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商业银行金融纠纷典型案例
商业银行金融纠纷典型案例一、信用卡逾期被高额罚息案。
小张是个年轻人,花钱有点没节制。
他办了某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额度还挺高。
刚开始的时候,小张刷卡消费可爽了,买各种新款电子产品、出去旅游啥的。
但是呢,他没有合理规划还款,慢慢地就开始逾期了。
银行按照规定开始收罚息,这罚息可不得了。
小张发现,自己欠的钱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他就觉得很冤,心想:“我就逾期了一点点时间,怎么罚这么多?”原来,银行的信用卡合同里规定了罚息的计算方式,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来计算,而且是复利。
也就是说,每过一天,利息就会在之前的本金和利息总和的基础上再计算一次利息。
小张逾期了几个月,这罚息就高得吓人了。
小张和银行开始了纠纷。
小张觉得银行这是在“坑”他,银行则表示一切都是按照合同规定来执行的。
小张虽然认识到自己逾期不对,但还是觉得银行的罚息方式有点不合理,应该在客户逾期初期就给予更多的提醒,而不是只等着收高额罚息。
二、存款变保险案。
李大爷去银行存钱,想着把自己辛苦攒的几万块钱存个定期,稳稳当当拿点利息。
他走进银行,就被一个穿着银行制服的工作人员拉到一边。
工作人员热情地给李大爷介绍了一个“高收益产品”,说这个产品比定期存款利息高多了,而且还有各种保障。
李大爷一听,心里有点心动,但他还是有点怀疑,就问:“这是银行自己的产品吧?”工作人员含糊地回答:“大爷,您放心,在咱们银行办的,肯定没问题。
”李大爷就签了字,把钱存进去了。
过了一段时间,李大爷的儿子回家,看到合同才发现这哪里是存款啊,分明是一份保险合同。
而且这个保险如果要提前退保,会损失不少本金。
李大爷这下急了,找到银行理论。
银行表示,当时办理业务的是保险公司驻点的工作人员,银行只是提供了场地。
李大爷觉得自己是在银行被误导了,怎么能这样呢?这不是欺骗老年人嘛。
这个纠纷就闹得挺大的,李大爷到处投诉。
最后经过调解,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有一定的责任。
银行对驻点人员管理不善,保险公司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最后给李大爷退还了本金,并且给予了一定的补偿。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1、信用卡欺诈案例:银行工作人员伪造客户签名,未经客户同意开卡并消费,最终客户因此陷入巨额债务。
客户通过投诉和起诉,获得了银行的赔偿和惩罚。
2、保险理赔案例:保险公司拒绝向客户支付理赔款,理由是客户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客户通过维权和诉讼,最终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和惩罚。
3、银行卡盗刷案例:客户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未及时通知客户并把责任推卸给客户。
客户通过投诉和起诉,最终获得了银行的赔偿和惩罚。
4、网络支付欺诈案例:客户在网上购物时,遭受网络支付欺诈,资金被盗取。
客户通过维权和诉讼,最终获得了电商平台和支付机构的赔偿和惩罚。
这些典型案例反映了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和风险,也展示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和措施,从而提高金融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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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期目录:典型案例一:投诉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案(人民币管理)典型案例二:基层银行提高票据承兑审核标准案(支付结算管理)典型案例三:老人去世银行存款无法取出引发纠纷(支付结算管理)典型案例四:银行信用卡“止付”后计收年费案(支付结算管理)典型案例五:银行拒办代缴车辆罚款案(代理收付)典型案例一:投诉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案案情简介:2014年12月17日,金融消费者单女士向___投诉Y银行某支行。
___称其父亲在该支行办理取款业务时,从柜台提取了1400元现金,在消费过程中发现有3张假币。
银行查验后,假币均能安全通过点钞机测试。
后经反复验证及揉搓查验,点钞机才报警显示为假钞。
单女士要求查询冠字号码,但银行回复无法查询。
单女士拨打电话投诉到协会,要求Y银行给予合理答复并承担其损失。
处理情况:___接到电话后,及时与___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部门沟通联系,将《淄博市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处理表》发往该行。
___回复了处理结果,该行查看当日监控录像,柜员付款时与取款人当面对现金正反面验了两次,符合付款标准要求。
该行某支行营业大厅内摆放有一台供客户验视真伪的点钞机,___父亲当时未对银行柜员的操作流程提出异议。
因客户取走现金离开网点监控视线且相隔时间长达36天,银行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不能满足单女士的诉求。
___已向客户进行了解释。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协会联系人行___赴___某支行营业室进行现场查证,用点钞机查验了柜员当日的库存现金,未发出报警,调阅了事发日录像,发现经办柜员操作合规。
由于该行未运行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无法提供冠字号码查询,因此不能判断单女士父亲的假币由该行流出。
在该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因汇票背书人盖章模糊而拒绝兑换汇票,这表明银行在票据承兑审核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根据《票据法》规定,银行在承兑汇票时应当审查汇票上的各项内容,包括盖章是否清晰等。
因此,银行工作人员的审核标准应当更加严格,以确保合法合规。
金融消费者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典型案例1. 借贷消费者:小明是一名年轻的白领,由于生活压力大,他经常通过借贷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
然而,由于没有正确的借贷观念和理财规划,小明很快陷入了债务困境,还款压力沉重,甚至面临违约和个人信用受损的风险。
2. 投资者:李先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投资者,他在股市中频繁交易股票,以追求高额的利润。
然而,由于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他经常因盲目跟风、情绪化交易而遭受重大损失,最终导致投资收益亏损。
3. 信用卡消费者:小红是一名大学生,她经常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然而,由于缺乏对信用卡的正确使用和还款规划,小红很快就超出了自己的还款能力,信用卡欠款不断累积,导致个人信用受损,影响未来的借贷和消费能力。
4. 理财消费者:王女士是一位中年妇女,她非常注重理财,通过购买各种理财产品来增加个人财富。
然而,由于缺乏对理财产品的全面了解和风险评估,王女士曾经遭遇过购买了高风险、低收益的理财产品,导致投资收益不如预期。
5. 保险消费者:张先生是一名家庭主妇,他购买了多份保险产品,希望能够为家庭提供全面的保障。
然而,由于没有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保费支付情况,张先生曾经购买了一些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导致保费支出过高,且未能得到预期的保障效果。
6. 网络消费者:小李是一位热衷于网购的年轻人,他经常通过各种电商平台购买商品。
然而,由于没有对商品的真实性和信誉度进行充分了解,小李曾经遭遇过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者遭受网络诈骗的情况,导致经济损失和消费者权益受损。
7. 房贷消费者:张夫妇是一对年轻夫妇,他们购买了一套房子并贷款购房。
然而,由于没有正确的贷款规划和还款能力评估,他们经常遭受房贷压力,甚至面临逾期还款和抵押物被收回的风险。
