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防爆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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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
2.3.3 对建筑物内部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 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 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4和表2.1.5的规定。 2.3.4 对建筑物外部具有共同基础并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室外设 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时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
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
2 建筑声环境
2.1 一 般 规 定
2.1.1 民用建筑室内应减少噪声干扰,应采取隔声、吸声、消 声、隔振等措施使建筑声环境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2.1.2 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在2类或3类或4类声环境功能区
时,应在建筑设计前对建筑所处位置的环境噪声、环境振动调查
2.3 隔 振 设 计
2.3.1 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 建筑物,附近有可觉察的固定振动源,或距建筑外轮廓线50m 范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时,应对其建设场地进行环境振动 测量。
2.3.2 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 建筑物的建设场地振动测量结果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环境 振动限值规定时,应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敏感房间采取隔振措 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building environment
2021-09-08发布
2022-04-01实施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
目次
1 总 则 ...........................................................................................................1 2 建筑声环境 ..............................................................................................2

国标50058防爆要求

国标50058防爆要求

国标50058防爆要求
国标50058为《民用建筑防爆设计规范》。

该国标规定了民用建筑中防爆设施的设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防爆区划:根据爆炸危害等级和风险程度,将建筑划分为不同的防爆区域,并确定相应的防护标准。

2. 防爆材料选择:建筑中使用的防爆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能够有效抗爆炸冲击和火焰燃烧。

3. 防爆结构设计:建筑的结构应考虑爆炸冲击和火灾因素,采取合适的结构措施来增强抗爆炸能力和阻燃能力。

4. 防爆通风设计:建筑中的通风系统应具备防爆功能,能够有效控制爆炸冲击波和火焰的传播。

5. 防爆电气设计:建筑中的电气系统应符合防爆要求,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并设置合适的防爆隔离装置。

6. 防爆照明设计:建筑中的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避免火花或电弧引发爆炸。

7. 防爆仪表设计:建筑中的仪表设备应采用防爆设计,能够正常工作且不引起火花或电弧。

8. 防爆门窗设计:建筑中的门窗应符合防爆要求,能够有效阻隔爆炸冲击波和火焰的传播。

以上是国标50058《民用建筑防爆设计规范》的主要要求,旨在提高建筑物在爆炸和火灾等事故中的安全性和防护能力。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厂房和仓库的防爆技术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厂房和仓库的防爆技术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厂房和仓库的防爆技术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厂房和仓库的防爆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防爆设备和材料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

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储存的区域,应采取防爆设备,如爆炸压力释放装置、爆炸隔离管道、防爆电器等,以防止火灾时发生爆炸。

在建筑设计中,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分级标准的防爆材料,如防火板、阻燃涂料等,以保证建筑物整体的防爆性能。

其次,空间规划与隔离是防爆的重要措施。

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区域,建筑设计中应充分考虑空间规划和隔离,将易燃易爆物品与其他区域有效地隔离开来,以减少火灾扩散和爆炸的可能性。

同时,建筑设计中应合理设置逃生通道,保证人员的安全撤离。

再次,通风和消防设备的设置也是防爆的重要措施。

建筑设计中应合理设置通风系统,保证厂房和仓库内空气的流通,防止易燃易爆物品积聚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条件。

此外,消防设备的设置也是必不可少的,如合理布置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独立烟感探测器等,以及合理设置喷淋系统、沟槽和消防水源等,以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最后,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也是防爆的重要环节。

在建筑设计中,应合理设置安全标识和安全通道,明确指示员工的逃生路线和安全区域。

此外,还应进行员工的防爆培训,如防爆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火灾逃生演练等,提高员工的防爆意识和应急能力。

综上所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厂房和仓库的防爆技术要求主要包括防爆设备和材料的选择、空间规划与隔离、通风和消防设备的设置以及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等方面。

通过合理的建筑设计和科学的防爆措施,可以有效减少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一、引言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所有阶段,包括设计前勘察、设计计算、材料选用、设备配置、施工工艺等方面,旨在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工程的设计符合安全要求,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

二、术语和定义1.民用爆炸物品工程:指用于民用目的的炸药、烟火、烟花爆竹、雷管等爆炸物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使用。

2.设计单位:指承担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负责制定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保障工程设计实施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3.施工单位:指承担民用爆炸物品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负责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障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质量。

4.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部门:指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部门。

5.安全标准:指针对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规范。

三、安全要求1.设计前勘察在进行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全面了解工程地理环境、周边建筑、交通情况、周围人口分布等情况,提前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2.设计计算所有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必须进行严谨的设计计算,包括地基承载能力、建筑结构稳定性、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距离、防爆措施等方面,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安全要求。

