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适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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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策
一、经济适用房
1、上海市2011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如下:
准入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经济适用房的转让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原批准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单身人士购房的除外),并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由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单身人士购房的除外),并征询原住房保障机构的意见。
原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
经济适用住房向他人转让后,转为商品住房。
按照前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由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或者向他人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按照其拥有的有限产权份额获得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其余部分上缴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
二、限价房
1、限价商品房,就是“双定双限”的特殊住房政策,即定区域、定对象、限交易、
限房价。
2、上海限价商品房对于交易和房价将有明确限制,其拥有的产权初步设计为10年内
不允许转让。
3、拟启动项目:2011年下半年,上海市将在浦东临港新城地区启动建设一批限价商
品房;其中,区域确定在南汇新城和临港产业区;供应对象初步定为南汇新城、大飞机、张江、洋山综合保税区等地区和项目的人才,包括青年人才、创业人才以及到这些产业区来就业的人才,户籍不会成为障碍。
房价主要根据成本来销售,临港地区一般的普通商品房每平方米成本约在70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