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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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看点

2012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看点

2012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看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具体标准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认为,过去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执行得不好,就是因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法学专家吕忠梅说,通过合法证据倒逼合法取证,有助于变现实中存在的“口供至上”为“物证为王”。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内部工作机制的改革,也不仅仅是审问方式的变化,而是国家对公民人权的承诺。

”对于发生在湖北的“佘祥林案”,曾担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吕忠梅说,如果当初多一点侦查技术手段,也许就可以避免。

“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备,有些人为了达到破案率采取非法手段。

”严限“不通知”情形逮捕后除无法通知都应通知家属“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修正案草案提请首次审议时,规定两种情形可不通知家属:‘无法通知’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

做这一修改的本意是要用更为明确具体的条件,来严格限定不通知家属的情形。

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产生一些误读,反而被理解为增加了不通知的情形。

”对此,二审稿进一步做了限定。

“二审稿通过后,有意见认为步子还可以迈得大些。

”鉴于此,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通知家属。

同时,缩小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主席令第5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_草案_试析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_草案_试析
4. 在一定范围内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现行刑诉 法与后来修改的其他法律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之处, 需要通过修改刑诉法,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和一致。 如现行刑诉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案件包括反革命案件,而我国刑法 1997 年修 正案则将反革命罪改为了危害国家安全罪,两者存在 明显冲突,因而需要通过刑诉法的修改解决这一法律 冲突。又如,2008 年我国律师法修改后,有关律师在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条件、时间以及会见中不 受监视的规定,与现行刑诉法的规定有很大区别,并 且新律师法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以及起 诉阶段的阅卷权等内容也是现行刑诉法所没有的。 由于刑诉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师法,而律师法中涉及 刑事诉讼新的规定在刑诉法中又未及时加以确认,新 律师法的规定形同具文,司法机关并不理会,在实践 中推行的难度很大。《修正案( 草案) 》充分考虑到了 与新律师 法 的 衔 接 问 题,确 认 了 新 律 师 法 的 相 关 规 定,并且有关律师辩护制度的某些方面还有进一步的 发展。所以,此次修法既解决了法律冲突问题,保持 了法律之 间 的 协 调 发 展 和 法 律 体 系 的 完 整 性、一 致 性,并使法律规定落到了实处,能够产生应有的实施 效果。
( 二) 《修正案( 草案) 》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从《修正案 ( 草案) 》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来 看,《修正案( 草案) 》要解决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 刑诉法的可操作性问题。现行刑诉法共有两 百二十四条,大多数条文比较笼统和原则,加之我国 社会生活发生的巨大变化,这些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和 实用性,往往在执行中走样,刑诉法实际上成为一种 摆设。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纷纷通过司法解释或内部 规章的形式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而司法解释及内部 规章又缺乏协调和统一,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时有 发生,司法在某种程度 上 成 了 司 法 机 关 的 内 部“游 戏”,人大 法 律 的 权 威 性 和 有 效 性 逐 渐 丧 失。 例 如, 现行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 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 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其中对什么是主要 证据,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只能通过司法解释进行 细化。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 解释等对主要证据的界定又不一致,导致检察机关移 送案件和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在条件掌握上难以取得 一致,出于方便审判的考虑,检察机关往往将全部卷 宗移送 法 院,使 得 刑 诉 法 的 规 定 形 同 具 文。所 以, 《修正案( 草案) 》出台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通过细 化的条文规定,使刑诉法的实施具有可操作性,并避 免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替代性立法”。 2. 司法机关活动的规范和制约问题。现行刑诉 法属于强职权主义思维下的产物,公安司法机关在刑 事诉讼中享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和权力,尤其侦查机关 职能活动 所 受 制 约 较 少,对 其 行 为 的 程 序 性 规 范 不 够,其自由裁量权过大。从实践中侦查机关暴露的各 种违法取证、违法使用侦查措施或强制措施、侵犯犯 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看,与刑诉 法对其规范不足,法律监督不到位,程序性和实体性 制裁不力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修正案( 草案) 》在

