的社团组织
(1)社团组织:拥有统一的组织机构(代表机 构、执行机构等),具有统一的利益、意思 区别于商个人 (2)具有不同于法人成员的独立人格:能够以 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 区别于商合伙



非公司法调整的商法人,是指依据公司法 以外的特别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如国有 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3.区分意义: (1)准据法不同
公司法调整的商法人,适用《公司法》或 公司法的特别法

非公司法调整的商法人,适用《公司法》 以外的特别法律:国有企业适用《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适用《城镇 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 制企业条例》;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和《外资企业法》


(5)公司治理不同: 普通公司具有高度自主权 特别公司则须受主管机关监管,并对其管 理人员、业务人员有较高的业务要求 (6)破产限制不同: 普通公司,只要出现了破产原因,利害关 系人可直接申请破产 特别公司,须经主管机关同意,多采取前 置性防范、缓解措施

二、国有企业 (一)含义 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有企业,不仅包括根据《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国有企业;还包 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3.管理机制 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由企业职工代表大 会或企业所有者选举、任命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 力机构,不仅仅是民主管理机构 乡村集体企业:由乡、村的劳动集体所有, 重大事项由乡、村农民代表大会决定;职 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并非权力机构



(三)内资商法人与外资商法人 1.标准:企业投资是否具有涉外因素 2.含义 内资商法人,是指本国商人依据本国法律投资设 立的法人。 外资商法人,是指外国商人依据本国法律投资设 立的法人。包括: (1)外资商人与内资商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法人, 如合资企业、合作企业;(2)纯粹由外资商人 投资设立的企业,如外商独资企业。

公法人
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 公益法人 财团法人 营利性 社团法人


非营利性 社团法人
中间法人

公法人: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为商法人
财团法人――非商法人 私法人 营利性 社团法人――商法人 社团法人 非营利性 社团法人――非商法人






2.商法人与我国法人分类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非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4.分配分式
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入股分红为辅的分配 分式

四、外商投资企业 (一)概述 1.含义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 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2.类型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 商独资企业。


三、集体企业 (一)含义
集体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制为基础而设立的独立的商品经济 组织。分为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 (二)特征 1.法律地位: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2.产权关系: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
城镇集体企业:所有者为企业内的劳动群 众 乡村集体企业:由乡、村的劳动集体所有, 不限于企业内的劳动群众

(2)责任关系、治理结构不同
公司法调整的商法人,责任关系明确,治 理结构合理

非公司法调整的商法人,责任关系不甚明 确,治理结构不甚合理,通过改制、重组 等方式成为公司制商法人

思考:国有企业财产权属性 埃及法院扣押国企集装箱货轮案: 甲国企向埃及乙公司出口羊肉,因未粘贴 穆斯林标志,被埃及乙公司视为不洁之物 扔进大海,乙公司随即向甲国企提出索赔。 甲国企认为,货物符合国际卫生标准,拒 绝赔偿。乙公司遂向埃及法院申请扣押停 泊在埃及某港口的我国丙远洋运输公司的 货轮。



②独立财产的例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名义上虽为独立法人,但企业全部财产归 国家或集体所有 2.投资人的有限责任
一方面,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另一方面,投资人仅以其出资为限对法人 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以营利为目的的,受商法调整 以商行为为常业,设立及活动受商法规范 区别于机关法人等民法法人 (三)商法人与民法法人概念的逻辑关系 1.商法人与传统民法法人分类

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港澳台的法人、自 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有的具有法人资格,有的 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商独资企业多采取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较 为灵活。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含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股份式合营 企业,是指由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依 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2.特征 (1)由中外投资者共同投资经营

(4)对公司行为管制程度不同: 对普通公司营业行为管制少
对特别公司营业行为管制多,多实行分业经营, 不允许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混业经 营。 2004《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 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 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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