8. 养老消费者:老王是一位退休老人,他希望通过购买养老保险和养老金产品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
然而,由于没有充分了解养老金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老王曾经购买了一些收益率低、风险高的产品,导致养老金收入不如预期。
长春地区金融民商事十大典型案例
长春地区金融民商事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8•【分类】其他正文长春地区金融民商事十大典型案例长春金融法庭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自2022年8月18日实质化运行以来,秉承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等理念,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依法稳妥审理金融民商事案件,为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值此设立一周年之际,长春金融法庭精选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优秀案例集中发布,旨在统一辖区裁判标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示范功能。
案例1:乾安某银行与长春某学院、吉林某装饰公司等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乾安某银行向长春某学院、吉林某装饰公司陆续发放贷款29.8亿元,贷款中存在借新还旧。
长春某学院、吉林某装饰公司、吉林某农业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吉林某装饰公司、吉林某农业公司、吉林某投资公司为本案债权分别提供不动产抵押、股权权利质押并办理登记。
银行诉请被告偿还尚欠的6亿元本金、利息和复利并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经本院工作,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长春某学院、吉林某装饰公司2027年9月前分五期偿还6亿元及利息、复利。
乾安某银行对抵押的不动产、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典型意义】办案法官了解到长春某学院近年来发展势头强劲,持续盈利能力较强。
吉林某装饰公司是省内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各担保人也提供了不动产抵押和股权质押,法官没有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多次做各方工作,最终促成和解。
本案调解结案,体现了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彰显了司法温度。
案例2:吉林某银行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吉林某农业公司、北京某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吉林某银行委托案外人理财,金额2.5亿元。
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某证券公司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标的为2574万股,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金融消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系某银行信用卡客户,被告某银行系信用卡的发卡行。
2018年5月,李某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双方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合同。
合同约定,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同年7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透支额度累计达人民币15万元。
被告某银行在收到李某透支款项后,按照合同约定计收了透支利息。
此后,李某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透支额度持续增加,透支利息累计达人民币3万元。
2019年6月,原告李某以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返还多收的透支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以及原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透支利息。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透支利息计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未严格按照信用卡领用合同约定执行,存在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部分业务或者全部业务,直至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被告某银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返还多收的透支利息人民币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合同效力:原告李某与被告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违约责任: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越来越多。
为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相关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同时也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本文将介绍几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
1. 银行卡盗刷案2017年,南京市民小张的银行卡被盗刷了2万元。
他及时向银行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银行却一直拖延处理。
后来,小张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银行最终赔偿了他损失的全部金额。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有时候我们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应该加强客户信息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2. 网络贷款案2018年,山东消费者小李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借款6万元,但是平台在收取高额服务费后,却一直没有将剩余款项打给他。
小李多次催促,却一直得不到正常回应。
最后,他向相关部门投诉,终于追回了剩余款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网络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消费者需要谨慎选择平台,避免上当受骗。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
3. 保险合同纠纷2019年,广东消费者小赵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保险,但出行期间遭遇意外伤害,却被保险公司以各种借口拒绝赔偿。
