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韩实用新型对比研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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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处(并未区分专利和实用新型)
对于“实用新型技术评价报告”
专利审查部门(并未区分专利和实用新型)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审查部
与专利审查员相同
审查周期
每周处理200件申请(包括撰写补正通知书);
自申请之日起至登记最快需要7周(对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围,附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者摘要的修改,自申请日起1个月)
(审查指南第十部分第2.3.1章)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适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2条第3款)
利用自然法则在技术构思上的创造,涉及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并且适于工业上实用。(实用新型法第2条、4条)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如果将不能从外部判定的方法、化学物质或者绘图等作为实用新型可授权的保护客体,对于第三方来说,判断实用新型权的容是非常困难的。
实用新型权所有人拥有在商业及工业上实施已注册的实用新型的独占权利。实用新型被授予独占许可的,本规定不适用于依据本法第28条参照适用的专利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的独占被许可人拥有独占实施权的情形。(实用新型法第23条)
实用新型权利人的义务
实用新型权人或者专用实施权人对侵害人等行使其权利或者提出警告的,如果确定的审判决定宣告实用新型登记无效的,其应当承担赔偿因行使权利或者其警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责任。但如果是基于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的实用新型技术评价、行使其权利或者提出警告的,或者其他的相当谨慎的行使权利或者提出警告的除外。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只有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通常,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不会提供对专利权不利的证据或现有技术。当制作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发现评价报告中存在错误时,可以主动更正其中的错误。当请求人认为评价报告中存在错误需要更正时,他可以提出更正请求。更正后的评价报告将及时送给请求人。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后,任何人可以查阅或复制该评价报告。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为了平衡实用新型权利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专利法赋予实用新型权利人在一个有限的期限,即10年,拥有使用该实用新型的独占权利。
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比发明的保护期限短。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实用新型法的目的在于在一定时期承认实用新型权,通过对实用新型权设置有限的期限来协调实用新型权利人的利益和普通公众的利益,以及一旦实用新型权期限过期,允许普通公众自由使用该实用新型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第40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专利法第42条)
(1)实用新型权利自法第21条(1)款规定的注册日开始生效,自实用新型申请日起10年终止。(实用新型法第22条)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该法条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早期实施和生命周期短的技术。另外,我们之所以将保护期设为10年也考虑了申请人的意愿和与国际上实用新型制度普遍采用的做法保持一致。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实用新型是为了促进与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相关的创新的保护和利用,从而促进社会和科技的进步。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比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窄。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实用新型法第1条(宗旨)
本法旨在鼓励、保护和利用实用的设备发明,从而改进和发展技术,并促进产业发展。
2.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
审查程序
见最后一页图。
1.受理申请;
2.
3.专利分类;
4.
5.初步审查;
6.
7.授予专利权;
8.
