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施类全国核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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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9.06.26•【文号】科协办发普字[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09]21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中国科协决定组织开展2009年度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同时对已命名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进行综合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发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重要意义科普教育基地是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平台,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是科普基础设施的重要方面。

发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是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科普社会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科普工作、打造科普平台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具体实践。

200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和中国科协颁布了《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对我国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方针、目标、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做出了总体部署。

大力推进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发展,既是落实《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要求,也对提升我国科普能力、繁荣科普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各全国学会和各地科协应积极推动科普教育基地的发展。

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沟通协作,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服务,帮助科普教育基地发挥科普功能。

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科普教育基地的影响力,引导公众参与科普实践,努力营造良好的科普氛围。

为科普教育基地争取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推动科普社会化。

中国科协将定期组织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工作和综合评估工作。

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

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

***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申报单位:********申报时间:二O一八年*月目录1、***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2、***市科普教育基地测评指标***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基地名称: ********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 QQ:申报单位(公章):********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 QQ:填报要求一、本申报书由拟申报***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填写,容须与电子文档完全一致。

二、本申报书统一用A4纸打印,1式3份。

三、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和主管单位一律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四、填写申报书应注意以下容:1.表中所有填报项,有则填报,无则填“/”;选择类项目请在选项后的“□”打“√”。

2.填报项中凡是涉及到“年”指标的统计项,均指统计期间,即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其他统计项均指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3.“已获得命名的情况”:请说明申报单位已获称号及命位、命名时间。

4.“拟申报类型”:按照《***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所列类型填写。

5.展教资产指包括所有的展教品资源,以及为实现展览活动而起辅助性质的设施。

6.财政资金指所有来自国家财政的、专用于与科普相关的资金,包括上级、本级财政拨款,项目专项资金等。

7.社会资金指所有来自社会的、专用于与科普相关的资金,包括企业、个人投资,社会捐赠,以及通过横向项目申报、申请补助补贴、社会奖励等方式获得的资金等。

8.科普设施支出指用于科普的建设设备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方面的投资建设、维护保养的支出。

9.科普研发支出指用于科普展教品的研究、设计、策划等专项支出以及科普研发人员的相关支出。

10.科普或网页指建有宣传、展示基地整体情况和科普容的或网页。

11.“科普工作基础条件与开展情况”:综合介绍申报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科技、人才、设施等基础条件,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主要形式、容、规模、效果及开放制度等基本情况。

12.“近期发展规划”:从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角度,简要说明申报单位未来三年的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包括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进度安排、组织实施)及相应的保障条件或措施。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促进科学文化的普及和推广,提高公众对科学知识的了解和认知,特制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一、总则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教育功能,以提供科学知识普及、科学实践活动和科普教育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场所或单位。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科普教育基地的定位和任务,推动科普教育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认定的程序和条件1. 申请申请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单位或场所应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场所建设规划、科普教育项目计划、师资力量等。

2. 审查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现场考察,并听取公众意见。

3. 认定根据审查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当地科技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决定。

认定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认定证书。

认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具有全面、系统、科学的科普教育项目和活动;(2)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科普教育资源;(3)拥有合格的专业科普教育人员;(4)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管理机制;(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三、认定的权益与义务1. 权益被认定为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或场所可享受以下权益:(1)优先获取科普教育项目的支持和资助;(2)获得政府和社会的宣传推广支持;(3)优先获得相关科普活动的邀请和参与机会。

2. 义务被认定为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或场所应履行以下义务:(1)定期组织和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提供对公众有教育意义的科普资源;(2)维护场所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确保公众安全;(3)提供科普教育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接受监督检查。

四、认定的有效期和复审1. 有效期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从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2. 复审科普教育基地在有效期内,应按要求进行定期复审。

复审结果将决定是否继续认定。

五、管理与监督1. 管理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三篇)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三篇)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提高科普基地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科普教育作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以服务社会大众为宗旨,注重科普基地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由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科普基地认定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科普教育的基本条件,包括有一定的场地和设施,能够提供科普教育活动所需的场地、设备和设施。

(二)拥有相应的科普教育资源,包括科普教育展品、科学实验设备等。

(三)有专业的科普教育队伍,包括科普人员、讲解员等。

(四)有完善的科普教育计划和活动安排。

第七条申请科普基地认定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并可以组织实地考察。

第三章认定第九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认定。

第十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根据以下指标进行评估和认定:(一)基地的场地和设施是否符合科普教育的要求。

