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多取款案例的合同法分析
ATM机多取款案例的合同法分析
ATM机多取款案例的合同法分析【摘要】从近期发生的英国ATM机取款事件到几年前我国发生的许霆案,两种截然相反的处理方式显示了两国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
本文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着重分析了在ATM机取款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反思两国不同做法的利弊,为银行ATM机的长远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合同法;许霆案;ATM法律关系据英国媒体的报道,英国汇丰银行的一台ATM机发生故障,顾客取款时会吐出双倍数额的现金。
此消息不胫而走之后,很多人赶来提款。
故障持续两个多小时,两百多名顾客取走现金。
事后银行称错在自己,顾客不必为银行工作失误负责不用归还多余的钱。
在英国发生的这个因ATM的错误导致的多取款事件可以说在中国一经报道立即引起了轩然大波。
追根溯源是因为发生在06年的许霆案。
中国的许霆最终被判5年有期徒刑,英国的这两百多位“幸运儿”不但未被追究责任甚至不用还款。
究其原因,中西方法律的差异是一方面,但个人认为最重要的方面是国内普遍存在的对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狭隘理解。
下面我将就ATM机错误操作导致的取款案件用合同法的理论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英国情况的介绍在英国有一个《银行业惯例守则》来对ATM的机操作进行调整。
对银行的具体要求有:保障ATM机正常运行和能正确回复指令,保证ATM机提供准确的信息等等。
应该说,英国的这个惯例守则很充分的保护了持卡人的利益[1]。
其原因在于ATM机的硬件和软件设备都是由银行提供,与之相比持卡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很显然应该受到保护。
在实践中,许多ATM机的纠纷都是通过这个守则而得到解决的。
与之相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处有相当大的空白点,一些行业类的规定则更多地维护银行的强势地位。
二、具体从我国的合同法律关系出发进行分析(一)到ATM机取款是一种合同订立的过程当储户到银行办理银行卡之后,就应经产生了一个银行卡支付服务合同。
储户可以根据意思自由进行取款和存款。
同样,持有银行卡的用户也可以到任意一个ATM机上进行取款。
提现法律特征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化名)系某银行客户,持有该银行信用卡一张。
2020年12月,张三通过银行ATM机进行提现操作,但ATM机显示“交易失败”。
张三认为银行ATM机故障导致其无法提现,遂多次尝试,但均未成功。
张三遂与银行工作人员沟通,银行工作人员表示ATM机并未出现故障,而是张三操作不当。
张三对此表示质疑,认为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张三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银行是否应承担因ATM机故障导致张三无法提现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特征分析1.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本案中,张三与银行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张三作为银行客户,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基于信用卡的财产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张三的提现权利。
2. 合同法律关系特征本案中,张三与银行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张三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中,银行承诺保障张三的提现权利,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3. 侵权法律关系特征本案中,张三认为银行ATM机故障导致其无法提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银行作为ATM机的管理方,有义务保证ATM 机的正常运行,若因银行原因导致张三无法提现,银行应承担侵权责任。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特征本案中,张三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银行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论ATM恶意取款的法律性质
论ATM恶意取款的法律性质作者:姜斐陈瑜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6期在前一段时间里,许霆成为了大家耳熟能详的名字,成为了众多法学专家关注的对象,起因于一台出故障的ATM机和一名名为许霆的男子的一时贪念。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国已经逐步进入信息时代,ATM机已经融入人们的生活,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与此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了一定的困扰,新的问题层出不穷。
因此,为适应新的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许霆等类似的案件的定性问题进行研究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一、罪与非罪关于在ATM机上恶意取款行为该如何定性的问题,社会争论一直不断。
根据法院的最后判决可以看出,许霆最后被定为盗窃罪,然而此种结论是否合理?在讨论罪名定性的问题之前,首先应搞清楚的是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许多学者主张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只能适用民法。
那么,什么是犯罪呢?从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行为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从许霆的行为来看,其行为符合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首先,许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毕竟他以非法的目的占有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之后又携款潜逃,对银行的财产所有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次,针对刑事违法性这一点,许多学者主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国现行《刑法》对此种行为并无明确规定,因而此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然而,任何法律都具有滞后性,不可能对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新兴事物有所规定,此时就要借助法律解释等一系列手段使法律自身更具有操作性。