9.公告。
与专利审查的程序相同
审查部门
“基本要求”的审查:
1.审查促进局(实用新型部)
>分类研究员对“基本要求”的预审查。(3人)
>实用新型部(2人)审查补正要求及其他相关事宜。
2.审查部门
>每个部门选出的专利审查员(4人)审查“基本要求”
降低实用新型权利有效期第三方的监督负担。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它不是确定专利是否有效的行政决定。任何人可以查阅或复制该评价报告。
-
可提出技术评价报告请求的次数
没有限制(任意次数)
仅一次。
有多个请求人请求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做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
中日实用新型对比研究表
日本
中国
国
1.保护客体
利用了自然法则的技术构思上的创造,涉及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并且适于工业上实用。(法1,2,3条)
产品:具有一定的形状,该形状是确定的空间形状,可运输并且用途明确。
形状:以线或平面表现出来的外部形态。
结构:三维的空间构造
结合:两个或多个产品在空间上各自分离,并且他们具有独立、固定的空间结构或形状,当他们结合时由于相互作用而产生了一定应用价值。
审查周期为4~5个月,等待公告时间为2~3个月
与专利申请相同
KIPO中实用新型申请的审查周期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相同。2011年专利申请的年平均审查周期为16.8个月
5.技术评价报告
提供技术评价报告的义务
在提供其有关登记实用新型的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并警告之前,实用新型权人或者专用实施权人不能对侵害其实用新型权或者专用实施权的侵害人等行使其权利。(法29条之二)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不采用实质审查的原因)>
为了保护那些早期实施的技术。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不采用实质审查的原因)>
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供快速、低成本的审查程序。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不采用实质审查的原因)>
实质审查在要求审查的申请下进行。请求审查制度与申请公开制度一并引入以减少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的积压。不是所有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都需要注册,例如用作防止其它申请人注册的防御性申请或由于技术变化或与竞争对手的关系变化而不必注册的申请。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或其他犯罪行为的处罚或赔偿的规定与发明专利相同。
实用新型法第45条(侵权)
(1)对侵犯实用新型权或者独占许可的行为人,处以7年以下的劳动监禁或者1亿元以下的罚金。
(2)第(1)款规定的犯罪由受害的当事人提出控诉启动。
实用新型法第47条(虚假标记)
违反依据本法第44条参照适用的专利法第224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人,处以3年以下的劳动监禁或者2千万元以下的罚金。
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独占许可的人在侵权行为上被推定为有过失。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由于登记之前没有实质审查程序,因此让本领域技术人员研究包括其有效性在的所有已登记的权利是不恰当的。因此,专利法103条不适用于实用新型法。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对于实用新型权侵权情况下的损害索赔,实用新型权利人承担证明侵权人过失的责任,但是过失行为一般难以被证明。因此,过失推定倾向于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侵权人,其通过基于在实用新型官方公报和实用新型登记簿中的实用新型权的公告来推定侵权人的过失。
没有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当实用新型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他必须出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没有
(已经通过实质审查评价)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由于实用新型不经过实质审查即授权,因此目的在于防止滥用权利的同时避免为第三方带来不可预期的不利。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以防止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滥用。
没有相关规定
没有相关规定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由于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行使权利(包括“警告”)时必须更加的谨慎的判断,以避免滥用某些瑕疵的权利。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实用新型专利权与发明专利权的法律效力相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拥有使用其专利的独占权利。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获得实用新型权独占许可的许可人在商业上实施实用新型权的,应该在登记的围实施。
(法57,58条)
(发明:因诈骗或错误标记行为而获得实用新型登记或者审判决定者,判三年以下徒刑或者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
侵害罪、诈骗和错误标记罪属于即使没有控告也可公诉的罪责。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有所得,可以并处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利法第63条)
侵权、仿冒、欺诈的法律后果
侵害实用新型权或者专用实施权的人,判五年以下徒刑或者五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判。
(法56条)
(发明:侵害专利权或者专用实施权的人,判十年以下徒刑或者一千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判)
诈骗,因诈骗或错误标记行为而获得实用新型登记或者审判决定者,判一年以下徒刑或者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
-
技术评价报告的容
实用新型登记申请的规定与以下有关:
-出版公开或互联网致公众所知的新颖性;
-现有技术影响和在先申请(包含专利申请)
-与实用新型登记有关的可登记性
(法12条).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容包括:
1.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是否是与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相关的适于适用的技术方案;
-
有资格提出技术评价报告的人
任何人都可提出请求。
(法12条)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条)。
利害关系人指的是有权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过失的推定
没有;
当权利人要求侵权人作出损害赔偿时,必须证明该侵权行为为主观故意或根据民法案认定为过失的结果。
专利法中有关于“过失推定”的规定。
没有相关规定
实用新型法第30条(专利法的参照适用)
专利法第126条、第128条、第130条、第131条和第132条参照适用于对实用新型权人权利的保护。
注:
