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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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XXX有限公司的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本规范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26164.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性分类,并被确认为甲、乙类场所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一般称作:监火人),动火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2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3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4.1.5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4.1.6 五级风(含五级风)以上自然条件下,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 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8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分析取样点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2检测设备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3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可燃气体检测结果介于0至5%爆炸下限之间的,应暂停工作并进行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许可证上,直至找到来源或进行恰当的处理。如检测结果大于5%爆炸下限,动火作业必须停止。

6 电焊和气焊

6.1 基本规定

6.1.1从事焊接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焊接锅炉承压部件、管道及承压容器等设备的焊工,必须按照《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中焊工考试部分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方允许工作。

6.1.2焊工应戴防尘(电焊尘)口罩穿帆布工作服、工作鞋,戴工作帽、手套,上衣不应扎在裤子里。口袋应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以免焊接时被烧伤。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6.1.3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对承重构架进行焊接,必须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

6.1.4 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它物体上进行焊接。

6.1.5 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进行焊接时,其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用围屏或石棉布遮盖)。

6.1.6 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必须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对存有残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气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对上述容器所有连接的管道必须可靠隔绝并加装盲板后,方准许焊接。

6.1.7 在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风力在

3级至5级之间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搭设挡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6.1.8 下雨雪时,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须进

行焊接时,应采取防雨雪的措施。

6.1.9 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6.1.10 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现场应无火种留下。

6.1.11 在锅炉汽包、凝汽器、油箱、油槽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a. 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应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穿橡胶绝缘鞋,应穿干燥的工作服;

b. 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源;

c. 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24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d. 行灯用的变压器及电焊变压器不应带入锅炉及金属容器内。

6.1.12在密闭容器内,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6.1.13在坑井或深沟内进行焊接,符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条件的,应遵守受限空间作业的有关规定。

6.1.14气焊与电焊不应上下交叉作业。

6.1.15无关人员不准靠近正在进行射线检验的工作场所。

6.1.16电焊机的接拆线、停送电工作应由具备资质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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