新修刑事诉讼法对公共安全的考量——以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改革为参照

新修刑事诉讼法对公共安全的考量——以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改革为参照
措施 ; ( 5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 三 )技 术侦查措施 的新规定
它 明确了电信运营商在执法或其他用途中截取通信信号
时的合作义务 ,要求无线 电话制造商遵循一种使联邦调
新刑诉法 专门规定 了 “ 技术侦查措施” ,其 目的与 查局更容易监控 电话的新标准来设计 自己的系统 ,并授 其说是授权 ,不如说是制约。这是 因为,为了应对刑事 权 由联邦通信 委员会来决定联邦调查局的监听权 ,而不
新刑诉法针对一些特定的重大刑事案件 ,与普通刑 安机关批准 ,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另外 ,在拘 留
事案件相 比,对辩方的相关权利进行 了一些限制。特定 措施 中,法律规定应 当在拘 留后 2 4 小时 以内通知被拘
的重大刑事案件 ,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活 留人的家属 ,但同时指出 “ 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 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和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 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
基金项 目 : 央财项 目 ( i r o 1 1 Y C 3 O O 1 );国家社会科 学基金重 大项 目 ( 1 1 &Z D 0 8 1 )
四 2 0 1 4 . 1

法 治 文 明
人 、被 害人以及他们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机制。主要 另一方可以进行录音。1 9 8 6年 电子通信与隐私法》则 撼
我国新修刑事诉讼法在公共安全保障 上 ,监视居住被分为在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住处的监视 方面的新 内容

居住和在指定居所 的监视居住 。另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新修刑事诉讼法在强化打击犯罪方面作 出了一些新 原本只是针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规定,尤其在国家安全保障和反恐等方面有较为突出的 的一种措施,但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又增加适用于涉嫌危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摘要: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在法律界素有”小宪法”之称。

而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当中,明确了其指导地位,不管是对我国的法治进程还是人权保障事业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此次刑诉法修改中人权保障原则不仅体现在总则当中,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当中都有体现,本文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来看人权保障原则的新刑诉法中的贯彻。

关键字: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修改2012年3月14号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可以说是继2004年人权入宪、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之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第三次飞跃,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正式写入总则当中,并将其置于第二条当中,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总任务和原则规定下来。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

考虑到刑事诉讼法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在法律界素有”小宪法”之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新刑诉法通篇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和宪法原则,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加文明,标志着我国的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

此次修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修改后的刑诉法条文从原来的 225 条增加到 290 条,修改内容涉及面很广,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从制度和机制设计上保证了人权的实现。

此次刑诉法修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首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当中,从根本上确定了这一宪法原则和精神,并且做郑重宣告。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问题之评析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问题之评析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问题之评析【摘要】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做了大幅修改,内容涉及证据定义的修正、增加证据种类、细化证明标准、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一系列的规定。

可以说本次刑诉法关于证据问题的诸多新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以修改后的证据定义和证据种类为视角,对我国证据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个简要的评析。

【关键词】证据制度;证据定义;种类;证据规则毋庸置疑,证据制度是任何诉讼法律制度的核心,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与完善必然逃离不了对证据制度的从新审视与完善。

诉讼追求公平公正,追求客观真实,追求将案件的事实大白于天下,而与案件事实紧密相连的恰恰是证据,它会直接影响所需要证明的案件的事实真实与否,也会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

任何判决,任何诉讼请求的成立都必须以证据为支撑。

由此可见,证据制度在刑事诉讼的架构中处于相当重的位置。

本次刑讼法对证据问题相关规定的修改可以说是一大亮点,下面本文将仅从修改后的证据定义和证据种类为切入点,谈谈本次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定问题的几点个人之见。

一、证据定义:从“事实”说迈向“材料”说关于证据问题的定义,在中外法学界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事实说”、“根据说”、“材料说”与“统一说”等等。

我国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到1996年,我国第一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该法第42条继续沿用了“证据”的这一规定。

因此,可以说,在我国长期普遍接受的观点是“事实说”,也就是“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一证据定义。

然而,这一学说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我国的司法实务届遭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究其原因,主要有:一、该规定的条文表述存在形式逻辑的错误。

在以前的刑诉法条文中,先是将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而后又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难免有点自相矛盾,也就是说,证据已经是案件的真实事实了,没有必要再去查证属实。

新《刑事诉讼法》亮点与不足论文

新《刑事诉讼法》亮点与不足论文

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与不足摘要:此次修法向普通公众征求意见,使得刑诉法从”权力法”向”权利法”转变。

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涉及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以及特别程序。

可以说此次修法相较96年的刑事诉讼法有很大的进步。

体现了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的修法目标。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新刑诉法仍然存在不少方面是需要继续改进完善的。

关键字:辩护制度、强制措施、证据制度一、辩护制度新刑诉法在辩护制度的修改最大的亮点应该说在于将刑诉法与《律师法》相衔接、提高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对于诉讼活动的参与程度有很大提高,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再到批捕阶段、审判阶段乃至死刑复核程序,律师的辩护范围扩大不小。

