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抽逃资金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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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注册资金罪的认定和判刑

抽逃注册资金罪的认定和判刑

抽逃注册资⾦罪的认定和判刑抽逃⾏为发⾏在公司成⽴以后。

如果抽逃出资⾏为发⽣在公司成⽴前,即公司发起⼈、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以前,将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那么则属虚报出资。

抽逃注册资⾦罪的认定和判刑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抽逃注册资⾦罪的认定和判刑《刑法》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发起⼈、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后⼜将其资本抽回,数额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1%以上10%以下罚⾦。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158条规定了虚报公司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虚假证明⽂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额1%以上5%以下罚⾦。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般认为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如下:1、⾏为主体:该⾏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2、主观⽅⾯:是看公司股东有⽆“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付任何代价⽽长期占⽤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六条规定“公司成⽴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后⼜抽逃出资的⾏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股东抽逃出资和股东借款以及防范方法

股东抽逃出资和股东借款以及防范方法

股东抽逃出资和股东借款以及防范方法一、对股东抽逃出资的界定(一)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所谓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经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

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为:在公司的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之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与相关的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别,笔者试作如下的分析:1、与股东虚假出资的区别。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其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前,一般表现为虚假验资。

而抽逃出资则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后,股东把实际注册的出资又抽回的行为。

2、与股东抽回出资的区别。

抽回出资实际上是股东退股的明示行为,它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也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后。

而抽逃出资是一种带有欺诈特点的隐蔽性的违法活动,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3、与公司转移资产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有部分企业为逃避债务,恶意将公司财产转移,造成企业处于“空壳”状态,如甲公司把其优质资产以投资名义转移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而抽逃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公司把股东的出资以隐蔽手段转移给股东个人的行为。

二、公司抽逃出资问题法律汇总1、《公司法》第201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刑法论文新公司法背景下的抽逃出资罪问题探析

刑法论文新公司法背景下的抽逃出资罪问题探析

刑法论文新公司法背景下的抽逃出资罪问题探析刑法论文:新公司法背景下的抽逃出资罪问题探析引言近年来,我国公司法经历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在新公司法实施的背景下,抽逃出资罪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将对新公司法背景下的抽逃出资罪问题进行深入探析。

一、抽逃出资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股东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公司设立、运营过程中,以虚构交易、虚增成本等方式,将公司应当用于出资的资金转移、挪用或占为己有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权益的犯罪行为。

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主体要件,即犯罪行为必须由公司股东或其他有关人员实施;二是客体要件,即犯罪行为必须涉及公司的出资资金;三是目的要件,即犯罪行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四是结果要件,即犯罪行为必须导致公司利益和投资者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二、新公司法对抽逃出资罪的规定新公司法对抽逃出资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或其他有关人员抽逃出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抽逃出资罪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法律适用问题在实践中,抽逃出资罪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由于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较为复杂,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和鉴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抽逃出资罪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2. 刑事制裁力度不足尽管新公司法对抽逃出资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对抽逃出资罪的刑事制裁力度仍然不足。

一方面,抽逃出资罪的刑事责任量刑标准相对较低,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制裁的适用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导致刑罚过轻的情况时有发生。

3. 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抽逃出资罪的发生与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完善密切相关。

一些公司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为抽逃出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抽逃资金行为如何取证

抽逃资金行为如何取证

在查处公司抽逃资金案中如何取证,如何查帐。

一、注册资本的法律概念;注册资本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资本。

注册资本不仅是公司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财产担保,同时还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限额。

注册资本与经营资金有联系也有区别。

经营资金包含了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也要参与经营。

经营资金是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企业所有的财产。

他们的区别是:1、民事责任不同,企业以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2、行政责任不同,当企业资产大于注册资本时,超过部治扌胄姓 氐羌亲⒉幔ǔ 鹱 啥 黾幼时就猓 逼笠底什 ∮谧⒉嶙时臼保 厝灰 鹱⒉嶙时镜谋涓 Φ卑炖肀涓 羌牵?、注册资本一经核准登记就是的相对不变量,股本可以转让,但不允许抽回。

经营资金是时刻变化着的一个变量;二、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公司法》20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1条都做了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抽逃注册资本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刑法159条规定:抽逃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抽逃资金额的2%以上10%以下罚金。

3、民事责任:抽逃资本的股东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债权人在认缴股金的范围内,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三、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界定(一)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公司的股东(包括发起人)是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

