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11出口合同的履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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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抽样和现场检验记录,仔细核对合同 及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标准, 采用合理的方法实施检验。
4、签发证书: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 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签发所需要的检验证书。
2、出口商品报验时间和地点
1、时间:按有关规定要求出口商品报验的时间 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出口前7天向检验检疫机构报 验;对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如羊绒、食品,还需 增加相应的检测和化验时间。
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 报关和保险)、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最为重要。
合同为中心的“四排”/ “三平衡”工作
“四排”: 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 货”、“无证无货”。
“三平衡”: “货、证、船”三方面的有效衔接,
第二节:备货及报验
卖方的基本义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 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催证
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 出口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较长(例如3个月或6个月),而买
方应在我方装运期前的一定时间(例如30天)开立信用证者, 则我方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日期的同时,催请对方开证。 买方在出口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开立信用证,我方可根据 合同规定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或同时宣告合同无效。但如 不需要立即采取这一行动时,仍可催促对方开证。 如果我方根据备货和承运工具的情况,可以提前装运时, 则可商请对方提前开证。 即使开证限期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好,或者市场情况 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
必须指出,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 物有关品质的依据,卖方所交货物的实际品质不 能低于合同规定,低于合同规定就是违约行为, 货物实际品质也不能高于合同规定,高于合同规 定,有时也构成违约。
2、货物的数量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 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 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或拒收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 分;如果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 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 不合理的开支,且买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2、地点:(1)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尤其是实施卫生 注册或质量许可证的商品)必须在原产地检验检疫 机构办理报验手续。(2)合同或信用证规定需要某 商检机构证书的,一般应向该商检机构报验。
注:出口商品报验应注意的问题
1、报验人应认真审核合同及信用证等资料,法定检验出口商 品或合同及信用证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5、每份“出口检验申请单”仅限填报一批商品。 6、申请报验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
第三节:落实信用证
落实信用证
一、催证 二、审证 三、改证
一、催证
催开信用证是指通过信件、电报或其 他电讯工具催促对方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 手续并将信用证送达我方,以便我方及时 装运货物出口,履行合同义务。
催证的方法,一般为直接向国外客户 发函电通知,必要时还可商请银行或我驻 外机构等有关机构或代理商给予协助或配 合协助催证。
2、在报验至取证期间,买卖双方凡有涉及商检内容的传真、 函电等,报验人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便按要求顺 利检验和出证。
3、出口商品报验时,货物应备齐,报验人应准确掌握货物 存放地点。
4、正确填制申请单:报验人必须按要求详细正确逐项填制 “出口检验申请单”,需要签发外文证书的,有关栏目应填 打相应外文。字体工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
在备货过程中,对货物的内、外包装和装潢,必 须认真进行核对和检查,使包装符合合同或信用 证的规定,并要做到对保护商品和适应运输的要 求,如果发现包装不良或破损情况,应及时进行 修整或更换包装,以免在装运时取不到清洁提单, 造成收汇困难。
4、备货的时间
交货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 条件,倘有违反,买方不仅有权拒收货物 并提出损害赔偿,甚至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因此,货物备妥的时间,应适应出口合同 与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时间与装运时间,并 结合运输条件例如船期进行妥善安排。为 防止意外,一般还应适当留有余地。
英美法规定:数量不符合同,买方可以拒收全部或接受全 部或拒收部分。
备货的数量不仅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还应适当留有余地,备作装船时可能发生的调换和适应舱 容之用。
3、货物的包装
如合同对货物包装未做规定,按照《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应按照同类货物通 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 则应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卖方的基本义务 :收取货物和支付货款。
第二节:备货及报验
一.备货 注意有关问题: 1、货物的品质、规格 2、货物的数量 3、货物的包装 4、备货的时间 5、货物不能侵犯任何第三方工业产权或
其他知识产权 注意:货物特定化!!!