小赵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纠纷,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合同,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加强诚信经营,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总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础,希望更多的消费者能够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各方面也应该加强监管和服务水平,共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一:投诉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案(人民币管理) 二:基层银行提高票据承兑审核标准案(支付结算管理) 三:老人去世银行存款无法取出引发纠纷(支付结算管理) 四:银行信用卡 止付”后计收年费案(支付结算管理 …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第一期目录典型案例一:投诉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案(人民币管理)典型案例二:基层银行提高票据承兑审核标准案(支付结算管理) 典型案例三:老人去世银行存款无法取出引发纠纷(支付结算管理) 典型案例四:银行信用卡 止付”后计收年费案(支付结算管理) 典型案例五:银行拒办代缴车辆罚款案(代理收付) 典型案例一:投诉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案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17日,金融消费者单女士向淄博市金融消费 权益保护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投诉丫银行某支行。
称11月初,其父亲到丫银行某支行办理取款业 务,从柜台提取了 1400元现金,在消费过程中发现有 3张假币,回银行查验, 经点钞机测试假币均能安全通过,后经反复验证及揉搓查验,点钞机才报警显示 为假钞。
银行请单女士观看当时的取款录像,单女士认为,点钞机都不起作用, 看录像也看不出结果,要求查询冠字号码,银行回复无法查询。
单女士遂拨打 12363电话投诉到协会,要求丫银行给予合理答复并承担其损失。
处理情况淄博市协会接到电话后,及时与 丫银行淄博分行金融消费 权益保护工作部门沟 通联系,将《淄博市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处理表》发往该行。
丫银行淄博分行回复 了处理结果,该行查看当日监控录像,柜员付款时与取款人当面对现金正反面验 了两次,符合付款标准要求,且该行某支行营业大厅内摆放有一台供客户验视真 伪的点钞机,单女士父亲当时未对银行柜员的操作流程提出异议。
因客户取走现 金离开网点监控视线且相隔时间长达 36天,银行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不能满足 单女士的诉求,丫银行已向客户进行了解释。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协会联系人行淄博中支货币金银科工作人员赴 丫银行 某支行营业室进行现场查证,用点钞机查验了柜员当日的库存现金,未发出报警, 调阅了事发日录像,发现经办柜员操作合规。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和金融消费的普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相继出台,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典型案例的出现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参考。
案例一:虚假宣传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的情况时有发生。
2018年,某银行推出了一款理财产品,声称该产品收益稳定、风险低。
然而,事实上该产品存在较高的风险,且银行对风险进行了掩盖。
一家媒体曝光了这一问题,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针对此案例,消费者通过与银行协商未果后,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了调查,并最终判定银行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要求其对受影响的客户进行赔偿。
此案例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出台了相关规定,加强了金融产品宣传的监管力度。
案例二:不当销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还需要警惕不当销售行为。
2019年,某保险公司销售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以虚构的优惠政策和不实的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高风险的保险产品。
这些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并不符合自身需求,且存在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该案例经消费者维权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消费者相应损失,并责令保险公司更正相关销售行为。
此案例引起了保险行业的关注,相关监管机构进一步规范了保险销售行为,加强了销售员的培训和监管。
案例三:个人信息泄露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
金融机构在收集和处理客户个人信息时,存在泄露风险。
2017年,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因个人信息泄露事件被曝光,该平台未能妥善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导致大量客户的隐私遭到泄露。
此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消费者纷纷投诉并要求金融机构采取措施进行赔偿。
相关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改进数据管理和存储方式,以保障消费者的隐私权益。
综上所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的出现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也是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探讨几个典型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案例,旨在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借鉴与启示。
案例一:信用卡盗刷纠纷李先生是一名信用卡持卡人,突然发现他的信用卡账户里刷出了大量的消费记录,明显是被盗刷了。
他立即向发卡银行报案,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卡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发卡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行方,应加强风险控制和监测措施,及时发现信用卡盗刷行为。
对于李先生的案例,发卡银行应及时调查和核实盗刷行为,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李先生赔偿。
这个案例反映了金融机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案例二:理财产品误导销售小王是一位普通投资者,他购买了一款由某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
在销售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未能向小王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导致小王误解了产品的实际情况。
后来,该理财产品的回报率远低于预期,小王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机构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在这个案例中,银行未能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导致小王无法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遭受损失。
因此,金融机构应向小王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合理的赔偿。
案例三:P2P网贷平台问题P2P网贷平台的出现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一些不法分子借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至关重要。
