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律实务》实训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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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律实务》实训大纲

一、实训目的和要求

《民商法律实务》是法学高职教育必修的一门主干课程,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和要求,法学职业教育应以法律职业技能培养为主线,以法律实训为基本形式,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一方面通过实训加强和巩固学生所学的民商法理论知识,使其能够学会运用理论知识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问题,能够熟练地掌握民商法律的基本诉讼程序和诉讼技巧;另一方面,通过实训让学生了解将来所要从事的法律职业,以工作岗位所需要的知识群来武装自己,使其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得以融会贯通,提高学生对民商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合作能力、应变能力、社交能力等,使其成为一名综合型的法律实用人才。

二、适用层次及专业

本教学大纲适用于高职高专法律事务、法律“311”等相关专业。

三、实训项目及学时分配

四、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

(一)考核方法在实训过程中重点考核学生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实训结束前,学生除提交实训报告、实训日记外,指导教师应对每个学生进行考查,考查以笔试或口试形式进行,根据考查情况、实训日记、实训报告的质量,并结合实训期间的综合表现、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所占比例:实训表现30%,实训报告质量40%,考查成绩20%,实训日记质量10%)综合评定,具体按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5级记分制评定学生实训成绩。

(二)考核标准优秀:能很好地完成实训任务,达到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训报告能对实训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知识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在考核时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训态度端正,实训期间无违纪行为。

良好:能较好地完成实训任务,达到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训报告能对实训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考核时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实训态度端正,实训期间无违纪行为。

中等:能完成大部分实训任务,达到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训报告能对实训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考核时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实训态度端正,实训期间无违纪行为。

合格:基本能完成大部分实训任务,但达不到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训报告基本能对实训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考核时基本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实训态度基本端正,实训期间无违纪行为。

不合格:不能完成大部分实训任务,达不到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训报告不能对实训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考核时不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实训态度不够端正,实训期间有违纪行为。

实训课参考案例

【项目1】:物权

新疆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居民状告房地产开发商侵犯采光权案。 2004年,赵先生和李先生购买了霍城某公寓的两套住房,他们的住房从早晨太阳升起到中午12点,采光都很充足。但自从2006年某房地产公司在离两家不远的地方盖起了一栋高层商品房后,采光和通风就大大受到影响,最短时一天只有20分钟日照。他们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便以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房屋的价值亦因此受损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住宅的日照是其正常健康生活的权益。本案中尽管开发商的开发项目已通过规划部门审批,属于合法行为,但是行政许可的建设行为在客观上并不能完全排除对原告民事权利的侵犯。被告的楼房建成后,原告所居住的房屋有效日照时间锐减,家庭生活质量也有所降低,因此被告的建设行为已侵犯原告的采光权。据此,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住宅的朝向、层次等因素,法院判令开发商分别赔偿两原告10000元和8000元。

【项目2】:知识产权

1、法国路易威登与上海联家超市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2006年上半年发现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武宁店以特价促销的方式销售的3款女式包使用了与原告5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便起诉到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法国路易威登的女士包闻名全球,价格不菲。虽然被告销售的标有“LOUIS VUITTON”等文字及图形标识的女式包,单价只有人民币49.90元,但商标的专用权是侵犯不得的,被告没有尽到同行业经营者应该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以致销售了侵权商品,付出30万元的代价不能说不大。

2、1999年11月14日,原告邓国顺、成晓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 2002年7月24日获得授权并于同日公告。2002年7月26日,邓国顺、成晓华与朗科公司签订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星之导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利用其专利技术

生产的“爱国者”迷你王快闪存储器,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华旗公司、富光辉公司和星之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华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请求申请。由于这起纠纷对整个移动存储行业影响巨大,涉及国内IT产业的发展,侵权与否关系到诸多企业利益,社会影响非常巨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实现了双方的共赢。

【项目3】:债权

律师吴女士通过海洋国际旅行社到马尔代夫蜜月旅游,潜水时不幸溺水身亡,法院以旅行社未尽告知安全的义务为由判令赔偿吴女士家属14万余元。随后,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以下简称海洋国旅)将公司员工詹女士(反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詹女士返还公司垫付的赔偿金14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6年3月6日,旅客于先生、吴女士经詹女士负责的海洋国旅知春路门市部办理了马尔代夫六日自由行。2006年3月22日上午11时左右,吴女士因溺水导致吸入性肺炎死亡。2006年12月25日,吴女士继承人将海洋国旅诉至法院,要求海洋国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经媒体报道后,社会反响强烈。法院一审判决海洋国旅支付吴女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宣判后吴女士家属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2008年9月9日,海洋国旅以其与詹女士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为由,要求詹女士返还其垫付的赔偿金。詹女士则以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为由,不同意海洋国旅的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要求海洋国旅退还其交纳的质量保证金及管理费,并赔偿其房租损失,同时要求其返还其在前案中垫付的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洋国旅与詹女士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知春路门市部作为海洋国旅下属的对外经营部门,在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时,应尽到告知旅游者相应的风险、提醒注意安全之义务,以维护海洋国旅的外部形象。吴女士的死亡虽与知春里门市部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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