1、货物的品质、规格
凡凭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达成的合同, 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和合同规定的规格、等级、 标准等文字说明相符;如系凭样品达成的合同, 则必须与样品相一致;如既凭文字说明,有凭样 品达成合同,则两者必须相符。
1、申请报验的手续 2、出口商品报验时间和地点 注:出口商品报验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报验的手续
1、报验:填写“出境货物报验单” (内容一般包括:商品品 名、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产地等事项),提交买卖合 同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检疫机构接受报验后,需及时派人到货物堆存地点 进行现场检验鉴定。其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 观等项目。
5、货物不能侵犯任何第三方工业产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卖方应保证对所售货物享有合法的完全的 所有权。也就是说,卖方不能把非法侵占 他人权利得来的货物售给买方,而且还应 保证准备交付的货物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 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请 求的。
第二节:备货及报验
二、报验 法定检验 非法定检验
第十一章: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出口合同履行程序
履行合同既是经济行为,又是法律行为, 我国企业必须遵守“重合同、守信用”的 原则。
除了大宗交易有时采用FOB条件外,出 口贸易多数采用CIF/CFR术语成交,并且 一般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采用前T/T也 叫较多)。
第一节:出口合同履行程序
出口合同的履行(CIF L/C) 备货 报验 落实信用证(催证、审证、改正) 运输 保险 报关 制单结汇
4、签发证书: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 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签发所需要的检验证书。
2、出口商品报验时间和地点
1、时间:按有关规定要求出口商品报验的时间 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出口前7天向检验检疫机构报 验;对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如羊绒、食品,还需 增加相应的检测和化验时间。
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 报关和保险)、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最为重要。
合同为中心的“四排”/ “三平衡”工作
“四排”: 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 货”、“无证无货”。
“三平衡”: “货、证、船”三方面的有效衔接,
第二节:备货及报验
卖方的基本义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 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催证
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 出口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较长(例如3个月或6个月),而买
方应在我方装运期前的一定时间(例如30天)开立信用证者, 则我方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日期的同时,催请对方开证。 买方在出口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开立信用证,我方可根据 合同规定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或同时宣告合同无效。但如 不需要立即采取这一行动时,仍可催促对方开证。 如果我方根据备货和承运工具的情况,可以提前装运时, 则可商请对方提前开证。 即使开证限期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好,或者市场情况 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
必须指出,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 物有关品质的依据,卖方所交货物的实际品质不 能低于合同规定,低于合同规定就是违约行为, 货物实际品质也不能高于合同规定,高于合同规 定,有时也构成违约。
2、货物的数量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 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 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或拒收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 分;如果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 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 不合理的开支,且买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2、地点:(1)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尤其是实施卫生 注册或质量许可证的商品)必须在原产地检验检疫 机构办理报验手续。(2)合同或信用证规定需要某 商检机构证书的,一般应向该商检机构报验。
注:出口商品报验应注意的问题
1、报验人应认真审核合同及信用证等资料,法定检验出口商 品或合同及信用证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5、每份“出口检验申请单”仅限填报一批商品。 6、申请报验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
第三节:落实信用证
落实信用证
一、催证 二、审证 三、改证
一、催证
催开信用证是指通过信件、电报或其 他电讯工具催促对方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 手续并将信用证送达我方,以便我方及时 装运货物出口,履行合同义务。
催证的方法,一般为直接向国外客户 发函电通知,必要时还可商请银行或我驻 外机构等有关机构或代理商给予协助或配 合协助催证。
2、在报验至取证期间,买卖双方凡有涉及商检内容的传真、 函电等,报验人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便按要求顺 利检验和出证。
3、出口商品报验时,货物应备齐,报验人应准确掌握货物 存放地点。
4、正确填制申请单:报验人必须按要求详细正确逐项填制 “出口检验申请单”,需要签发外文证书的,有关栏目应填 打相应外文。字体工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
在备货过程中,对货物的内、外包装和装潢,必 须认真进行核对和检查,使包装符合合同或信用 证的规定,并要做到对保护商品和适应运输的要 求,如果发现包装不良或破损情况,应及时进行 修整或更换包装,以免在装运时取不到清洁提单, 造成收汇困难。
4、备货的时间
交货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 条件,倘有违反,买方不仅有权拒收货物 并提出损害赔偿,甚至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因此,货物备妥的时间,应适应出口合同 与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时间与装运时间,并 结合运输条件例如船期进行妥善安排。为 防止意外,一般还应适当留有余地。
英美法规定:数量不符合同,买方可以拒收全部或接受全 部或拒收部分。
备货的数量不仅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还应适当留有余地,备作装船时可能发生的调换和适应舱 容之用。
3、货物的包装
如合同对货物包装未做规定,按照《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应按照同类货物通 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 则应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卖方的基本义务 :收取货物和支付货款。
第二节:备货及报验
一.备货 注意有关问题: 1、货物的品质、规格 2、货物的数量 3、货物的包装 4、备货的时间 5、货物不能侵犯任何第三方工业产权或
其他知识产权 注意:货物特定化!!!
1、货物的品质、规格
凡凭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达成的合同, 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和合同规定的规格、等级、 标准等文字说明相符;如系凭样品达成的合同, 则必须与样品相一致;如既凭文字说明,有凭样 品达成合同,则两者必须相符。
1、申请报验的手续 2、出口商品报验时间和地点 注:出口商品报验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报验的手续
1、报验:填写“出境货物报验单” (内容一般包括:商品品 名、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产地等事项),提交买卖合 同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检疫机构接受报验后,需及时派人到货物堆存地点 进行现场检验鉴定。其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 观等项目。
5、货物不能侵犯任何第三方工业产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卖方应保证对所售货物享有合法的完全的 所有权。也就是说,卖方不能把非法侵占 他人权利得来的货物售给买方,而且还应 保证准备交付的货物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 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请 求的。
第二节:备货及报验
二、报验 法定检验 非法定检验
第十一章: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出口合同履行程序
履行合同既是经济行为,又是法律行为, 我国企业必须遵守“重合同、守信用”的 原则。
除了大宗交易有时采用FOB条件外,出 口贸易多数采用CIF/CFR术语成交,并且 一般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采用前T/T也 叫较多)。
第一节:出口合同履行程序
出口合同的履行(CIF L/C) 备货 报验 落实信用证(催证、审证、改正) 运输 保险 报关 制单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