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关于规范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停车费标准

石家庄停车费标准石家庄市停车费标准是市民和车主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市政府和交通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停车费用标准,以保障市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城市交通秩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石家庄停车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市区内的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根据车辆类型和停车时间长短的不同,收费标准也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小型车在市区内停车的首小时收费为5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2元,最高收费不超过30元。
而大型车的停车费用则相对较高,首小时收费为10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3元,最高收费也不超过50元。
此外,对于超过24小时的停车,还有相应的计费规定,一般为每天不超过100元的封顶收费。
其次,对于市区内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般来说,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停车场的位置、规模和设施等因素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分为小时租车和全天租车两种模式。
小时租车的收费标准一般为每小时5元至10元不等,而全天租车的收费标准则会相对更加优惠,一般为30元至50元不等。
同时,停车场也会根据车辆类型的不同进行收费差别,大型车的停车费用一般会高于小型车。
最后,对于市区外的停车收费标准,一般来说,市区外的停车收费标准会相对更加灵活。
一般而言,市区外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会相对更加便宜,一般为每小时3元至5元不等,全天租车的收费标准也会相对更加优惠,一般为20元至40元不等。
同时,市区外的道路停车收费标准也会相对更加便宜,一般为每小时3元至5元不等,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
总的来说,石家庄市的停车费标准相对较为合理,既保障了市民和车主的停车需求,又维护了城市交通秩序。
希望市民和车主们能够遵守停车费用标准,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保障城市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石发改价检〔2018〕104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价格正文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石发改价检〔2018〕1040号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根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要求,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并按照相关政策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价格公示。
二、各县(市、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进行监管。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分别按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按照本通知要求制作(式样见附件)。
标价牌由石家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四、停车场地机动车标价牌采用两种颜色。
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地标价牌使用红底(国旗色)白字色,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地标价牌使用蓝底(天蓝色)白字色。
五、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标价牌,经营单位在格式和内容上可以稍作调整,公示包括以下内容:机动车:车型区域类别、收费单位名称及电话、定价类型、停车场地址、泊位数、车型类别、规格、计量单位、白天与夜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文件号、白天与夜间的时间分段计价说明。
价格政策的备注说明内容,包括短时免费标准、军警及其他特种车辆按规定免收停车费用。
市价格举报电话、监制部门、停车场地审批认定的责任管理单位举报电话及审批认定的编号。
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按相关政策自定,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周向社会公示,不得串通涨价。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石家庄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经管服务等级指导规范服务等级〖〗一级基础条件〖〗住宅区封闭;有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物业经管服务用房;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有一定规模的园林景致;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M以上;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M以上;专用固定停车泊位不少于1个/3户;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措施;有固定体育活动场(所)地。
住宅区主出入口设房屋、道路平面分布图、宣传公示栏。
各路口、栋、门、户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标识齐全、规范、美观。
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房屋经管〖〗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经管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阳台封闭规格色调一致。
5、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冷凝水集中排放。
6、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装修经管服务制度;与业主、装修公司签订装修经管协议,查验装修申请技术方案及审批记录;对进出住宅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经管;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督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规范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2、公共设施设备按照工程配套建设经管责任分工运转正常,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事件有应急技术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3、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
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0%以上。
4、水、电、电梯、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施行日期】2021.10.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不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住宅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内为机动车停放设置的泊位。
非机动车停放点,是指在道路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施划的供社会公众停放非机动车的停放点。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便民高效的原则,形成以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智能型城市停车体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停车场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落实停车场各项管理规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进行监督指导,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停车场建设用地的保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中涉及市容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停车秩序治理工作。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可编辑版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 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 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 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石政函〔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城建收费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城建收费范围和内容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缴纳有关城建收费。
城建收费是国家、省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三项收费(以下简称城建收费)。
二、城建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石家庄市区(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统称配套费)执行标准为住宅178元/平方米,非住宅158元/平方米。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省发改、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工程图纸计收,若无工程图纸,按现场勘验计收。
执行标准为5元/立方米。
三、减免审批程序及政策(一)减免程序1.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各收费窗口核算城建收费。
2.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审批、城管部门负责核定其应减免的金额,在《石家庄市基建审批综合收费计征表》注明,并作为市财政局办理减免审批手续的依据。
3.建设单位提出减免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审核后,再报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出项目城建收费减免意见,填写《城建收费减免审批书》,报送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
5.为防止多头申请、多头审批减免城建收费,凡在市政务服务大厅收费窗口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统一由市财政局承办减免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自行减免。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1998年11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创造和保持整洁、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矿区)内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以住宅为为体,具有公用配套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及其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
业主,是指物业的产权人。
物业管理,是指由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及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城区建设市容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管理和监督。
建设、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发工,对住宅小区其产权范围内的物业实施维修、管理。
第五条新建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和机关、全事业单位生活区,应按照统一部署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具体范围和方案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车位基础知识