如果股东以外的人抽逃公司资金的,属于侵占公司财物,不是抽逃注册资本。

(二)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在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之后至公司终止之前所采取的行为。

公司在成立之前的筹办阶段,主要是涉及到虚假出资行为。

公司在解散或破产后,属于转移资产问题。

(三)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1、抽逃的是现金资本,则表现为公司帐目资本项目下实收资本数额的减少;抽逃的是实物资本,则表现为固定资产的减少。

2、抽逃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故意将公司注册资本长期滞留在公司帐外,使其不能参与本公司的资金周转。

公司法35条抽逃出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35条抽逃出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35条抽逃出资规定是怎样的公司成⽴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如果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公司法35条抽逃出资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公司法35条抽逃出资规定是怎样的1、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如果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五条、第⼆百条。

⼆、公司因抽逃出资导致不能还债谁负责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第⼗⼆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有下列⾏为,可认定为抽逃出资:(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为。

同时该解释第⼗四条已经明确规定,公司债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级管理⼈员或者实际控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也就是说,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清偿或完全清偿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级管理⼈员或者实际控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债权⼈不可以提出相同请求的,即使提出了,⼈民法院也不予⽀持。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如果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To be successful, go crazy first and move forward with a simple mi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

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其承担债务的基础,若设立者在出资后随意抽取资金,则会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故而在制定新公司法时,制定了抽逃资金的处罚规定,具体来说,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相关规定,该如何界定抽逃资金的行为呢?一、如何界定抽逃资金行为抽逃资金的说法由来已久,公司法针对抽逃资金也专门制定了处罚办法,但是未对抽逃资金的行为及表现形式作出明确界定。

因此,不少人对抽逃资金存在模糊认识,包括不少注册会计师也动辄不恰当的使用抽逃资金的概念。

1、注册资金的概念。

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

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

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

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

因此企业成立后,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

因此,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2、股东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资金”。

关于股东借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

比如,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但在企业成立不久,其中的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抽逃资金”,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1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40万元。

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和查处要点

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和查处要点

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和查处要点这里所指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以下称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为将公司的财产权占为己有而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一、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根据执法实践,目前公司抽逃注册资本大多是通过对会计帐目的处理来实现的。

除直接、简单的公司股东直接抽资的行为,以下为目前所掌握的几类相对隐蔽的抽逃出资行为:(一)股东让公司为自己个人还借款。

股东的借款有可能是在公司设立前,也可能是在公司设立后。

只要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全额到位,且系以股东的名义进入公司帐户,那么,公司代股东还借款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这种行为系股东的个人行为,并非公司的借款行为,这是应该注意的一点。

(二)股东利用公司进行的某些所谓的借贷行为。

公司间的借贷行为在现代企业间是经常发生的,且情形也较为复杂,应区别对待。

在实践中,资金拆借如涉及到股东的利益,就应注意加以分析。

正常的借贷关系形成的要件是:1、主体有借款人和贷款人两方;2、主观方面是借款人为获取利益或缓解自身压力,贷款人为获取利息;3、客体为货币;4、客观方面是发生了借贷关系产生了债。

公司如果通过公司间的特殊关系进行借贷,名为借贷实为偿还股东个人借款或将公司资本划拨给公司股东使用,当涉及到公司注册资本量的安全性时,则是一种典型的抽逃资本行为,只不过是以借的名义掩盖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某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系某厂的全体股东,由于某厂创立时间较长,市场信誉高,而某有限公司创立不久,一时业务不多,又值某厂业务扩大,急需资金。

因此,该有限公司的股东决定将公司的资本除留下日常管理费用外,都划转到某厂。

表面上看是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但由于两家企业间的特殊关系,即全体股东一致且基本上将所有资金转移,则可认定为抽资。

(三)某些运用实物、工业产权转移的抽资。

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不仅易造成虚假出资行为,也易造成抽逃出资。

股东可通过重新转回产权或利用公司的经营将实物、工业产权变卖成货币资金,如重新转回产权、变换成个人资本的,则属于抽资行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抽逃于规制

公司注册资本的抽逃于规制

论公司抽逃注册资本一、注册资本的法律概念:注册资本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资本。

注册资本不仅是公司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财产担保,同时还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限额。