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P2P网贷平台的合法经营要求,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和信息公开,防止非法活动的发生。
同时,投资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合规合法的平台进行投资。
总结起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监管等方面存在着不足。
法律金融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某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
合同约定,借款人应于每年5月31日支付银行利息,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
借款人于2010年6月1日从银行取得了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利息。
然而,自2011年6月起,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3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支付所欠利息及逾期利息,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借款人是否应承担逾期支付利息的责任?2. 借款人是否应承担逾期利息的责任?3. 银行是否应承担诉讼费用?三、法院判决1. 关于借款人是否应承担逾期支付利息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于每年5月31日支付银行利息。
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因此,借款人应承担逾期支付利息的责任。
2. 关于借款人是否应承担逾期利息的责任法院认为,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借款人应承担逾期利息的责任。
3. 关于银行是否应承担诉讼费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本案中,借款人败诉,应承担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金融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责任。
2. 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本案中,借款人败诉,应承担诉讼费用。
法律金融经典案例书(3篇)
第1篇第一章: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金融法律知识,以下选取了几个典型的法律金融案例进行深入解析,旨在为金融从业者、法律工作者及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借鉴。
第二章:经典案例一——中信银行诉广发银行贷款纠纷案一、案情简介2012年,中信银行与广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中信银行向广发银行提供1亿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
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
然而,广发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中信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发银行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广发银行未按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广发银行支付中信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金融合同纠纷,法院判决的关键在于确认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
在金融市场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合同签订,各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广发银行未按时偿还贷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经典案例二——某银行诉王某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一、案情简介王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该卡消费。
后因王某未能按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银行向其催收。
王某在收到催收通知后,仍未偿还透支款。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透支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合法有效,王某透支信用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王某支付银行透支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信用卡透支纠纷,法院判决的关键在于确认信用卡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
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其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持卡人应按时偿还透支款,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能按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金融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信用卡业务已成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信用卡透支纠纷也日益增多,成为金融法律领域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以某银行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为例,分析金融法律案例的特点和解决方法。
(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张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张先生利用信用卡消费,但未按时还款。
至2018年10月,张先生的信用卡透支金额已达3万元。
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透支款项及滞纳金。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构成信用卡透支?2. 银行是否尽到了催收义务?3. 张先生应否承担信用卡透支责任?二、案例分析(一)信用卡透支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按时足额还款。
持卡人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还款的,视为透支。
”在本案中,张先生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还款,构成信用卡透支。
(二)银行催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的信用卡透支行为进行催收,催收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
”在本案中,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将张先生告上法庭,已尽到了催收义务。
(三)张先生责任承担1. 张先生作为持卡人,在办理信用卡时,已充分了解信用卡的使用规则和透支风险。
因此,张先生应承担信用卡透支责任。
2. 针对透支款项及滞纳金,张先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启示与建议(一)加强金融法律知识普及金融法律案例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源于金融消费者对法律知识的缺乏。