车位销售基础知识一、车位的产权及类型1.产权车位:①定义:产权车位是产权人通过产权登记的方式,获得车位的所有权,同时产权人使用权、继承权、买卖权等。
②约定方式:产权车位能够办理产权证,签署的是《车位买卖合同》。
③车位使用年限:车位产权办出《房地产权证》后作为物权拥有是无期限的,车位的使用年限为纯住宅70年,商住、商业和工业为50年,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
2.无产权车位:①定义:无产权车位不能办出产权证,车位所有者拥有车位的使用权。
②约定方式:无产权车位签署的是《车位租赁协议》或《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③车位租赁的期限:协议签订的租用权或使用权最多20年,期满后再续签。
④无产权车位分类:a.地上车位b.地下停车位c.人防工程车位与人防工程关联的地下车位,一般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对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利。
协议中一般会约定根据人防需要,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因此,政府可以提前收回使用权。
二、车位、车库和车库通道的尺寸1.按《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4.1.1条规定:小型汽车的外廓设计尺寸为4.8m (长)x1.8m (宽)x2.0m (高)。
2.按《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4.1.5.3条规定:采用垂直式停车方式的小型汽车停车位最小尺寸宜为5.3m (长)x2.4m (宽),停车位前端的通车道最小宽度宜为5.5m。
3.按《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4.1.4条规定:小型汽车与左右两侧墙面的最小距离应为0.6m,与前后墙面的最小距离应为0.5m,车位端之间间距不小于0.5m。
4.根据上述规定,一个车位的停车库的室内最小尺寸为:4.8m (车长)+0.5m(车头距墙面距离)+0.5m(车尾距墙面距离)=5.8m, 1.8m (车宽)+0.6m(车左侧距墙面距离)+0.6m(车右侧距墙面距离)=3.0m,即停车库室内最小尺寸为5.8mx3.0m,停车库前端的通车道最小宽度宜为5.5m。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含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下同)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08.28
•【字号】冀价经费字[2000]31号
•【施行日期】2000.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0]3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更好地规范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现将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1、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小区等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公路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按照《河北省客运站收费规则》的规定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
2、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停放机动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具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3、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上一级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4、凡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场所,必须有专用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有专人负责管理,不符合此条件的不准收费。
河北省物价局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停车费标准

石家庄停车费标准石家庄市作为河北省的省会城市,交通发达,车辆数量众多。
停车费作为城市交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出行和停车秩序。
为了规范停车费的收费标准,石家庄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停车费标准,以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和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进行。
首先,对于市区内的道路停车费,石家庄市实行按小时计费的方式。
具体标准为,在市区内的主干道和次干道停车,首小时收费5元,之后每小时加收2元,最高收费限额为30元。
对于市区内的背街小巷停车,首小时收费3元,之后每小时加收1元,最高收费限额为20元。
这样的收费标准既能够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又能够有效控制车辆的停放时间,避免长时间占用停车位。
其次,对于市区内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石家庄市也有明确规定。
一般而言,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分为不同档次,根据停车场的位置、设施、服务等因素进行划分。
在市区内,一般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为,首小时收费5元,之后每小时加收2元,最高收费限额为30元。
而在商业中心、写字楼等繁华地段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一般为,首小时收费8元,之后每小时加收3元,最高收费限额为50元。
这样的差异化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市民的不同停车需求,也能够更好地引导车辆停放到合适的位置。
除了市区内的停车费标准外,石家庄市也对郊区和远郊地区的停车费进行了规定。
在郊区和远郊地区,一般采用固定收费的方式,即按照停车时间段收费。
具体标准为,白天(8:00-20:00)首小时收费3元,之后每小时加收1元,最高收费限额为20元;晚上(20:00-8:00)首小时收费2元,之后每小时加收1元,最高收费限额为15元。
这样的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郊区和远郊地区市民的停车需求,也能够更好地管理停车秩序。
总的来说,石家庄市对停车费的标准制定比较合理,能够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也能够有效管理城市的交通秩序。
希望市民在使用停车服务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的交通秩序,共同建设美丽的石家庄。
石家庄停车场收费标准