注册资本与经营资金有联系也有区别。

经营资金包含了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也要参与经营。

经营资金是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企业所有的财产。

其区别是:1、民事责任不同,企业以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2、行政责任不同,当企业资产大于注册资本时,超过部分无须行政机关登记注册(除公积金转股而增加资本外),当企业资产小于注册资本时,必然引起注册资本的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3、注册资本一经核准登记就是的相对不变量,股本可以转让,但不允许抽回。

经营资金是时刻变化着的一个变量。

二、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公司法》20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1条都做了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抽逃注册资本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刑法159条规定:抽逃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抽逃资金额的2%以上10%以下罚金。

3、民事责任:抽逃资本的股东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债权人在认缴股金的范围内,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三、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界定(一)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公司的股东(包括发起人)是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

如果股东以外的人抽逃公司资金的,属于侵占公司财物,不是抽逃注册资本。

(二)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在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之后至公司终止之前所采取的行为。

公司在成立之前的筹办阶段,主要是涉及到虚假出资行为。

公司在解散或破产后,属于转移资产问题。

(三)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1、抽逃的是现金资本,则表现为公司帐目资本项目下实收资本数额的减少;抽逃的是实物资本,则表现为固定资产的减少。

2、抽逃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故意将公司注册资本长期滞留在公司帐外,使其不能参与本公司的资金周转。

抽逃出资的法律认定

抽逃出资的法律认定

目录抽逃出资的法律认定 (2)一、抽逃出资的概念及主体 (2)二、关于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 (2)三、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主体 (3)四、实践中抽逃出资的形式 (3)五、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关键在于区分合法行为与抽逃出资的区别。

(4)(一)抽逃出资与股东借款的区别 (4)(二)长期对外投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 (6)六、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7)七、《公司法》修改后,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抽逃出资如何界定。

(10)抽逃出资的法律认定抽逃注册资本作为公司案件中常见的诉讼类型,其存在根植于一定的背景及目的。

公司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广泛参与着市场经济活动,我国《公司法》对其设立、资本缴纳等制度都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尤其在《公司法》修订之前,对公司实收资本制度的严格法律规定下,抽逃出资现象频繁发生。

那么,究竟何为抽逃出资,诉讼实践中如何对其进行认定,抽逃出资主体又该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又对抽逃注册资本的认定产生何种影响等,本文将围绕上述几个方面展开。

一、抽逃出资的概念及主体一般讲,抽逃出资即为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将其向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抽出而其仍保留股东身份的一种行为。

但其他相关人员,如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协助股东进行抽逃出资,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以上法律规定从整体上严禁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并具体列出了几种较为常见的抽逃出资形式。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根据现行公司法及其法理基础,和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以及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股东出资构成的注册资本是公司信誉及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因此,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被认为是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

但是,综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仅有关于抽逃出资行为后果(罚则)的表述,而没有对行为的概念及其模式给出完整的、具体化的陈述和说明。

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或者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目前并没有一个固定的解释或者操作规范和认定标准。

在执法实践中,一般而言,如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贷关系,或者因经营活动的需要等等,而仅仅将该同一资金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公司设立后即将其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甚至所出资资金系向第三人借款,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即将股东向他人之用于出资的借款,由公司的注册资本予以归还,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四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六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抽逃资金的处理方法

抽逃资金的处理方法

这个罪名叫“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它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难点解析]1、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是构成虚假出资罪的首要前提。

《公司法》中的相应规定如下:(1)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2)需要评估的出资:除了货币出资以外的其他出资方式,均必须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3)出资限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没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特别应注意此罪是针对出资过程中发起人和股东的行为而言的,因此在其他阶段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虽然也是公司的股东,但从出资的角度来说,本罪所称的股东不包括这些人。

3、本罪是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构成要件之一的。

(1)数额巨大,是指其虚假出资与实际出资的差额巨大。

相比较的二者是虚假出资与实际出资,不涉及法定的最低出资限额,也就是说,无论其虚假出资是否已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只要与实际出资的差额巨大,即成为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

(2)后果严重,是指骗取公司成立以后,进行非法经营,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关于抽逃资金行为预警及防范建议

关于抽逃资金行为预警及防范建议

关于抽逃资金行为预警及防范建议姚懿在法定资本制度下,一些公司违反规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实收资本低于公司规定的最低资本或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更有为数不少的发起人在出资后又以各种形式抽逃资金、转移财产,这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且连锁引发诸多不稳定因素,如:近年来,我市连续发生“龙寰超市”、“天一超市”等因发起人非法集资后抽逃资金导致的社会群体事件。