最后,应根据具体的案例来判断此种行为是否具有应受惩罚性。
在许案中,许发现ATM机出错后,仍多次取款,其取款的方式、次数、持续的时间以及许关于其明知取款时“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的当庭供述,均表明许系利用自动柜员机系统异常之机,自以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及时发现,非法获取银行资金,与储户正常、合法的取款行为有本质区别,且至今未退还赃款。
银行取钱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系我国某银行客户,在该银行开设有一张储蓄卡。
2019年6月,甲某在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ATM机屏幕显示取款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甲某立即向银行工作人员反映情况。
银行工作人员在调查后发现,ATM机存在故障,导致甲某实际取款金额低于屏幕显示金额。
甲某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但银行以故障为由拒绝赔偿。
甲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银行是否应当赔偿甲某的损失?2. 银行在ATM机故障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银行作为ATM机的运营方,有义务保证ATM 机的正常运行。
在本案中,银行未能保证ATM机的正常运行,导致甲某的实际取款金额低于屏幕显示金额,侵犯了甲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某的损失。
关于举证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甲某主张银行未履行合同义务,银行有义务证明ATM机故障的原因及责任。
由于银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ATM机故障的原因及责任,故法院认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案例分析1. 银行是否应当赔偿甲某的损失?本案中,银行作为ATM机的运营方,有义务保证ATM机的正常运行。
ATM机故障导致甲某的实际取款金额低于屏幕显示金额,侵犯了甲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某的损失。
2. 银行在ATM机故障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本案中,甲某主张银行未履行合同义务,银行有义务证明ATM机故障的原因及责任。
由于银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ATM机故障的原因及责任,故法院认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许霆案案例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案是指2006年4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许霆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机器出错,连续多次取款1000元,共计取款17.5万元。
许霆被银行监控发现后,被警方逮捕。
经过审理,许霆被判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二审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
二、法律解释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许霆案中,许霆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多次取款,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案中,许霆连续多次取款,共计取款17.5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 自首情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许霆在案发后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4. 悔罪表现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本案中,许霆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5. 量刑情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对在ATM机上多取钱问题的认识与看法
对在ATM机上多取钱问题的认识与看法作者:程森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7期摘要一方面,随着社会生活的进步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ATM机应运而生,但是随之也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比如在出故障的ATM机上多取钱,这一问题该如何定性。
是盗窃,是侵占还是无罪呢?另一方面,一般的盗窃行为因为其对社会危害小、数额不大,标的普通而显得很稀疏平常。
但是,在我国现行刑法的盗窃罪中,它有两个量刑及其特殊的条文,其中一条就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这也是刑法中位数不多的几个绝对刑之一,这样以来,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这一条,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显得至关重要,对于司法部门也是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在这里,我们从几年前的许霆案入手,来分析在ATM机上多取钱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ATM机盗窃罪盗窃银行金融机构作者简介:程森郎,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58-02一、案情及诉讼过程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在他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同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之后,广州市中院一审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案适用的法律解释(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案,是指2006年4月22日,许霆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判处无期徒刑。
许霆因在广州市一家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ATM机故障,多次取出超过实际金额的钱款,共计17.5万元。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等。