(二)基地的科普教育资源是否丰富多样。

(三)基地的科普教育队伍是否专业化。

(四)基地的科普教育计划和活动安排是否合理有效。

(五)基地的科普教育效果和社会影响力如何。

第十一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给出认定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意见进行审批,决定是否认定为科普基地。

第十三条认定的科普基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已认定的科普基地应当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认定的科普基地应当每年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对认定的科普基地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第十七条科普基地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围。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doc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doc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谢谢欣赏(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科普基地是指拥有丰富科技知识和设施,能够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教育活动的场馆,是推动科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科普基地的管理和认定,制定了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一、认定指导原则科普基地认定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1.突出实用性。

科普基地应具有良好的教育和科普资源,能够为广大公众提供优质的科技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服务。

2.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认定。

科普基地认定应严格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对达到标准的基地予以认定。

3.多元化认定。

科普基地认定应尊重地域文化特色和基地分类,采取多元化认定方式。

二、认定标准科普基地认定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明确的科普定位和特色。

科普基地应该有突出的科技知识内容、教育模式、人员档案等特色,能够让公众通过参观活动了解科学知识和技术发展。

2.拥有相关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源。

科普基地应具有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多媒体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室等硬件设施和科普专业人员、讲解员、志愿者等软件资源。

3.组织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教育活动。

科普基地应定期组织科普讲座、科技展览、科研成果展示等公益科普活动,提高公众科技素质水平。

4.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

科普基地应具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为公众提供舒适、便捷的参观服务和科普教育服务。

三、认定程序科普基地认定程序如下:1.科普基地申报。

科普基地申请人应当向当地科技局或者文化旅游部门申报基地认定,提交申请书、基地情况介绍等材料。

2.初审。

当地科技局或者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评审。

根据认定标准和初审结果,当地科技局或者文化旅游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基地进行评审。

4.公示。

评审结果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5.认定。

当地科技局或者文化旅游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在认定条件达到的情况下,对申报的科普基地予以认定,并发放认定证书。

四、认定效期和管理科普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认定过期后应重新认定。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模版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模版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普基地的管理,促进科普基地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和科普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基地。

第三条科普基地的认定必须遵守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科普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适宜的场地和设施,包括展示区、办公区、活动区等。

2. 具备完善的科普活动计划和内容,能够吸引公众参与。

3. 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普教育专业人员,具备相关的科普知识和教育经验。

4. 具备一定的科普资源,包括实物展品、展馆、科普资料等。

5. 具备良好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优质的科普服务。

第五条科普基地的认定分为初次认定和复评认定两个阶段。

1. 初次认定:科普基地初次认定的时间间隔为5年。

2. 复评认定:科普基地在初次认定后,每5年进行一次复评认定。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科普基地申请认定时,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出申请:科普基地申请认定时,需向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

2. 资料审核:认定机构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以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3. 实地访察:认定机构对科普基地进行实地访察,了解其情况。

4. 评审打分:认定机构根据实地访察情况和申请材料,对科普基地进行评审打分。

5. 结果公示:认定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对科普基地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6. 申请备案:认定机构将认定通过的科普基地记录在册,并予以备案。

第四章认定效力第七条认定通过的科普基地,享有以下权益:1. 可获得相关政府科普资源的支持。

2. 可以得到相关专业机构的评价和推荐。

3. 可以参与相关科普活动和交流。

4. 可以申报相关科普项目和资金。

第八条认定通过的科普基地,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有关科学、科普法律法规,维护科普事业的良好形象。

2. 开展规范化的科普活动,提供优质的科普服务。

3. 定期向认定机构提交科普基地的运行情况报告。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范文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范文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范文一、概述本制度为了规范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科普基地的建设与发展,提高科普基地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认定管理制度。

二、认定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

认定管理工作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每个申请科普基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认定。

2. 依法依规。

认定管理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科普基地认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科普基地的合法合规性。

3. 高效便捷。

认定管理工作应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做到便于申请和审核的同时保证质量和水平。

4. 动态管理。

认定管理工作应该与科普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相结合,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确保科普基地始终保持优质状态。

三、认定管理的程序1. 申请阶段(1)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应根据认定标准和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包括基本信息、建设规划、科普活动方案等。

(2)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认定管理机构,并按要求缴纳认定费用。

2. 审核评估阶段(1)初步审核:认定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或修正。

(2)现场评估:认定管理机构对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科普基地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场地设施、人员配备、科普活动等。

评估团队应根据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并填写评估报告。

(3)综合评定:认定管理机构根据初步审核和现场评估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按照评分要求给予相应等级的认定。

