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
(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八)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渔业船舶所有人合法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实用驾驶:包括船舶操纵、航道、航标、轮机大意、造船大意。
3、职务与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渔业法规、9港航法规、船员职务、消防救生(丙等及非机动渔业船舶可免考轮机大意和造船大意)。
(二)实际操作:
1、靠(离)码头、航行、倒车、调头、避让等操作。
2、甲板机械、消防及救生等各项设备责边界
1.市级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
2.县级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
承办机构
下陆区农林水利局
咨询方式
下陆区农林水利局办公室电话:
监督投诉方式
地址:下陆大道95号电话:
邮编:435004邮箱:
审核意见
备注
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流程图
3、消防及救生设备的使用。
(1)各省级考试发证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以上考试科目的内容和考试方式。应当以理论考试为主,辅助以实际操作。
申请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黄石市园林局
注:1.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以目前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为基础;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黄石市园林局(磁湖风景区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流程图
黄石市
工程建设及其他涉及城市绿地、树木
审
批
表
黄石市园林局制
黄石市园林绿化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注
工程建设及其他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办理一次性告知书。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模板】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修订通过)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平时开发利用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应当将使用方案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遵守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效能。
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变其主体结构或者影响其防护效能的改造,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准。
人民防空工程的转让、抵押、租赁,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2013年1月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第358号令)
第四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平战功能转换、降低战时防护标准,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确需进行改造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单位:和龙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填表时间:2014年9月10日项目编码JS-CF-006 项目类别行政处罚项目名称城市市容和环境执法检查项目分解子项1子项2设置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办法》设置依据本内容摘要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实施主体和龙市城管大队承办机构一、二中队承办责任人共同实施部门无办理时限100个工作日查阅方式相关书籍及网上咨询电话4236430 投诉电话4236430 是否涉密否行使职权次数次/年权利变化情况无填表人:王帅联系电话:4236430单位:和龙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填表时间:2014年9月10日项目编码JS-CF-010 项目类别行政处罚项目名称对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行政处罚项目分解子项1子项2设置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设置依据本内容摘要《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实施主体和龙市城管大队承办机构一二中队承办责任人共同实施部门无办理时限100个工作日查阅方式相关书籍及网上咨询电话4236430 投诉电话4236430 是否涉密否行使职权次数年权利变化情况无填表人:王帅联系电话:4236430单位:和龙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填表时间:2014年9月10日项目编码JS-CF-011 项目类别行政处罚项目名称对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的行政处罚项目分解子项1子项2设置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设置依据本内容摘要《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给付
一、责任分工1.县级: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一补”工作。二、相关依据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5号):“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制度”;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高中生给予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地方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高中”;4.省财政厅、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2015]115号):“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足额配套落实本级负担资金,并在收到资金预算的30日内将免学费资金拨付到学校”。
责任事项依据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2.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5号):“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制度”;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政策”;
行政权力事项基本信息表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基本信息表(模板)
填报部门:明水县xx局(盖章) 类型 * 权力名称 *
若有多个来源请逐项填写,格式为:序号+权力来源+发文主体+依据名称+依据文号+具体内容。 范例: 一、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通过):“第三十条 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 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58项)建 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 构)”。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否
月
是
日
是否审核转报
权力来源及依据 *
法定行使主体名称 * 实际行使主体名称 *
法定行使主体性质 * 实际行使主体性质 * 承办责任人 *
承办机构 * 承办责任人职务 * 咨询电话 * 共同实施部门 行政相对人 *
有 无
监督电话 *
若选择“有”, 请将部门名称填 写在后面的框中
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年 ( )次
2014年 ( )次
(
对应浙江职权名称 *
有 无
)次
若选择“有”, 请将具体名称填 写在后面的框中
清理意见
1、若选择“保留”,则需明确是否规范主体;在此栏中填写:“行 使主体调整至„„”。 2、若选择“下放”,则需明确下放具体层级;在此栏中填写:“下 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县(不含区)/„„ (其他情况自行填写)”。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实施主体
和龙市城管大队
承办机构
一、二中队
承办
责任人
共同
实施部门
无
办理时限
7天
查阅方式
相关书籍及网上
咨询电话
4236430
投诉电话
4236430
是否涉密
否
行使职权次数
次/年
权利变化情况
无
填表人:王启富联系电话:4236430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实施主体
市城管大队
承办机构
牌匾中队
承办
责任人
王延江
共同
实施部门
无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相关法条及网络
咨询电话
4236430
投诉电话
4236430
是否涉密
否
行驶职权
次数
次/年
权利变化
情况
无
填表人:王帅联系电话:4236430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单位:和龙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填表时间:2016年11月14日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单位(公章):和龙市城管大队填表时间:2014年9月9日
项目编码
JS-XK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名称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审批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审核。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自收到报告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在 15 个
责任事项 工作日内完成。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死亡病例进行
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
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调查报告,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上
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责任事项依据 【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81 号) 第十六条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 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在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死亡病例 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 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调查报告,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 及上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药品 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 现场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逐级报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 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 组织救治患者。 第五十一条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 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
二、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填报单位:下陆区城市管理局职权编码31-CF-01300职权名称对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下陆区城市管理局职权依据【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法规】《湖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条三款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
第十条第四款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二)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法违规行为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处罚种类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1、责令清理或清除,警告;2、依法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报批—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简易程序:发现违法行为-决定—送达-备案-执行责任事项一般程序: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移交,发现涉嫌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的行为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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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与调控监测科
监督投诉方式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备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流程图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谷城县国土资源局
职权编码
XK00600
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法规】《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2002年1月15日湖北省政府令第222号)
第六条:“实行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选址、用地规模、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方案、地质环境评价和压覆重要矿床等情况进行审查”。
1-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2008年11月12日修正)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2-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许可范围及条件
2.审查责任: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十四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建设用地预审批复并送达,公开许可结果。
5.监管责任:对建设用地预审后续土地利用情况、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2008年11月12日修正)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行的审查。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和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
2.建设项目预审用地面积一览表;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研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建议书批复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类项目提供备案证;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4个工作日。规定时间无法办结的,经批准可以可延长10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职责边界
1、责任分工:
1.县级:负责需本级人民政府或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相关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2008年11月12日修正)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承办机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项目平面布置图;
5.需作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独选址项目,应当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其确认(或备案)文件。
6.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分析报告、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该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分析报告(含规划修改方案)的论证(评审)意见和规划修改方案的听证会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