3.材料选用在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中,所有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有良好的防爆、防火、防腐蚀等性能,确保工程使用材料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设备配置对于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中所用的设备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配置,确保设备的使用安全和稳定性。

5.施工工艺在进行民用爆炸物品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施工工艺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质量。

四、管理措施1.设计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过程进行全面监管,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和合理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返回--《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 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 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

原条文说明保留, 新增说明如下)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分户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为避免将户与户之间的隔墙按照房间隔墙确定的误解, 故补充规定分户墙与住宅单元之间的墙同等对待。

3.0.8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 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3.0.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 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 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

原条文说明保留, 新增说明如下)有无窗间墙不是影响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因素, 对于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的要求不明确, 不燃烧体裙墙的表述不准确, 故修改。

此处防火玻璃裙墙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的要求应按墙体构件耐火极限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一、引言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是为了保障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而制定的标准。

本标准旨在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的安全要求,明确设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爆炸物品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安全规定,达到安全、高效、经济的目的。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的所有阶段,包括设计方案论证、设计文件编制等。

二、术语和定义1.爆炸物品:指易燃易爆物品,如炸药、破片、引信等。

2.工程设计:指民用爆炸物品工程的设计过程,包括设计方案的论证、设计文件的编制等。

3.设计人员:指参与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的相关人员,包括设计师、工程师等。

4.安全标准:指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的安全要求的标准文件。

三、设计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在设计民用爆炸物品工程时,安全永远是首要考虑的因素,设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规定,确保工程设计的安全性。

2.合理经济原则:设计人员在进行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时,应合理利用资源,追求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3.环保可持续发展原则:在进行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时,设计人员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因素,努力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确保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和要求。

四、设计流程1.设计前期调研:设计人员应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地质情况、气候特点、周边环境等因素,为后续的设计工作提供充分的依据。

2.设计方案论证:设计人员应制定不同的设计方案,并进行详细的论证,选择出最合理、最安全的设计方案。

3.设计文件编制:设计人员应编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设计文件,包括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

4.安全评估和审查:设计人员应将设计文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和审查,确保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5.设计汇报和备案:设计人员应将设计文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和备案,确保工程设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设计要求1.地质勘察和评估:在进行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地质勘察和评估,确保工程设计对地质情况的要求。

建筑防爆设计

建筑防爆设计

建筑防爆设计由于某些甲、乙类工业厂房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粉尘等物质,稍有不慎,容易发生爆炸事故。

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强度大至几十个大气压,小至几个大气压,对建筑物产生巨大的破坏力,据有关资料介绍,建筑物的抗爆能力是很低的,37cm厚的砖墙的抗爆能力为0.007MPa,所以说建造能够承受爆炸最高压力的厂房是不现实的。

为了防止和减少爆炸事故对建筑物的破坏作用,所以要进行建筑防爆设计。

一般采用防和泄两种方法,其设计的指导思想就是避免爆炸时对建筑物主要构件的破坏,以小的损失保住大的价值。

(一)总平面布置对于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和仓库,应采取集中分区布置。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界区和仓库应尽可能布置在厂区边缘。

界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露天生产设备相互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

界区与界区之间也应留有防火间距。

按当地全年主导风向,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和仓库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以及其他建筑物的下风向。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和仓库的平面主轴线宜与当地全年主导风向垂直或夹角不小于45度,以利于用自然风力排除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

其朝向宜避免朝西,以减少阳光照射,防止室温升高。

在山区应布置在迎风山坡一面,并应位于自然通风良好的地方。

(二)平面和空间布置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在生产工艺允许的条件下宜采用单层建筑。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一、建筑防爆设计的基本要求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宜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库房,宜采用单层建筑(6点);3、有爆炸危险的生产或储存,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5点);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库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建筑;5、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和库房,其防火墙间的占地面积不宜过大;6、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和库房,宜采用钢筋砼框架或排架结构;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人防设计规范

人防设计规范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建筑部分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1.0.4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1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

3.2.1 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其中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0.20m。