专利法第130条(过失的推定)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虽然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或其他犯罪行为的规定与发明专利没有区别,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来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实用新型权和独占许可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实用新型并促进其应用。然而,为了合理地保护并使用实用新型权和独占许可,仅授予申请人这样的权利是不够的。并且,在实用新型权和独占许可权被侵犯的情况下,上述法律保护措施应该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用新型法在民法下对任何违背该制度的侵权负责并促进权利的保护。
-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技术评价报告中有一系列的“原告观点”。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认同评价报告时,应当请求作出另外一份技术评价报告并附上其对原评价报告所持的个人观点。上述规定是为了作出高质量的评价报告以满足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要求。
另外,虽然在出示实用新型技术评价报告之前不允许行使权利,技术评价报告仍可以针对每个权利要求提出,原因在于实用新型权可以按照每个权利要施。并且,在实用新型登记日和发出经正式鉴定的报告副本之日起两个月之间的时间,也可对说明书、权利要求或附图进行修改。因此,如果将提出实用新型技术评价报告的次数限制为只有一次,则有可能出现为了行使权利而提出技术评价报告的情形和问题出现。因此,对提出请求的次数不作限定。
3.法律效力
实用新型权利人享有的权利
实用新型权利人享有对实用新型产品的排他权,即他人不得以商业目的实施其实用新型,即不得制造、使用、转让、出租、出口、进口、许诺转让或者许诺出租(包括以转让或者出租为目的的展示)上述产品。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权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第11条)
4.审查程序
登记前的实质审查
没有
没有
(1)一份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只有在申请人请求审查时才进行审查。
(2)任何提交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的人可以自申请日起3年向国知识产权局局长提出审查请求,但是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人只有在申请中附有限定实用新型注册权利要求围的详细说明的前提下才可以请求审查。(实用新型法第12条)
实用新型法第48条(欺诈)
通过欺诈或者任何其它非正当行为获得实用新型注册、技术评估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注册异议的行政决定或者审判决定的人,处以3年以下的劳动监禁或者2千万元以下的罚金。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由于我们一般认为实用新型属于不是十分重要的发明,因此对实用新型的相关罪责惩罚要轻于发明专利。
形式审查处(并未区分专利和实用新型)
对于“实用新型技术评价报告”
专利审查部门(并未区分专利和实用新型)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审查部
与专利审查员相同
审查周期
每周处理200件申请(包括撰写补正通知书);
自申请之日起至登记最快需要7周(对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围,附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者摘要的修改,自申请日起1个月)
(审查指南第十部分第2.3.1章)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适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2条第3款)
利用自然法则在技术构思上的创造,涉及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并且适于工业上实用。(实用新型法第2条、4条)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如果将不能从外部判定的方法、化学物质或者绘图等作为实用新型可授权的保护客体,对于第三方来说,判断实用新型权的容是非常困难的。
实用新型权所有人拥有在商业及工业上实施已注册的实用新型的独占权利。实用新型被授予独占许可的,本规定不适用于依据本法第28条参照适用的专利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的独占被许可人拥有独占实施权的情形。(实用新型法第23条)
实用新型权利人的义务
实用新型权人或者专用实施权人对侵害人等行使其权利或者提出警告的,如果确定的审判决定宣告实用新型登记无效的,其应当承担赔偿因行使权利或者其警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责任。但如果是基于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的实用新型技术评价、行使其权利或者提出警告的,或者其他的相当谨慎的行使权利或者提出警告的除外。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只有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通常,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不会提供对专利权不利的证据或现有技术。当制作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发现评价报告中存在错误时,可以主动更正其中的错误。当请求人认为评价报告中存在错误需要更正时,他可以提出更正请求。更正后的评价报告将及时送给请求人。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后,任何人可以查阅或复制该评价报告。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为了平衡实用新型权利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专利法赋予实用新型权利人在一个有限的期限,即10年,拥有使用该实用新型的独占权利。
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比发明的保护期限短。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实用新型法的目的在于在一定时期承认实用新型权,通过对实用新型权设置有限的期限来协调实用新型权利人的利益和普通公众的利益,以及一旦实用新型权期限过期,允许普通公众自由使用该实用新型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第40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专利法第42条)
(1)实用新型权利自法第21条(1)款规定的注册日开始生效,自实用新型申请日起10年终止。(实用新型法第22条)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该法条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早期实施和生命周期短的技术。另外,我们之所以将保护期设为10年也考虑了申请人的意愿和与国际上实用新型制度普遍采用的做法保持一致。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实用新型是为了促进与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相关的创新的保护和利用,从而促进社会和科技的进步。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比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窄。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实用新型法第1条(宗旨)
本法旨在鼓励、保护和利用实用的设备发明,从而改进和发展技术,并促进产业发展。
2.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
审查程序
见最后一页图。
1.受理申请;
2.