一、预警抽逃资金行为所谓“抽逃资金”,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已出资,而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大致分为以下几种:1.出资为假,借款为真。

许多公司的出资人并没有实际的出资能力,为骗取工商注册,通过多种途径借款作为出资,待验资领取营业执照后,连本带息归还。

2.关联投资,拆东补西。

一些公司为上规模、组集团,注册多个公司,相互投资,关联交易。

将公司的资本,通过关联交易回收到集团公司,再重新注入新的企业,形成许多空壳公司。

3.名为转让,实为抽逃。

公司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抽逃资本,公司资本到位并验资后,一方股东表面转让股份,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先将投入的资金抽出,再由受让方将同等资本注入。

4.高进低出,抽逃资金。

许多中外合资企业采用这种方式,外方资本到位并验资,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所有材料由外方提供,产品全部销给外方。

通过高价进材料、低价出产品两个途径,使得外方在合资经营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

5.虚报利润,抽逃资金。

用虚报利润的方法,不担或少担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

二、认定抽逃资金行为由于公司抽逃资金行为多数情况下比较隐蔽,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这就给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那么,该如何认定公司股东存在抽逃资金行为?(一)确认公司资金减少的事实公司资金减少是公司股东抽逃资金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对公司造成的直接后果,因此确认公司资金减少是认定公司股东抽逃资金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认定公司资金减少的事实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查阅公司资产负债表。

抽逃出资的最新认定是怎样的

抽逃出资的最新认定是怎样的

抽逃出资的最新认定是怎样的一、抽逃出资的最新认定是怎样的(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公司法以上的规定,都是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所作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是上述所称的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第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同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是《公司法》第209条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二、哪些行为会构成抽逃出资罪(一)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法律法规:公司法35条抽逃出资解释是什么?

法律法规:公司法35条抽逃出资解释是什么?

公司法35条抽逃出资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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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是一个市场经济主导的经济体,国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众多公司的发展壮大,而如今很多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股东出资让公司大规模变得更为壮大,但是有的股东为了个人利益而抽资出逃严重影响公司的发展,那公司法35条抽逃出资解释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是如何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
(1)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C、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E、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

抽逃资金整改报告

抽逃资金整改报告

抽逃资金整改报告抽逃资金是企业运营中的一个严重问题。

为了保障企业的经济发展和稳步增长,需要加强对抽逃资金的整改工作。

本文将从认识抽逃资金、整改原则、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效果四个方面,对抽逃资金整改报告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认识抽逃资金抽逃资金是指企业财务人员利用其职权,在企业内部通过各种手段调用资金用于个人或业务上替代资金的现象。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企业财产,而且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经营。

因此,必须对抽逃资金进行整改。

二、整改原则整改抽逃资金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先立规矩,再整治现象。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规范企业资金的使用和流向标准。

2. 国家法律标准为依据。

在整改抽逃资金时,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标准。

3. 管控风险。

整改过程中要注意风险控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4. 落实责任。

企业内部需要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对抽逃资金行为进行监管,并作出相应处罚。

三、整改措施1. 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资金调用流程和使用标准,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2. 加强内部控制。

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环节的监管,如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资金流向进行监督,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 严格落实财务审批制度。

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防范资金调用和支出的风险,不得进行与业务无关的资金流动。

4. 加强信用管理。

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信用监督和管理,对于抽逃资金的行为坚决追究责任。

四、整改效果经过抽逃资金的整改,企业内部实现风险控制,资金使用合理,从而有效的避免了抽逃资金的事件。

企业的财务监管制度完善,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得到了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体系日益成熟,从而有效的推进企业的稳步发展。

综上所述,抽逃资金对企业的运营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需要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严格落实财务审批制度,加强信用管理,持续加强抽逃资金的整改工作,使企业的财务管理更加规范化和健康化。

法律对抽逃出资的认定解析

法律对抽逃出资的认定解析

法律对抽逃出资的认定?问:某公司于2006年9月注册了一全资子公司B,注册资金800万元,2006年12月因公司急需拆迁资金,就向子公司B借款800万元.今年子公司B于工商年检时被告之有抽逃出资之嫌,工商局要按注册资金的5%罚款,子公司B的法人代表也可能有牢狱之灾.现特向您请教,法律对抽逃出资是如何认定的?此公司有何办法避免上述事情发生?答:一、关于抽逃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金,指设立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也就是公司股东认缴并已实际出资到位的出资额。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