因此,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二)完善信用卡透支催收机制银行应建立健全信用卡透支催收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如电话催收、短信催收、上门催收等,提高催收效果。
金融消费者服务投诉案例
金融消费者服务投诉案例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消费者服务投诉案例也逐渐增多。
这些案例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其中一些案例对于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案例为例,分析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银行卡盗刷某市民在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时,由于ATM机存在漏洞,导致其银行卡被盗刷,损失数万元。
市民向银行投诉,但银行一直拒绝承认自己的责任,直到市民通过法律途径追究银行责任,银行才主动赔偿。
这个案例反映了银行在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即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漏洞或失误,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对于这种情况,金融机构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包括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改进服务流程、加强内部管理等。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注意保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二:证券交易失误某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由于证券公司的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交易失误,造成大量损失。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投诉,要求赔偿,但证券公司一直拒绝承认责任。
最终,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证券公司的责任,并获得了赔偿。
这个案例反映了证券公司在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即对于技术故障或系统失误的处理不够及时和有效,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于这种情况,证券公司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包括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改进系统、加强内部管理等。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了解证券交易的规则和风险,以免因自身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三:保险理赔问题某消费者购买了一份保险,但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称其保险合同中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条款。
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合理,向相关部门投诉,并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纠纷。
这个案例反映了保险公司在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即在保险合同中存在不明确或不合理的条款,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包括向消费者解释条款、改进合同模板、加强内部管理等。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条款和规定,以免因自身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金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张某在某商业银行开设了一笔个人储蓄账户,并存入了一定金额的资金。
同年5月,张某发现银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了银行推荐的某金融产品。
张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银行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金融消费者权益,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案件事实1. 事实一:张某在2019年3月,在某商业银行开设了个人储蓄账户,并存入10万元人民币。
2. 事实二: 2019年5月,张某通过银行APP查询账户余额时,发现账户内余额不足,经核实,发现银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了银行推荐的某金融产品。
3. 事实三:张某联系银行客服,要求退还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但银行以张某在开户时已同意银行代为投资为由拒绝退还。
4. 事实四:张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银行退还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1. 银行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是否侵犯了张某的金融消费者权益?2. 银行是否应退还张某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行推销或者变相推销金融产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权了解金融产品的性质、风险、费用等信息。
五、案例分析1. 银行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 银行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属于强行推销金融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发布2019-2020年度厦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发布2019-2020年度厦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5•【分类】其他正文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发布2019-2020年度厦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目录审判类案例银行业: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银行业: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与被告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财产保险业: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门]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车险业:原告胡某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门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人寿保险:原告罗某、彭某、彭某某、彭某琴、彭某兵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人身保险业:原告林某与被告某人寿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独立保函:厦门某大酒店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第三人广西某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汽车金融.