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大多条款原则性较强,没有相配套的制度辅助实施,可操作性不高。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调查取证权与第40条辩护律师告知义务相矛盾从新刑诉法第36条能看出现阶段,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未被赋予调查取证权;第37条第4款及第38条皆同时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以及可以开始行使阅卷权。

这也就说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

但是另一方面第40条却规定辩护人所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既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调查取证权,又如何获取上述证据呢?由此,可看出立法者从公权力角度出发,防止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证据突袭,从而造成对司法效率的影响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但是,这与刑诉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虽然行使控诉职能,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是罪轻的证据同样需要向法院提交。

公诉机关承担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这其中应当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的证明责任。

所以,第40条规定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司法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在我国,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变迁,新问题也会不断涌现出来。

所以及时的修改法律条款也变得十分必要。

刑事诉讼法作为已不重要法律,对于社会的影响不言而喻。

可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文章会对此重点介绍。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该法与刑法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很多⼩伙伴都对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有疑惑,接下来,请看店铺⼩编收集的资料。

希望以下的内容能为您提供参考和帮助,赶紧⼀起来了解看看吧!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及其他诉讼参与⼈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下⾯将由为⼤家介绍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亮点⼀:“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受严限现⾏刑诉法第六⼗四条、第七⼗⼀条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四⼩时以内,通知被拘留⼈、被逮捕⼈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新刑诉法第七⼗三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监视居住后⼆⼗四⼩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的家属。

第⼋⼗三条规定,除⽆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新刑诉法删除了现⾏刑诉法关于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即通知家属。

这是保障⼈权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亮点⼆:完善⾮法证据排除制度现⾏刑诉法第四⼗三条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的⽅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

新刑诉法第五⼗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证实⾃⼰有罪的规定。

同时第五⼗四条规定,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几个问题论文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几个问题论文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几个问题研究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高票通过,这次刑诉法大修亮点不少,如“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确立,辩护权取得突破性进展。

与此同时,遗憾“无罪推定”未能明确,对于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司法解释对某些规定加以具体化。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亮点问题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式诉讼法的决定》,这次刑诉法大修亮点不少,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对于惩罚犯罪,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但也存在不足,本文对刑诉法修改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

一、亮点所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以高票通过,总体评价是肯定的,这次的最大亮点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刑事诉讼领域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的保障。

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是一大亮点,很多问题得到比较好的解决,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

例如: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得到确认,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提前到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权有所扩大,凭“三证”不需要经办案机关批准就可以会见,而且不被监听;从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阅卷范围也扩大到所有案卷材料。

第二,确立了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这可以有效防止非法讯问,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

另外,二审上诉不加刑、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适当诉讼化等都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第73条现行规定更加规范有进步。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132法制时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容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从该条文中我们可以知道,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主体条件,必须是未成年人犯罪。

2、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3、主观条件,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4、程序条件,人民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缺陷为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积极改造目的,同时为了适用轻微犯罪处理非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目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应用。

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存在许多可以完善的地方。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范围是涉及刑法分则第四、五、六三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轻微犯罪。

而事实上立法明确规定了这三章的范围也就限制了其他轻微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同时,由于规定了刑罚限于一年以下,事实上就只有侵犯通讯自由和危险驾驶等少数犯罪种类能得到适用,无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条件不明确。

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一并附加一定的条件。

这就要求相关制度必须要配套齐全。

然而就目前来讲,我国刑诉法并未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应当附加的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各个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附加的条件及程度都不相同。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十大亮点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十大亮点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十大亮点【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引起了学者以及实务界研究人员的广泛关注。

新《刑事诉讼法》在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确立、证据概念的准确定位、二审程序的改革、辩护律师侦查阶段可获得辩护人身份、简易程序适用的扩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立、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制度的设立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设立十大方面做了进一步修改与完善,凸显了《刑事诉讼法》程序正义的价值以及以人为本的诉讼关怀。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程序正义;以人为本一、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确立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及第54条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落实宪法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同国际刑事司法接轨的实质性举措。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明文规定:“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大国形象,紧跟国际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与潮流。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对于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推动侦查模式的改革,从口供中心逐步转变为物证中心,从而促进侦查能力的提高,促使我国刑事司法审判从以案卷笔录为中心转变为重证据,重质证的程序,推动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确立,强调口供的自愿性,促使法官对包括口供在内的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做出权威的裁判,对采用刑讯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行为形成一定的遏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凸显了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价值。

二、证据概念的准确定位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表明证据的概念由“事实说”向“材料说”的跨越。

新刑事诉讼法鉴定条款修改了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鉴定条款修改了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鉴定条款修改了什么?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上新形成的行业种类越来越多,那相对应的就会出现新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针对新的问题,对旧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或者在原来的基础上添加,用于解决新的问题。