因新公司法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故关于抽逃出资的资金,仅指已实际出资到位的资金,对于股东认缴但尚未出资部分,不存在抽逃的可能性。

二、抽逃出资的认定根据现行公司法及其法理基础,和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以及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股东出资构成的注册资本是公司信誉及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因此,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被认为是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

但是,综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仅有关于抽逃出资行为后果(罚则)的表述,而没有对行为的概念及其模式给出完整的、具体化的陈述和说明。

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或者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目前并没有一个固定的解释或者操作规范和认定标准。

在执法实践中,一般而言,如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贷关系,或者因经营活动的需要等等,而仅仅将该同一资金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公司设立后即将其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甚至所出资资金系向第三人借款,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即将股东向他人之用于出资的借款,由公司的注册资本予以归还,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但是,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股东向其子公司或者投资公司的借款行为,这种借款行为是否必然构成抽逃出资呢?三、合法的借贷关系或者股东基于正当理由和事由向子公司拆借资金,不宜认定为构成抽逃出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抽逃注册资金的最新认定标准是哪些

抽逃注册资金的最新认定标准是哪些

抽逃注册资⾦的最新认定标准是哪些抽逃注册资⾦的最新认定标准是已实际出资、将全部或者部分转出等。

表现形式有利⽤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

抽逃出资应当受到⾏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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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注册资⾦的最新认定标准是什么1、抽逃注册资⾦的最新认定标准是已实际出资、将全部或者部分转出等。

表现形式有利⽤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

抽逃出资应当受到⾏政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九⼗九条公司的发起⼈、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百条公司的发起⼈、股东在公司成⽴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由于抽逃资本⾏为⼈的主观恶意性,抽逃资本⾏为多数情况下⽐较隐蔽。

从现实情况看,企业抽逃资本通常表现为以下⼏种形式:1、双⽅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合伙作弊(或控股股东单⽅作弊:单⽅作弊),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部分或全部抽⾛。

此⽅式⼀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期接近,⾦额⼤且为整数(或⼏笔⾦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帐⽅多为股东或关联⽅,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后不做帐,货币资⾦帐实不符。

2、企业成⽴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假购物收款收据⼊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

此⽅式帐务处理时⽆采购发票(声称是私企,开发票价⾼),将银⾏存款通过虚假购物变为帐存实⽆的实物资产达到抽资。

公司抽逃注册资⾦的⾏为和⽅式是⾮常多的,⽐如企业通过对投资主体的恶意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或者企业进⾏借款⽽由股东使⽤等⽅式进⾏抽逃等,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相关事项,并谨慎对⾃⼰的资⾦进⾏投资。

最高人民法院对抽逃出资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抽逃出资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抽逃出资的认定第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对抽逃出资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3号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解读】本条是对抽逃出资的规定。

抽逃出资是严重侵蚀公司资本的行为,公司法明文禁止股东抽逃出资。

但是公司法没有明确界定抽逃出资的形态,也没有明确规定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主要采取直接将出资抽回、虚构合同等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抽回、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方式,这些行为常常是故意、直接针对公司资本进行的侵害,但又限于举证的困难使得其在个案中很难被认定。

《解释(三)》中对抽逃出资进行了明确界定,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些资本侵蚀行为明确界定为抽逃出资,在此基础上又规定了抽逃出资情形下的民事责任。

由于抽逃出资导致的法律后果与未尽出资义务导致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所以对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作了与未尽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基本相同的规定。

本条推定上述从公司获得财产的行为必然都是故意、直接地针对“资本”进行侵害,在实质上扩大了对抽逃出资行为的界定。

需要注意的是,抽逃出资同时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公司法规定的抽逃注册资本金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的抽逃注册资本金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The correct answer to the word crisis is danger and opportunity, but most people only see danger, and few see opportunities, so not many people have successfully made big mone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新公司法规定的抽逃注册资本金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抽逃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已足额出资股东既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我国,公司在进行注册的时候有的时候会需要注册资本金,从而用来进行公司的建设和发展。

但是总会有一些无良商人,只顾自己的私利,谋取公司的利益,进行抽逃注册资本金,那么,新公司法规定的抽逃注册资本金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自年3月1日起实行。

