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车间现场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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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违反GMP条款处罚总则

11.1.卫生方面

11.1.1.所有生产人员必须按(人员进出一般区SOP/人员进出洁净区SOP)要求进入车间换鞋、洗手、更衣、消毒,违者罚款5-20元。

11.1.2.非洁净区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洁净区,违者罚款10元。

11.1.3.严禁携带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如香烟、火柴、打火机、首饰、化妆品、手绢、手纸、食品等)进入洁净区,违者罚款5-20元。

11.1.4.洁净区内不得化妆和佩戴饰物,违者罚款5-20元。

11.1.5.生产场地严禁吃东西、吸烟、大声喧哗,违者罚款5-20元,。

11.1.6.个人要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工作服,不得衣冠不整、不洁上岗,违者罚款5-20元。

11.1.7.严禁在车间打闹、蹦跳,以免造成污染。工作期间严禁大声喧哗、谈笑,以免造成人为差错,违者罚款5-20元。

11.1.8.进入洁净区内的原辅料、内包材、容器等如有结实内膜袋的应在拆包间对外表进行脱包消毒或无内膜袋的应搽洗干净,灭菌处理后方可进入洁净区,违者罚款5-20元。

11.1.9.洁净区内原料、辅料、内包容器、公用容具必须按规定位置放存,违者罚款5-20元。

11.1.10.生产工序现场状态标志牌应根据生产状态进行及时更换并确保其正确,违者罚款5-20元。

6.1.11.每日工作结束后必须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清理,未达到要求不得离开现场违者罚款5-20元。

11.1.12.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必须分别清洗、消毒、整理,违者罚款5-20元。

11.1.13.洁净室(区)必须按规定定期清洁、消毒,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交叉污染,消毒剂应按规定定期更换,并有更换记录。

11.1.14.纯化水使用前必须排出盲管残留水,违者罚款5-20元。

11.1.15.各工艺用器具、容器、设备应按相应的的SOP洗涤、消毒(或清洗),违者罚款5-20元。

11.1.16.不按照规定的管理或工作流程要求工作(如记录不规范、不准确、不及时、无追溯性、不认真履行交接和复核制度、帐卡物不符、物料无交接单等),违者罚款5-20元。

11.2.软件记录方面的考核:

对批生产记录、设备运行记录以及各项辅助记录(相关记录)等,每月管理部门进行督促抽查2-4次,有缺、差、少现象的处罚2元/次,无记录处罚5元/

次;

11.3.劳动纪律方面:

11.3.1.上班迟到5分钟以内的,视为迟到,每次罚款5元。

11.3.2.上班早退的,当天以事假处理,不发放工资。

11.3.3.在工作中私自离岗的,每次罚款5元;串岗的每次罚款2元。

11.3.4.在工作中消极怠慢的每次罚款10元,二次辞退。

11.3.5.在工作过程中闲聊的每次罚款5元。

11.3.6.下班后车间所有门、灯必须随手关闭,否则每次罚款当事人5元。

11.4.成本方面:

11.4.1.人为造成水、电、气浪费的,视情况每次罚款当事人5元—50元。

11.4.2.人为原因造成包材辅料浪费的,全额赔偿。

11.4.3.人为造成质量事故,必须全额承担赔偿,批量事故的承担50%以上,另外部分由公司与管理人员承担。

11.5.安全以及其它方面

11.5.1.车间生产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允许野蛮作业,违反者一律按公司制度处理。

11.5.2、物料桶、推车在过门和拐弯时一律滚动或拉着走,不允许推车在车间中猛冲猛闯,违者每次罚款5元。

11.5.3.使用的设备零配件以及车间的工器具必须轻拿轻放,违者按野蛮操作处理。

11.5.4.所有设备都要定人定岗,必须要有经过专业人员培训的操作工才允许使用,(培训过程中除外)否则一律按违章操作处理。

11.5.5.所有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违反者每次罚款5元。

11.5.6.设备维修人员应对设备进行检修,由于疏于检修,造成设备损坏或耽误生产的,每次罚款10元。

11.5. 7.车间清洁员应对车间内的各种工器具进行管理,由于疏忽造成工器具的遗失,除承担相应的损失外,每次罚款5元。

12.各工序处罚细则

12.1、前提取工序:

12.1.1.生产现场发现不该出现的物料、记录,当班处罚10元。

12.1.2.使用不清洁的桶盛装浸膏,当班处罚10元。

12.1.3.暂存或进入冻库的浸膏必须有桶签,且书写必须正确清晰,能准确识别。否则当事人处罚5元。

12.2、粉碎工序:

12.2.1.生产现场发现不该出现的物料、记录,当班处罚10元。

12.2.2.三七、大黄粉碎前未彻底清洁粉碎机和操作间,当班处罚20元。

12.2.3.粉碎后的细粉发现异物,当班处罚30元。

12.3.配料工序:

12.3.1.生产现场发现不该出现的物料、记录,当班处罚10元。

12.3.2.配料中有异物、配错料,当班处罚50元。

12.3.3.零头物料未及时处理,未及时清场,当班处罚20元。

12.4.制粒工序:

12.4.1.堆积在地上的软材或颗粒未及时清理,当班处罚20元。

12.4.2.颗粒粒度不均匀、色泽不一致,当班处罚20元。

12.4.3.颗粒溶化性检查不符合规定、颗粒中有异物,当班处罚50元。

12.4.4.颗粒水分超过4.0%,(食品颗粒水分超过5.0%),当班处罚50元。

12.4.6.沸腾干燥机料斗装量超过规定,当班处罚20元。

12.4.7.制粒机料斗装量超过规定,当班处罚10元。

12.4.8.制粒或整粒时物料加入的方法不当、不均匀,当班处罚50元。

12.4.9.制粒、整粒后清洗磁铁不彻底,当班处罚20元。

12.4.10.烘箱温度未按工艺要求控制,当班处罚30元。

12.4.11.筛网不按要求领取存放,当班处罚10元。

12.4.12.整粒机筛网不完好,未及时处理,当班处罚30元。

12.4.13.颗粒中有筛网或绳、油污、垃圾等其它杂质混入,当班处罚50元。

12.4.14.用硬物工具敲打机器设备,特别是沸腾干燥机料斗,一次处罚100元。

12.4.15.未按规定均匀加入药头,当班处罚30元。

12.5.制丸工序:

12.5.1.堆积在地上的软材或细粉未及时清理,当班处罚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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