那么新刑事诉讼法鉴定条款修改了什么?▲第三章新刑诉法对司法鉴定的规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刑诉法修改的诸多亮点中,有关司法鉴定制度的修改虽然不是最吸引公众眼球的部分,然而这方面的立法进步却是不容忽视的。

对于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解决的问题,贯彻我国刑事司法鉴定政策,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涉及司法鉴定问题的条款主要有第48条、第62条、第144条、145条、146条、第182条、第185条、第187条、第192条、第198条、第284条等。

总的说来,新刑诉法对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变化可概括如下:▲3. 1 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与2005年人大常委会《决定》、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文件表述相一致,是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立法确认。

“鉴定意见”还原了司法鉴定这一诉讼活动的本质特征,即司法鉴定是诉讼当事人获取证据的一种手段,鉴定产生的结论并非案件事实判断的最终裁决,而仅仅是司法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和主观判断。

“‘鉴定意见’称谓的确立,主要是针对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鉴定权侵犯司法权,司法权盲目崇拜‘鉴定结论’,视‘鉴定结论’为‘科学的判断’的现象。

论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进步

论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进步

论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进步摘要:2012年新刑诉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它确立了人权保障这一基本理念。

使刑诉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功能更加协调。

这可从法律援助制度、证据制度、人身自由保护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等诸多方面得以体现。

这无疑是人权保障方面的一大进步。

关键词:人权;基本理念;利益博弈2004年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中。

而宪法作为“母法”,一切法律都必须以其为基础。

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又需要通过法律来体现。

在“人权入宪”之后,许多法律都做了相应的调整,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在第2条中也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可以说是人权入宪在刑诉法的直接反应。

也反映了新刑诉法的基本理念。

一、刑诉法的理念转变历程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主要是为1980年审判“四人帮”,建立法律基础。

是当时已年近80岁高龄的彭真同志,临危授命主持立法工作,用3个月左右时间制定的。

该刑诉法,基本确立了今天刑事诉讼制度的模型,今天我们所确立的两审终审制、管辖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送达制度、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都形成于此。

但由于制定的比较仓促加之当时法治文化的基础比较薄弱,所以存在一些在今天看来比较低级的错误,如没有确立“无罪推定”的基本刑事执法原则;“没有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统一用被告人代替等。

1993年陈光中教授带领他的团队制订刑诉法修改草案,对刑诉法进行修改,当时的修改主导思想是“与国际先进理念接轨”,当时最主要的创新或接轨之处就在于确立了“无罪推定制度”。

即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新法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共225条,增加了51条。

这次修改理念非常先进,但由于国情的限制,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290条,增加了65条。

2012年修正的刑诉法主要修订内容解读(一)

2012年修正的刑诉法主要修订内容解读(一)

条 ,具 有 的实质 性修 改 的条 文 涉及 1 4 2条 ,超 过原 刑 诉 法过 半 条款 。总条 文 数量 由原来 的 2 2 5条 增 加 到2 9 0条 。其 中 ,新 增 加 了 条 文 6 6条 ,删 掉 了 1 条 ,最 终 新 增 加 了 6 5条 。就 修 改 的 内容 来 看 ,刑 事 诉讼 法 的三个 基 础制 度 ,包 括证 据 制 度 、辩 护 制 度 和 强制 措 施制 度 均有 涉及 ,贯 穿 于侦 查 、起 诉 和 审判 的所 有诉 讼 阶段 。就诉 讼 程 序 的修 改来 看 ,修 订 后 的刑 诉 法在 原 有 的审判 监 督 、死 刑 复核 程 序 的 基 础 上 ,新增 加 规 定 了 4个 特 别程 序 :未成 年 人刑 事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当 事 人 和解 的 公 诉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犯 罪 嫌 疑人 、被告 人逃 匿 、死 亡 案 件违 法 所得
诉 法 的具体 制度 提 出了更 高 的要 求 。我 国近年来 加
入的一些国际公约 ,对刑诉法提 出更高的要求 ,带 来更加深刻的冲击 。我 国政府 已经于 1 9 8 7 年参加
Hale Waihona Puke 这次刑诉法修订实际上是继 1 9 9 6以来 的第二 次大规模修订 ,涉及范 围很 广 ,共有修 正案 1 1 0
2 、相 关 国际公 约 和我 国 已经 实施 的法 律 对 刑
嫌 疑人 的沉 默权 、禁 止刑 讯逼 供等 规定 ,对 我 国的 刑事 诉讼 和社 会 都产 生很 大 的影 响 ,我 国的刑 诉 法 必须 也 应 当与之 相协 调 。另外 ,我 国的
中得 到 细化 。 3 、司 法实 践 中 的经 验 、教 训 和 总 结 ,需 要 在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十大亮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十大亮点