公司法修改集中围绕资本制度的改革,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这一改革对传统的公司法原理和制度形成了强烈的冲击,构成资本制度的几项基本法律规则都被动摇:公司设立不再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注册资本不必是实缴资本而可以只认不缴;股东出资不需要有最低的现金比例;资本不再需要验资。

这些制度变革无不指向与司法裁判密切相关的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并由此对股东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所产生的刑事或民事案件司法适用与裁判处理提出了尖锐的挑战。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但实际上,在公司法修改前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却又非常普遍,甚至成为了某种程度上的潜规则,在执法过程中也产生的一些争议。

而公司法的修改,为这一情况的改变提供了契机,也为广大普通企业家提供了一个松绑的机会。

资金出逃的法律后果(3篇)

资金出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资金出逃现象也日益严重。

资金出逃不仅会对我国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还会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资金出逃的定义、资金出逃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防范资金出逃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资金出逃的定义资金出逃,是指企业和个人为了逃避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将资金从境内非法转移到境外的行为。

资金出逃的主要手段有:虚构贸易背景、地下钱庄、虚假投资等。

资金出逃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二、资金出逃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资金出逃行为涉及刑法中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等罪名。

一旦构成犯罪,企业和个人将面临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2.行政责任资金出逃行为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转移、买卖外汇的;(2)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的;(3)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4)擅自将外汇借给他人使用的;(5)擅自将外汇汇往境外的;(6)擅自将外汇携带出境的;(7)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3.民事责任资金出逃行为可能给其他投资者、债权人等造成损失,涉及民事责任。

例如,虚构贸易背景导致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声誉损失资金出逃行为损害了企业和个人的声誉,对其今后的经营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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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抽逃资金的实质是虚假出资问题,当企业收到出资人投入的
资金,一般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按照新的《公司法》规定,实物资产中的房屋、运输工具在委托注册资本审验时,第一、必须先行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第二、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其公允价值,然后由投资各方认可其投资价值后,才能确认其投资额;在这种情况下,客观难以产生资金抽逃现象。

所谓资金抽逃,一般都是以货币资金出资时,货币资金到账审验后,很快就被转出企业的情况,这实际上是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出资人虚假出资行为,与股东借款存在严格的区别。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的政策界定,股东借款不属于股东抽逃行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东借款一般应按照股东分红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股东虚假出资,通常是在货币出资后,以其他的名义在公司设立期间转出企业的一种夸大企业资信能力的欺诈行为。

公司抽逃资金的界定
我国《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或者变相转移等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将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
资以及抽逃注册资金罪,违反了刑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抽逃资金的界定争议很大,抽逃行为的认定分歧也很大。

抽逃注册资金与两个行为,一个是“抽”,另外一个是“逃”。

母公司抽走子公司的注册资金的目的在于逃走,而不是正常的生产经营,即不再归还:1、注册资金的概念。

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

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

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

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

因此企业成立后,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

因此,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2、股东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资金”。

关于股东借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

比如,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但在企业成立不久,其中的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抽逃资金”,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1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40万元。

但是,股东借款和抽逃资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1)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一经成立,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
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

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因为他只是借,而不是偷或抢),就不能算作抽逃;
2)从会计处理上,既然是被股东借走,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

而货币资金也好,应收款项也好,从会计的角度来看,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

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

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即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只以其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现在我们来看,在股东投入资本又被股东借走的情况下,企业和股东对对债权人的担保有没有发生变化吧:首先,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显显而易见,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第二、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由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亦不能例外。

因此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除了仍然留在企业的投资外,还包括他借走的款项。

因此,他对企业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

换句话说,由于他从所投资的企业借款,他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就不仅包括他
仍然留在企业的那一部分,而且包括了他的部分个人财产,如家庭财产等。

综上所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被企业换作实物也好,被投资者借走也好,都不能构成“抽逃资金”。

当然,股东借款可能构成关联交易,那是另一个话题。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抽逃资金呢?抽逃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
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

抽逃资金法律
1、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

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故,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将被施以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故,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如果其抽逃出资的同时,存在着前述规定之特定的情形,即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致使公司资产抵债或无法正常营业;或者合谋抽逃出资;或者进行违法活动;以及或者因抽逃出资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又抽逃出资的,则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仅仅存在着抽逃出资的事实,并没有造成后果或者有前述规定之情形,即使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则根据现行法律及其政策规定看,仍然不宜作为抽逃出资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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