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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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主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实际,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内住宅专项维系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共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栋住宅内业主或者单栋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恰你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问题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这些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所所有权人决策,市房地产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监管。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归集、使用、和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宣传;负责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监管工作;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我市各类住宅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住宅维修资金的数额;牵头做好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摸底调查工作;协助督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归集。

第七条市财政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进行监督监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已出售直管公房及未出售国有直管公房的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的,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建立住宅维修资金交存、归集、使用管理系统,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或栋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并记账到户;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已经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催交以及业主维修资金的交存建账工作;并定时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第九条开发、假设单位要积极配合专户管理银行和市房产局,认真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做好业主交存维修奖金的标准、范围、方法和专户管理银行的宣传工作以及维修资金的代交待存工作;对已经归集的维修资金,要全额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在维修资金未轨迹到专户管理银行前,做好住宅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房屋安全。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住宅共用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配合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特邀轮使用建议;协调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决策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要配合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归集的宣传和政策普及工作;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做好住宅专项资金的代收代交工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将已经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

第三章交存

第十二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出售的共有住房、出售的国有直管公房和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房等;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丹东住宅结构相连接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茶钱安置房以及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房地产管理局将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估计兰州地区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第十四条交存的办法和期限:

(一)2009年12也31日后竣工的住宅,按本实施意见实行后公布的标准交存,由业主交存到指定专户管理银行。

(二)200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住宅,据悉由售房单位按原有标准待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经收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交存到指定专户管理银行。

(三)2009年12月31日前竣工、已出售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权证,没有归集维修资金的住宅、住宅小区内或与住宅相联的非住宅,由购房人按照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统一交存到从售房单位售房款中提取20%,个人缴纳2%;高层住宅从售房款中提取30%,个人缴纳2%,由售房单位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统一交存到指定专户管理银行。

(四)对已交存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有住房(既房改房)出售后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09年12月31日前统一交存的专户关系银行。

第十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作为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详细内容以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专户管理银行收到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岸房屋户门号设为户帐,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后10日内,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售房单位在鉴定房屋买卖合同时,须在买卖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栏内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标准、金额。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户管理银行向业主提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据。收交住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由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共有住房售房单位须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存入共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楼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第二十条售房单位或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持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经核实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一条各开发建设单位、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向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住宅专用维修资金时,按幢、房屋户门号、房主姓名、交存金额制作维修资金交存表格一式三份,一份在向专户银行营业网点交存维修资金时一并交营业网点,一份留存交款单位,一份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处,按照此交存表格项交款单位提供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二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二十三条业主分户账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约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四条住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线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滞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五条住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受益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列分摊。涉及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必选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未成立或者未正常运行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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