亮点 四 强 化对 侦查措 施 的法 律监 督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十大亮点
口卢 贤 明
21 年 3 1 , 02 月 4日 刑事 诉讼 法修 正
案 获 得 人 大 通 过 。 这 部 施行 了 l 年 的 刑 6
为 了进 一 步 发 挥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的 监
督 职能 , 障公 民的合 法权益 , 刑事 诉 保 《 讼 法修 正案》 一步 强化对 侦查 措施 的 进 监 督 。修 正案 增加 规 定, 当事 人 和辩 护 人、 诉讼代理 人 、 害关系人对于 司法 机 利 关 及其 工作人 员有 下列行 为之 一 的 , 有 权 向该 机关 申诉或者控告 : 采 取强制 ( 一)
措 施 法 定 期 限 届 满 , 予 以 释放 、 除 或 不 解
亮点二
诉法 , 成了第二 次“ 完 大修” 将于 2 1 年 , 03 1 1日起 施行 。本 次修订 的刑 事 诉讼 月 法, 有哪些亮点 呢?律 师翁凡对《 刑事诉 讼法修正案》 几大亮点予以解读 。
保 障犯罪嫌 疑 人侦查 阶段 的权 利
遵守法 律 , 极同犯罪行 为作 斗争 , 护 积 维 社会 主义法制 , 尊重和保 障人权 , 保护公
民 的 人 身 权 利 、 产 权 利 、 主权 利 和 其 财 民
亮点五
确 定“ 非法证 据 ” 除规则 排
此 次刑 事诉讼 法修 订 证据 制度 Nhomakorabea, 基 本 将两 高三部 的《 理死 刑案件 证据 规 办 定 》 非法 证据 排 除规定 》 和《 的相关实 质
亮点 三
讯 问过程 录音 录像
这次刑诉法 的修改突 出规定保 障嫌
疑人 、 告人 的诉讼 权利 , 重人权 、 被 尊 保

刑事诉讼法修改20个亮点

刑事诉讼法修改20个亮点

及时准确打击犯罪充分尊重保障人权聚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20个亮点亮点一:尊重保障人权将写入刑诉法许多规定充分体现这一原则法制网北京3月8日讯记者陈丽平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今天被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

草案在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新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

同时,草案的很多具体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据了解,立法机关在起草过程中,就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此次刑诉法修改,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亮点二: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法制网北京3月8日讯记者陈丽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补充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同时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木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

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草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同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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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刑事诉讼法》大修30亮点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大修前,只是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本次大修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明确规定。

在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2、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大修后,明确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3、到案及时送看守所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6、明确证人出庭范围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修正案草案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并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7、保护诉讼参与人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证人以及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规定: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2、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作证面临危险的,可以请求予以保护。

8、明确扩大不捕范围针对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为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掌握逮捕条件,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细化为: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可能妨碍侦查(如: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4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十年有期徒刑刑罚的“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9、增加听取律师意见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的程序。

10、完善定位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同取保候审类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

考虑到监视居住的特点和实际执行情况,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比较妥当。

8 据此,新规定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同时,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11、通知家属的例外减少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

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

另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未作规定。

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有必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

据此,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拘留阶段“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212、侦查阶段可委托辩护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8 13、会见与律师法相衔接关于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

据此,修正案草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14、阅卷与律师法相衔接关于律师阅卷,修正案草案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15、援助提前至侦查阶段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修正案草案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并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16、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规定,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没有作出规定。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17、终结刑事诉讼不能诉为保护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等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并规定了相应程序。

' Q0 q e818、扩大二审开庭审范围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增加规定:上诉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19、避免反复的发回重审为避免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增加规定: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20、明确发回重审不加刑为落实上诉不加刑原则,避免发生在上诉案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的情况,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孽息的处理程序等。

21、完善刑附民诉讼制度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具有重要作用。

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作了补充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是,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三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22、死刑复核辩护权的保护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3、审监程序的补充和完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予以纠正,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修正案草案对申诉案件决定重审的条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程序,原判决、裁定的中止执行等内容作了补充完善。

24、错误的监外执行及弥补暂予监外执行,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制度。

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和及时收监的程序,为防止罪犯利用这一制度逃避刑罚,并增加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25、减、假、外的抄送监督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26、特别程序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同时,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7、特别程序之二:部分公诉案件和解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

为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需要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

同时,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对建立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宜审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过大。

修正案草案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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