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出租屋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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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出租屋的消防安全

摘要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一直以来是社会较大的隐患问题,处于管理盲区。笔者针对这一现状,结合多年从事消防安全工作遇到的各类问题,通过系统的思考,提出了一个旨在解决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的措施。

关键词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屋总量不断攀升,更多的人群利用出租手中闲置的房屋,以获取低风险的投资回报已然成为一股潮流,这就是悄然兴起的房屋“出租热”。但值得注意的是,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于形势的发展是不争的事实,毫不夸张地讲几乎处于管理盲区状态。由于疏于管理,出租房屋火灾事故频发、死伤事故大幅增多,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同时由此导致的出租者与租用者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的陡增,也给和谐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不稳定的诱因,有时甚至需要政府部门出面干预抑或买单。客观事实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不能漠视“出租房热”所带来的“安全隐患”问题,也不能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采取“粗放”式管理,而应该积极发挥消防安全管理的预防作用,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遏制此类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这里笔者将与大家共同探讨有关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出租房消防安全存在的弊端

1)部分出租房已成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的盲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出租建筑物应做的消防工作,但并未对个人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明确的规定,无独有偶,《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对消防监督检查之外的个人和个体户的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也没有明确规定,即使是比照执行,单凭街道、社区、村委会等单位的宣传、指导、检查等措施仍不能很好的起到消防安全管理的作用。大多出租房处在城郊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城中村”,这些地区的消防工作管理更为薄弱,是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难点”、“乱点”。另外一些所谓单位的负责人在办理有关证照前没有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建设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包括备案等)、消防安全检查;有些违章建筑的主管部门并没有将这些建筑停用或拆除,由此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消防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2)租赁双方没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房屋成为消防安全的死角。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绝大多数房主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只注重房屋的租金、地段、面积、家具电器配套设施等,很少涉及房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忽视了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谁负责房屋的消防安全,这样往往使出租房屋成为消防安全管理的死角。

3)营业性活动场所和做库房的出租房屋火灾隐患突出。许多经营者都是靠租赁房屋从事经营、生产、储存业务,如经营小饭店、小商店、小浴室、小网吧、小作坊等,这些场所大多利用闲置厂房、居民楼门面搞经营、小作坊、闲置民房

做仓库,本身就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如消防水源不足、电线私接乱拉,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等。有的在租赁房屋后改变原有的设施和安全出口,使用大量的可燃材料进行装修;有的经营场所、仓库和生活区混合在一起,经营、仓库和住宿都在承租房内,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有的经营的、储存的还是易燃易爆物品。有的在承租房内私接乱拉电线,超负荷运转,导致电器线路短路,埋下火灾隐患。特别是一些违章的钢结构彩钢房(用聚氨酯泡沫塑料做保温夹层)大量存在(建造成本低、工期短、临时效益高),经营、生产、储存项目繁杂,用火、用电不按操作规程使用、安装,加之一旦发生火灾为扑救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极易造成火势快速漫延,这样的建筑在火灾中基本上是全部塌落,直至夹层保温板全部烧完为止,火灾也就扑救完成了,很无奈。

4)大部分租赁者的消防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差。一些经营者尤其是个体经营者和私房出租户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再由于务工者普遍存在文化水平低,缺乏安全用火用电常识,处置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较差,一旦发生火灾,就会因缺乏逃生自救的能力而成为受害者,埋下了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隐患。

2出租房消防安全对策

1)建立机制,明确职责。对于目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现状,公安消防部门要提请政府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制定出台完善的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房屋出租许可制度,各基层消防大队和派出所要把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工作视线。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长效机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尤其是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更要加强与消防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切实做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特别针对把租赁房屋作为营业性场所、仓库、集体宿舍的,在使用、开业前除需要消防部门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外,工商、卫生、派出所、居委会、房管等部门也要对此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能发放经营、储存等许可证。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房屋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基层管理的优势,将出租房屋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列为全年工作内容。基层派出所要以本辖区为单位,指导并在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协助下,充分发挥物管员、消防专管员等协管人员的作用,做好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常识宣传及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同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确保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全社会的消防安全工作中去。

2)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基层派出所、居(村)民委会要在乡镇企业和城郊结合部等外来务工人员聚集较多的场所设立永久性消防宣传牌,并有针对性、经常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火宣传教育活动,使外来务工人员从根本上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从而将出租房火灾发生率降到最低。全社会重点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对出租房业主和从业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主要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真正做到“四懂”:即懂得火灾危险,懂得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懂得火场逃生的基本方法,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四会”:即会报火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

人员疏散。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主要是提醒出租房、单位、经营者一定要关好电源,经常检查燃气装置及管道以防发生泄露,告诫人们尽量不要进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堵塞或不畅通的人员密集场所。三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时刻注意公共安全,不要随意使用明火和吸烟,万一遇到火灾时要保持镇静,及时扑灭初期火灾。

3)要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公安消防机构一家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建立并完善由政府挂帅、各职能部门广泛参与的消防安全网络,并且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及时掌握情况,及时处置包括火灾在内的各种突发事件。在实际的防火工作中,要依据《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各职能部门,主要是公安、消防、房管、安监、工商、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会协助联动,督促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派出所要发动各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会的作用,加强对各单位内部消防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切实做到一旦发生火灾或突发事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控制局面,把损失降到最低。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和其它消防安全管理问题,最需要做的是解决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弱的问题。政府要将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所涉及的消防专兼职人员(如消防监控室操作人员、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经营场所的服务人员和其他需要经过消防专门培训的人员)一并纳入劳动等部门的消防相关职业资质序列,让他们具有消防工作职业资质证,就如同驾驶员、电工、焊工一样具有专业执业证。让整个社会人员中大量出现符合具有火灾危险岗位等有资质证的从业人员,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薄弱,自救能力差的问题,进而解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一系列老大难的问题:

即政府开会布置多,执行差;各部门口头落实多,实际执行差;消防宣传教育、检查、培训多,收效微、发现消防问题少,实际火灾隐患多;消防设施等投入大,日常管理差;火灾事故是一票否决指标,火灾事故层出不穷;火灾事故责任人处理重,政府三令五申还要买单,消防工作处于恶性循环状态。

4)落实管理措施,强化法律责任。租赁双方应明确租赁的法律责任,出租房主不能将不符合消防安全的房屋进行出租;承租方应提高法律意识,在承租时,应了解房屋的质量和消防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房屋或民房坚决不能做从事经营、住宿等类似营业性场所。另外租赁双方应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责任,切实提高房屋出租中的消防安全系数。在日常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还要力争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抓落实,主要抓各乡镇的闲置厂房和城郊结合部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会、房管、物业及私房出租户的信息采集,特别是各派出所或村(居)民委会对本辖区里的闲置房和经营场所定期与不定期对上报情况进行核实外,还要进行实地抽查。二是抓查处,主要是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或不按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人必须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房屋出租时,租赁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即租赁期间由谁负责房屋的消防安全,确保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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