融资租赁:原告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某、罗某、官某、南平市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资产管理.小贷行业:原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私募基金业: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陈某保证合同纠纷案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伪造法院传票系列案调解类案例保险行业:某保险公司诉陈某、厦门某大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保险行业:外卖骑手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行业:陈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地方金融行业:湖北涉疫医院系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类案例银行业: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推荐理由夫妻共同债务是司法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涉及债权保护与家庭稳定两个价值之间的平衡,司法机关秉承严格审查的态度,出借人应当举证证明夫妻间的共同借款意愿。
近年来,金融机构对此已经优化了放贷流程,增加了“共债共签”程序要求,但是实操中仍有疏漏,尤其是对配偶身份的核实环节,本案就暴露出这个问题。
法律案例平安普惠(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平安普惠(以下简称“普惠”)是一家专业的金融服务机构,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019年5月,普惠与借款人李某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普惠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8%。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将借款款项支付给了普惠。
二、案件经过1. 借款人逾期还款合同到期后,李某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普惠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20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
2.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普惠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判令李某支付逾期利息;(3)判令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 被告进行答辩李某在答辩中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承认借款事实,但表示自己无力偿还借款;(2)请求法院判决减轻逾期利息;(3)要求普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院审理1. 法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普惠与李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2)李某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普惠在诉讼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催收义务。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普惠与李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同时,考虑到李某无力偿还借款的事实,法院判决如下:(1)李某偿还普惠借款本金10万元;(2)李某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8%计算,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普惠承担。
四、案例分析1. 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普惠与李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李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10•【分类】其他正文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提升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质效,充分发挥正面案例的示范效应和负面案例的警示作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期间,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共28个,覆盖银行、证券、保险、支付等领域,既有金融行业落实监管政策,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在提升服务水平、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良好实践,又有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问题,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在落实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推动纠纷多元化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探索和成功经验。
通过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推动行业举一反三、以点带面,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和金融服务质效。
同时帮助广大金融消费者了解金融惠民利民政策,提高金融安全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营造和谐健康金融环境。
下阶段,金融管理部门将继续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力度,指导和推动金融行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金融产品,更安全、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附件:1.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3.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附件1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1:主动监测拦截电信诈骗,帮助消费者避免资金损失某商业银行建立零售业务反欺诈智能风控系统。
系统基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例库,利用机器学习技术7×24小时监测账户异常行为,实现欺诈风险事件精准防控。
银行金融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银行金融纠纷调解典型案例一、信用卡逾期还款引发的纠纷。
1. 案例详情。
小张是个年轻的上班族,办了一张银行信用卡。
刚开始,他刷卡消费很开心,觉得提前消费很方便。
可是后来,他工作上出了点状况,被公司扣了工资,一下子就没钱还信用卡了。
信用卡欠款越积越多,银行开始频繁地给他打电话催款。
小张觉得银行催款的方式太强硬了,让他很有压力。
银行呢,觉得小张是故意拖欠,对他的态度也不太好。
就这样,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最后闹到了要打官司的地步。
2. 调解过程。
调解中心介入后,首先让双方都冷静下来。
调解人员对小张说:“你看,信用卡是你自己办的,消费也是你自己的行为,虽然有困难,但还钱是天经地义的。