二、许霆案适用的法律解释1.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虽然并非有意为之,但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许霆在发现ATM机故障后,并未停止取款行为,而是多次取出超过实际金额的钱款,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客观方面:许霆在ATM机取款时,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式,未告知银行工作人员,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数额较大: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共计取出17.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
因此,从盗窃罪的角度来看,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盗窃罪。
2. 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虽然未将钱款占为己有,但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许霆在发现ATM机故障后,并未将钱款归还,而是继续取款,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客观方面:许霆在ATM机取款时,虽然未将钱款占为己有,但其行为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数额较大: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共计取出17.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侵占行为。
然而,由于许霆的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考虑盗窃罪。
3.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从一起ATM机取款纠纷案看证明责任转换的应用
从一起ATM机取款纠纷案看证明责任转换的应用内容摘要:证明责任转换指的是法院在个案或经有固定性实务见解就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予以背反的证据法则。
实体法及程序法上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适用于大部分类型和数量的案件,体现了一种抽象意义上的公平。
但这种基本规则虽然符合一般意义上的抽象公平观念,但是未必符合个案中的具体公平观念。
在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不符合个案中的具体公平观念时,应当由法官据情采用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则,即证明责任的转换。
关键词:证明责任转换举证难易证据距离一、据以研究的案例(一)案例介绍某甲在银行ATM机上取款,其称一次取款2500元成功,但事后查询发现账上少了5000元。
某甲与银行多次协商未果,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归还2500元。
一审中,某甲坚称只在ATM上取了一次款2500元。
但银行根据相关的数据资料等信息,称某甲应当是成功取款两次即5000元。
某甲要求调看当日录像,银行称当时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没办法提供。
一审法院认为,按相关规定,银行应当安装能够清晰显示操作人员面部特征的监控装置,所以银行在ATM 机的监控管理上存在瑕疵。
但某甲以此为理由要求银行承担其所诉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某甲败诉。
(二)本案焦点所在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由某甲还是银行负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证明责任的基本规则,认为某甲应负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遂判决某甲败诉。
笔者认为虽然该判决并不违反证明责任的基本规则,但却没有注意到证明责任转换在维护个案实质公平时的应用。
二、证明责任转换证明责任转换指的是法院在个案或经有固定性实务见解就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予以背反的证据法则。
这里所称的证明责任转换是以承认学理上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规范说为前提的,在规范说的前提下,证明责任的转换是数项要件事实当中的某一项要件事实的转换。
这与诉讼中当事人为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认定,而相互轮流提出证据的举证必要的转换并不相同,因为这种提出证据或者举证的必要“转移”或“转换”仅涉及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转换,而在此所称的证明责任转换是证明主题在当事人之间的转换,如原本由原告就被告有过错负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及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转换为由被告对其无过错负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及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银行多给钱的案例分析
银行多给钱的案例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关于银行多给钱的案例,有的是因为某个客
户在ATM机上取款时多出了一些钱,有的是因为银行系统出现了错误而将额外的
钱款存入了某个客户的账户中。
这些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的机会,即银行多给钱的情况是如何发生的,以及银行应该如何处理这样的错误。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银行多给钱的情况是如何发生的。
一般来说,银行多给
钱的情况大多是由于人为因素或者系统错误导致的。
在ATM机上取款时,如果客
户在取款过程中出现了操作失误,比如多次点击取款按钮或者在取款过程中中断了交易,可能会导致ATM机错误地将额外的钱款发放给客户。
此外,银行系统也可
能出现错误,导致将额外的钱款存入了某个客户的账户中。
这些情况都属于银行多给钱的案例。
其次,我们来探讨一下银行应该如何处理这样的错误。
对于客户来说,如果发
现银行多给了钱,应该及时通知银行,将多出的款项退还给银行。
这是客户应尽的义务,也是对银行的尊重。
对于银行来说,一旦发现了自己的错误,应该及时与客户联系,说明情况并要求客户将多出的款项退还。
同时,银行也应该加强对ATM
机和系统的监管和维护,减少类似错误的发生。
总的来说,银行多给钱的案例是由于人为因素或系统错误导致的,而银行应该
及时处理这样的错误,保障客户的利益,同时加强对ATM机和系统的监管和维护,减少类似错误的发生。
希望银行能够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机制,减少类似错误的发生,提升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机械104班XXX 1003010414一、案情及判决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