3.专利分类;
4.
5.初步审查;
6.
7.授予专利权;
8.
9.公告。
与专利审查的程序相同
审查部门
“基本要求”的审查:
1.审查促进局(实用新型部)
>分类研究员对“基本要求”的预审查。(3人)
>实用新型部(2人)审查补正要求及其他相关事宜。
2.审查部门
>每个部门选出的专利审查员(4人)审查“基本要求”
降低实用新型权利有效期第三方的监督负担。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它不是确定专利是否有效的行政决定。任何人可以查阅或复制该评价报告。
-
可提出技术评价报告请求的次数
没有限制(任意次数)
仅一次。
有多个请求人请求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做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
中日实用新型对比研究表
日本
中国
国
1.保护客体
利用了自然法则的技术构思上的创造,涉及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并且适于工业上实用。(法1,2,3条)
产品:具有一定的形状,该形状是确定的空间形状,可运输并且用途明确。
形状:以线或平面表现出来的外部形态。
结构:三维的空间构造
结合:两个或多个产品在空间上各自分离,并且他们具有独立、固定的空间结构或形状,当他们结合时由于相互作用而产生了一定应用价值。
审查周期为4~5个月,等待公告时间为2~3个月
与专利申请相同
KIPO中实用新型申请的审查周期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相同。2011年专利申请的年平均审查周期为16.8个月
5.技术评价报告
提供技术评价报告的义务
在提供其有关登记实用新型的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并警告之前,实用新型权人或者专用实施权人不能对侵害其实用新型权或者专用实施权的侵害人等行使其权利。(法29条之二)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不采用实质审查的原因)>
为了保护那些早期实施的技术。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不采用实质审查的原因)>
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供快速、低成本的审查程序。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不采用实质审查的原因)>
实质审查在要求审查的申请下进行。请求审查制度与申请公开制度一并引入以减少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的积压。不是所有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都需要注册,例如用作防止其它申请人注册的防御性申请或由于技术变化或与竞争对手的关系变化而不必注册的申请。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或其他犯罪行为的处罚或赔偿的规定与发明专利相同。
实用新型法第45条(侵权)
(1)对侵犯实用新型权或者独占许可的行为人,处以7年以下的劳动监禁或者1亿元以下的罚金。
(2)第(1)款规定的犯罪由受害的当事人提出控诉启动。
实用新型法第47条(虚假标记)
违反依据本法第44条参照适用的专利法第224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人,处以3年以下的劳动监禁或者2千万元以下的罚金。
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独占许可的人在侵权行为上被推定为有过失。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由于登记之前没有实质审查程序,因此让本领域技术人员研究包括其有效性在的所有已登记的权利是不恰当的。因此,专利法103条不适用于实用新型法。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对于实用新型权侵权情况下的损害索赔,实用新型权利人承担证明侵权人过失的责任,但是过失行为一般难以被证明。因此,过失推定倾向于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侵权人,其通过基于在实用新型官方公报和实用新型登记簿中的实用新型权的公告来推定侵权人的过失。
没有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当实用新型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他必须出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没有
(已经通过实质审查评价)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由于实用新型不经过实质审查即授权,因此目的在于防止滥用权利的同时避免为第三方带来不可预期的不利。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以防止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滥用。
没有相关规定
没有相关规定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由于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行使权利(包括“警告”)时必须更加的谨慎的判断,以避免滥用某些瑕疵的权利。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实用新型专利权与发明专利权的法律效力相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拥有使用其专利的独占权利。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获得实用新型权独占许可的许可人在商业上实施实用新型权的,应该在登记的围实施。