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

3.2.2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应符合下列规定:1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m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2005年版)2005-07-15 发布 2005-10-01 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UDC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 年10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X号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目录1 总则 (6)2 术语 (7)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0)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3)4.1 一般规定 (13)4.2 防火间距 (17)4.3 消防车道 (19)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21)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21)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22)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22)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23)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23)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25)6.1 一般规定 (25)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29)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33)7.1 一般规定 (33)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35)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36)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38)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42)8.1 一般规定 (42)8.2 自然排烟 (42)8.3 机械防烟 (43)8.4 机械排烟 (44)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46)9 电气 (48)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48)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9)9.3 灯具 (49)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50)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51)附加说明 (53)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54)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 、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 、5.4.4 、5.4.5 、5.4.6 、6.0.1、6.0.4 、6.0.6 、6.0.7(3、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 、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 、7.2.11 、7.3.5 、7.4.1(1、4、5、6)、7.4.2(1、2、3、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 、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 、9.2.2(1、2、3)、9.3.1、9.3.3 、9.4.1 、9.4.3 (3)、9.4.5 、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1)、10.3.8 、10.3.9 、10.3.10 、10.3.12、10.3.17、11.1.1(1、2)、11.1.3 、11.1.4 、11.1.6(1)、11.2.1 、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 、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x.doc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x.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 50045—95(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第20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8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 防火和防烟分区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 电梯井和管道井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一般规定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 消防电梯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 一般规定7.2 消防用水量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 灭火设备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 一般规定8.2 自然排烟8.3 机械防烟8.4 机械排烟8.5 通风和空气调节9 电气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 灯具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目录1总则 (2)2术语、符号 (3)2.1术语 (3)2.2符号 (5)3厂房和仓库 (5)3.1火灾危险性分类 (5)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3)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7)3.4厂房的防火间距 (23)3.5仓库的防火间距 (28)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1)3.7厂房的安全疏散 (35)3.8仓库的安全疏散 (37)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38)4.1一般规定 (38)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39)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9)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2)5民用建筑 (54)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4)5.2总平面布局 (58)5.3防火分区和层数 (60)5.4平面布置 (65)5.5安全疏散和避难 (72)6建筑构造 (89)6.1防火墙 (89)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91)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94)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96)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102)6.6天桥、栈桥和管沟 (104)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105)7灭火救援设施 (107)7.1消防车道 (107)7.2救援场地和入口 (110)7.3消防电梯 (112)7.4直升机停机坪 (113)8消防设施的设置 (114)8.1一般规定 (114)8.2室内消火栓系统 (117)8.3自动灭火系统 (118)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4)8.5防烟和排烟设施 (125)9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 (127)9.1一般规定 (127)9.2供暖 (128)9.3通风和空气调节 (129)10电气 (135)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35)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40)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43)11木结构建筑 (145)12城市交通隧道 (151)12.1一般规定 (151)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55)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156)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8)12.5供电及其他 (159)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160)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160)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161)1总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防爆设计

防爆设计

建筑防爆-正文对于有发生爆炸可能性的建筑物所作的防爆设计和采取防爆、泄爆的构造措施。

防爆设计在建筑设计时,应合理确定防爆建筑物的各项要求:①建筑层数。

一般宜采用单层建筑。

对于必须采取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生产工艺流程的建筑物才可采用多层建筑。

在多层建筑中,如果只有一部分为防爆房间,应尽可能把它安排在最上层,不能把它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如果防爆的工艺流程是上下贯通直至顶层的,应在每层楼板上开设泄爆孔,其面积应不小于楼板面积的15%,楼顶采用轻质泄压屋顶。

②耐火等级。

爆炸时往往酿成火灾,防爆建筑物应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单层建筑不低于二级,多层建筑应为一级。

③结构类型。

为避免爆炸造成房屋倒塌,建筑物应选用耐爆承重结构,并采取泄压措施。

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如果墙体较厚或防爆建筑面积很小,可采用砖墙承重的混合结构,但必须设置轻质泄压屋顶。

④平面形状。

建筑平面宜为矩形。

建筑物宽度愈小,外墙面积同容积之比愈大,愈有利于采光、通风和泄压。

多层建筑的宽度不宜大于18米。

⑤安全出入口。

安全疏散用的出入口,一般应不少于两个,并须满足安全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等要求。

⑥防爆区段布置。

建筑物仅需局部防爆时,该防爆区段应靠外墙布置,要求至少有两个外墙面;如果只有一个外墙面,其面积应占房间周长总面积的25%以上。

生产有爆炸物的厂房,宜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建筑。

排除爆炸源的措施从建筑来说,主要是排除各种火源:①对于明火。

防爆建筑应远离有明火的建筑物、露天设备和生产装置。

防爆建筑内部设有明火装置时,易爆房间同明火房间之间应用防爆墙隔开;如二者必须有室内联系,应设防火的双门斗。

②对于电火源。

为消除电气照明设备开关或运行时产生的电火花,应选用防爆电动机、防爆照明器和防爆电路;为消除静电的火花,有关设备应设接地装置和使用导电性润滑剂;为消除建筑物附近的雷击闪电的火花,应安装避雷装置。