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许霆案引起的极大争议许霆案件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以往引起关注的案件的关注点有些不同,以前引起关注的焦点集中案件的定性上,而这一次人们关注的是量刑部分——人们普遍觉得量刑过重了,即使是认为许霆的行为应当入罪并受到刑罚的人也认为无期徒刑过于严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
贺卫方表示,自己得知这个判决时,感到很震惊,“不是对法律判处当事人有罪感到震惊,而是对其处罚太过严厉感到震惊”。
这一次司法实践界和理论界难得的在同一个案件上有了和谐统一的观点:许霆案件的一审判决是过于严厉了。
对许霆在ATM机上恶意取款案件的刑法学思考
引起轩然大波,学界对此判决结果看法不一,引发较多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许霆的行为是否构
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对其行为量刑是否合理等方面。2008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重审,2008年3月31日,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
揭示犯罪的本质。…侣蝴刚因此,任何犯罪行为都不能欠缺如上三方面特征。那么,许霆的行为究
竟是否符合上述三个特征呢?对此,需要逐一加以分析。 首先,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呢,不言而喻,显然是有的,因为可以肯定许霆的连 续取款行为首先应被认定为是一种非法行为,或许在本案中,许霆的第一次取款行为是用自己 的银行借记卡取款,其本意是为了取款100元,但无意中错按为1000元,此时许霆并没有产生 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许霆的错按行为是不能给予责难的,很显然许霆的第一次取款行为应被 视为合法有效的行为,或者说许霆的第一次取款行为并非恶意取款行为,这一点是不用质疑的。 然而,当许霆发现ATM机出现故障之后,其主观意志上却发生了变化,从其第二次取款行为开 始,就产生了一种非法占有的意图,在此情形下,许霆明知是由于ATM机发生错误而使得自己 能够获取数额巨大的资金,而且他也肯定意识到这些资金如果由自己占有是根本不具备合法性 的,但许霆仍然受到从第二次取款行为之后所产生的非法占有意图的支配,连续多次实施取款 行为,将数额巨大的银行资金据为己有(从许霆取款之后潜逃一年,同时在一年之内并未有将资 金主动归还银行这一点来看,许霆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意图还是很明显的)。此种非法占有意图的 出现足以表明此时许霆在主观上已经产生了一种恶意,这样,从许霆第二次取款行为开始,其后 的一系列连续取款的行为都应当被认为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恶意取款行为。这里尤其需要指出的 是,许多观点将许霆的第一次取款行为和以后的连续取款行为混为一体,认为在行为的主客观 方面没有差别,笔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对其第一次取款行为和以后的连续取款行为需要严格 加以区分,尤其是应当严格判断其主观意志上发生的转化,如果忽视这一点,势必影响到对其行 为性质的正确认定。同时,正是许霆的连续取款行为给银行方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实际上侵 犯了银行方的财产权(因为银行方所损失的资金首先需要由银行方自己来承担弥补责任)和金融 机构的安全,这样一种侵权行为无论如何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至于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 则可以成为判定一般违法和犯罪的界限标准,但不能否定社会危害性本身的存在。基于上述分 析,笔者认为,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既然首先就已经构成侵权行为,那么显然就不能否定其具有 的社会危害性,至于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详加讨论,但笔者可以肯定的是,侵权行为本身 就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毋庸质疑的,甚至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只是犯罪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要远大于一般的侵权行为。 许霆恶意取款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固然可以肯定了,但是,问题却在于许霆恶意取款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究竟如何,是否已经达到成立犯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呢,换句话 说,许霆恶意取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需要以刑法来介入加以否定评价和制裁,或许这
法律柜员机取款银行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银行柜员机(ATM)作为现代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然而,在柜员机取款过程中,时常会发生各种纠纷,如银行柜员机故障、取款金额错误、账户被冻结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柜员机取款银行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描述2019年5月,李先生在中国某银行的一家支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
6月1日,李先生通过该银行的柜员机取款时,发现取款金额比账户余额少了100元。
李先生立即向银行工作人员反映情况,但银行方面表示,柜员机显示的取款金额是正确的,且系统记录也显示已成功取出100元。
李先生对此表示怀疑,遂向当地银保监会投诉。
经调查,银行方面承认柜员机在此次取款过程中存在故障,导致取款金额错误。
但银行认为,李先生在发现金额错误后未立即停止取款,而是继续操作,因此银行不承担责任。
李先生不服,将银行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银行柜员机取款过程中出现故障,导致取款金额错误,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 案例评析(1)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首先,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有义务确保柜员机等自助设备正常运行。
本案中,银行柜员机出现故障,导致取款金额错误,银行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存在违约行为。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银行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许霆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案是指2006年4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银行自助柜员机(ATM)发生的一起盗窃案件。
