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化工产品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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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化工产品运输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

根据合同法和长江航运管理规定要求,就甲方向乙方托运液体化工品正构烷烃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

一、运输方法:乙方按甲方要求在江苏南通港东方石化码头装运化工品正构烷烃630吨至江西南昌港(运价100元/吨,代开运输发票)。装运时间为24小时。

二、乙方在装货前保证船舱干净和质量,在船运输途中到甲方目的地必须保证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安全,如出现任何问题由乙方负责,如有问题,若乙方责任则由乙方依据甲方的销售价赔偿,若是甲方责任,则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运输损耗,装船数量与甲方请商检和至南昌港卸货复磅称计量为准。甲方承担0.2%合理损耗,超出范围由乙方负责,按甲方销售价格赔偿,装货期间,船主要参与取样、封样,以双方签字为准,装货时间2010年10月20日,乙方在数量以码头交接无误的情况下方能开船。

三、运输期间,船到江苏南通东方石化港后从船舶装货完毕起时,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于5天内交货到达甲方目的地,乙方到达甲方目的地后,甲方要在卸货港安排作业码头,以便卸货安全操作,卸货时间为24小时。

四、运输费用:货到目的地后,乙方出具甲方装船数量单,甲方核实质量、数量后,在千分之二的合理损耗范围内,乙方开出发票后,甲方将乙方运输费用一次性付清。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传真及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提请裁决,合同有效期至乙方完成第一约定的运输任务为准。

六、船运保险及码头卸货费用:甲、乙双方并付50%。

甲方:乙方: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

传真:传真:

时间:2011年10月20日时间:201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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