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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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A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安全工器具管理,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确保实现“四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工器具”是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物体打击、尘、毒等危害,保障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职责,规范了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检查使用、保管存放、预防性试验、更换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公司系统从事电力生产的各级管理人员及生产一线员工均应熟悉,并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发电企业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其他非电产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负责对所管辖单位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实施监督和检查指导。

第七条各发电企业应遵照本规定,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编制和实施购置、检验计划,按照产品说明书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安全工器具,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做好对安全工器具的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第九条企业安全监察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器具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和新购置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及组织验收,监督本企业安全工器具购置、检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依据本规定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全过程管理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督促各类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检验、报废计划的执行,指导开展有关安全工器具使用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对安全工器具购置、发放及使用中的违章行为有权制止、处罚直至停止其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将安全工器具管理纳入劳动保护监督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安全工器具管理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车间依照企业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和发放标准,根据生产岗位特点和安全防护需要,以及原有安全工器具损坏、过期、失效、报废等情况,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订购、配置、报废计划;落实检查试验、使用保管、维护责任人;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清册等,做到帐、册、物相符;定期组织有关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班组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按照规程和使用规则要求,合理配置、使用安全工器具,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部门、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所属安全工器具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职工在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工器具。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安全工器具的要求,有权对安全工器具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第三章配备

第十五条各企业必须根据本企业生产流程作业特点和安全防护要求,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安全工器具,严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工器具,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安全工器具。

第十六条安全工器具的选择应根据各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强度和安全工器具的防护性能,按照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规定要求,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配备,并应满足实际工作中风险控制要求。

第十七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从业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相应的安全工器具。如已配备的安全工器具在其他环境(工种)作业不适用时,应另配备或借用所需的安全工器具。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保证安全工器具配备所需经费的投入和使用。

第十九条除生产作业人员之外,生产管理、保卫、安全检查及实习、外来参观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作业区域配备相应的安全工器具。

第二十条安全工器具颜色、规格、标识等应符合集团公司火力、水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安全工器具,按照预案中规定的数量、种类配备,妥善保管,确保满足应急需要。

第四章购置及验收

第二十二条安全工器具必须选用合格产品,并应有设备铭牌和“三证一书一标志”,即产品许可证、出厂试验合格证、产品鉴定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二十三条安全工器具采购合同应明确供货单位的责任:

(一)必须对供货的安全工器具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四)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安全工器具的备品和配件;

(五)因产品性能、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供货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其同类产品的推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经过企业安全监察部门等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必须退货,严禁使用。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安全工器具采购、使用信息反馈机制。对使用中的安全工器具质量和性能以及厂家的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跟踪,建立合格供应方

档案,发现质量、性能和售后服务等问题,及时向物资和安全监察部门反映,经核实后取消相应供应商或厂家同类产品的供货资格。

第五章检查及使用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按照安全工器具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定期组织安全工器具使用方法培训,凡是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安全工器具的人员都必须接受培训,了解其结构和性能,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并做到“三会”,即会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会正确维护和保养安全工器具。

第二十七条安全工器具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定要求使用,严禁私自拆卸安全保险装置。

第二十八条安全工器具必须在合格期限内使用,使用前外观检查应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严密,启动灵活,确认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在其性能范围内,如发现有损坏、变形、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禁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中如对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查要求:

(一)企业每年或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检修周期要求,组织对本单位安全工器具进行全面检验;

(二)车间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所辖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

(三)班组每月至少一次对安全工器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四)在使用前,由使用人进行检查,确保完好。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记录,并按照“三定”(即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各类安全工器具的检查及使用要求按照附录2执行。

第六章保管及存放

第三十二条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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