许霆利用银行卡在自助柜员机上取款,发现该柜员机存在异常,每次输入100元即可取出17.5万元。
许霆先后17次取款,共取出175.5万元。
事发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被以盗窃罪起诉。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3. 许霆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案例分析(一)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1. 盗窃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许霆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定义(1)非法占有为目的:许霆在发现自助柜员机存在异常后,仍然多次取款,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秘密窃取:许霆在取款过程中,并未被他人发现,属于秘密窃取。
(3)公私财物:自助柜员机内的资金属于银行所有,属于公私财物。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定义,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1. 自首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2. 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许霆在案发后,并未主动投案,而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因此,许霆的行为不属于自首。
(三)许霆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1. 犯罪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的犯罪情节分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较大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巨大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特别巨大的。
2. 许霆的犯罪情节许霆在短时间内,通过自助柜员机非法获取175.5万元,属于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巨大的情形。
3. 是否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现法律特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0岁,某市居民。
李某在某银行开设了个人储蓄账户,并存入了一定数额的现金。
某日,李某因急需用钱,前往银行网点办理提现业务。
然而,在办理提现过程中,李某与银行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双方对提现的法律特征产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与银行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提现关系,以及提现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三、案件分析1. 提现关系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李某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即李某将一定数额的现金存入银行,银行同意支付一定利息的合同。
根据储蓄合同的规定,李某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取存款。
2. 提现行为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李某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存款。
3. 银行拒绝提现的合法性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办理提现业务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若银行拒绝李某提现,必须提供合法的理由。
4. 本案中银行拒绝提现的理由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提现业务时,发现李某的储蓄账户存在异常交易记录。
根据银行内部规定,异常交易记录可能涉及洗钱、欺诈等违法行为。
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权拒绝李某提现,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与银行之间存在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李某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存款。
银行在办理提现业务时,发现李某的储蓄账户存在异常交易记录,有权拒绝提现。
但银行拒绝提现时,应当告知李某拒绝的理由,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本案中,银行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银行向李某支付提现款项,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从法律角度论述许霆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发生在2006年,许霆因ATM机故障连续取款17万元而被判无期徒刑。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法律角度来看,许霆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适用与反思。
二、许霆案件的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许霆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犯罪客体:许霆的行为侵犯了银行财产所有权,损害了银行的经济利益。
(3)犯罪主观方面: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许霆连续取款17万元,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犯罪。
2. 犯罪性质关于许霆行为的犯罪性质,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侵占罪。
(1)盗窃罪: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侵占罪: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刑罚适用对于许霆的刑罚适用,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有期徒刑。
