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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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家冲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全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的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管理干部、业务职能部门、各基层区队、群监组织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落实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级单位队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第六条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执行“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增强自保互保能力和事故应急能力,遵守劳动纪律。
第七条坚持依法治矿,从严治矿的原则,坚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三违”,保障生产安全。
第八条实行安全奖惩,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九条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文明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奖励
第十一条矿对在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参加抢险救护等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矿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单位推荐或安全部推荐审查,矿长批准,给予200-3000元的奖励:
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从而避免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抢救事故或抢险救灾中有功者;
3、制止违章,避免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有功者;
4、制止损坏、破坏安全设施,制止或检举偷盗公物的有功者;
5、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纳,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第十四条捡到炸药、雷管交回炸药库,并能够落实丢失单位和个人者,捡到一包炸药奖励50元,捡到一发雷管奖励50元;无法落实丢失单位和个人者,捡到一包炸药奖励25元,捡到一发雷管奖励25元。
第十五条敢于揭发检举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经查实给于100-1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矿设立安全奖,矿井实现月度、季度安全生产或安全目标管理,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章处罚
一、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并罚款300--500元。
1、井下吸烟者或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者;
2、蹬钩、强乘、跳车或扒乘矿车、放飞车者;
3、重点部位睡岗、脱岗者;
4、私藏、偷盗炸药、雷管等火工品者;
5、故意破坏安全设施者;
6、酗酒上岗;
7、滑轨溜道者;
8、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者;
9、井下带电作业者;
10、人车混行严重的主要责任者。
第十八条对出现下列情况的罚款200---500元:
1、在发生重大事故中,不及时汇报、不积极组织人员抢救及临阵脱逃者;
2、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3、在伤亡责任事故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者;
4、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及屡教不改者;
5、在岗位上饮酒者;
6、在岗位上聚众赌博者;
第十九条各部门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积极、及时组织职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矿下发的各类安全学习资料、文件、规程、安全措施,要求必须在自学习资料下发7天内完成学习任务。矿项目部将对各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没有组织学习的、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学习任务的、丢失文件、资料的,矿项目部将对本部门的领导进行处罚,每查出一次对领导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保证每班都有现场跟班队长。矿安全部将对现场跟班队长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没有跟班队长,要对当班跟班队长和本部门领导进行处罚,每发现一次罚当班跟班队长200元,罚部领导100元。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切实抓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状况,对有思想情绪者严禁安排上班,
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值班队长和队长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于探亲返矿人员和当天请假但未走的人员,当天不许安排上班,否则追究当班值班队长和队长责任。每发现一次罚值班队长和队长各100元,造成事故者要严肃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班队长不得安排酗酒人员上岗,否则每查出一次,对当班队长处罚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煤矿生产安全责任者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矿和矿属各单位值班人员无故脱岗者每次罚款100---3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矿属各单位不按规定和要求参加安全会议,不组织参加单位安全活动或记录不全不细,无解决问题的安排和检查内容,每次罚队长200元;
第二十六条区队必须坚持开班前会,布置安全工作,重点工程、零星工程、重大检修项目都要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做好干部值班、跟班、现场交接班、质量验收、事故分析等各项工作,并做好记录,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500元;班前会后跟班队长要如实填报本单位入井人数,每错一次对单位跟班队长、调度室主任各罚款100元,并承担由此而造成后果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全矿有值班任务的负责人和需要现场交接班的职工,必须坚持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因没有把安全问题交待清楚而造成事故的,一般事故对责任者罚款500元,重大事故加重处罚,并依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队长每月跟班次数不得少于二十次,每少一次罚款100元;跟班队干部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升、入井,与本队职工同上同下,跟班队干在升、入井时必须与班长一同到井口检身房签到,若不签到或迟上早下者每次处罚跟班队干部、班长各200元,连续两次迟上早下的跟班队干或未按规定下井跟班的,对其停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迟上早下年累计三次以上者撤销队长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各职能部室查出的问题和自查问题登记在《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薄》上,并由本单位队长负责落实,出现丢失或无记录的罚本单位队长100元;记录不全的罚本单位队长100元。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对新入矿的职工必须培训7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上岗,未培训的职工不许入井上岗。
第三十一条严禁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发现管理人员私自处理“三违”,收受“三违”人员礼品、财物的,一经查实,管理人员立即开除矿籍,对行贿的“三违”人员将处以10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第三十二条妨碍、刁难、辱骂管理人员执行正常工作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殴打和威胁管理人员的,坚决开除矿籍。
第三十四条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及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辱骂或报复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性质较严重,但未造成后果者;
2、井下随意敲打、拆卸矿灯、发爆器者;
3、故意损坏设备、设施者(造成后果者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