”然后又对银行工作人员说:“小张确实遇到了困难,你们催款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把人逼得太紧。
”调解人员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让小张先还一部分欠款,剩下的欠款制定一个分期还款计划。
银行方面也同意减免一部分逾期利息,只要小张能按时还款。
3. 调解结果。
小张觉得这个方案很合理,他松了一口气,觉得自己有能力按照计划还款。
银行也避免了打官司的麻烦,而且能够收回欠款。
小张按照计划逐步还清了信用卡欠款,他和银行的关系也得到了改善。
二、贷款利息争议纠纷。
1. 案例详情。
李先生在银行办理了一笔商业贷款,用于投资自己的小生意。
在贷款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给他介绍了利息计算方式,但是李先生当时没有完全理解。
后来,李先生发现每个月还款的金额比他预期的要多,他觉得银行算错了利息。
李先生找到银行,银行给他重新解释了利息计算方法,可是李先生还是觉得不合理。
他认为银行在贷款的时候没有把利息计算方式解释清楚,是银行的责任。
银行则坚持自己的计算没有错误,双方僵持不下。
2. 调解过程。
调解人员查看了李先生的贷款合同和银行的利息计算明细。
然后,调解人员用很通俗易懂的方式给李先生解释了一遍利息计算方法,还拿了一些简单的例子来说明。
同时,调解人员也指出银行在贷款时解释工作可能做得不够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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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甲银行诉陆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要旨】在书面材料上签名,一般应视为签字人对该书面材料内容的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签字人如仅以疏忽大意、未看条款等理由对该书面材料内容不予认可或主张合同约定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不能推翻合同效力。
【案情】2014年2月14日,甲银行与陆某签订《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约定甲银行提供个人循环贷款额度117万元。
同日,陆某、高某与甲银行签订《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房屋为借款作担保。
2014年2月20日,陆某向甲银行出具《委托放款授权书》,要求将贷款117万元发放至案外人沈某账户。
2014年2月25日,甲银行与陆某签订《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一份,约定陆某为个人消费向甲银行贷款117万元。
甲银行按约放款。
后借款到期,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陆某、高某偿付本金1,053,001.63元及其利息,并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陆某以其签字时,《委托放款授权书》等文件是空白等理由提出抗辩。
【审判】法院认为,《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委托放款授权书》、《借款凭证》三份证据均有陆某的亲笔签名,结合贷款办理过程等情况可以确定陆某指定放款至沈某账户。
陆某提出其是在上述文件空白的情况下签名,后甲银行篡改来进行抗辩,未提供足够证据,故法院不予采纳。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签名栏有陆某的亲笔签名,但陆某以未看清合同内容,未收到合同文本等否认该合同效力,缺乏依据。
甲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将117万元发放至指定账户,陆某和高某未依约履行。
法院判决陆某和高某共同支付所欠贷款本息,可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提示】在签订抵押合同等书面文件时,合同当事人应仔细阅看合同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后再进行签章,切忌盲目信赖或是存有怕麻烦的心理而不看合同条款。
虽然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在空白文件上签章的事实,但社会上不乏有不法分子以此种方法侵害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金融消费者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应强化风险意识,不轻信中介人,并对合同约定的资金数额、放款账户等关键性的内容重点关注,以避免因疏忽而造成预计外的损失。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开展抵押贷款等业务时也应注重规范经营,对可能存在风险的环节积极把关,加强提示和风险说明,防止和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案例二:韦某诉甲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要旨】持卡人对伪卡交易无过错的,银行应对持卡人因伪卡交易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韦某在甲银行办理借记卡一张,未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功能,但开通了网上银行功能(非U盾)。
2014年4月25日17时56分韦某在上海消费1,500元,19时08分在上海现金取款300元。
但19时25分至27分该银行卡在广东湛江跨省转账取款共计65,040元。
4月27日、4月28日、5月1日、5月2日韦某还消费和取款4,992元。
5月3日19时韦某方发现卡内65,040元不见了(即2014年4月25日几笔跨省交易),告知银行后银行要求其报案。
次日,韦某至派出所报案。
韦某诉至法院要求甲银行支付存款65,040元及利息。
【审判】法院认为,根据韦某提供的ATM机取款记录显示,韦某于上海ATM机取现300元后二十分钟内,远在广东湛江一男子使用相同账户信息的卡片在ATM机上进行了连续取现和转账操作。
因韦某未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功能,未在交易当时得知盗刷亦属合理。
由此可以证明韦某并不存在人卡分离的情况,异地转账、提现属伪卡交易。
甲银行无证据证明韦某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且对于他人使用伪卡交易未能从技术上识别,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甲银行赔偿韦某65,040元。
【提示】现实生活中,伪卡盗刷现象频频发生,严重损害持卡人利益。
银行作为发卡方,从银行卡业务中获取利润,因而有义务针对银行卡及交易系统存在的风险隐患,建立完善的检测、评估、维护、升级机制,及时升级银行安全技术,提升银行卡等物理设备及交易环境的安全性能。
持卡人也应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与密码,尽到卡、密码妥善保管、使用的注意义务。
同时,可采取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功能等方法,及时掌握银行卡使用情况。
在发现卡被盗刷的情况下,应立即与银行联系、向公安机关报案,固定证据,及时止损。
若持卡人未尽义务,对损害产生及损失扩大存有过错的,则视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案例三:张某诉李某P2P网络借贷纠纷案【要旨】P2P网络借款中,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平台撮合形成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后,双方确立借贷法律关系,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请求还款。
【案情】上海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某网络借贷平台。
张某系该平台的注册会员,于2014年4月8日向该网络平台充值20万元。
该平台设置的借款流程为:借款人注册并上传认证资料、申请贷款、视频审核+电审、提现。
2014年11月,李某向该网络平台提出借款3,000元的借贷申请。
该网络平台公布借款标书,内容包括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和年利率。