(1)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有期徒刑: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霆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明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
三、许霆案件的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许霆案件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金融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身处上海,银行卡也在身边,可相小姐账户里的6万余元存款竟通过一台位于广东的取款机被人取走。
这笔钱究竟被谁取走警方始终没有定论。
为挽回损失,相小姐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情回放】2013年1月31日上午11点07分,相小姐收到银行短信,称其账户内的款项被他人支取或转帐,总计68882元。
相小姐十分不解,因为当时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在身边,自己也没有用这张卡进行过网银操作。
她立即赶到银行进行查询,结果更让她匪夷所思。
原来,这几笔交易都发生在该银行位于广东的一台ATM取款机,工作人员告诉相小姐,她的账户可能是通过伪卡进行了操作,并建议她立即报警。
当天11点58分,相小姐向警方报案。
此后,案件一直没有侦破,银行对相小姐这笔损失的赔偿问题也没有说法。
相小姐认为,由于银行设备存在漏洞,导致犯罪分子用伪卡取钱成功,银行对此应当承担所有责任。
于是,她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68882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银行提出因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
银行辩称,取款和转帐都必须以知道该卡的密码为前提条件,相小姐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密码保管不当,使存款被他人划走,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银行还指出,根据银行卡章程规定,凡是密码相符的交易都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交易。
本案中由于案外人知道了相小姐的银行卡密码,并输入了正确的密码,银行才认定该交易指令是持卡人本人发出,因此银行并没有违约。
1问: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答: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可推断系争交易为案外人持伪卡进行交易。
银行ATM机未能识别伪卡致使犯罪得逞,说明银行未尽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
其次,相小姐在发现银行卡被盗用后立即与银行进行联系并报案,作为持卡人已尽到注意义务。
第三,银行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小姐泄漏了该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无法证明相小姐在资金被盗过程中存在过错。
因此,银行应全额赔偿相小姐的损失。
2问:交易时密码相符是否可以免除银行对银行卡真伪的审查义务?答:在银行卡交易中,银行对持卡人交易指令的审查应当包括密码、银行卡所载帐户信息和银行卡本身的真伪。
许霆案的法律分析及思考
许霆案的法律分析及思考【摘要】本文对“许霆盗窃ATM”一案从许霆利用ATM升级后出现的漏洞恶意多次取款行为的定性分析入手,得出许霆的取款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存在盗窃金融机构和盗窃数额符合达到特别巨大标准这两个因素,因此一审法院对许霆的无期徒刑判决是符合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然而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盗窃金融机构和盗窃数额标准这两个因素的规定不合理和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量刑案情基本情况:2006年4月21日晚10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保安许霆与同事郭某到法院附近的ATM机取款。
由于ATM机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情况, 许霆取出1000元后, 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了1元。
许霆先后在这台ATM机上取款171次, 合计17.5万元。
携款逃跑一年后, 许霆被抓获归案。
2007年11月20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许霆盗窃金融机构, 数额巨大, 构成盗窃罪, 判处无期徒刑。
许霆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以盗窃(金融机构)罪, 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 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17万余元违法所得。
2008年4月9日许霆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5月22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许霆盗窃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马克思一、引言许霆案是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的一起普通且又特殊的刑事案件。
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各种意见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且掺杂着太多的案件之外的社会问题,案件的讨论在很多情况下都偏离事实和法律层面的讨论。
本文拟从对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定性分析入手,并着重对法律规定上影响本案量刑重要因素进行探讨。
ATM取款纠纷法律问题分析
2 010 年 1 月(下)
·法律经纬·
ATM 取款纠纷法律问题分析
次仁旦巴
摘 要 本文从 ATM 取款纠纷类型、ATM 取款纠纷中的法律关系、ATM 取款纠纷的预防与处理等三个方面就 ATM 取款
服务投诉热线”引诱持卡人向所谓的“银行工作人员”和“公安人 员”透露卡广大持卡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不法分子通常利用 银行下班后时间作案。因此持卡人在银行下班后,尤其是在夜间 或凌晨使用 ATM 机时应格外提高警惕,观察周围有无尾随、偷窥 等可疑情况;通过自助银行门禁系统时不要输入密码。