(4)公示和听证:认定管理机构应将评定结果以公示的形式公布,同时接受公众意见并进行听证,确保公众参与和监督,公正公开地进行认定。

3. 认定结果确认(1)认定结果通知:认定管理机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包括认定等级、有效期限等,并告知相关权益和义务。

(2)认定证书颁发:认定管理机构根据认定结果,颁发认定证书,确认科普基地的认定等级和有效期限。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既是科技创新的实践平台,也是科技普及的重要载体,通 过认定管理,促进科技创新与普及的有机结合。
认定管理范围与对象
范围: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科普场 所和机构,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学校、科研机构 等。
对象:科普基地的认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科技类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
运行。
科普活动策划与实施
突出科普主题和特色
科普基地应结合自身特点,策划具有特色的科普活动,吸引公众参 与,提高科普效果。
制定活动方案和实施计划
科普基地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和实施计划, 明确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人员等要素,确保活动顺利实施。
加强活动宣传和参与度
科普基地应加强活动宣传,扩大影响力,吸引更多公众参与,提高 科普效果。
间的沟通与协作。
与社会共建共享机制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 合作
科普基地应积极与政府、企业、科研机构、 社会团体等各方联系与合作,共同推动科普 事业发展。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科普基地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和资 源共享,提高科普效果和资源利用效率。
开展合作项目与活动
科普基地可以开展合作项目与活动,借助外 部力量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提高科普效果和 社会影响力。
捐赠渠道
设立多种捐赠渠道,方便社会各界进行捐赠,包括线上捐赠、现金 捐赠、物资捐赠等。
捐赠公示
定期向社会公示捐赠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06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监 督与保障
监督机构与职责
监督机构
各级科协组织、科技和教育部门、科技场馆、科研机构等共同组成的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负责监督 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认定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认定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认定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0.03.03•【文号】科协办发普字[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0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认定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10]7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实施,加强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动态管理,根据《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中国科协组织开展了第一、二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综合评估工作。

经全国学会、省级科协等推荐单位对本辖区、本系统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测评,中国科协组织专家抽查,共有243个单位在综合评估中认定为合格,19个单位由于机构变动、挂靠单位改制、科普场所用途变更、单位搬迁等各方面原因,其基础条件、科普工作能力、科普工作效果等方面与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标准有较大差距,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为不合格。

根据《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中国科协现核准并继续命名“北京市气象台”等243个单位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0-2014年)”。

其中,科技、文化、教育场馆类79个,社会公共场所类73个,科研院所类70个,生产设施类19个,其他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类2个。

对于“北京朝来农艺园”等19个单位,不认定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希望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进一步发挥科普基础设施的公益性作用,不断完善科普基础条件,加大力度面向公众开放,积极开展科普活动,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出应有的贡献。

联系方式:中国科协科普活动中心:李春雨************(FAX)电子邮箱:*************.cn中国科协科普部:董操************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0-2014年)认定名单二0一0年三月三日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0-2014年)认定名单四、生产设施类(19个)五、其他类(2个)。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范文(3篇)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范文(3篇)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范文一、背景和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科普基地的规范化建设,提升科普基地的科普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科普事业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申请认定科普基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机构1.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机构由科普主管部门负责,承担科普基地认定的申请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

2.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机构设立科普基地认定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认定工作。

四、认定条件1. 科普基地所在单位或个人需具有良好的科普理念和信誉,有扎实的科普实力和丰富的科普经验。

2. 科普基地的场地应满足科普目标和展示内容的需要,环境整洁、安全、无污染。

3. 科普基地需拥有专业的科普设备和展示器材,能提供高质量的科普展览和活动。

4. 科普基地的科普项目和内容应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有一定的创新性和科学性。

五、认定程序1. 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人应填写《科普基地申请认定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科普基地认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符合认定条件,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 评审专家将对科普基地的场地、设备、科普项目等进行现场考察和评测。

4. 评审专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建议意见,科普基地认定办公室汇总评审意见。

5. 科普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作出最终认定决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认定效果1. 成功认定的科普基地将享受相关政府支持政策和优先资源配置。

2. 认定的科普基地应根据认定内容和要求,加强科普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提升科普水平和服务质量。

3. 科普基地应积极参与科普交流和合作,推广科学知识,普及科学精神,服务社会大众。

七、认定监督和评估1. 科普基地认定后,科普基地认定管理机构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科普基地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2. 如发现科普基地存在不符合认定条件或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情况,科普基地认定管理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认定资格。

八、附则本制度如有需要修改的内容,应经科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申请人和认定管理机构。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条件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条件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条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条件背景介绍•科普教育基地是推广科学知识、普及科学理念的重要平台,对于提高公众科学素养起着关键作用。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是权威机构对科普教育基地资质进行评估和认证的过程。