平台审核后同意了李某的申请,并于系统后台形成了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于2014年11月5日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向李某支付了2,878元(扣除了居间费)。
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约定,借款人如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罚息以及处理因纠纷而产生的律师费。
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时归还本息,该网络借贷平台向张某披露了李某的信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付本金3,000元及利息、律师费。
【审判】法院认为,张某具有通过该网络借贷平台向不特定主体作出借款的意思,李某具有通过该网络借贷平台向投资人借款的意思。
虽然李某在借款时可能并不知晓出借人的具体信息,但双方通过居间撮合形成了借贷合意。
根据平台注册及借款流程,李某在申请贷款时清楚系向一投资人借款,标书注明了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和年利率等内容。
平台数据显示李某所借款项由张某提供,故应认定双方通过互联网媒介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李某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
因本案借款协议和居间合同系后台生成保留,没有证据表明李某在借款时知晓其具体内容,诉讼后李某也不认可上述协议、合同条款,故张某据此要求李某承担罚息、律师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张某3,000元及利息。
【提示】随着互联网应用大众化与普惠金融的深度融合,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井喷式发展。
在P2P专项整治中发现,不少问题平台的违规经营使得风险累积,引发了多起纠纷。
P2P网贷虽然有门槛低,资金运转快,投资理财手续便捷等优点,但也逐渐显现出较大的风险,如网贷平台业务经营不规范,借款人违约的风险高等。
本案争议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在交易程序设置上存在不足,借款人在借款时,平台并未披露出借人,也未披露借款合同、居间合同,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披露信息后,发生争议。
对于此类问题,监管部门应进一步予以惩治和督促改进。
平台公司应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
投资人在投资P2P网贷时,应选择在预期收益率合理、平台信用好、交易依法合规的平台中开展。
切忌在投资中一味追逐超高回报而不注重风险防范。
借款人在借款中应恪守诚信,在清楚法律后果条件下,进行与自己还款能力相适应的借款行为。
案例四:陈某诉王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要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当事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王某系国外某外汇交易平台公司在中国的代理人。
根据QQ聊天记录显示,王某主动向陈某推荐交易平台,并承诺开户后负责保底并实际操盘交易,随后陈某在国内注册为该国外平台账户会员。
2014年10月9日至10日,陈某投入资金合计5,600.04美元,同时依规则获取了平台赠金3,000美元。
其后,陈某该平台账户开始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高达1:500。
陈某与王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了《共同投资协议》,共同合伙投资。
协议约定陈某为共同账户资金出资人,王某负责实盘操作,同时还约定若合同到期,陈某账户亏损,则王某须支付陈某亏损部分资金。
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发生了多笔亏损,最终账户结余为4.80美元。
王某自陈某的交易累计获得约900美元佣金。
在陈某账户发生亏损后,王某一直声称自己不做代客理财,陈某将钱转给他后,他直接将钱转给了该国外平台。
王某认为其与该国外平台的合作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拒绝赔偿陈某投资损失。
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投资本金损失人民币31,828.12元及利息损失、公证费。
【审判】法院认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参与境外机构提供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属违法违规行为。
陈某在国内注册外国外汇交易平台账户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不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王某与陈某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无效。
由于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某一再承诺由其操盘并负责保底,鼓励和引导陈某到该平台进行交易,其不仅不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而且在出现交易亏损时也未按约支付陈某亏损的部分资金,故王某既未尽到一般人所应负有的合理提示义务,也未履行双方的约定义务。
不论王某是否对该平台的合法性存在认识错误,其向陈某推荐该平台并实际从事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谨慎注意的义务。
王某在本案存在较大过错。
法院判决王某对陈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王某赔偿陈某人民币19, 147.99元。
【提示】本案陈某虽然获得了理财损失60%的赔偿,但依然损失了数额可观的本金,反映出其在金融消费活动中不够谨慎,未能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国内从事国外外汇交易平台外汇保证金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陈某在未充分了解平台公司金融产品等情况下即贸然委托他人操作账户从事违法交易,且在知悉账户密码情况下未能及时查询账户情况,监控止损,说明其依法理性交易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金融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加强投资知识的学习,增强自身投资理财能力。
案例五:李某诉甲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要旨】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时,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同意承保、提高保险费率,或虚构事故理赔的,保险人有权行使解除合同等权利。
【案情】2012年11月21日,李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包括智胜人生主险、智胜重疾等附加险。
其中智胜人生主险的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
被保险人为李某。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子李某某。
2014年7月24日至同年7月28日,李某于甲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记录中记载,患者12年前因排尿困难等在某医院行膀胱手术。
李某以乙市军区总医院的住院记录及发票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保险金9,000元。
之后李某又以2014年9月就医的材料再次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发现李某涉嫌保险欺诈,遂于2014年11月18日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作出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