参考文献: [1]郭明瑞.民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盛学军.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现代法学.1999(21). [3]田俊荣.银监会提示与 ATM 机有关犯罪案件主要犯罪手段.大众科技报.2007 年 6 月 28 日. [4]刘火生,马健.商业银行财务管理问题研究.现代金融.2008(1). [5]陈军朝,李亚兰.ATM 之痛:多重因素下的法律风险.中国城乡金融报.2008 年 4 月 4 日. [6]白龙.ATM 机取款问题频发引关注.市场报.2008 年 1 月 21 日.
(二)银行加强管理减少 ATM 取款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各家银行的 ATM 机在服务方面,还有许多让 客户不便的地方。既然许多银行在服务理念中都明确“以客户为 中心”,那么,银行在此问题上,就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完善解 决。否则,既容易使客户对银行的服务产生不信任感,从而疏远 某些银行,也不利于我国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ATM 取款纠纷法律解决机制的健全 1.完善立法制度,为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制定司法解 释,明确纠纷的司法管辖。ATM 取款纠纷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异 地取款纠纷“许霆案”。客户异地取款法律纠纷很容易超出法院 的管辖范围。诉讼是审判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配合下为解决纠纷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诚然,诉讼在纠 纷解决机制中的正统地位和价值是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因 此,ATM 取款纠纷当事人,可以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2.仲裁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仲裁协议),把基于一定法律关 系而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委托给仲裁机构进行裁 决的纠纷解决方法或制度。在当代它又被进一步运用到各个领 域的纠纷解决过程中,如被用来解决 ATM 取款法律纠纷。 3.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 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由于调解是 纠纷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方的参与下,在当事人自己协商基础上 进行的纠纷解决活动,其最直接目的就是促成当事人双方解决纠 纷的合意的形成。有鉴于此,调解作为现代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 的一种基本形式被世界各国广泛地运用,包括用来解决 ATM 取 款法律纠纷。 4.和解。和解是一种纠纷当事人通过交流和对话的方式旨 在相互说服以解决纠纷的方式。其实质是一种双方的交易活动, 其目的是为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许霆案”中,许霆曾经主 动向银行提出还款进行和解,但是银行没有接受和解的协议,导 致纠纷进一步扩大,给当事人带来了损失。
我卡里没钱,因为ATM故障,我取出了十几万,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来看,我会负有什么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你是否曾经幻想过在ATM机上取钱时,机器故障导致你取出了超出自己账户余额的巨额现金?这种情况是否意味着你可以无罪放弃这笔钱财,或者幸运地成为一名暴富者呢?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来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我们将探讨这种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
让我们来看看这种情况下可能涉及到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ATM机与银行客户之间的取款行为构成了一种合同关系。
如果机器故障导致了超额取款,银行有权向客户追回多余的款项。
如果客户拒绝归还,银行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客户还可能因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银行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等。
我们来看看这种情况下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客户明知自己账户余额不足,却故意取出超过账户余额的现金,就构成了盗窃罪。
即使客户是因为ATM机故障而取出超额现金,也不能免除其盗窃罪责任。
如果银行报案,客户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拘留、罚款、有期徒刑等。
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处理也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
例如,如果客户在ATM机故障后立即向银行报告并归还多余的现金,是否可以减轻其民事和刑事责任呢?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客户能够证明自己是出于无意或者错误的信念而取出了超额现金,并在第一时间向银行报告并归还了多余的款项,那么可能会对其减轻刑事责任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并不能完全免除其民事责任。
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来看,如果你在ATM机故障后取出了超过自己账户余额的现金,那么你可能会面临银行的追款和诉讼,以及可能的刑事处罚。
我们应该始终遵守法律规定,诚实守信,避免因为一时的贪念而陷入法律的漩涡。
ATM取款纠纷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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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1 ( ) 0O 月 下
M 取款 鲥 纷 法律 问题 分 析
次 仁 旦 巴
摘 要 本 文从 A M 取款 纠 纷类 型 、 T 取款 纠纷 中的法律 关 系、 T 取 款 纠纷 的预 防 与处理 等三 个 方 面就 A M 取款 T AM AM T
A M是 机器 , 以 , T 不是 法律 关系 中 的主 体 和 内容 。 A M T 所 A M 当 T
2 仲裁 是根 据当 事人 的合 意( 裁协 议)把基 于一 定法 律关 . 仲 ,
机 作 为银行 和 A M 机生 产商 签订 购买 A M 机 的合 同的标 的时 , 系而 发生 或将来 可能 发生 的纠纷 的处 理 , 托给 仲裁机 构进 行裁 T T 委 A M 机 的法 律地 位才 是 民事 法律 关系 的客 体 。但是 ,在银 行和 决 的纠纷 解 决方 法或 制度 。在 当代 它又 被进 一 步运 用 到各 个领 T 客 户使 用 A M 机 发生 民事 法律 关系 时 , T 机 并不是 银行 和客 域 的纠纷 解 决过程 中 , 被用 来 解决 A M 取 款法 律纠 纷 。 T AM 如 T