③对于化学品火源。

对可能产生火源的化学材料,应采取安全贮存和防护措施。

《民用建筑防爆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防爆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防爆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符号和术语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建筑防爆设计基本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基本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3.5 (强)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办公部分的楼梯间至少独立设置一部。

)3.3.9 (强)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5.4.4(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高层内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多层内宜独立设置,不宜共用。

)(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

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 、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 、5.4.4 、5.4.5 、5.4.6 、6.0.1、6.0.4 、6.0.6 、6.0.7(3、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 、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 、7.2.11 、7.3.5 、7.4.1(1、4、5、6)、7.4.2(1、2、3、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 、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 、9.2.2(1、2、3)、9.3.1、9.3.3 、9.4.1 、9.4.3 (3)、9.4.5 、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1)、10.3.8 、10.3.9 、10.3.10 、10.3.12、10.3.17、11.1.1(1、2)、11.1.3 、11.1.4 、11.1.6(1)、11.2.1 、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 、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4)一、概述 (4)(一)制定《规范》的背景及编制过程 (4)(二)标准的属性、级别及其在安防标准体系中的地位 (9)(三)《规范》主要内容的确定及章节设置 (10)(四)与相关标准的比较和协调关系 (11)(五)《规范》的主要特点及实施后的效益分析 (13)(六)《规范》贯彻实施中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 (13)二、内容简介 (14)三、条文、条文说明及解释 (14)第二章术语 (15)一、内容简介 (15)二、条文、条文说明及解释 (16)第三章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18)一、内容简介 (18)二、条文、条文说明及解释 (18)3.1 一般规定 (19)3.2 现场勘察 (20)3.3 设计要素 (22)3.4 功能设计 (23)3.5 安全性设计 (26)3.6 电磁兼容性设计 (26)3.7 可靠性设计 (27)3.8 环境适应性设计 (28)3.9 防雷与接地设计 (28)3.10 集成设计 (29)3.11 传输方式、传输线缆、传输设备的选择与布线设计 (29)3.12 供电设计 (32)3.13 监控中心设计 (32)三、安防工程设计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33)第四章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34)一、内容简介 (34)二、条文、条文说明及解释 (35)4.1 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35)4.2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36)4.3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41)4.4 重要物资储存库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46)4.5 民用机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48)4.6 铁路车站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50)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件》与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 (52)第五章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53)一、内容简介 (53)二、条文、条文说明及解释 (53)5.1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53)5.2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55)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与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 (57)第六章安全防范工程施工 (58)一、内容简介 (58)二、条文、条文说明及解释 (58)6.1 一般规定 (58)6.2 施工准备 (58)6.3 工程施工 (58)6.4 系统调试 (60)三、安防工程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63)第七章安全防范工程检验 (64)一、内容简介 (64)二、条文、条文说明及解释 (64)7.1 一般规定 (64)7.2 系统功能与主要性能检验 (65)7.3 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检验 (66)7.4 设备安装检验 (67)7.5 线缆敷设检验 (67)7.6 电源检验 (67)7.7 防雷与接地检验 (68)三、安防工程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68)第八章安全防范工程验收 (69)一、内容简介 (69)二、条文、条文说明及解释 (69)8.1 一般规定 (69)8.2 验收条件与验收组织 (69)8.3 工程验收 (71)8.4 工程移交 (74)三、安防工程验收中应注意的问题 (75)第九章《规范》贯彻实施中相关各方责任的分析与说明 (77)一、建设方责任 (77)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78)三、各级公安机关和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 (78)四、从业企业、人员的责任 (79)五、正确理解、深入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80)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一、概述《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是我国安全防范领域第一部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飞絮。

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

第四条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

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粉尘清理和处置;(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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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防爆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符号和术语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建筑防爆设计基本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基本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设计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建筑防爆风险评估和安全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基本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建筑爆炸风险评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建筑防爆安全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爆炸荷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室外爆炸荷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室内爆炸荷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材料的动态特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1材料的动态设计强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2材料的动态弹性模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3材料的动态本构模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建筑构件抗爆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7.2等效静载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7.3等效单自由度体系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4压力-冲量图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7.5数值模拟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8建筑结构抗爆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8.2钢筋混凝土结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3钢结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8.4砌体结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9建筑结构防连续性倒塌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9.2防连续性倒塌概念设计及构造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3防连续性倒塌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4结构连续性倒塌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建筑外围护系统与防爆墙的抗爆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2玻璃幕墙和门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3防爆门.........................................................................................................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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