石家庄停车场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和市场行情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城市道路停车场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客车),每小时5元,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最高收费30元/天。
2. 大型车辆(客车、货车),每小时10元,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最高收费50元/天。
3. 残疾人车辆,凭有效证件免费停车。
4. 临时停车,免费停车15分钟,超过15分钟按小时计费。
二、商业综合体停车场收费标准。
1. 前3小时,每小时5元。
2. 3-5小时,每小时4元。
3. 5小时以上,每小时3元。
4. 夜间停车(22:00-7:00),每小时2元。
5. VIP车位,每小时10元。
三、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
1. 普通车辆,每小时5元,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最高收费50元/天。
2. 旅游大巴,每小时20元,最高收费200元/天。
四、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
1. 业主车辆,每月100元/车位。
2. 租赁车位,根据市场行情定价,最高不得超过200元/月。
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费以停车场公示为准。
同时,停车场在执行收费标准时,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
希望广大车主在停车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停车,有序停车,共同维护好市区的交通秩序和停车环境。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可编辑版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 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Word 完美格式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 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 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停车场收费标准

石家庄停车场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停车场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市民关注,停车费用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出行
成本和停车场的利益。
为了更好地规范停车场收费,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石家庄市政府制定了相关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以确保停车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首先,对于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般按照车辆的停放时间来计费。
一般来说,前30分钟内免费停车,超过30分钟后按照不同的时间段进行收费,例如每小时5
元的收费标准。
对于超过一定时间的长时停车,还会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例如按天计费或者提供月票服务。
其次,对于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室外停车场的收
费标准相对较低,但同样也会根据停车时间进行计费。
市政府也鼓励停车场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例如现金支付、移动支付、停车卡支付等,以方便市民的停车需求。
此外,对于特殊类型的停车场,例如商场停车场、医院停车场、景区停车场等,收费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这些停车场会根据停车场所在地段、周边环境、停车需求等因素来确定收费标准,以满足不同场所的停车需求。
总的来说,石家庄市停车场收费标准在不断完善和规范中,旨在为市民提供更
加便捷、透明和合理的停车服务。
市政府也将加大对停车场收费的监管力度,确保停车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希望市民在使用停车场时,能够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收费标准,共同维护停车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停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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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关于规范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的通知(2004)
市价[2004] 70 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经研究,对我市住宅区现行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公共车库停车:每辆每月90元(已购买的车位每月每
辆20元)。
2、停车场停车:每辆每月70元。
3、车位停车:每辆每月50元。
4、临时停车:凡停放于以上停车场所的机动车:白天(早八点至二十二点、下同)每辆次2元;夜间(二十二点至早八点、下同)每辆次4元。
连续停放可累计计算。
未停放于以上停车场所的机动车辆晚十二点以前不收费,超过时间按临时停
车标准执行。
二、非机动车存放服务费:
封闭式存车棚存车收费标准:摩托车、三轮车(包括各类助力车)、自行车每辆每月分别为15元、10元、5元;半封闭式存车棚存车每辆每月分别为8元、5元、3元。
临时存车收费标准(存车棚内):摩托车、三轮车(包括各种助力车)自行车白天:分别为0.50元、0.50元、0.20元;夜间:分别为1.00元、1.00元、0.40元。
连续存放可累计收费。
三、以上各停车场所中,车库、停车场、存车棚必须有专人看管;车位必须配有安全停放设施,并进行巡查。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收费单位根据情况可适当下浮。
五、各县(市)矿区物价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制定本地具体收费标准。
六、各收费单位接通知后,请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
七、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