二 、 T 取款 纠纷 中 的法律 关系 A M ( ) T 的法 律地 位 一 A M 民事 法律 关 系是 由民事法 律 规范 调整 所形 成 以 民事权 利和
民事 义务 为核 心 内容 的社 会 关系 。 民事法 律 关系 的要 素是 指构 纷解 决机 制 中 的正统 地 位和 价 值是 其他 方 式所 无 法替 代 的 。因 成 民事 法律 关 系 的必要 因素 , 包括 主体 、 内容和 客体三 个要 素 。 此 , T 取款 纠纷 当事 人 , 以用诉 讼方 式解 决 纠纷 。 AM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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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多取款案例的合同法分析
【摘要】从近期发生的英国atm机取款事件到几年前我国发生的许霆案,两种截然相反的处理方式显示了两国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
本文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着重分析了在atm机取款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反思两国不同做法的利弊,为银行atm机的长远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合同法;许霆案;atm法律关系
据英国媒体的报道,英国汇丰银行的一台atm机发生故障,顾客取款时会吐出双倍数额的现金。
此消息不胫而走之后,很多人赶来提款。
故障持续两个多小时,两百多名顾客取走现金。
事后银行称错在自己,顾客不必为银行工作失误负责不用归还多余的钱。
在英国发生的这个因atm的错误导致的多取款事件可以说在中国一经报道立即引起了轩然大波。
追根溯源是因为发生在06年的许霆案。
中国的许霆最终被判5年有期徒刑,英国的这两百多位“幸运儿”不但未被追究责任甚至不用还款。
究其原因,中西方法律的差异是一方面,但个人认为最重要的方面是国内普遍存在的对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狭隘理解。
下面我将就atm机错误操作导致的取款案件用合同法的理论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英国情况的介绍在英国有一个《银行业惯例守则》来对atm的机操作进行调整。
对银行的具体要求有:保障atm机正常运行和能正确回复指令,保证atm机提供准确的信息等等。
应该说,英国的这个惯例守则很充分的保护了持卡人的利益[1]。
其原因在于atm机的硬件和软件设
备都是由银行提供,与之相比持卡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很显然应该受到保护。
在实践中,许多atm机的纠纷都是通过这个守则而得到解决的。
与之相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处有相当大的空白点,一些行业类的规定则更多地维护银行的强势地位。
二、具体从我国的合同法律关系出发进行分析(一)到atm机取款是一种合同订立的过程
当储户到银行办理银行卡之后,就应经产生了一个银行卡支付服务合同。
储户可以根据意思自由进行取款和存款。
同样,持有银行卡的用户也可以到任意一个atm机上进行取款。
大致的过程如下:储户持卡到一个atm机准备上进行取款,卡插入atm机内,出入密码和取款金额。
此时因为意思表示明确且具体,可视为是一个要约。
atm机因为是无意识的个体,由内部软件控制,只能通过输入的指令来实行具体的操作。
在此,可同等看作自动售货机的原理。
atm 机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吐款的行为已表示承诺,双方已经形成了一个标准的合同。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由于atm机的错误指令在出款时吐出了高于此前输入的现金额或者是银行少扣除现金额。
那此种情况该如何定性呢?简单来讲,这就好比是一般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一不小心数错钱,把1.2万当作1万块出借。
也或是借款人出借了1万块,却误将合同金额写成1千块。
只是这里不再是人与人,而是人与机器。
具体来讲,在储户与atm机的要约和承诺中双方之间已经达成“合意”,即银行是在审核同意之后才发出的承诺支付的指令,并付现。
可以说没有银行的同意,储户是无法取款的。
因此,
储户因atm机的误操作而多得的利益,或多或少都存在被动性。
(二)atm机是银行的代理人[2]
一些观点则认为,atm机与银行相分离,只是一种金融机构智能化信息系统的控制终端。
atm机的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银行的行为。
我认为这样的观点在现实中毫无可行而言,atm机设立的初衷在于便民、高效、快捷。
而atm机与银行分离的观点,则容易导致民众不再信任atm机。
从技术层面来讲,atm机具有存储、识别、出款等功能,它完全有资质代表银行进行意思表示。
如果要区别于银行柜台上的操作,则可把atm机视为“电子代理人”,即也是跟银行工作人员相似的一种“人员”。
应该说,atm机绝大多数时间都是准确、按时完成自己的工作。
只有在少数所谓特殊情况下才会出现这种问题。
就此可以说:atm机与储户的互动是标准的商业交易,即是商业交易就必须是平等主体间的自由交换,要遵循商业运作的原则和规范。
(三)由atm机的错误导致的多取款事件,应该作为一个可撤销的合同来处理
如上所述,atm机(即银行)与储户之间是形成了合意。
尽管可能会出现上百人“钻空子”排队来取款或如许霆一般反复多次取走17万元,但都是在一定合意范围内的存在的错误。
可以说既没有欺诈,也并没有受胁迫,也不是乘人之危,勉强可以解释成为重大误解。
即atm机出现错误“理解”导致了出款或扣款的差错。
从合同法的角度理解大致可以得到上述的结论。
但是合同法只是规定了基
本的理论,像atm机这类特殊的案件还是需要更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处理。
但是很遗憾,纵观我国法律法规,因atm机出现差错所造成的相关后果的规定还有很大的空白。
因此就会蹊跷的发生许霆入罪案件,常理都会认为银行的atm有错在先,许霆错误取款在后,于法于情都不应该出现一审判无期徒刑的情况。
三、通过此类案件或者事件的反思与总结
横向对比中西方不同的处理方式,自然会引发对法律的价值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在面对因为atm机故障会多得利益的巨大诱惑下,民众是坚守道德模范还是持“人之常情”之心。
不得不说,英国与我国的处理方式都有走极端之嫌。
英国汇丰银行很可能是不希望因一次失误对储户追究责任而导致客源丧失。
但如果长此以往,也会给银行带来重大的利益损失。
反观我国许霆案的处理,又成为入罪的极端。
在此案中我国银行的强势地位占有很大因素。
应该说银行的利益损失已经从atm机生产商中获得大量的赔偿,却还是一味地要求严惩许霆,从而使一个普通的农民工因没有抵住诱惑而给自己带来了终生的遗憾,这也是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
因此,我建议尽早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以后类似事件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但鉴于许霆的前例并且正在服刑,此类法规的实现仍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黄立,何田田.比较适中的atm [j].法学杂志,2008(3).
[2]关永宏. 在银行atm机“多取款行为”的法律定性 [j].法律适用,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