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352_3-2005汽车排放标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Ⅲ, Ⅳ)

(GB 18352.3—20052007-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第Ⅲ阶段或第Ⅳ阶段)规定得到型式核准的N1类汽车。

解读中国轻型汽车第Ⅲ、IV阶段排放标准GB18352.3-2005 [ 2005-8-30 11:28:29 ] 来源:中国汽车动态网李怀斌

[推荐] [大中小] [关闭窗口]

今年4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五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其中与广大汽车生产企业最为密切的是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即中国轻型汽车第Ⅲ、Ⅳ号排放标准),轻型汽车第Ⅲ号排放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Ⅳ号排放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与此前国内众多汽车厂家宣称自己的车型能够达到的欧Ⅲ、欧Ⅳ排放标准不同,中国轻型汽车Ⅲ、IV号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Ⅲ、国Ⅳ)的出台意味着以后在国内生产的轿车等轻型汽车要达到中国自己的国家标准,并按照此标准进行试验检测、型式认证。由于第Ⅲ/Ⅳ阶段轻型汽车排放法规的要求比第Ⅱ阶段严格很多,因此,随之而来的型式认证、试验类型、试验要求、试验方法、试验程序、燃油规格等方面出现了与第Ⅱ阶段完全不同的变化。这样,法规的变化、试验方法的变化必然带来试验设备的变化,政府管理方法的变化。因此无论是作为我国政府权威的汽车排放管理机构--国家环保总局,还是各汽车排放检测机构和汽车生产企业,甚至还有我国中石油、中石化两家石油业的龙头老大,这都将是一个巨大挑战。

一、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的具体特点

1、GB 18352.3-2005的适用范围

顾名思义,该标准适用于轻型汽车,按照我国汽车分类标准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规定,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其中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而按照GB/T 1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标准规定:乘用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商用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因此轻型汽车类车型既属于乘用车的范畴,也属于商用车的范畴。神龙汽车公司目前生产的所有车型就属于M1类的轻型汽车(乘用车)。

此外GB 18352.3-2005还对轻型汽车的燃料种类作了特别规定,不仅适用于汽油车、柴油车,还包括燃用LPG(液化石油气)或NG(天然气)的单一气体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也采用此标准。

2、GB 18352.3-2005与GB 18352.1/2-2001(中国I、II阶段)对比

GB 18352.3-2005与GB 18352.1/2-2001属于同一系列标准,GB 18352.1/2-2001 是轻型汽

车国家第I/II阶段排放标准,2007年7月1日全国实施GB 18352.3-2005第Ⅲ阶段排放标准之日起,GB 18352.1/2-2001将自动废止。我国轻型汽车排放正在实施“国II ”标准,该标准从2004年7月1开始实施。同“国II ”GB 18352.1/2-2001相比,“国Ⅲ”无论是在排放限值、检测项目还是试验方法上都有诸多不同而且要严格的多。

2.1、Ⅰ型试验: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同国Ⅱ标准相比,排放限值全面降低30%以上以汽油车的HC排放限值为例,由原先的0.5 g/km(欧Ⅱ)下降到0.2 g/km(国Ⅲ);柴油车的CO排放限值,由1.0g/km(国Ⅱ)下降到0.5 g/km(国Ⅱ)。第Ⅳ阶段排放限值,又在第Ⅲ阶段基础上下降一半。除排放限值提高外,I型试验中,去掉原有发动机起动后允许的40s暖机时间,测试真正冷机起动时的各种排放限值。同时污染物HC和NOX排放分别单独测量。

表1 轻型汽车国II与国Ⅲ、IV排放标准 I型试验排放限值对比

注:第一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六座,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 M1类汽车;第二类车指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它所有轻型汽车

2.2、双怠速试验:测定双怠速的CO、HC和高怠速的λ值(过量空气系数)

此项在国II中属于Ⅱ型试验,同国II相比,除保留原有的低怠速CO检测外,又增加高怠速工况时的CO检测。试验在I型试验结束后立即进行,一是测定常规怠速下的CO和HC排放,二是测定高怠速下的CO、HC和CO2并计算λ值(高怠速一般是指发动机转速在2000r/min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