申报条件概述•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条件是根据《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的。

•申报条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帮助申报者了解申报基地的资质要求。

申报条件细则1.地理位置要求:–申报基地需位于具有科普教育资源的区域,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园区等。

–地理位置应方便公众前往,交通便利,交通运输设施完善。

2.人才队伍要求:–申报基地应配备一支专业的科普人才队伍,包括具备相关科普教育背景的科普人员。

–科普人员需具备丰富的科普经验和教学能力,能够开展富有吸引力和创新性的科普活动。

3.教育资源要求:–申报基地应拥有一定规模的科普教育场馆,如科普展示区、科普实验室等。

–基地应提供丰富多样的科普教育资源,如展览、讲座、实践活动等。

4.科普教育成果要求:–基地需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科普教育成果,如科普出版物、科普节目等。

–成果应得到一定的社会认可和影响力,能够在公众中产生积极的科普教育影响。

5.安全管理要求:–申报基地应建立科普教育活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公众在参与科普活动时的安全。

–基地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和应急预案,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结语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条件对于保证科普教育质量、促进科普事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申报者应认真研究并满足申报条件,以提升申报成功的机会。

文件准备要求•申报基地需准备申报材料,包括基地介绍、人才队伍情况、教育资源展示、科普教育成果等。

•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基地的实际情况,同时要进行合理的组织和展示。

评审流程1.材料审核:–申报材料将由评审团进行审核,包括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核实。

–申报材料不完整或虚假的,将被拒绝进行下一步评审。

2.现场考察:–通过材料审核的基地将进行现场考察,评审团将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观察和交流。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标准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标准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标准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发挥现有社会资源的作用,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积极推进科普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规范中国科协“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科协“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基本条件、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由中国科协命名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2.基地的基本条件2.1 具有普及自然科学知识内容的条件与设施。

2.2 接受中国科协、有关全国性学会和省(市)科协的工作指导。

2.3 又专兼职负责讲解、接待和活动辅导的并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

2.4 将科普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并落实到位。

2.5 有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2.6 有相关的管理制度。

3.基地的组织领导3.1 基地所在单位的领导重视科普工作,将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日程之一,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科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范围。

3.2 又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和分管领导。

制定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常对科普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4.基地的工作要求4.1 以“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在科普工作方面的示范作用,坚持公益性原则,协同当地科协或根据基地自身的特点以及公众和社会的需求,创造条件广泛开展有特色、有时效的科普教育活动。

每年要向省(市)科协和学会报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

各类科普活动应有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以及接待公众人数等有关统计数据。

4.2 积极探索开展科普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开拓创新;积累工作经验,积极参加科普教育基地之间的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4.3 参加每年的全国“科技活动周”活动以及各省组织的“科技周”、“科技节”等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优惠开放。

4.4 博物馆类基地(含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保护区、海洋馆、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50天;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和研究基地、高技术企业类基地等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天。

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 (试行)

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 (试行)

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挖掘和综合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主要包括:(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二章条件第四条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三)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四)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队伍。

(五)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第五条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是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平台,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能够充分发挥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的作用,结合自身条件,按照全省、本地、本系统的部署,将贯彻《科学素质纲要》的有关任务落实到基层。

制定开展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充分发挥科普教育示范作用,利用自身优势创造条件,面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保证开放时间和受众人数。

第六条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应不断提高科普服务的质量与水平。

注重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合作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注重科普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特色、有实效;注重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积极吸纳和使用社会各方面的优秀科普资源,自主开发具有特色的科普展教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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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类全国核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生产设施类全国核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一)基地具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生产线、科普展示厅等参观活动场所。

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或科普展厅应不少于500平方米,能完整展示产品的生产全过程或部分重要过程,供公众参观学习相关科普知识。

(二)建立面向公众的基地科普教育网站(网页),其内容应做到及时更新。

二、开放接待
(一)企业具有经常接待公众参观的能力,企业生产线年开放日应不少于30天,企业室内科技展厅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50天。

(二)企业年接待公众参观人数应不少于2000人次。

三、经费投入
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应投入科普专项经费,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科普队伍
(一)由热爱科普教育工作、有较强组织协调查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负责人,并配有专职工作人员,并配备规范的讲解词。

(二)建立相对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能够满足企业
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及参观接待的需要。

五、科普活动
(一)经常性开展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频率和活动规模。

(二)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经常开展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科普活动,如科普讲座或报告、专题实践活动等。

(三)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四)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五)积极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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