(法57,58条)
(发明:因诈骗或错误标记行为而获得实用新型登记或者审判决定者,判三年以下徒刑或者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
侵害罪、诈骗和错误标记罪属于即使没有控告也可公诉的罪责。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有所得,可以并处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利法第63条)
侵权、仿冒、欺诈的法律后果
侵害实用新型权或者专用实施权的人,判五年以下徒刑或者五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判。
(法56条)
(发明:侵害专利权或者专用实施权的人,判十年以下徒刑或者一千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判)
诈骗,因诈骗或错误标记行为而获得实用新型登记或者审判决定者,判一年以下徒刑或者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
-
技术评价报告的容
实用新型登记申请的规定与以下有关:
-出版公开或互联网致公众所知的新颖性;
-现有技术影响和在先申请(包含专利申请)
-与实用新型登记有关的可登记性
(法12条).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容包括:
1.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是否是与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相关的适于适用的技术方案;
-
有资格提出技术评价报告的人
任何人都可提出请求。
(法12条)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条)。
利害关系人指的是有权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过失的推定
没有;
当权利人要求侵权人作出损害赔偿时,必须证明该侵权行为为主观故意或根据民法案认定为过失的结果。
专利法中有关于“过失推定”的规定。
没有相关规定
实用新型法第30条(专利法的参照适用)
专利法第126条、第128条、第130条、第131条和第132条参照适用于对实用新型权人权利的保护。
注:
专利法第130条(过失的推定)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虽然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或其他犯罪行为的规定与发明专利没有区别,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来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实用新型权和独占许可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实用新型并促进其应用。然而,为了合理地保护并使用实用新型权和独占许可,仅授予申请人这样的权利是不够的。并且,在实用新型权和独占许可权被侵犯的情况下,上述法律保护措施应该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用新型法在民法下对任何违背该制度的侵权负责并促进权利的保护。
-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技术评价报告中有一系列的“原告观点”。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认同评价报告时,应当请求作出另外一份技术评价报告并附上其对原评价报告所持的个人观点。上述规定是为了作出高质量的评价报告以满足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要求。
另外,虽然在出示实用新型技术评价报告之前不允许行使权利,技术评价报告仍可以针对每个权利要求提出,原因在于实用新型权可以按照每个权利要施。并且,在实用新型登记日和发出经正式鉴定的报告副本之日起两个月之间的时间,也可对说明书、权利要求或附图进行修改。因此,如果将提出实用新型技术评价报告的次数限制为只有一次,则有可能出现为了行使权利而提出技术评价报告的情形和问题出现。因此,对提出请求的次数不作限定。
3.法律效力
实用新型权利人享有的权利
实用新型权利人享有对实用新型产品的排他权,即他人不得以商业目的实施其实用新型,即不得制造、使用、转让、出租、出口、进口、许诺转让或者许诺出租(包括以转让或者出租为目的的展示)上述产品。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权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第11条)
4.审查程序
登记前的实质审查
没有
没有
(1)一份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只有在申请人请求审查时才进行审查。
(2)任何提交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的人可以自申请日起3年向国知识产权局局长提出审查请求,但是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人只有在申请中附有限定实用新型注册权利要求围的详细说明的前提下才可以请求审查。(实用新型法第12条)
实用新型法第48条(欺诈)
通过欺诈或者任何其它非正当行为获得实用新型注册、技术评估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注册异议的行政决定或者审判决定的人,处以3年以下的劳动监禁或者2千万元以下的罚金。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由于我们一般认为实用新型属于不是十分重要的发明,因此对实用新型的相关罪责惩罚要轻于发明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